① 成立個建築工程團隊,基本需要哪些人員和機構具體需要哪些文件資料需要滿足什麼標准
樓主是不是想自己組一個施工隊。一個施工隊需要的人員一般有: 泥工:要會粉刷;砌牆;還要會做防水。其中還要有一個"工班長",工班長要會看土建圖紙..會和施工員打層標高... 木工:要會支模。 架子工:要會打架子。 油漆工:要會刷牆漆。 混凝土工:會根據施工圖的需要拌合混凝土及砂槳的強度。 付工:就要會運磚呀,為泥工提供砂漿呀什麼之類的。 電工。電工比較輕松點。只要會看水電圖紙和埋線就行<可組可不組>.基本工地上需要的就是這些了。
② 建築工程開工應具備的條件
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
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2)建築工程應符合那些文件要求擴展閱讀:
《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在中國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於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後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范圍內有關建築工程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築工程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建築活動依法進行。
③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有哪些要求
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准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應形成驗收文件。
資料編號:
6.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7.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8.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GB 50300--2001
9.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0.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並應共同確認。
④ 建築工程文件歸檔范圍應符合哪個規定
1.效力待定合同沒效合同等待確認,撤銷合同已經效合同定原撤消
2.析:合理本案例順達路橋公司與愚公採石場都負債務順達路橋公司債基於利債應該所石料歸給愚公採石場愚公採石場所負債基於管理債應該向順達路橋公司支付批石料保管費用
3.析:取.根據《質量管理條例》施工單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做結僅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且違受行政處罰 課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偷工減料施工單位施工程發現設計文件圖紙差錯應及提意見建議 施工單位沒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首先承擔違約責任同其確定違行 施工單位施工程發現施工圖確實存定問題應提意見建議並按照規定程序提請變更
4.關於發布《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試行)通知
第九條 注冊建造師同擔任兩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發列情形除外:
()同工程相鄰段發包或期施工;
(二)合同約定工程驗收合格;
(三)非承包原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120(含)經建設單位同意
同擔任兩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
5.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批准手續
2)城市規劃區建築工程已經取規劃許證
3)需要拆遷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滿足施工需要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律、行政規規定其條件
6.肢解發包指單位工程其各部發包沒總承包負全部責任 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發包施工項目建設工程單項工程標施工總包單位單位工程標包給其施工單位
7.1.基本規定建設單位工程招標及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合同應工程文件套數、費用、質量、移交間等提明確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本單位形工程文件立卷向建設單位移交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總包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各包單位形工程檔案並應及向建設單位移交;各包單位應本單位形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及移交總包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由幾單位承包各承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項目工程文件並應及向建設單位移交
2.工程文件歸檔范圍及質量要求與工程建關重要、記載工程建設主要程現狀、具保存價值各種載體文件均應收集齊全整理立卷歸檔歸檔工程文件原件工程文件內容及深度必須符合家關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面技術規范、標准規程
3.工程文件歸檔建設工程教育網級建造師歸檔文件必須經類整理並應組符合要求案卷工程檔案般少於兩套套由建設單位保管套(原件)移交城建檔案館(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向建設單位移交檔案應編制移交清單雙簽字、蓋章交接
8.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列情形合同效:
⒈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家利益;
⒉惡意串通損害家、集體或者第三利益;
⒊合形式掩蓋非目;
⒋損害社公共利益;
⒌違反律、行政規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列免責條款效:
⒈造身傷害;
⒉故意或者重失造財產損失
變更撤銷合同:
⒈重誤解訂立
⒉訂立合同顯失公平
⒊意思表示瑕疵
事請求變更民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具撤銷權事自知道或者應知道撤銷事由起內沒行使撤銷權或者
具撤銷權事知道撤銷事由明確表示或者自行放棄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9.(1)初始注冊:第注冊(2)轉注冊:更換注冊單位(3)延續注冊:注冊期滿繼續執業(4)變更注冊:注冊單位址/等變更(5)注銷注冊:再繼續執業(6)撤銷注冊:考造假或主管員失職
10.(1)主體具相應民事權利能力行能力;
(2)行意思表示真實;
(3)行內容合;
(4)行形式合
11.1)投標符合能夠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投標價格低(投標價格低於本除外)
確定標前,招標與投標投標價格、投標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評標委員完評標應向招標提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各投標文件評審比較意見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評標推薦超3名排序合格標候選招標根據評標委員提書面評標報告推薦標候選確定標招標授權評標委員直接確定標
使用資金投資或者家融資項目招標應確定排名第標候選標排名第標候選放棄標、抗力提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提交履約保證金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交招標確定排名第二標候選標排名第二標候選前款規定同原能簽訂合同招標確定排名第三標候選標
12.根據《招標投標》第3條規定華民共境內進行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關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項目;
(2)全部或者部使用資金投資或者家融資項目;
(3)使用際組織或者外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
13.《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規模標准規定》規定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關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達列標准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200萬元民幣;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l00萬元民幣;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民幣;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標准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元民幣
