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人說"一個建築的版權應該由工程師所有,而不是蓋樓的民工"對嗎
1、權利歸屬的問題
就建築物(包括構築物)本身而論,建築物的「創作」(廣義的,包括設計與施工)涉及業主(包括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相互合作。這種復雜的關系會產生如下四方面的問題。首先是⑴權利歸屬的問題。建築物版權的主體,只應包括業主、設計單位和建築師(施工單位為何不享有版權,詳後)。——因為⑵在建築物的「創作」中,事實上「創作」與版權的許可或轉讓是同時進行的。當然,版權(版權中的物質權利)的歸屬可以由版權主體在合同中約定,但法律宜根據此建築物固有的「創作」特點作出相應的規定。進一步,⑶建築物版權的具體內容,即版權中包括的具體權利及其行使,因此也與一些公認的傳統權利有所不同。比如發表權,一旦建築物「創作」完畢,即已公之於眾,該項權利已無實質意義。另如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版權中人身權利的一種,是不可轉讓的,應屬於設計單位和建築師,但如果按傳統理論肯定這種權利,則意味著業主對建築物的造型和外觀方面的改造或改建已不可能,而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⑷建築物版權中的具體權利的具體歸屬及其行使方式,還有待全面釐定。比如,如果設計單位和建築師不得不放棄保護作品完整權,那麼為公正起見,一旦業主已改變建築作品,設計單位和建築師就應該有在他處使用原作品的權利。
2、版權的不同層次問題
在建築物「創作」的過程中,從設計到施工完畢,建築物事實上可以處於不同的層次或狀態:圖紙、模型(如果有)和建築物本身。圖紙的版權可按《著作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的「工程設計圖」進行保護;建築物本身應按《著作法》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保護;模型的保護,也可直接適用《著作法》第三條第(七)項關於「模型作品」的規定(此處的模型作品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解釋「建築作品」時所指的建築模型是相同的)。但是,建築物創作過程的流程性決定此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比如,按現有規定,抄襲圖紙時僅是改變繪圖比例,可認定為圖紙侵權;但如果建築設計不變,只是改變了結構設計,認定圖紙侵權的可能性在減少,認定建築作品侵權的可能性在增大;進一步,如果抄襲者僅是抄襲由圖紙反映的建築物的造型和外觀(包括比例放大或縮小),功能和結構設計方面均有所改變,則不再具有圖紙侵權的可能,但認定建築作品侵權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我們肯定建築版權侵權的防止應該從圖紙就開始而不只是等到侵權完畢——即侵權作品竣工驗收後才可進行的話,上述認定的分類就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對建築作品版權的不同層次做系統的梳理肯定能使版權保護更加容易。在此應特別說明的是,在造型和外觀上僅是改變比例不改變建築作品侵權的實質,這實際上也是建築模型版權保護的必然延伸。
3、版權保護的客體
並非建築作品中的一切都應得到版權保護,建築作品的版權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觀。一般而言,造型不同,則外觀必然不同,造型相同,外觀也可不同(比如對色彩作不同的匹配)。但是,這種一般性的道理因建築物巨大的體量及場地的限制在侵權認定中肯定顯得不夠用。比如,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很多建築的外觀只是或只能是建築的主立面。如果主立面設計相同,但建築整體造型不同,不認定為侵權在建築界也許能認同,但對於老百姓(包括業主)來說,建築作品的版權保護又能有多大意義?
在此應強調說明的是,版權只保護作品的形式(建築作品的版權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觀,是這一經典理論的延伸),圖紙與建築作品本身(建築物)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一個二維,一個三維),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將兩者分別保護而似乎不得不犧牲兩者之內在聯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但據我們前面的分析,對圖紙與建築作品此兩者的保護是應該做整體考慮的。而且,如果我們追問為什麼施工單位——這個將建築作品從二維轉向三維的「創造者」——不享有建築作品的版權?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建築作品而言,傳統的「形式」概念已有所不足。因為終其究里,圖紙、建築模型以及建築物都只是建築作品「形式」的不同層次或狀態罷,施工單位在此「形式」的創造中無貢獻,按規定也不能有貢獻。
4、認定侵權的方法和原則
判斷兩建築作品在造型和外觀上是否相同或相似需要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很高的技巧,最終的決定權在法官手裡,而法官又往往是建築專業的外行。當然,法律可以規定是否侵權可由專業機構做事實認定,法官只適用法律,但考慮到上述建築作品版權保護中特有的問題,認定侵權的方法和原則也最好能與此相適應。
為了使建築物不同層次的版權問題能統一,且避免或者是因為圖紙上的侵權的不直觀,或者因為建築實物過大的體量而容易產生的感覺上的偏頗,筆者以為將建築作品(不管處於何種層次)在方案設計的基礎上還原成模型,來認定是否侵權應是最為經濟可行的方法(實地考察、攝像攝影和圖紙可以作為補充)。這種方法實際上是以非專業人員(包括法官)的感受為基礎,能擺脫專業人員在造型和外觀上對於細節的糾纏不清,因而最終有利於法官公正的判斷。
同樣,在認定建築作品侵權中補充如下原則也是十分必要的:
⑴無論①造型和外觀相同、相近或相似(按上述方法由法官認定);或者②造型相同、相近或相似,但外觀不同;或者③外觀(主要指主立面)相同、相近或相似,——則侵權都成立,但侵權賠償金額可依次減少。
⑵侵權作品已進入施工階段,原告只能要求賠償損失,不能要求停止侵害。這條原則是要減少社會損失。
⑶如無相反約定,業主應與設計單位和建築師共享版權中的物質權利(因建築「創作」中已包含許可或轉讓),設計單位的自我仿製未經原委託人的同意,應視為侵權。
Ⅱ 工程建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您好,工程建設領域較常見的侵權行為有:
