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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8-16 23:00:11

①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編制活動的管理(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管理規定執行,並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是指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約定工程合同價,編制工程結算等測算、確定或者調整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以及建設工程造價的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調查統計和分析測算方法,從工程建設經濟技術活動和市場交易活動中獲取的可用於預測、評估、計算工程造價的參數、量值、方法等,具體包括由政府設立的有關機構編制的工程定額、指標等指導性計價依據、建築市場信息價格依據、企業(行業)自行編制的經驗性計價依據以及其他能夠用於科學、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和計價依據編制活動應當適用國家標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執行國家標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機構做好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指導、服務工作以及對計價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
省和設區的市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的具體事務。
工商、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可以受有關機構的委託,承擔指導性計價依據編制等工作。

② 工程造價項目管理制度

價管理是施工階段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施工企業內部在工程合同的價格控制下依法得到合理利潤而開展的管理活動,是施工管理的核心。現在根據我們目前的工程狀況及組織架構情況,從幾個方面來闡述工程造價有關管理規程。
一、合同合同合同合同管理管理管理管理
從目前看,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亟待加強,在對強勢的建設單位時,已經有很多對施工方不利的條款,施工方應仔細研究分析,也要靈活對待,力求減少經濟損失。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論證,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1、總包合同在簽約階段:先由預算部牽頭組織項目經理、材料經理,在公司內部進行合同條款的討論,再由項目經理組織預算部、材料經理與建設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合同條款協商,並把討論主要問題匯報於嚴銀峰總經理(下面簡稱「嚴總」);如果管理層面經過多次努力仍不能解決的問題,再由嚴總出面與建設單位協商解決。
2、總包合同在實施階段:預算部和項目經理應對合同主要內容有深入的了解及掌握,相互之間應做到良好的溝通;在每個項目開工時,預算部和項目經理、生產經理、資料員需開會討論項目的具體操作及注意事項,以做到「防患於末然」。項目經理在生產過程中應貫穿「工程造價」這個主線,也就是生產過程中的「工期、質量、成本、索賠資料」。
3、分包合同,目前仍由項目經理、材料經理實施,但要從形勢上及程序上要規范化管理。
二、工程造價資料管理工程造價資料管理工程造價資料管理工程造價資料管理
工程造價資料,是工程竣工結算的基本條件,也是造價產生的重要依據;施工企業人員必須重視這個工作。在審計結算時,建設單位及審計單位只根據竣工圖及資料來進行審計活動,不會根據實際操作來進行審計,他們要的就是依據甚至是咬文嚼字,否則很難算到。
1、施工方案 施工前,要結合施工圖紙及現場實際情況、自身的機械設備、施工經驗、管理水平和技術規范驗收標准,編制一套切實經濟可行的施工方案。該施工方案是工程實施的行動綱領,是竣工結算的依據之一。現從在施工的幾個項目中總結,編制施工方案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1土方工程;挖土(若有幾次翻駁需寫出)、運土(運土公里數)、填土的具體過程,土質的情況介紹;
1.2大型機械的使用名稱及數量; 1.3施工平面布置圖,包括塔吊與人貨電梯的布置個數;
1.4二次結構的預埋或種植鋼筋(最好寫種植鋼筋)、受力鋼筋主筋的連接形式(細鋼筋最好寫電渣壓力焊或直螺紋連接);
1.5砼面及加氣砼面刷界面劑一道; 施工方案在初稿出來後,需及時交予預算部看,溝通之後再交與監理單位。
2、圖紙會審 圖紙會審,在施工企業管理工作中,也應當做重要工作來抓;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談任何要求都很難,而把問題在圖紙會審中給予認可,則相對容易些,施工企業技術人員應抓住機會盡可能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施工作法,包括結構調整。這里主要提醒以下幾點:
2.1地下室砼抗滲:是否包括頂板及內牆、是否寫「摻」膨脹劑;
2.2工程預制管樁的砼填芯深度:因圖紙只寫按圖集,而圖集的砼填芯深度是1~2M,這就需要明確具體深度;
2.3二次結構的預埋或種植鋼筋(最好寫種植鋼筋)、受力鋼筋主筋的連接形式(細鋼筋最好寫電渣壓力焊或直螺紋連接);
2.4二結構的設置,包括構造柱、圈樑、過梁、窗檯梁、腰梁、止水帶及磚垛<120mm(300),在圖紙表達較為完整的情況下,最好寫執行「江蘇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准」 DGJ32/J16-2005 ;
2.5挑檐及挑出牆面砼構件模板是否能方便拆除,否則就提改用其他作法(一次性攤銷一般設計院不管);
2.6砼面及加氣砼面:刷界面劑一道;
2.7砼樓地面描述要完整:隨搗隨光、按規定留設分格縫;
2.8內外牆塗料、乳膠漆面,應注意是否寫明滿批白水泥膩子二道;
2.9成品煙道、成品塑料滴水線是否有註明; 外牆保溫水泥砂漿刮糙層
2.10建築作法是否完善;包括地下室、地上部分的室外、室內地坪、內牆及頂棚是否分部位分不同作法描述清楚;
3、工程聯系單、技術核定單在工程生產過程中,由於圖紙的不完善及建設單位、分包單位的繁瑣復雜性、每個工程的特性,必定會產生工程聯系單、技術核定單;工程聯系單分為建設方與施工方分別發出的。這些單子也構成結算的主要依據。
3.1技術核定單,相對簡單些,由設計院發出;而工程聯系單,相對復雜些,要多分析多研究。
3.2由建設方發出的聯系單,施工方應該及時跟進,是直接按聯系單實施,還是不便實施,若是不便實施,需及時回復,以免責任在我一方。

