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建設工程中的勞動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解析建設工程勞務糾紛處理常見問題:
一、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需要考慮的因素
在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時候,律師的作用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包括項目應該分解成幾個獨立的合同及每個合同的工程范圍,採用何種方式,合同的種類、形式和條件,合同重要條款的確定,以及合同簽訂和實施時重大問題的決策,各個合同的內容組織、實施、技術時間上的協調。
此外,當事人還應當依據以下客觀情況來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首先,從業主來看,業主的資信、資金供應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具有的管理意願,業主對工程的質量和工期的要求等等;其次,從承包方的角度來看,應當考慮承包方的承保能力、資信、企業規模、管理風格和水平,目前的經營狀況,過去同類工程的經驗,企業的經營戰略,長期重擊、承受和抗擊風險的能力等。在不同規模特點,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的質量要求,和工程范圍的確定性,計劃程度、招標時間和工期的限制,項目的盈利性,工程的風險管控,工程的資源,如資金、材料設備供應和限制性條件等,這是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不管是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都應當考慮的一些因素和風險。給建築施工企業擔任法律顧問,不管是哪方的法律顧問,最主要的事情是審查和訂立合同,在訂立工程合同時首先要考慮上述一些因素,最大的避免風險,維護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建設合同中的重要條款,業主一般處於主導地位去確定一些合同中的重要條款。關於這個重要條款,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適用於合同關系的法律以及合同爭執仲裁的地點、程序等;
第二,如果採用進度付款、分期付款、預付款,或者由承包商墊資承包,這些業主的資金來源保證情況等因素;
第三,合同價格的調整條件、范圍、調整方法,特別是對於物價上漲、匯率變化、法律變化等對合同價格調整的規定;
第四,合同雙方風險的分擔;
第五,對承包商的激勵措施;
第六,關於合同執行過程中控制措施的設定,業主在工程施工中對工程的控制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
合同中必須設計完備的工程式控制制措施來保證工程的順利完工,比如變更工程的權利,工程質量的檢查權,對工程付款的控制權,當施工進度拖延時立即加速的權利,當承包方與施工單位不履行合同時,業主的處理權,這些合同重要條款的把控,當然主要是對發包方而言,只要條款設置得比較合理,就可以有效防止糾紛的發生,防患於未然,也可以依靠規范的合同來進行處理。以上講的主要是作為業主或者業主方面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合同重要條款的設計及把控。
三、如何區分勞務分包與勞務合同
勞務分包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並不能將其作業內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勞務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勞務分包作業,向勞務分包的發包人負責,這是勞務分包的概念和定義。勞務合同是項目經理部和企業內部勞務公司之間的合同,合同的主體是項目經理部和勞務公司部,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並不能將其作業內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勞務分包的合同從性質上看是基於建設分包合同產生,只有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才會產生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從上述概念和定義的區分可知,勞務分包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其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工程承攬合同。
四、農民自建房的性質問題
關於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調整范疇,這是我們司法實踐中和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建築法調整范疇,農民自己請的施工隊發生了工傷事故,或者結算糾紛怎麼處理,這是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遍的一個問題,這里跟大家探討交流。根據我國建築法第83條,農民自建房,不論是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建設施工,都屬於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設行為受分裝和建設規劃管理局的。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的活動應當受建築法的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都屬於建設施工合同。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如果在上述合同執行過程當中也適用我國建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調整。以上是對於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建築法調整的理解。
五、建築工程總、分包單位的責任承擔
建設工程一般是建設方和工程施工的總包方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毫無疑問,總包方應當對其總包工程按照建築施工合同的規定來承擔自己作為總包人的法律責任,經建設方同意總包方可以將部分分包工程承包給分包企業進行分包,總包方應當對分包方的分包工程向建設方承擔責任,不能因為分包方和總包方有合同的約定而免除總承包方向建設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總承包方履行了總包的責任以後,如果是分包單位造成了責任,總包單位可以依靠分包合同約定向分包方進行追償。現在的法律也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總包方應當對其分包的工程,與分包單位一起對總包承擔連帶責任。確定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建設方承擔連帶責任,有助於促進總包和分包商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工程質量、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六、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處理
非法分包、違法轉包或者借用他人私自簽訂的合同無效,如何處理的問題。這個問題如果大家學習過合同法的話應該有所了解。有過錯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具體到合同糾紛當中,處理原則和方法又是怎麼樣的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釋當中,對於非法分包、違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是收繳非法所得,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掌握的原則是按照其實際施工部分非法所得予以收繳。因此,一個主要的原則和觀點就是合同無效,是不能謀利的。
七、黑白合同的效力認定
黑白合同並非是一個具體的合同,而是人們在處理合同時兩種不同做法的稱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中,建設單位與實際的承包單位會簽訂一個備案合同,往往建設單位為了壓低工程款或者降低稅金等各方面考慮在備案合同以外與施工單位再另行簽訂一個合同,也就是實際履行的合同,備案的合同稱為白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另行簽訂的實際施工合同叫黑合同。無論是簽的黑合同還是白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能忠實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就會相安無事,問題是如果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了爭議,一方以備案合同對自己有利的合同來主張權益,另一方以未備案合同來主張權益,究竟如何來判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因此,雙方發生糾紛以後一般以備案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這也就是對於黑白合同的處理原則。
八、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資料收集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工程施工資料,為以後的工程結算創造條件,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建設工程合同施工過程當中,我們應當注意收集雙方往來的信函,包括工程聯系函、會議紀要、執行備忘錄,以及工程變更設計的相應資料、引進工程的簽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簽擬,單位的整改、通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天氣狀況是否影響施工,工期延誤或者窩工,有沒有簽證單或者聯系函。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收集好證據,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以後就可以用證據說話,定紛止爭,維護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合法化。
