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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糾紛的解決途徑

發布時間:2021-08-17 04:51:09

Ⅰ 工程建設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建設工程糾紛的概念
建設工程糾紛,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建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
建設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
2.和解
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建設工程糾紛和解解決有以下特點。
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
2)糾紛的解決依靠當事人的妥協與讓步,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和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3.調解
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范,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這里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建設工程糾紛調解解決有以下特點:
1)有第三者介入作為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者為佳;
2)它能夠較經濟、較及時地解決糾紛; .
3)有利於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
4)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4.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建設工程糾紛仲裁解決有以下特點。
1)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這種意思自治不僅體現在仲裁的受理應當以仲裁協議為前提,還體現在仲裁的整個過程,許多內容都可以由當事人自主確定。
2)專業性 由於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都是由各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熟悉糾紛領域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
3)保密性 保密和不公開審理是仲裁製度的重要特點,除當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時的證人和鑒定人外,其他人員不得出席和旁聽仲裁開庭審理,仲裁庭和當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實體及程序問題。
4)裁決的終局性 仲裁裁決作出後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執行的強制性 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於中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中國的涉外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00多個公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5.訴訟
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
建設工程糾紛訴訟解決有以下特點:
1)程序和實體判決嚴格依法 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的程序和實體判決都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2)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 訴訟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訴,被告可以反訴;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訴訟請求。
3)二審終審制 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上訴至第二審人民法院。建設工程糾紛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
4)執行的強制性 訴訟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Ⅱ 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途徑哪個更優,舉例說明

一、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爭議產生的原因

所謂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對於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以及利益分配有不同的主張、意見、請求的法律事實。一旦其中一方怠於或拒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則其與另一方之間的法律爭議就在所難免。在某些情況下,合同法律關系當事人都無意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但由於他們對於引發相互間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有著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也可能釀成合同爭議;另由於合同立法中法律漏洞的存在,也會導致當事人對於合同法律關系和合同法律事實的解釋互不一致。目前,常見的建築工程項目合同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合同條款完整性、嚴密性不足,存在錯誤或疏漏

合同條款是合同雙方履行權益與義務的依據。然而在實際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往往造成合同條款的完整性、嚴密性不足,甚至存在一些錯誤或疏漏,這些問題的存在,極易引起承包商與業主之間的糾紛。

(二)業主與承包商不能正視彼此的相互關系,造成對合同管理的錯誤認識

業主和承包商通過合同聯結到一起,最終目標是把項目成功的做好。為此,雙方應當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時採取積極合作的態度。但是,由於各自利益的制約,在項目實施中始終不能採取良好合作的態度,業主想花最少的錢辦最好的事,而承包商追求的是最大的利潤。因此,在合同簽訂時業主憑借其在建築市場中相對優勢的地位,往往制定十分苛刻的合同條件,有時則無視承包商的合理要求與利益;承包商也會利用一些辦法甚至不正當手段降低成本。這樣一來,雙方的爭議是在所難免的。

(三)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缺乏

合同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工作。其合同管理人員不僅要通曉法律知識,還要熟悉建築項目的運作規律。目前這類人才缺乏。

(四)現場簽證不及時、不規范

現場簽證是施工現場由業主代表和監理工程師簽批,用以證實施工活動中某些特殊情況的一種書面手續。其作用是為工程結算和索賠與反索賠提供依據。但在實際運作中,有的監理工程師時常只發口頭指令,而疏於及時用書面形式發布指令或對索賠進行書面的答復。待工程結算時,有的給予補簽,有的則不予認可,而且補簽的內容也不一定準確,造成承包和發包方在結算時矛盾重重,糾紛不斷。

二、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

根據《合同法》規定,建築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商和調解解決

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是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其特點在於簡便易行,能及時解決糾紛,有利於雙方的協作。但由於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必須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因此受到當事人自願的局限。

2、仲裁與訴訟解決

仲裁,是指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依據經濟合同仲裁法或規則,對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爭議,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行為。雙方可以協議選定仲裁機構、仲裁員。但仲裁的時間長,費用相對也高。

