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原則是什麼
公共建築面積包括 1、電梯井、樓梯、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走疲乏、地下設備、值班警衛室等。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公用建築面積=全幢建築面積-全幢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的建築面積(如地下車庫、倉庫、人防工程等)。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整幢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除以整幢建築物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得到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分攤的公用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分攤原則1、房屋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以幢為單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僅限於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幢房屋不相連的公用建築(如變電房、水泵房、門衛房等)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房屋公用建築面積按各戶套內建築面積乘以房屋內相關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區分各戶攤得面積的具體部位。公用建築面積部位一經分攤,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其原始設計的使用功能。 3、商、住、辦綜合樓,其房屋內部部位使用功能,房型分隔差異較大,應根據其用途或房型分隔的不同,按相關面積比例先行分攤全幢公用建築面積(此次分攤的最小單位為層),然後再分攤各自公用建築面積。 4、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築面積(以下稱套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套(單元)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Ⅱ 建築物配套綠化工程七百萬入固定資產嗎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因而,按照上述的規定,凡符合稅法和會計准則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都必須確認為固定資產。
Ⅲ 小區內樓與樓間綠化帶是否屬於住房公攤面積
小區內樓與樓間綠化帶不屬於住房公攤面積。
公攤面積是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的簡稱,即指各產權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共有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值班警衛室、為整幢樓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山牆)、計入套內建築面積之外的共用牆體面積。
普通多層住宅樓在沒有地下設備用房、沒有底層商鋪、底層架空的情況下,公攤系數約在10%-15%;帶電梯的小高層住宅,公攤系數約在15%-20%。
高層住宅相對更高一些,約在20%-25%。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合同上都會註明房屋的公攤系數范圍。房屋面積以房地產交易權屬登記中心測繪部的測繪結果為准,房產證上標注的面積也以此為准。
(3)綠化工程分攤到房屋建築物擴展閱讀: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原則
約束開發商的有關商品房銷售面積與公攤面積的法規主要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頒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
其中北京市的規定明確了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及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Ⅳ 包含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建築物如何進行攤銷
如果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於房屋、建築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在預計該項房屋、建築物的凈殘值時,應當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於房屋、建築物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並作為凈殘值預留,待該項房屋、建築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於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築物的,則將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如公司將土地連同地上房屋、建築物一並出售的,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Ⅳ 請問在固定資產分類中,道路和綠化屬於「房屋與建築物」嗎
問題中提到的車間、辦公樓、綠化消防設施及廠區的道路等,都是屬於不動產范圍。
按照本人實際的工作經驗,車間(廠房)和辦公樓應算為一類,既是廠房建築物;而綠化和消防設施還有廠區的道路等可以放到廠房建築物-其他類中;也可以在固定資產總長科目下設其他科目,在其他科目下設三級科目,諸如綠化設施、消防設施、廠區道路等。
這樣你在會計期末進行在建工程結轉時可作如下的帳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車間 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辦公樓 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其他-消防綠化設施、廠區道路 或 借:固定資產-其他類-消防綠化設施、廠區道路等 貸:在建工程(明細分類略)。
(5)綠化工程分攤到房屋建築物擴展閱讀:
1、按照經濟用途以及使用情況進行分類
首先,按照經濟用途可以分為兩大類,綜合反映為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以及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是指參加生產經營過程或者直接服務於生產經營過程的各種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是指不服務於生產經營過程,而用於職工住宅、公用事業、文化生活衛生保健以及科研等方面的建築物以及器具等。
其次,按照使用情況可以分為未使用固定資產、使用中固定資產以及不需用固定資產。使用中固定資產是指正在使用中的經營用以及非經營用固定資產;
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是指已經完工或者已構建而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資產以及因改建、擴一建等原因而暫停使用的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是指本企業多餘或者不適應,需要調配處理的各種資產。
最後,按照所有權進行分類,可以分為自有資產以及租人資產。自有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所有權的各種固定資產。
租人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從外部租賃來的固定資產,租人固定資產又可分為經營租賃資產以及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經營租賃資產所有權不屬於承租人,而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在到期後,所有權歸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視為自有資產進行管理,要計提折舊。
以上分類,也是新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的分類,即綜合分類法。在實際情況中,固定資產的種類繁多,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特點,企業的經營性質以及經營規模都決定了固定資產如何分類,企業可以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進行分類。
2、按照佔用資金的程度以及管理的難度進行分類
在企業的現實管理中,也可以從別的方面著手,對企業的固定資產進行分類,關鍵要適合企業自身的情況。企業也可按照固定資產佔用資金的程度以及管理的難度將固定資產按照排列組合的方式分類四類,
Ⅵ 房屋及建築物改造,賬務怎麼處理
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處理。
借:長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
借:管理費用