3.3由施工方發出的聯系單,需有專人負責;在聯系單管理上,必須編號,每次發出的單子,都必須有監理方、建設方人員在簽收本上簽字,同時施工方資料員留備份一份(因為建設方的回復時間都很長)。
3.4施工方的聯系單描述要靈活、要相對完整;描述的原則,一有利於施工生產,二有利於結算;三能夠不擔當過錯。總之,以經營管理為中心,以節約成本為目的。
3.5根據我司目前人員情況,聯系單內部流程:項目經理(資料員)寫好→預算部與其溝通並修改→資料員→登記上報監理、建設方,項目經理(資料員)在上報以後,得及時跟進催促(按合同規定14天內必須回復)。若1個月左右還沒回復,施工方應發函或在工程例會上繼續提出(不論哪種形式,要以文字方式表達),在結算發生糾紛時,使施工方不至於處被動地位,至少有依據爭辯。
3.6聯系單必須由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合同指定人)簽字並加蓋「建設單位公司公章」,方能成立有效。
4、簽證單 簽證,也成索賠,是構成工程造價的重要要部分。索賠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礎上,這就要求項目經理和預算人員對合同基本條款及涵蓋內容有較深入的了解,認真細致地發現和尋找索賠機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靈活對待。
4.1工程索賠分為費用索賠、工期索賠。兩種索賠同等重要,工期索賠表面上看僅是對工期延長的要求,實際上它也和造價緊密相連,由於材料價格的極不穩定,且合同結算條款中一般規定「材料價格取定,按施工期間平均值」,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認真對待「施工期間」的范圍。
4.2簽證單,需有專人負責,及時發出索賠意向(根據合同里規定時效性);在簽證單管理上,必須編號,每次發出的單子,都必須有監理方、建設方人員在簽收本上簽字,同時施工方資料員留備份一份(因為建設方的回復時間都很長)。
4.3施工方的簽證單描述要靈活、要相對完整;描述的原則有利於結算和能夠較順利的簽下來。
4.4根據我司目前人員情況,簽證單內部流程:項目經理(資料員)寫好→預算部與其溝通並修改→資料員→登記上報監理、建設方,項目經理(資料員)在上報以後,得及時跟進催促(按合同規定14天內必須回復)。若1個月左右還沒回復,施工方應發函或在工程例會上繼續提出,這在結算發生糾紛時,使施工方不至於處被動地位。
4.5簽證單必須由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合同指定人)簽字並加蓋「建設單位公司公章」,方能成立有效。
5、開竣工時間 工程必須有完善的開工時間、主體封頂時間、竣工時間(我方已完成,不包括分包單位是否完成)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在報給建設單位時也需經過項目經理、預算部審查後再報與建設單位。
三、工程進度款管理工程進度款管理工程進度款管理工程進度款管理 各項目工程進度款須及時按合同規定報與建設單位
1、由各項目經理具體負責申報工程進度款,同時將申報「工程進度款」復印件給預算部一份;工程進度款的跟進由項目經理(材料經理)負責。
2、若建設單位在超過合同規定一定時間(1個月左右)還沒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應發函或在工程例會上提出。
3、建設單位的每次付款時間及額度(可用付款支票的復印件)由項目經理交與預算部一份,預算部據此匯總,將來用於結算的糾紛(說明建設單位違約)。
