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市政工程包括哪些
市政是指城市道路、橋梁、給排水、污水處理、城市防洪、園林、道路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城市公用事業工程;
包括:
1、 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廣場、交通設施、鐵路及地鐵等軌道交通設施。
2、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橋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閘橋等水工構築物。
3、 地下管線工程。為常見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電、通信、供煤氣、供熱的管線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線和人防通道等。
4、 架空桿線工程。不同電壓等級的供電桿線、通信桿線、無軌桿線及架空管線。
5、街道綠化工程。行道樹、灌木、草坪、綠化小品(如街道綠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畫架、水池、噴泉等)建築物、構築物佔主要部分的各市政專業工程場(廠)、站、點。
(1)市政工程哪看擴展閱讀:
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計劃單列市建委:為便於執行已頒發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現將《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
《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以下簡稱「工期定額」)第一本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橋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駁岸五類工程;
第二本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給水、熱力、燃氣、電信和電力五類工程;
第三本為市政公用廠、站工程,包括給水、污水、燃氣和熱力四類工程。這三本定額已先後於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發布試行。為了切實執行工期定額,
㈡ 學習市政工程應該看什麼書籍
市政工程可以找相關專業的學生去借他們的教科書,或者買市政的一建二建書看看
㈢ 市政工程怎麼從標段上看多少米的工程
在標段上有專用的記錄距離的標尺,可以查看出來。
㈣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需要看哪些書
你的提問有兩個關鍵詞,即「市政道路工程」和「施工」。針對這兩個關鍵詞給你做個推薦。由於你本人所在的工作崗位不清楚,所以整體推薦書籍還是從宏觀把握,盡可能全一些。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書籍:
1、所在地的市政道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2、所在地的市政道路工程技術規程;
3、相關的道路試驗規程;
4、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這一點要著重建議你,可以在網上多找一些綜合市政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裡面往往會含有許多專業工程的具體施工技術,可以有效提高你的市政工程知識。市政工程往往是綜合類型的,它包含的不僅僅是道路,還有眾多的地下管線,比如給水,污水,雨水,熱力,燃氣,電力,電信,橋梁,隧道等等,不一而足。你通過一個市政工程的實踐,並在該過程中,學習其他可能涉及到的專業知識,可以讓你更快的豐富你的行業知識能力;
5、如果該道路工程是還涉及一些附屬工程的綜合工程,那麼你可以根據所涵蓋的附屬工程,進行相應選擇專業書籍查閱,比如路燈工程,比如雨水工程,比如綠化工程,都是市政道路工程在路上階段接常涵蓋的專業工程,其相應的書籍也包括技術規程和施工組織設計等等。
6、結合你所要實施的工程,如果你是處於管理崗位,或者有志於從事更高的管理崗位,那麼,你一定要把該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招投標文件拿過來好好學習一下,並在實際工程施工過程中,主動的去用合同約定內容進行工程合約管理,把工程的清單或者預算拿過來,好好看看。在工程施工中,通過洽商,變更,索賠等手段,運用和學習預算等知識,有助於你綜合能力的提高。這方面你也可以多看看相應的預算書籍,比如市政工程預算員培訓講義(道路部分) ,比如GB50500-2008工程量清單規范等等;
7、建造師方面的知識和書籍。工程施工,是一個綜合管理的過程,作為管理者,要全面把握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成本每方面。建造師考試書籍,也是你應該學習的重要書籍,時間允許,你也可以參加類似考試。
以上是對你的一點建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㈤ 哪裡可查詢市政工程最新的規范和標准
到專門的交通書店找新書目錄,根據目錄查詢你所要的
㈥ 怎麼看市政道路施工圖
先看排水圖,不能更老路沖突,不然出不去水,其次看總平面圖,看交點位置、看坐標圖、接下來看縱斷面,因為開始挖路槽,在次,看道路結構圖。
看設計說明解工程概況施工技術要點平面圖路基、路面般構造圖橋梁看說明、般布置圖或立面圖解橋型、施工條件確定施工順序、採用措施等。
看其基處理相關圖集;於管網工程主要看管道平面圖縱斷面圖(解高程)清楚哪種規格類型管道布置管道度管道連接式及各種管件數量等;看管道基處理式及高度基礎做及管道面覆蓋做要求;看各種井做般縱斷面圖面標種圖集比PS-03等根據要求找圖集。
㈦ 市政工程哪裡可以查到分包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2]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五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勞務作業發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
第六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築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築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第八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九條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第十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2]
第十一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前款所指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2]
第十二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擔保後,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
第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第十五條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六條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並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並應當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6年4月30日發布的《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㈧ 在招標公告中,要怎麼區分哪些市政工程,哪些不是
看招標公告中對招標企業資質的要求。
招標公告分布前都是有流程的,需要核定項目的性質、規模等情況,根據項目情況確定招標資質要求。如果對投標企業中沒有市政公用工程資質要求,那就基本不屬於市政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