貸:長期待攤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應按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攤銷長期待攤費用,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攤銷完畢的長期待攤費用的攤余價值。
(6)綠化工程分攤到房屋建築物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在稅收上,改建支出與大修理支出不同,具體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中作了說明,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對第四項「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稅法暫未明確。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稅收中的固定資產不僅包括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也包含動產固定資產,且延長使用年限也是改建內容之一。
動產固定資產的改建雖然不能說是改變了房屋建築物的結構,但是可以延長使用年限。大修理支出的兩個條件,則是區分修理費用中大修理和小修理的標准,不是指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更新改造支出。
Ⅶ 綠化工程可以作為固定資產提折舊么
綠化工程應該進固定資產,計入
房屋建築物
大類中的構築物中
Ⅷ 房屋建築面積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l.房屋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計算,有合法產權分割協議的,按協議分攤;無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按本《規則》執行。
2.房屋共有建築面積分攤以幢為單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僅限於本幢內的共有建築面積。與本幢房屋不相連的公用建築(如變電房、水泵房、門衛等)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本幢內為多幢房屋服務的公用設施建築面積亦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3.房屋共有建築面積按各戶套內建築面積乘以房屋內相關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不劃分各戶攤得面積的具體部位。共有部位建築面積一經分攤,便不得改變原始設計的使用功能。
4.有兩種以上房屋類型的綜合樓,應根據房屋類型,按相關面積比例先行分攤除垂直通道(樓梯、電梯及相應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此次分攤的最小單位為不同類型的功能區),垂直通道不論所處功能區使用(停靠、連通)與否,均按層分割,垂直通道面積並入各自功能區共有建築面積。
5.樓房下層(含底層)樓層的垂直通道,無論其使用(停靠、連通)與否,均應承擔相應的建築面積。
6.同一幢樓具有兩個以上獨立出入的單元(門牌號),其共有建築面積應分別進行分攤。
7.套(單元)建築面積為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之和。
套(單元)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一)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由房屋的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台建築面積三部分組成
l.套內使用面積(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卧室、起居室、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儲藏室、壁櫥等分戶門內面積的總和;
(2)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
(4)內牆面裝修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2.套內牆體面積新建住宅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圍護或承重牆體,有公共牆和非公共牆兩種。其中套(單元)與套(單元)、套(單元)與共有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均為公共牆。公共牆按牆體水平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套(單元)內的分隔牆為非公共牆。非公共牆按牆體水平面積的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3.套內陽台建築面積(1)封閉式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2)未封閉的陽台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二)共有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垃圾道、變電室、設備層(間)、公共門廳和走道、地下設備間、值班警衛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積,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
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如車庫、自行車庫、會所或俱樂部、倉庫、人防工程等);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設備間等,均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共有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的公共牆體,牆體水平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及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設備間等,即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全幢建築面積-全幢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等
(三)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得到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四)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三、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l.住宅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住宅樓以幢為單位,根據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求得各套房屋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2.商住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首先根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築面積將全幢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和商業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然後住宅和商業部分將分攤所得的共有建築面積再各自進行分攤。
住宅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築面積,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築面積,按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各套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商業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築面積,加上商業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築面積,按各層套內建築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作為各層共有建築面積的一部分,加至各層的共有建築面積中,得到各層總的共有建築面積,然後再根據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按比例分攤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3.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築面積按照各自的功能,參照商住樓的分攤計算方法進行分攤。
4.非成套房屋中的廳堂、箱子間、壁櫃、灶間、衛生間等凡由部分房屋產權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築面積按部位共同使用的產權人戶數平均分攤。
Ⅸ 房屋建築物可以確認為哪些資產進行核算分類的依據和標準是什麼
之了回答:
房屋一般劃分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因為使用的年限久遠,受益區間長,所以需要在資產的存續期間進行分攤,將費用分攤到每一個會計的期間,保證合理的費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