四、成本控製成本控製成本控製成本控制管理管理管理管理 工程項目成本控制是整個施工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它關繫到施工項目是否盈利。在工程總價承包的情況下,成本越低,盈利越高。成本控制是和質量控制、進度控制一起同步地進行,成本控制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間接費用。 1、我司目前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主要由項目經理和材料經理共同把握,在人工使用方面應採取合理進行勞動組織,在機械使用方面應充分利用現有機械設備,合理安排機械的進出場時間,合理調度和充分利用,減少設備的閑置。每個項目,應採取獨立成本核算(周轉材料、機械設備綜合計算)
2、材料費約占整個費用的60%~70%,節約材料,建立完善的采購和收發料制度十分必要。 混凝土、鋼筋、磚砌塊大宗材料,工地實際采購數量應與預算部門計算的預算量相互檢查,保證數量的准確性。
五、預結算管理預結算管理預結算管理預結算管理
隨著建築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施工企業為了佔領市場,承包到工程項目,往往以低價中標簽訂合同。然後靠對工程精心施工,降低成本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而降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施工預算的管理。工程預結算管理始終貫穿於整個建設項目工程全過程,自工程招投標開始,至整個工程竣工結算為止。
預結算工作以預算部為主,項目經理和資料員配合。 1、工程開工時,預算部需提供每個項目的預算,因我司目前承接的主要是土建及部分安裝,土建部分可以分為主體結構和其它兩部分,到主體結構封頂階段,土建主體部分預算,再隨實際施工期間調整材料預算價格(注意工期不能拖久,否則無意義)。這樣一方面利於項目成本的控制,另一方面有利於將來結算的預期控制及資金的計劃安排。
2、施工過程中,預算人員必須與施工技術人員、材料機械人員密切結合,互相了解,出現的問題可以隨時與項目經理、材料經理溝通,及時改正、准備有利於施工方的基礎資料。要加強索賠意識及熟悉索賠程序,實施索賠並跟進。
3、竣工結算時工程造價是工程造價控制的最後一關,結算質量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工程的利益。
3.1收集整理編制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是做好竣工結算工作的基礎。任何一個項目,在編制結算時都要以相關資料為依據,工程任務完成與否要以施工圖和竣工圖為依據,工程的工期、成品質量、材料價格、費用的結算方式等要以工程承包合同、相關協議、補充協議為依據。
3.2繪制竣工圖,一定不能遺漏,要全面完整;所有資料如圖紙會審、技術核定單、工程聯系單、簽證單要完整且必須要有建設單位簽字蓋章。主體結構的「砼配合比通知單」、工程例會(重要部分)、工程進度計劃表均需交與預算部。
3.3預算人員根據完整的資料進行結算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與有關人員溝通,最終結算稿時上報嚴總,必要部分與項目經理、材料經理溝通;同時與預算做對比分析,以便杜絕問題和為其它工程的開展提供有益幫助。
六、其它其它其它其它管理管理管理管理
1、安裝工程的管理 安裝工程結算主要取決於材料價格; 我方現承建的雅都廣場、濱河名墅、豪門府邸三個項目均有普通的水電安裝工程,建設單位都要求施工方報材料品牌,但施工方一旦報材料品牌並經過核價,在價格方面利潤就微乎其微,所以在安裝材料管理方面需要項目部與預算部的密切合作。 安裝材料的原則:靈活處理,若建設單位一再給我們提出報送材料品牌及核價,就適當報些材料(權重較小的材料),若建設單位抓的不緊,就拖延;另建議工地用安裝材料是否考慮幾種品牌搭配,取較好的品牌做進資料里,結算時由預算部提供給審計方
2、鋼筋下料單 項目的鋼筋下料單應完整保存,尤其是即將開工的「豪門府邸」,須分棟號(每種房型選一個做典型代表)完整保存並交與預算部。
3、工作的移交 項目經理、預算員、生產經理、技術員、資料員在離開本公司時,工作應按規定移交,移交完畢後再轉至財務部結算工資。

