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行政管轄 建設工程問題處罰
處理方法有二,第一個是,如果你確實存在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行為,而且處罰沒有超過相關規定限度,那麼建議你交清罰款,按照決定內容配合建設局工作。如不配合或不及時交清罰款的話,建設局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對你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二個是,如果你沒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行為,或者認為罰款數額不當等,應該在5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材料或聽證。如不按照日期要求辦理,那決定5日後自動生效。也可以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Ⅱ 違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應受到什麼法律制裁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築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築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於建築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 第128號]
Ⅲ 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3、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4、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
5、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6、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7、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8、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9、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10、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建設工程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13、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14、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15、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Ⅳ 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4)建築工程行政處罰暫行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部分省份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1、《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告知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進行施工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
(三)施工現場經安全檢查考核達不到《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要求的。
3、《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使用國家和本省已淘汰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4、《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一款規定,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五)至第(七)項、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Ⅳ 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的法規條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有效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查工作,是指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核實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稽查辦)負責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工作。
第四條稽查工作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客觀公正以及重大案件集體研判的原則。
第五條部稽查辦在稽查工作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二)按照規定許可權對建設活動進行檢查,依法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三)查清違法違規事實、分析原因、及時報告稽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四)督促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落實轉發的稽查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
(五)及時制止稽查工作中發現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違法違規行為,並責成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理;
(六)接受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對其交送的重要違法違規線索直接進行稽查;
(七)依法或根據授權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
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應遵守迴避原則。
第七條稽查工作一般應按照立案前研究分析、立案、稽查、撰寫稽查報告、督辦、結案和歸檔等程序開展。
第八條部稽查辦可通過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直接檢查、部有關業務司局以及相關單位移送等途徑,發現違法違規線索,認為有必要查處的,報經部領導批准後,開展稽查工作。
對部領導的批辦件應直接稽查,或轉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稽查,部稽查辦跟蹤督辦。
第九條開展稽查工作前,應分析案情,並與部有關單位溝通情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稽查重點、時間、地點、方式和程序等。
對於案情復雜,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應主動與其溝通協調。也可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商請有關部門參加或邀請相關專家參與稽查工作,建立聯合查處機制。
第十條開展稽查工作應當全面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等,客觀、公正地反映案件情況,分析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稽查人員在稽查工作中,有權採取下列方式或措施:
(一)約談被稽查對象,召開與稽查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查單位與稽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向被稽查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並製作調查筆錄;
(二)查閱、復制和攝錄與案件有關的資料,要求被稽查單位提供與稽查有關的資料並做出說明;
(三)踏勘現場,調查、核實情況;
(四)依法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抽樣檢查等;
(五)依法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稽查人員依法履行稽查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稽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隱匿和偽報。
第十三條被稽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稽查人員應當及時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一)阻撓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或拖延向稽查人員提供與稽查工作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銷毀、隱匿、塗改有關文件、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阻礙稽查人員進入現場調查取證、封存有關證據、物件的;
(五)其他妨礙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十四條稽查工作結束後,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查報告(附必要的稽查取證材料)。稽查報告一般包括案件基本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包括存在問題和發現的其他情況)、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方面內容。
第十五條重大案件的稽查報告應集體研判。
第十六條稽查報告以部辦公廳函轉發給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稽查報告轉發給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後,部稽查辦應要求其做好處理意見的落實工作,按照規定的時間回復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部稽查辦轉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辦的案件,原則上要求在收到轉辦函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復調查處理意見。特殊情況可提前或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對於稽查報告中有明確處理意見的案件,應將督辦情況和處理意見落實情況報部領導批准後,方可結案。
第二十條結案後,稽查人員應將稽查的線索、立案材料、取證材料、憑證、稽查報告、督辦結果等材料,根據檔案管理規定,分類整理、立卷、歸檔和保存。
第二十一條對被稽查對象的處罰和處分,實行分工負責制度和處罰結果報告制度。
法律、法規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決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
法律、法規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做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決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實施,並將處理結果報告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涉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問題,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二條稽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被稽查單位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隱匿不報的;
(二)與被稽查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查報告的;
(三)違法干預被稽查單位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其他影響稽查工作和公正執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稽查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稽查工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建設部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Ⅵ 建築工程安全施工條例管理條例
第一部分 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
第二部分 規范性文件
關於頒布《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號
關於印發《建設領域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的通知 建法[2002]223號
關於印發《建築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和《建築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的通知 建質[2003]82號
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質[2003]107號
建設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意見建質[2004]47號
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建質[2004]59號
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04]148號
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
關於印發《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建質函[2004]189號
關於建立全國建築安全生產聯絡員制度和印發《全國建築安全生產聯絡員工作辦法》的通知 建辦質[2004]32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地食堂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5]94號
關於印發《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的通知 建質[2005]184號
建設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建質[2005]135號
關於印發《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辦[2005]89號
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質[2005]232號答案補充 第三部分 標准、規范
一、綜合類
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GB 5306-85
附: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的說明
液壓滑動模板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JGJ 65-89
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2003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JGJ 120-99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 JGJ 59-99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 JCJ/T77-2003
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 JGJ146-2004
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 JGJ147-2004
二、施工用電
安全電壓 GB 3805-83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的一般要求 GB6829-199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GJ 46-2005
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 GBl395-92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3787-93 答案補充 三、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分級 GB/T 3608--93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JGJ 80-91
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則 JGJ 5027-92
高處作業吊籃JG/T5032-93
四、腳手架
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JGJ 128-2000
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JGJ 130-2001
五、垂直運輸機械
建築機械技術試驗規程 JGJ 34-88
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 33-2001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 5144-1994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6067-85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5082-85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 GBl2602-90
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 JG/T 100-99
建築卷揚機安全規程 GB 13329-91
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 JGJ 88-92
施工升降機分類 GB/T 10052-96
施工升降機檢驗規則 GBl0053-96
施工升降機技術條件 GB/T 10054-96
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 答案補充
六、安全防護
安全帽 GB 2811-89
安全帽試驗方法 GB 2812-89
安全帶 GB 6095-85
安全帶檢驗方法 GB6096-85
安全網 GB 5725-97
安全網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GB 5726-85
密目式安全立網 GB 16909-97
安全色GB 2893-82
安全標志GB 2894-96
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GB 12523-90
建築工程施工安全專業標准體系情況
Ⅶ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哪些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7)建築工程行政處罰暫行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三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
第十四條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Ⅷ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包括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Ⅸ 違章建築處罰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一般違章建築的處罰方式如下: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於僅僅違反法規定,未辦相關審批手續但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其補辦手續。
對於違反法規定且輕微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應當並處罰款。
對於違反法規定並嚴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