訴訟,是指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做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審判活動。它不必以當事人的相互同意為依據,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管轄區的法院起訴但訴訟。

根據有關規定,在工程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過程中,一方面,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選擇由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民法院則失去了對該雙方當事人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另一方面,訴訟對仲裁有監督作用。

三、建築各行業更好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爭議的對策

為更好的解決建築工程項目爭議,除需要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協力合作外,主要在於建築各行業本身要強化合同意識,認真研究有關法律規定,多花功夫在合同的簽約審查和履約把關上,養成以合同來履行義務,要求權力,以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的習慣。

(一)各行業和從業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

各行業和從業人員要樹立法律意識,深入學習和理解合同管理中的相關法律知識,增強利用法律來解決問題的能力。各行業的領導、各個層面的管理者都應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在單位上下營造一個人人懂法律,人人會用法律的氛圍,不斷提高整個行業依法進行合同管理的水平,從而增強各行業自主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二)培養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

要著力培養能夠勝任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提高依據合同進行工程項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盡量避免由於專業水平欠缺和工作疏漏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爭議。即使遇到爭議,合同管理人員也能憑借自身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使爭議得到妥善合理的解決。

(三)強化企業的誠信建設

誠信,顧名思義就是誠實守信。企業的誠信狀況不僅直接關系著自身的信譽度,也影響到社會整體的誠信建設。在現代社會中,誠信已經成為一個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隨贏得了優良的市場信譽,隨就能更好地爭取客戶,進而最大程度地佔領市場。所以,企業要做好做大,加強誠信建設是非常必要的。

(四)強化合同管理,加強事前和事中控制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合同不完整及疏漏造成工程經濟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事前和事中控制往往比事後彌補更能有效。因此,一方面業主與承包商要在前期簽訂出較為周嚴合理規范的合同;另一方面雙方要在施工過程中充分依據合同及時處理和解決出現的爭議。

(五)增強各行業應訴的主動性

當爭議出現時,各行業要養成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對問題進行分析,利用有關法律和規定爭取自己的權益的習慣;再有,要著力培養和儲備一批熟悉專業,精通法律的人才,在爭議出現時,他們能夠正確使用相關法律條款,結合工程實際問題做出理智和符合法律的判斷,並能採取切實可行的方式解決爭議,自覺維護各行業的合法權益。

Ⅲ 建設工程糾紛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糾紛也分很多類型,很多涉及到工程量工程質量、對賬結算問題。