③ 工程造價法律法規

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委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建設工程計價管理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
(二)約定和調整合同價款;
(三)實施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索賠與變更簽證、工程結算和決算;
(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使用的各類規范、標准、定額、造價信息以及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等。
第八條 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預算定額(計價表)、勞動定額、施工機械台班定額、工期定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照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計價依據並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並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並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三)建設工程實施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在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的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確定;
(四)建設項目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者標底應當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招標文件、工程定額、計價規范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指導價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編制並經建設單位認可,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也可以自行編制確定;
(五)投標報價應當依據施工圖、招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者相關定額,並考慮市場環境、生產要素價格等變化,由投標企業自主編制確定且不得低於企業成本;
(六)工程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發包人、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後確定;
(七)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企業自主報價和市場競爭形成。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也可以採用工程定額方式計價。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採用招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
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投資和造價控制的最高限額,未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不得隨意調整或者突破。
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除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外,其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下列與工程造價有關的事項作出具體約定:
(一)計價依據和計價方式;
(二)合同價格類型及合同總價,採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各項目單價;
(三)採用工程預付款方式時的預付款數額,預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五)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調整方法、調整程序;
(六)索賠和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七)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的確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風險的范圍、幅度和承擔方式及風險超出約定時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
(九)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時間,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十)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工程質量獎勵辦法及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數額、預留和返還的方式、時間;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違約責任和工期提前竣工獎勵辦法;
(十二)工程造價爭議調解、處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價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列入合同價款,由承包人專項用於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 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期、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將變更的內容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採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合同中關於工程造價的約定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當事人簽訂的合同變更或者另行簽訂的其他協議與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在實質性內容上不一致的,以經過備案的合同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結算審核。
第十六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分別完成項目工程結算編制和工程結算審核工作。合同未約定期限的,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工程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三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執業。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建立科學的工程造價咨詢機制,工程造價咨詢費的計取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以工程造價作為唯一的計算標准。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技術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負責。因自身過錯造成委託人經濟損失的,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委託咨詢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設工程造價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七)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應當依法進行注冊。不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員證書。
注冊造價工程師和建設工程造價員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和業務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加蓋編制單位公章,並加蓋編制單位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從事本項目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和企業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執業過程中實施索賄、受賄、商業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五)在非實際從業單位注冊;
(六)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專用章;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從業人員應當向資質(資格)許可機關以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信息以及執業活動業務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體系。對因建設工程造價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記入其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國有資金項目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情況進行檢查與調查,發現有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額度及標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准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原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合同雙方對建設工程造價產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違反計價規范強制性條文的;
(二)招標人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企業代為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的;
(三)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將合同副本及變更的實質性內容報送備案的;
(四)發包人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工程結算的;
(五)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的;
(六)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可以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和建設工程造價員在非實際工作單位注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可以給予警告和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④ 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和確定建設工程造價,實施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確定及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實施監督管理。
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包括工程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工期定額、費用定額、人工單價、設備預算價格、材料價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的預算定額、經濟指標和工程量計算規則等組織制定,經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會簽後公布。
第七條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應當依據投資估算指標等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編制。
第八條建設工程概算,應當依據初步設計和概算定額等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編制。
經批準的建設概算,應當包括建設工程設計范圍內建設工程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費用。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應當在建設工程概算范圍內,依據施工圖、預算定額以及工程類別等編制。
第十條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的,招標標底應當依據預算定額、工程類別等編制,或者採用工程量清單的形式編制。
建設工程依法實行直接發包的,工程預算造價由發包、承包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結合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類別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具體核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及其調整內容和方式。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發包、承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應當報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質量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而增加的工程造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中對工程造價進行調整的,應當有發包、承包雙方當事人或者工程監理人員簽字的書面材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產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調整工程造價時,應當報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調整工程造價前,應當按照規定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以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調整內容進行編制。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竣工結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或者由有編制能力的單位編制。
第十七條承包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結算。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審核結論:
(一)建設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在3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
(二)建設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在6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
(三)建設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在9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
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建設工程竣工結算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建設單位應當自審核完畢之日起5日內,按照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權報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按照規定報相應的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價款的撥付,由發包、承包雙方當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對建設工程的竣工結算有爭議的,經協商一致,可以共同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書面申請調解。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交當事人後生效,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期限屆滿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建設工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造價專業人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監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審查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時,發現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勾結故意虛報工程造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虛報的工程價款,對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監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核定的范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三)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四)塗改、出租或者轉讓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造價專業人員資格,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⑤ 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制定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包括: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工程概算定額、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基價表、勞動定額、工期定額、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和結算價格及各項稅費等。
本市工程造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統一計價依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標准,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經會同計劃、財政、物價等部門共同審查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第七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各類統一計價依據的測定、編制、解釋、裁定和技術經濟鑒定,對定額缺項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結構、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負責編制補充定額。
第八條 行業計價依據中的指標、定額、基價表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執行;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和結算價格參照本市的標准執行。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定期發布人工單價、工程材料、半成品、設備等信息價格、結算價格。
區縣(自治縣、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調查、核實本地材料的現場結算價格,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一發布。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工程造價資料庫,為工程造價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條 鼓勵在工程造價計算中開發、應用計算機軟體。採用本市統一計價依據開發、銷售的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須報經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鑒定。

⑥ 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形成

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
1、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
政府設置了多層管理機構,明確了管理許可權和職責范圍,形成一個嚴密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組織系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行使建設管理職能。
2、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是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行業協會。此外,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一些大中城市,也先後成立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對工程造價咨詢工作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行行業管理。
二、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管理
在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活動中,從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專業人員可以分為兩大類,即注冊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
(一)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1、資格考試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1)報考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工程造價或相關專業大專及其以上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一定年限後,均可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來源於造價100分網站。
(2)考試科目。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四個科目:「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工程或安裝工程)」和「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對於長期從事工程造價管理業務工作的技術人員,符合一定的學歷和專業年限條件的,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只參加「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和「工程造價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四個科目分別單獨考試、單獨計分。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通過;參加免試部分考試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3)證書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用印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並作為造價工程師注冊的憑證。
2、注冊
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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