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理解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
依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具體責任如下:1、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2、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3、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4、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Ⅱ 建築工程五大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指的什麼人
分別指的是:
1、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2、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
3、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4、施工單位項目經理
5、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Ⅲ 工地上的五大責任主體是
五大主體就是建設施工過程中的」五方「即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
樓主的五方絕對不對,因為供貨方不能承擔建築主體責任,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有質量監督,質量檢測,還有施工方中間擋著輪不到他來主體責任。
另外建設項目總承包方是哪一方啊,這個名詞應該就是說的施工方,如果是代建項目的話,你說的總承包方就算建設單位,
如果你出錢請開發商幫你蓋房子,開發商房子沒蓋好,你作為業主方,難道要承擔主體責任?或者說你買房子了,你是業主方,那麼房子有質量事故,你要承擔主體責任嗎。所以這個肯定不對。
至於兩個機構,也不應該是質量監督機構,他只能算政府監督機構里的一項罷了。
兩大機構還真說不好,怕說錯了,
我想應該是政府監管機構,項目管理機構吧。個人想法,沒有依據呵呵
Ⅳ 建築行業各大責任主體是什麼
首先,實際施工控制人,即掛靠者低出的實際現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質量負責人,這些是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未盡到責任的人,其次,被掛靠者在施工現場出現的項目經理,技術或安全負責人,這些看似事故不是其所做行為所構成的,不是直接導致事故的人,其實不然。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方式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不作為指為人能夠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義務,以違反法律規范的性質上看,不作為不僅違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規范,而且直接違反了某種命令性規范,成立不作為犯罪時應當在客觀上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具有法律性質的義務,這種義務來源主要有:(1)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2)職務或者職務要求的,(3)法律行為引起的,(4)先行行為引起的。對於被掛靠者擁有資質才可以經營的權利。同時,就應當負有與權利相對應的義務,即來源於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又來源於職務或業務上其應盡的義務,所以 ,第一個條件符合。2.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被掛靠者既然擁有資質,就意味著其有能力從事相應的工程施工,可以去完成或有能力去監督掛靠者完成施工。第二個條件符合。3.行為人不履行待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對於被掛靠者,如果認真的履行義務,是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的,正是由於其不履行資質賦予其的特定義務,構成了損害。
Ⅳ 建設工程中的五方責任主體是什麼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拓展資料: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於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築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Ⅵ 建設施工五大主體,
建築 五大主體
1、建設單位或者投資單位(俗稱 甲方 )
2、施工單位或者承包單位(俗稱 乙方 )
3、設計單位是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建築圖紙的單位
4、監理單位:是受甲方委託並且授權 :在施工中對工程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 投資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組織協調工作 進行監督管理工作 。
5、勘察單位: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地質報告 ( 為設計提供相關 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