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工程保修合同的有效期是多久
建設工程一般都是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保修條款,而不另行簽訂保修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保修期內容,通常都是引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⑵ 建築工程合同簽訂時質保期一般為幾年,有沒有文件規定
一、不知道你問的是哪一個?如果下面的回答里沒有你問的項目,可以私信我:
1、房屋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最低保修期限為該房屋設計的使用年限,一般民用建築設計使用年限50年,主體結構最低保修期限就為50年。
2、建築工程的屋面防水(衛生間防水)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
3、水電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
4、外牆保溫工程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
5、供暖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供(采)暖期。
二、簽定的合同必須達到國家規定,不滿足國家的合同是非法的。
三、《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合同法》都有相關規定。
四、碼字也不容易,如果對你有幫助請採納!
⑶ 建築施工合同的有效期
保修期結束,合同還是有效的,錢沒有付清,你就合同失效了,我問誰要錢去,承包商給業主結清單生效為止,不懂不要瞎說
⑷ 《合同法》232條中的合理期限有明確規定嗎
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司法解釋或者新的法律對於這個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很大程度上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合理期限」,在《合同法》中前後使用共計六處之多,分別出現在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23條;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9條;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94、95條;第七章(違約責任)第110、118條。
對法律不能精確規制的合同期限,各國立法均面臨同樣的課題,表述方式也不相同。《德國民法典》表述為「適當的期限(見第283、326條)(P57、P56),《日本民法典》表述為「相當期限」(見第524、541條)(P94、P97),我國台灣地區表述為「相當期間」(見《中華民國民法典》第157條)(P21),我國《合同法》採用「合理期限」。
⑸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保管期限應該是長期還是永久,還是其它什麼
正常企業資料普通的一般的保留五年,重要資料保留十年。建議你竣工結算後保留10年。(防滲漏的質保期為5年,另有約定的除外、)
⑹ 建築工程合同有效期時間一般為多長
給你解答疑惑又不是收費的,碼字也不容易,你也採納一下,也為自己積攢人氣,有問題還可以私信我。
1、要想弄清這問題,必須了解建築工程合同的屬性,建設工程合同屬於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等。
2、雙務合同,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完成即為合同的有效期。舉例說明一下,假如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且交付建設單位使用,施工單位還沒有拿到剩餘工程款,施工單位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款起訴建設單位,要求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工程款。
3、建設工程合同期限長,工程竣工後的工程質量保修、質量保證金的退還都在合同中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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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長
建築工地承包合同有效期一般至保修期結束(竣工驗收後五年);或者合同另有約定。
⑻ 建築工程合同簽訂時質保期一般為幾年,有沒有文件規定質保期最多不允許超過幾年
一般部位的保質期不低於2年,防水工程保質期不低於5年,主體工程與地基工程保質期為合理使用年限。
只有下限,沒有上限規定,具體以合同約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