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內容,建築工程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一、責任范圍
(一)
在本保險期限內,
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
因自
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
「
損失
」
),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
負責賠償;
(二)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也可負責賠償;
(三)
本公司對第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
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
但在任何情況下,
本
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
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
災、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
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
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
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
修理或矯正這
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四)
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
機械裝置失靈造
成的本身損失;
(五)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六)檔案、文件、帳薄、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
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七)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八)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
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九)
除非另有約定,
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
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十)
除非另有約定,
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
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
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的損失。
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
一、責任范圍
(一)
在本保險期限內,
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
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二)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三)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
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
但在任何情況下,
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
次事故賠償限額。
在本保險期限內,
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
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二)
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
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
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三)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傭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
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四)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傭的職員、
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
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五)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六)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
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戰爭、
類似戰爭行為、
敵對行為、
武裝沖突、
恐怖活動、
謀反、
政變引起的損失、
費用和責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三)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
用;
(六)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
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損失;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八)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九)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㈡ 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包含哪些
1、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2、建築工程第三方責任險:是對因實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財產(本工程除外)的損失或損害,或人員(業主和承包人雇員除外)的死亡或傷殘所負責任進行的保險。
3、在我國還沒有明確規定由誰購買保險的規定。可由發包方與施工方協商。一般情況下,「建築工程一切險」由發包方投保;「建築工程第三方責任險」由施工方投保。
(2)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有哪些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點:
1、保障的綜合性
建築工程的物質損失可以承保,施工過程中造成的第三者責任可以承保,建築材料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質損失可以擴展,保證期內的物質損失可以擴展,施工機具損失可以擴展,還有如交叉責任清除殘骸費用,錯誤和遺漏等責任都可以進行擴展承保。
2、被保險人具有廣泛性
一個建築工程造價越大涉及該項工程的有關各方越多,有關各方都可以作為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如總承包商,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和分包人,設計方和工程設備提供方等等。
3、保險期限的不確定性
不同種類的工程施工期限是不一樣的,比如小區樓房工期一般半年到三年,一條高速公路的工期一般兩年到五年,而完工時間無法保證也是工程保險的一個特點。上面所說的一年三年都是工程方的預計完工期限,但實際上一般工程都會延期完工,
延期的原因多種多樣,比如遭遇保險事故後需要重新建造,工程資金斷裂而無法繼續作業,行政處罰而暫停施工,進行整改等等,這種情況下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延期。
4、保險金額的變動性
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是隨著工程建設的進度以及建築材料的不斷投入而逐漸增加的,工程完工時達到保險金額的最高值,所以建築工程保險的風險是隨著工程進度增加而不斷增加的。
5、廣泛採用招投標方式
工程項目的保險可分為兩種方式進行保險投標,一是企業向保險公司采購,二是企業選定一家保險經紀或保險代理公司,然後由其負責全部保險采購及後續服務事宜,當然,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採用的是第二種方式。
㈢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工業廠房、電站;
公路、鐵路、飛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㈣ 建築工程一切險有哪些承保范圍和不保范圍
1、物質損失方面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②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④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⑤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⑥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⑦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⑧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⑨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責任險方面下面各項不負責賠償:
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由於震動及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3、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七)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除了上述內容不保外,其他都在保險范圍。
㈤ 工程一切險包括什麼啊一切險不包括意外嗎
工程一切險是為了滿足各類工程的特殊風險要求而開發的險種,是包括工程所發生的意外的。建築工程一切險用於工程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保險人承擔的主要責任包括:
1、洪水、地震、暴風雨、山崩、凍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
2、爆炸、空中飛行物體的墜落、火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3、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過失、惡意行為,原材料缺陷和工藝不善等人為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5)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有哪些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第十六條保險人對由下列各項所直接或間接引起、引發或擴大的損失、損害及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1、 戰爭、侵略、外敵入侵行為、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內戰、暴亂、革命、兵變、叛亂、暴動、罷工、停工、民眾騷亂、軍事或篡權勢力、惡意的群體或代表任何政治組織或與其有關的群體的破壞行為、陰謀、沒收、徵用、在法律上或事實存在的政府或公共權力機關命令所為的徵用、破壞或毀滅;
2、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疏忽;
4、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
在任何訴訟或其它法律程序中,如保險人根據上述除外責任第一款規定,認為某一損失、損害或責任不屬於本保險合同賠償范圍,而被保險人認為屬於本保險合同的賠償范圍的,則被保險人應負舉證責任。
㈥ 下列情形中屬於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項目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的是
一、責任范圍
(一)
在本保險期限內,
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
因自
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
「
損失
」
),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
負責賠償;
(二)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也可負責賠償;
(三)
本公司對第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
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
但在任何情況下,
本
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
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
災、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
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
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
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
修理或矯正這
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四)
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
機械裝置失靈造
成的本身損失;
(五)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六)檔案、文件、帳薄、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
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七)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八)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
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九)
除非另有約定,
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
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十)
除非另有約定,
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
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
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的損失。
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
一、責任范圍
(一)
在本保險期限內,
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
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二)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三)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
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
但在任何情況下,
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
次事故賠償限額。
在本保險期限內,
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
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二)
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
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
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三)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傭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
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四)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傭的職員、
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
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五)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六)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
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戰爭、
類似戰爭行為、
敵對行為、
武裝沖突、
恐怖活動、
謀反、
政變引起的損失、
費用和責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三)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
用;
(六)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
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損失;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八)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九)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理賠范圍有哪些,是否每個工程保險條款都相同
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有何不同?六大區別得知道-工保網
六 、除外責任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建築工程一切險除外責任: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總的來講,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於建築工程一切險。
㈧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包括
因意外事故或住院疾病導致的合理費用,均在學平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保險公司應該根據條款及實際費用進行賠償。
㈨ 建築工程一切險包涵哪些范圍怎麼收費和建工團體意外險有什麼異同
建工一切險是保的你的工程設備等財產以及因工程引起的第三方責任損失,注意哈,這個裡面是不包含工程方(投保人)雇員滴;
建工團意險主要針對的就是工程施工方的工作人員,因意外事故(與工程有關)造成的人員傷亡,它是不針對第三方損失的;
至於收費,樓上的回答不全哦,如果監管部門沒做要求,投保人可以自行在財產保險公司購買上述險種,一般收費是根據工程性質以及工程大小來覺得保險費率以及各項承保條件的,基本來說民用或市政工程收費是比較低的,水電、高速等高風險工程收費會相對要高很多。
(9)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有哪些擴展閱讀:
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
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㈩ 工程一切險包括什麼
建築工程一切險」用於工程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一切險不賠償范圍有:
1、故意行為
2、戰爭、罷工
3、核污染。
4、停工
5、設計錯誤
6、自然磨損
7、非外力引起的設備本身失靈
8、領公用牌照的運輸工具
9、文件、帳單、現金等。
一切險賠償范圍包括除上述不不賠償范圍外的工程上的所有人員、財產、危險。
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時可同時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用於由於施工意外而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如果需要打官司而支付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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