14.招標投標標評標標簽訂書面合同
15.1)安全行;
2)物安全狀態;
3)管理缺陷
16.三寶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四口指: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
五臨邊指:
(1)溝、坑槽深基礎周邊;
(2)樓層周邊;
(3)樓梯側邊;
(4)平台或陽台邊;
(5)屋面周邊
⑤ 國家對建築施工有哪些要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築許可
第一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四條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條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http://wenku..com/link?url=A64WEX-_bA0peixp4DBXDKr0UjsqXOje5_GkC_
⑥ 建築工程要求備案的條件有哪些
工程備案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成後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4、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並提出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經該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5、有完整的技術檔案盒工程管理資料。
⑦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按哪些要求進行驗收
答: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
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准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應形成驗收文件。
資料編號:6.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7.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8.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GB 50300--2001 9.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0.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並應共同確認。
⑧ 建築工程要求備案的條件
備案的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4、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5、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7、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9、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並出具認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1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12、有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證》;
13、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供備案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希望我所說的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⑨ 建築工程資料管理一般要求有哪些
1 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工程合同與設計文件等規定。
2 工程各參建單位應將工程施工文件的管理納入工程建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
3 工程施工文件應隨工程進度同步收集、整理並按規定移交。勘察、設計單位應在任務完成時,施工、監理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各自形成的有關工程檔案向建設單位移交。
4 工程施工文件應實行分級管理,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本單位工程施工文件的全過程管理工作。建設過程中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審核工作應由專人負責,並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
5 工程各參建單位應確保各自文件的真實、有效、完整,對工程施工文件進行塗改、偽造、隨意抽撤或損毀、丟失等,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⑩ 一般建築工程施工需要具備哪些開工條件
一般建築工程施工需具備的開工條件包括以下:
在文件審批方面需要的開工條件:
1)施工圖經過審核(現在規定由具有審圖資質的第三方企業審圖)並加蓋審圖章;另外,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進行會審、交底,圖紙會審紀錄已經有關單位會簽、蓋章、並發給有關單位;
2)合同或協議已經簽定(雖然建築法中未明確規定,但是辦理開工許可證時必須具備合同文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已經辦理、領取(有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單位配合);
4)三材指標或實物已經落實;
5)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編制,並經批准;
6)施工圖預算已經編制和審定,施工資金准備完善;
(10)建築工程應符合那些文件要求擴展閱讀:
土方開挖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 → 沿灰線切出槽邊輪廓線 → 分層開挖 → 修整槽邊 → 清底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應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採取防護措施,並在施工中進行沉降或位移觀測。
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並應及時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
在敷設有地上或地下管線、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損壞管線,防範塌方,避免因挖掘造成的嚴重事故。
在施工生產中,為了及時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糾正違章作業,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堵塞漏洞,防患於未然,必須對安全生產中易發生事故的主要環節、部位,由專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進行全過程的動態監督檢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發生。
1、在進行每種安全檢查之前都應有明確的檢查項目和檢查目的,內容及檢查標准、重點、關鍵部位。
2、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3、必須登記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作為整改的備查依據,提供安全動態分析,根據隱患記錄和安全動態分析,指導安全管理的決策。
4、要認真地、全面地進行系統、定性、定量分析,進行詳細地安全評價。
5、針對大范圍、全面性的安全檢查,應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標准及檢查要求。並根據檢查要求配備力量,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檢查,並進行明確分工。
6、針對整改部位整改完成後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派員進行復查,經復查整改合格後,方可進行銷案。
7、要認真、詳細地填寫檢查記錄,特別要具體的記錄安全隱患的部位、危險的程度。
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復雜的管理工作,它涉及到建築行業的各個方面,我們隨時都綳緊了這根弦,消除了各類安全隱患,就消除了各類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