1.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例如,施工單位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和用人單位資格的「包工頭」,後者僱傭的雇員在從事施工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施工單位與該「包工頭」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施工,向周邊環境排放的建築施工雜訊超出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3.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建築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也適用上述規定,而且如果是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Ⅲ 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如何認定抄襲和剽竊
抄襲和剽竊是同一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判斷文字雷同是否構成抄襲和剽竊的依據有以下幾點:
一、字數的多少 「使用」相同或相似文字的字數多,並多處「使用」,或反復「使用」,相同或相似程度高。如果僅僅是幾句話,或少數文字雷同,不構成抄襲。但是雷同字數的多少不是判斷抄襲與否的主要依據。
二、「使用」文字在作品中的地位 即使有的作品「使用」他人作品雷同的文字不多,但是足以構成該作品的精髓或主線,也構成侵權。如「使用」他人創作的經典故事,該故事在該作品中佔有重要地位,或貫穿全文,且故事的描述基本一致就構成抄襲。
三、是否是合理引用 《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超過「合理使用」限度的「使用」行為當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就是抄襲。 判斷是否合理使用,可參考目的性要件、比例性要件、形式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等因素。
四、兩者使用相同描述是否屬於公共知識領域 根據著作權法基本原理,作品的構成元素、原生材料、事實等創作素材屬於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們進行創作。一部作品的獨創性正在於作者運用其獨特的技巧、知識、判斷等思維和表達能力對這些原始素材進行獨特加工。因此,創作新作品時,對他人既有作品中所表述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絕不能完全照搬他人對上述素材的描述方式。當某一思想只有唯一的或為數極少的表達時,即表達與思想融合為一時,該表達才進入公共領域而為著作權法排除保護,如:科學公式、發明方案,設計方案,國家法律、時事新聞、歷法、通用表格等。否則,對「共知知識」、「客觀事實」的介紹同樣要受著作權法保護。 即使對於作為公共知識的歷史人物和歷史故事,無論何人何處的表達都不可能具有唯一性。「每個時代都會根據現實需要重新詮釋歷史,所以,相同的歷史才可以寫出無數不同的關於歷史的文字。」 每個作者對於歷史人物和歷史故事的描寫,即表達方式,是一種個人創作的結果,是一種智力成果,應受法律保護。
Ⅳ 建築裝潢不能申請專利,怎麼保住設計師的作品不被抄襲侵權呢
一、版權登記
1.付費版權登記:登記部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費用:攝影、美術、音樂作品等,一般第1件300元,第2件起每件3元。電影作品1件2000元,系列作品登記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登記流程:填寫申請表→提交申請文件→繳納申請費→登記機構受理申請→補正申請文件(非必須程序)→取得登記證書(作品登記和查閱應收取一定費用)。版權登記申請材料:《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權利歸屬證明文件》《作品的樣本》《作品說明書》。在版權登記過程中,填寫文件有很多規范限制,手續繁多,若其中的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很可能導致版權申請不通過,所以說對於不清楚在中國如何進行版權登記的非專業的小夥伴們個人去申請版權登記還是有一定的困難。您可以可以嘗試下區塊鏈版權登記,所有流程線上完成,操作簡單,基本1-3分鍾完成申請。
2.免費版權登記:區塊鏈具有永久保存、不可篡改特點。國際上越來越多人選擇區塊鏈免費版權登記。在中國,也越來越多人選擇了區塊鏈版權登記服務,無論是照片、圖形、模板、音頻還是視頻等數字作品,都可以通過人人鏈區塊鏈版權登記免費登記。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所以通過在公開平台發表自己的作品進行聲明,是保護您版權的有效方法。區塊鏈具有永久保存、不可篡改的特點,通過人人鏈區塊鏈版權登記平台,可以有效的保護您的版權。操作流程:登陸人人鏈創意平台官網→注冊用戶→選擇版權登記欄目→上傳作品,登記即可。
二、數字水印加密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是一種信息隱藏技術,可以將版權信息、標識信息、圖像等信息以可見或者不可見的方式嵌入進視頻、音頻、圖片、文本等載體圖像之中。嵌入不可見水印信息時,由於嵌入的水印信息低於人類視覺系統所能承受的最小粒度發現范圍,所以,它一方面可以用於證明作品的來源,作為侵權起訴的證據,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對數字作品的水印進行檢測、分析,實現對作品的完整性保護。不過這個只能找專業的公司才能實現,費用目前沒有標準的價格,高低不等。
Ⅳ 借鑒其他建築設計如何改動才不算侵權或剽竊
風格一樣沒關系 但是都是借鑒多了就是抄襲
這東西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 9成以上都不會追究
Ⅵ 有關抄襲,侵權,改編的相關法律細節
對於抄襲(也稱剽竊,為簡略以下均稱抄襲)的認定標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關規定。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復 權司[1999]第6號 某某市版權局: 收到你局關於認定抄襲行為的函。經研究,答復如下: 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准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鑒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以上意見,供參考。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Ⅶ 抄襲別人作品觸犯了那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