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工程索賠的主要內容
建築施工索賠的主要內容
1、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創造施工條件。
發包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場地,即水通、電通、施工道路通,並辦好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及有關申報批准手續,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地下管網線路資料。如果發包人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給承包人創造上述條件,必然導致合同工期延誤並給承包人造成損失。
2、工程設計變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設計變更往往會影響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個施工計劃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復采購、人力及施工機械重新調整、等待修改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進行拆除,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計劃增加,工期比原計劃延長。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或進度款。
《工程結算辦法》規定:(1)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
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2)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如果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或者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數量、價格、質量等級與合同不符,這將導致工期延誤,並給承包人造成損失。
5、因施工中斷,或發包人工作失誤導致工效降低。
由於發包人的監理工程師原因引起施工中斷的工效降低,特別是是根據發包人不合理的指令壓縮合同規定的工作進度,使工程比合同規定日期提前竣工,從而導致工程費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賠:人工費用的增加;設備費用的增加;材料費用的增加。
6、不利的自然條件或人為障礙增加了施工的難度,導致承包人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的費用。
不利的自然條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實際自然條件比招標文件中所描述的更為困難和惡劣,這些不利的自然條件或人為障礙增加了施工的難度,導致承包人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賠要求。
7、工期延長或延誤。
通常包括兩方面:一是發包人要求延長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償付由於非承包方原因導致工程延誤而造成的損失。一般這方面的索賠報告要求分別編寫,因為工期和費用的索賠並不一定同時成立。
8、發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終止或放棄。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終止或放棄,承包人有權提出盈利損失或者補償損失的索賠。盈利損失等於該項工程合同價款與完成遺留工程所需花費的差額;補償損失等於承包人在該項工程已花費的費用減去已結算的工程款。
9、物價上漲引起索賠。
在直接影響工程造價的某些物價上漲情況下,由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在建工程材料預算價格調整、建築材料的市場價與預算定額價差的有關處理規定。根據全國的實際情況,目前可根據各省市定額站頒發的材料預算價格調整系數及材料價差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待材料價格指數逐步完善後,可採用動態結算中的公式進行自動調整。
『貳』 建築工程索賠成功案例
看看下面這個網址的案例吧。
http://www.66law.cn/channel/goodcase/2007-07-12/2905.aspx
『叄』 建築工程索賠報告必須具備哪些內容和要求
建築工程索賠
施工索賠成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項專門內容,所以應提高業主和承包商對工程索賠的認識,加強對索賠理論和方法的研究,認真對待和搞好工程索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築市場中的工程索賠是一種正常的現象。在施工過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它不同於「罰金」、「賠償」,它的性質屬於經濟補償行為,而非懲罰。它是承包商由於非自身的原因發生合同規定以外的額外工作或損失所要求進行的費用和時間的補償。因此索賠是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是應當爭取得到的合理償付,不是無理爭利。
在工程實施中,業主往往忌諱索賠,承包商不敢索賠。也不懂應該如何索賠,對工程的風險意識和索賠意識不強,監理工程師也不善於處理索賠。面對這種情況,在建設領域,施工索賠成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項專門內容,應提高業主和承包商對工程索賠的認識,加強對索賠理論和方法的研究,認真對待和搞好工程索賠。由於索賠是一項涉及面廣,需要具備各種知識和經驗的工作,所以要求參與索賠的工作人員必須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經驗,熟悉施工中的各個環節,通曉各種建築合同和建築法規,並具備一定的財會業務知識。這樣才能使施工索賠有法可依、有根有據、合情合理。
索賠是一門「藝術」,它是一門融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為一體的邊緣學科,涉及到工程技術、工程管理、貿易、法律、財會、公共關系等眾多專業學科知識。因此在索賠過程中,一定要注重對這些知識的有機結合和綜合運用。有些建築企業在承包工程中甚至把索賠看成是盈虧成敗的一大關鍵。以下是筆者對工程施工索賠的一點認識。
1施工索賠的概念