九、「完工」和「竣工」的區別
很多人容易混淆,但其實這是兩個概念。「完工」是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也就是總包單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完成了全部的工作量。工程「竣工」是工程完工以後基本驗收合格才能叫做竣工。「竣工」比「完工」的要求和定義更加高,工程竣工主要是工程達到竣工的條件才叫竣工,比完工的要求更高。作為建設工程領域的專業律師應當注意以上概念的區分,只有自己更加專業才能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業務也會越來越多。
十、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根據建築法第18條規定,建設工程的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和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第22條,當事人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綜合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工程價款的確定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法約定來作為結算依據。
造價咨詢公司的結算審核意見與財政部門的審計報告的區別在哪裡?造價咨詢公司的結算審核意見指的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造價結算過程中,一般會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公司進行結算審核,這個結算審核意見經過雙方簽字確認是合法有效,是當事人結算的最終依據和標准。結算審核意見一般由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公司出具,而財政審計報告指的是政府工程、大型社會公益工程,在工程完工以後,財政部門的審計單位一般會進行審計,是一種行政內部監督的行為,這是造價咨詢公司審核意見和財政審計報告的區別。財政審計報告的結論只是其行使國家財政性資金監督管理職能的依據,而非當事人結算工程款的法律依據。
十一、工程款的計算與結算風險
不管是發包方還是建設方,做一個工程最主要的目的是盈利,工程款的風險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考量的問題,也是我們作為專業律師應當注意的問題。工程款的計算與結算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工程價款的約定不明,一般的工程價款有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和可調價三種方式,對約定的可調價格未明確約定調整方法,採取固定價的合同未約定風險范圍、風險費用,也未約定風險以外的價格調整方法。預付款的時間和金額約定不明,工程量發生變化未以書面形式確認從而導致一方對工程變更的不認可。工程形象進度款難以確定,導致形象進度款支付困難。還有經常可以預見的就是結算報告的遞交手續不規范,業主不按時結算,拖欠工程款等問題。
計算與結算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歸根結底,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當中,必須把影響工程款結算和計算的各種情況都約定清楚,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事後通過書面形式對合同執行過程當中產生的風險、變化進行確認,以利於後期工程款的結算。對於防範的重點,我們認為第一要明確約定合同價款的方式,對於可調價格的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價款調整的方法,比如說具體包括設備、材料價格漲落、設計變更、降雨、台風等自然因素,發生了這些因素,價格怎麼調應當及時固定。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承包人應充分考慮物價因素、自然因素等,合同及時備案。
明確約定預付款的時間和金額,合同條款要上下呼應、內容統一,要清晰明白。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和程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增、補、漏工程時應當及時以書面的形式對變更的工程量和價款進行約定。對形象進度款要做出具體詳盡的描述和規定。遞交結算報告應當有明確的簽收程序。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給答復的視為認可結算工程款的問題。關於工程款的結算,涉及的關於承包方的風險比較多,以上主要是站在承包方的角度工程結算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的一些注意和把控的方面和策略。
十二、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期限和裝修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是優先於抵押權和債權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只包括工程的人工報酬、材料款等直接支出,不包括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起六個月內行使,否則喪失了優先權。作為承包方的律師或者承包單位的法律顧問一定要注意這六個月的期限。
㈡ 建築工程質量糾紛該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並提交建設成果,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工程質量合格在先,工程價款結算置後,驗收合格之前的工程價款,屬於未到期的債權。工程質量不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經支付的,應當以不當得利返還。所以,保障工程質量,是承包人的鐵定義務。
一、常見承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情況
1、偷工減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
2、未按圖施工,未按施工技術標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質量管理粗放;
4、對於甲供材料,未經檢驗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對於設計方案和圖紙,應當能夠判斷其缺陷,沒有判斷或者沒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因資金、技術、設備、管理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等等。
二、常見發包人應當承擔質量責任的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這里所說承包人的過錯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工程設計缺陷,沒有提出,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進行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
因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屬於承包人的免責范圍,應當由發包人先對承包人承擔責任,再由發包人依據約定向勘察、設計方主張權利。
三、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處理辦法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據此,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質量缺陷責任是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擔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拒絕修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減少工程款的數額,應相當於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費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整改以後仍不合格或者質量缺陷屬於不可修復的,不支付工程價款;已經支付的,按照不當得利返還。
四、法律依據及相關案例:
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此條款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另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免除承包人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的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㈢ 建築勞務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後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並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麼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築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二、產生糾紛原因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築法》和建設部《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2、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造成履約范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范、不具體。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範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
