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簡介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2004年8月27日建設部建質[2004]148號發布)
為了貫徹落實《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2. 違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應受到什麼法律制裁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築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築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於建築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 第128號]
3. 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配備多少
1、企業的四個崗位上需要企業負責人的證書(A類證書),分別是企業法人、企業總經理、企業技術負責人、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
2、項目負責人(B類證書)至少配備一名。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類證書)至少配備二名(合同價每5000萬元一個專職安全員)。
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2、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3、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4、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3)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注意事項:
1、龍門吊、塔吊等做好基墊處理工作,提升設備必須先檢查合格後才准使用。
2、鋼管腳手架必須規范搭設,必須編制好安全施工技術方案。
3、嚴禁使用落後淘汰的施工機具、設備和工藝,否則,按要求凡是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頂格處罰。
4、安全防護設施必須按技術標准做好,在施工中要針對季節的變化制定相應的施工措施,主要包括雨季施工和冬季施工,高溫天氣應採取防暑降溫措施。
5、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性地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把隱患消除在萌芽之中。做到三鐵,鐵的紀律、鐵的手腕、鐵的心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築施工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企業法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項目負責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全三類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全生產許可證
4.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建築施工企業具體是指什麼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第二條規定:
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5.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幾個方面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6.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的條件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至9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至120日。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視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分別按下列標准進行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6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條(一)、(二)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事故的,在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處罰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的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內,拒不整改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或事故的工程項目停工整改,經工程所在地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企業需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頒發管理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對被暫扣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應當在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查不合格的,增加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頒發管理機關應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動態監管激勵制度。對於安全生產工作成效顯著、連續三年及以上未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評選各級各類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個人、文明工地、優質工程等時可以優先考慮,並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監督管理時採取有關優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 頒發管理機關應將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延期、暫扣、吊銷情況,於做出有關行政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錄入全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並對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中,涉及有關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的,依照有關職責分工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