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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無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發布時間:2021-06-16 22:42:49

⑴ 市政道路在辦施工許可證時出現以下問題:土地預審意見無法被承認是合法的土地批准手續!請師父們指教!

土地預審,是工程可研階段土地規劃部門的意見,土地審批的第一步,你應拿環評,規劃,核准到當地部門去辦理土地審批手續,該工程沒有涉及農用地(耕地)的話好辦,提出申請後,土地測量,要件齊全,很快就能批下來。涉及耕地要上報了省國土資源廳,要慢一些。審批後就合法了,也能取得土地證。相關規定沒有。

⑵ 裝修工程不辦施工許可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是或者,不是同時達到。詳見下文。
依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71號發布,根據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⑶ 有哪些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此外,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工程,以及軍用房屋的建築工程也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3)市政工程無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⑷ 市政道路需要施工許可證嗎

需要。

市政工程類施工許可證辦理所需材料: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1份,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2、有關計劃批准文件、設計條件或規劃方案審批意見。

3、土地使用權屬證件及附圖(可選)。

4、1/500或1/1000地形圖兩份。

5、符合出圖標准並加蓋市政府工程設計單位設計出圖章的1/500或1/1000總平面設計圖兩份。

6、涉及拆遷的,應附送拆遷文件。

7、相關部門書面意見。

8、規劃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市政工程無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擴展閱讀:

一、申報范圍

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包括住宅、工業、倉儲、辦公樓、學校、醫院、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等)的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均需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范圍包括:

1、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

2、各類市政工程、管線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近代建築的大修工程以及改變原有外貌、結構、平面的裝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廣場設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5、戶外廣告設施。

6、各類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

二、主要作用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規劃驗線和驗收,商品房銷(預)售,房屋產權登記等的法定要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房地產商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

⑸ 工程報建是不是辦理施工許可證

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有關規定: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和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第八條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91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
3、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4、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書復印件;
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5、招標(定標)備案書(附中標/定標通知書);
6、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依法出具的資金證明(工期一年內為投資額的50%,工期一年以上為投資額的30%);
7、已備案的施工(監理)合同;
8、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表、安全報監表;
9、施工組織設計;
10、有拆遷的,提供拆遷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四、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政務中心建委窗口)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簽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第三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材料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五、開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時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既不按時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六、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⑹ 市政工程為開工,但是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時候,因為工程有開挖超過5M的需要專家論證,但是目前不能專家論證

開挖超過5M深度的基坑、管溝、土質邊坡等,屬於建質[2009]87#文附件二范圍內容,是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事先(提前)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企業有關部門審查簽字、企業總工簽批,之後邀請五位以上相關專業的專家成組,論證通過,經建設方、總監簽認後才能實施,實施過程中請專家跟蹤、總監監督嚴格照此方案施工。這是必須照辦的,沒有例外可講。更不宜打什麼報告申請,當然就沒有格式可循。
開工就是土方開挖,當然要論證,論證前還必須先有支護設計文件,屬於永久性邊坡的,還要建設方委託的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出示經審查的監測方案啊。否則,若運氣差,撞到省級的檢查,不容分說,直接處罰,沒有整改餘地。

⑺ 一個項目包水利和市政工程,怎麼辦理施工許可證

一、辦事程序 申請-受理-勘察-審批-發證
二、申報材料:(相關材料須提供原件核對)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2、建設用地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證明;
5、中標通知書(原件)、備案證明表及施工合同(原件)、項目經理證書(原件);
6、施工圖設計審查批准書、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審查證書;
7、施工組織設計;
8、監理合同及建設單位工作技術人員情況;
9、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10、建設資金證明;
11、有關繳費清單;
12、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13、其它與申請事項有關材料。
三、承諾時限 5個工作日 四、收費標准 勞動保險統籌費:合同總價÷1.07×1.36% 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費:合同總價÷1.07×0.04%工

⑻ 關於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問題

是或者,不是同時達到。詳見下文。
依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71號發布,根據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⑼ 請問什麼原因不用辦理施工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71號發布,根據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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