㈣ 建築工地工人耍賴不走怎麼辦
如果建築工地工人無故鬧事,耍賴不走,影響正常施工的話,可以報警處理。
㈤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有哪些該如何處理
您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實踐中,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有很多,難以一一列舉,例如: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在結算時應採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於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採取何種標準的問題等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㈥ 建築工程合同出現糾紛了 怎麼辦 怎麼解決
在工程建設中,發生爭議是不可避免的,現大都採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來解決糾紛:
一、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於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於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願做出讓步前題下。
二、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准、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於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三、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採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參考來源:http://www.lawtime.cn/tjwuqing。
㈦ 建築工程糾紛在處理方法上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 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 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 資質情況;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二、履約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 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④ 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 幾種影響工期的因素
1、施工許可證: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作為開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經施工,則一般以施工開始日為開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導致停工或緩慢施工,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拖欠工程款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3、設計變更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4、圖紙延誤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6、質量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① 鑒定合格,順延工期;
② 鑒定不合格,視情況而定。
7、建設單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約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發出檢查通知,建設單位未及時檢查等。
① 設計變更在關鍵線路上,則工期可以順延,但需要證明延誤的天數及設計變更與延誤天數之因果關系;
② 設計變更不在關鍵線路上,則不應以此為由順延工期。
8、一周內,非施工單位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9、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一旦發生,要積極採取措施,阻止和預防擴大損失,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㈧ 如何處理建築工程事故糾紛
你好!
1、你朋友的說法符合法律的規定,其依法無賠償該工程隊死亡人員損失的責任。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你朋友和工程隊之間所建立的合同關系為加工承攬合同關系,而非提供勞務的合同、僱傭合同或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2)標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質,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這與僱傭合同有明顯的區別,建築合同就屬於典型的承攬合同,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均不存在障礙。因此,根據承攬合同的風險承擔規則,承攬人因意外事故或自身過錯,造成人身傷亡時,無權要求定作人承擔損失,須獨自承擔責任。結合本案,工程隊的負責人就不得不自認倒霉了。
(附僱傭合同的定義及承擔責任方式:所謂勞務合同(僱傭合同),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勞務合同(僱傭合同)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徵:1)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至於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2)雇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僱主的設備、技術為依託而工作,受僱主的指揮管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如工程隊負責人家屬執意去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這是屬於民事案件。他們確實有訴權,但勝訴的可能性很小(除非一些人為因素)。
3、相關條文我在第一點中已經闡明了。
4、雖然你們在法律上並沒有相應責任,並不需要害怕他們的起訴,但我還是建議你們和平協商解決該問題。因為正所謂「冤家宜解不宜結」,一旦打起官司,首先就要結交一個仇人,對你們並不是一件好事,而且法庭的訴訟過程是漫長而又痛苦的,我不建議你們把寶貴的時間和精力以及金錢浪費在訴訟上。所以,我提出的解決方案是,你們把相應的條文提供給他們看,把法律道理講給他們聽,並找出相應的案例(網路上很多),或者沒把握的話找一名律師,只要非訴訟代理就可以了,與他們談判,並告訴工程負責人家屬敗訴後他們還要承擔訴訟費的風險,出於對他們的考慮勸他們不要訴訟。此外,在人道主義上,我建議你們拿出二千至二萬元(因為是人道主義補償,所以視你朋友的經濟條件和當地生活條件決定,沒有什麼標准可言),在協商達成協議好補償給他的家屬,以解決他家的困難,也為你們免去麻煩。
5、根本不要求擔心該合同效力的問題。因相應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因此,該合同有效,而且,相應的舉證責任不在你方,而是在死者家屬,如合同不存在或無效,他們憑什麼向你朋友要錢?
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和解或調解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3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於日後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後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二、仲裁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後,仍然採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後仲裁,首先著力於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後,仲裁庭即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後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三、訴訟
1、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2、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執行也就是強制執行,即由人民法院採取強迫措施,促進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