Ⅳ 建築工程糾紛在處理方法上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 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 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 資質情況;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 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④ 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 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
1、施工許可證: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3、設計變更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① 鑒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 鑒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8、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採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Ⅳ 簡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注意事項如下:
目前國內建築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施工企業工程利潤長期在低水平運行,且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而施工企業由於項目現場管理不到位、簽證資料不完善導致工期延誤或者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業主提出高額索賠、最終導致施工單位倒賠錢的案例屢見不鮮。在新的施工任務不斷承接的同時,施工企業作為承包人能否進一步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規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審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履約情況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 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 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 資質情況;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 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④ 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 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
1、施工許可證: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3、設計變更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① 鑒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 鑒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8、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採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三、工程簽證與索賠
1、工程簽證
① 可以直接作為結算憑據。如進行合同審價,審價部門對簽證不作另行審查;如引起訴訟,該訴訟的性質屬於權屬確定的返還之訴。
② 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賴於其它證據。是雙方對施工實際變化的相互確認,只要簽字即視為認可,不必對具體的調整內容再行審查。
2、工程索賠程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有關索賠的程序為: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索賠:
①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有關證據;
② 索賠事件發生後28(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賠的具體天數及其理由(施工關鍵線路和程序);
③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④ 發包人在接到索賠通知後28(14)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證據和理由,發包人在28日內未予答復,視為批准索賠。 若索賠事件持續發生,施工單位應持續索賠;索賠事件消失後,應綜合進行索賠。
四、項目章和公章的風險
1、內部公章管理、使用規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備案,適用要規范。項目章的使用相對風險更大,項目章的印文沒有備案,一旦讓法院看到你的項目章管理混亂,也就是不具備「排他性」,則不具備鑒定的意義。如果鑒定不具備參考價值,如果還有其他證據鏈印證,很可能被判決承擔責任。如果管理規范,具備排他性,如果公章鑒定下來確認不是公司備案的公章印文,那這個案件其他的證據鏈尚不足以讓法庭採用高度蓋然性的原則判決公司承擔責任。
2、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別是項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規范使用范圍、使用許可權和失效時間。因為項目章不用的工商備案,公司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內部要加強管理,明確許可權和范圍、對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五、業主拖欠工程款時,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問題
1、權利行使主體
①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僅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
②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有總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分包人不能主張該優先權;
③ 裝飾裝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優先受償權?只能在建築物因裝飾裝修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同時發包人必須是該建築物的所有人。
2、受償范圍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於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是「建設工程價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損害賠償金並不屬於「價款」之列。
3、關於起算時間
① 建設工程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竣工之日;
② 建設工程無法正常竣工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 此時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以「爛尾」工程折價,或者達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繼續履行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如果承、發包雙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但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待於建設項目的接盤、轉讓或重新啟動。當出現「爛尾」樓整體拍賣時,承包人應從拍賣所得財產中優先受償,當有新的開發商接盤「爛尾」工程時,接盤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發包人拖欠的工程價款後方可受讓項目。 【我們要注意!】:
A、如果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除按進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餘款於工程竣工六個月後支付,這種約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難以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合同簽約時,就應注意這個付款時間問題。
B、在結算過程中延誤優先權的行使,導致因優先權的喪失而無法獲得清償或全部清償。因此,我們要注意,一旦6個月的時間即到,而工程價款尚未確定的話,我們就要考慮發包人有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如果沒有的話,就要及時提起訴訟,要求行使工程優先受償權。
4、權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有二種:一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具體的行使程序:催告——協議折價或申請拍賣(訴訟)
① 催告: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將催告的「合理期限」確定為兩個月以上; ② 協議折價: 並非必經程序;
③ 申請拍賣:大多數都是發生在審理程序中,法院審判實際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獲得生效判決或者調解書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書為依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不予支持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① 建設工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
② 建設工程已經出售給交納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購房款的消費者的; 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優先於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卻不能優先於物權和具有物 權期待權的購房人的權利行使。 對於已經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買房人所購買的房屋,雖然該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是為滿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性,法律規定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並不涉及該以出售的房屋。當然只有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住宅的購房人才是消費者,對於以投資為目的的購房人,並不是消費者,他所購買的商鋪、寫字樓是不能對抗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的。
③ 標的物為不宜折價、拍賣的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築工程的; ④ 承包人放棄優先權承諾有效。 綜上,在施工過程中,現場項目經理部需要就工期、質量標准、付款方式、結算方式、違約條款、工程簽證等重要條款與發包人達成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或者應發包人要求出具書面承諾函時,應嚴格按照承包人內部的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審核,及時將有關函件在簽字蓋章前送交承包人總部各部門進行審查,並報承包人高層領導同意,從而最大限度規避公司經營風險。

Ⅵ 工程款糾紛解決途徑是什麼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築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築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築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築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築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託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准,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築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築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築公司工程餘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築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築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於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Ⅶ 建築工程合同出現糾紛了 怎麼辦 怎麼解決

在工程建設中,發生爭議是不可避免的,現大都採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來解決糾紛:
一、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於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於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願做出讓步前題下。
二、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准、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於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三、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採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參考來源:http://www.lawtime.cn/tjwuqing。

Ⅷ 建築工程糾紛怎麼處理

主要是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起訴太不合算,對於今後承攬工程會造成影響,取證也難,還是協商為主,各退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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