施工索賠,是在施工過程中由於甲方或非本企業的原因使本企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通過合法的程序要求甲方償還他的缺失。換句話說,凡是超出原合同規定的行為給承包商帶來的缺失,無論是時間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只要承包商認為不能從原合同規定中獲得支付的額外開支。應得到經濟時間補償的,均有權向業主提出索賠。一般地,施工索賠是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要求,這是狹義的索賠,從廣義上講索賠應包括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索賠和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賠,後者稱為反索賠,故索賠是雙向性的。
2引起索賠的原因
2.1建築過程的難度和復雜性增大
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技術新工藝,業主對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功能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完善,因而使設計難度不斷增大,另一方面施工過程也越來越復雜,所以設計過程要求盡善盡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在施工中隨時發生問題要隨時解決,因此需要設計變更。
2.2合同文件前後矛盾和用詞不嚴謹
在建設領域,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都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其中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要根據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協商制訂。由於有些條款在訂立過程中未仔細推敲或在訂立合同時用詞不嚴謹。對工程的實際情況考慮不周,致使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從而引起工程索賠。
2.3建築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由於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建築企業間的競爭愈來愈激烈,為了拿到一個工程項目,在投標報價時,承包商常採用「低價中標、高價索賠」的策略,而中標後在實際施工中,施工方為了保證自己的經濟利益,使自己能在競爭中生存下去,就想方設法通過合理的索賠增加自己的經濟效益。
2.4項目各方管理間的影響
一個建設項目,涉及的單位有很多,如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材料采購供應單位、分包單位等。這些單位會在整個項目的建設中發生經濟方面、技術方面、工作方面的聯系和影響。在工程實際實施中。管理上的失誤是不可避免的,可能會產生一系列重大的索賠。如:施工中人為障礙、工期延長、加速施工、圖紙錯誤、供圖進度拖延、增減工程量、業主拖延付款等。
2.5不可遇見的因素
如地質條件變化、貨幣貶值、價格調整、不可抗力、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化、特殊風險等,這些因素都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難以估計和遇測的。
3索賠的內容和分類
3.1索賠的內容
施工索賠的內容有經濟索賠和工期索賠。即要求對方償付一定的費用或要求業方允許延長原合同期限,作為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補償。而在實際工程中,往往同一索賠事項既有經濟索賠又有工期索賠。
3.2索賠的分類
按涉及的當事雙方分類:承包商與業主間的索賠、承包商與分包商間的索賠、承包商與供應商間的索賠;按索賠依據分類:合同規定內的索賠、非合同規定的索賠、道義索賠;按索賠處理方法和處理時間不同分類:單項索賠、綜合索賠(又稱總索賠、一攬子索賠)。索賠應提出正式的書面報告,內容力求確鑿,簡明扼要,證據充分,以獲得應有的索賠款項。
4索賠的條件和程序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對索賠作了較大的補充,規定更加明確具體。更具操作性。
4.1索賠的條件
一是正當的索賠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賠證據;三是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必須有正當的索賠理由是任何索賠事件成立的前提條件。對正當索賠理由的說明必須有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索賠是難以成功的。所以索賠證據要真實、全面、關聯、及時並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4.2承包人索賠的程序
(1)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發包人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申請表。
(4)發包人指定的專人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認為索賠理由正當,索賠證據充分真實、全面、有說服力時予以受理。
(5)發包人指定的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造價工程師復核索賠金額後,與承包人協商確定並由發包人批准。
(6)發包人指定的專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詳細資料後,重新按(4)、(5)條執行。發包人在收到最終索賠報告後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認可。
5索賠的技巧
施工企業要想獲得好的索賠成果,就要組建強有力的、穩定的索賠班子、研究正確的索賠戰略並能掌握機動靈活的技巧。索賠技巧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存在的客觀環境條件而靈活掌握。通常的索賠技巧有:要及時發現索賠機會、商簽好合同協議、對口頭變更指令要得到確認、及時發出「索賠通知書」、索賠事由論證要充足、索賠計價方法和款額要適當、力爭單項索賠,避免綜合索賠、力爭友好解決,防止對立情緒、注意同監理工程師搞好關系。
『肆』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本,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復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伍』 建築工程索賠程序
這就要看那一方面的索賠,主要是工期索賠,就是碰到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可以向甲方索賠一定的工期。但要提供相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