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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投標辦法

發布時間:2021-06-18 14:12:22

公路工程招投標資格審查的方法

交通部關於印發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6]57號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工作,現將《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在發出投標邀請前,對潛在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的審查。只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方可取得投標資格。

第四條 潛在投標人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營業執照、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施工資質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業。

第五條 資格預審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六條 資格預審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不得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潛在投標人設定不同的資格標准。

第二章 資格預審程序和要求

第七條 資格預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三)出售資格預審文件;

(四)潛在投標人編制並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五)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評審;

(六)編寫資格評審報告;

(七)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

第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資格預審須知;

(三)資格預審申請表格式;

(四)有關附件:工程概況、各標段詳細情況、計劃工期、實施要求、建設環境與條件、招標時間安排等。

招標人應根據工程實際,科學劃分標段,合理確定資格標准。

第九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和各標段的基本情況;

(三)各標段投標人的合格條件和資質要求;

(四)獲得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時間、地點和費用;

(五)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六)招標人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資格預審公告應在國家指定的媒介上公開發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備條件的潛在投標人購買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

第十條 資格預審須知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潛在投標人可以申請資格預審的標段數量,以及可以通過資格預審的標段數量;

(二)對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經驗、施工能力(包括人員、設備和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等的要求;

(三)對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聯合體投標的規定和要求;

(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和遞交要求(包括編制格式、內容、簽署、裝訂、密封及遞交方式、份數、時間、地點等);

(五)資格預審文件的修改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澄清的要求;

(六)資格預審方法、評審標准(包括符合性條件、強制性標准、評分標准等)和合格標准;

(七)資格審查結果的告知方式和時間;

(八)招標人和潛在投標人分別享有的權利;

(九)招標人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自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的售價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信息網路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4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招標人如需對已出售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應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編號的補遺書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對已出售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的內容,為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部分。

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或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單位少於三家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經有關部門批准採取邀請招標方式。

第三章 資格預審申請

第十五條 潛在投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並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

(二)相關工程施工資質證書;

(三)法人證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公證書;

(四)財務資信和能力的證明文件(包括近三年來財務平衡表及財務審計情況等);

(五)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相關資格證書及業績證明,並按要求提供備選人員的相關信息;

(六)擬用於完成投標項目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

(七)初步的施工組織計劃,包括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內容;

(八)近五年來完成的類似工程施工業績情況及履約信譽的證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擔和已經中標的全部工程情況;

(十)資產構成情況及投資參股的關聯企業情況;

(十一)潛在投標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應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要求;

(十二)招標人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本)應加蓋法人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當密封,並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招標人。

第十七條 潛在投標人如有工程分包計劃,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分包人應具備與其分包工程內容相適應的資質和施工能力;

(二)提供分包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人員、設備等資料表以及擬分包的工作量。

第十八條 潛在投標人如由所屬分公司承擔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明確具體承擔施工的分公司名稱及負責施工的主要內容;

(二)該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參加該標段的資格預審;

(三)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提供分公司施工經驗、施工能力(包括人員、設備)、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九條 潛在投標人如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聯合體主辦人應具備與所投標段工程內容相適應的施工資質,成員單位應具備與所承擔工程內容相適應的施工資質。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施工資質等級;

(二)聯合體主辦人所承擔的工程量必須超過總工程量的50%;

(三)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申請同一標段的資格預審;

(四)提交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明確主辦人及成員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條 具有投資參股關系的關聯企業,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時申請同一標段的資格預審。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參股招標項目或承擔招標項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單位不得申請該項目的資格預審。

第二十二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按要求送達後,在規定的遞交截止時間前,潛在投標人可以撤回申請文件或修改申請文件。如需修改申請文件,應當以正式函件提出並作出說明。

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達時間,應符合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於按時送達並符合密封要求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應當向潛在投標人出具簽收證明,並妥善保管,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不得開啟。

第二十四條 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為無效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第四章 資格評審

第二十五條 資格評審工作由招標人組建的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應不少於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從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資格評審委員會:

(一)與潛在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

(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潛在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審工作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潛在投標人,不得收受潛在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資格評審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資格評審方法分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招標人可根據工程特點和潛在投標人的數量選擇合適的評審方法。

第三十一條 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評審,應當嚴格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資格預審的條件、標准和方法進行。不得採用抽簽、搖號等博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十二條 資格評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符合性檢查;

(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或綜合評分;

(三)澄清與核實。

第三十三條 通過符合性檢查的主要條件:

(一)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組成完整;

(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本應加蓋潛在投標人法人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三)潛在投標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公證書有效;

(四)潛在投標人的施工資質滿足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

(五)潛在投標人沒有正受到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或正處於財務被接管、凍結、破產的狀態;

(六)潛在投標人沒有正受到取消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

(七)潛在投標人沒有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但經評審委員會認定不會對承擔本項目造成重大影響;

(八)潛在投標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九)潛在投標人沒有提供虛假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的,方可進入下一階段的評審。

第三十四條 採用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法的,招標人應按照標段內容和特點,對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經驗、財務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制定強制性的量化標准。只有全部滿足強制性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才可通過資格審查。評審結論分"通過"和"未通過"兩種。

第三十五條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招標人應對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經驗、財務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組織和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評分標准,並明確通過資格審查的最低總得分值。只有總得分超過規定的最低總得分值的潛在投標人才能通過資格審查。

對重要的資格條件也可制定最低資格條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資格條件的,不得通過資格審查。計算得分時應以評審委員會的打分平均值確定,該平均值以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後計算。

第三十六條 綜合評分法採用百分制,評分內容和權重分值劃分如下:

(一)類似工程施工經驗分值范圍15-25;

(二)財務能力分值范圍10-20;

(三)擬投入本標段的主要機械設備分值范圍10-20;

(四)擬投入本標段的主要人員資歷分值范圍15-25;

(五)初步施工組織計劃分值范圍10-15;

(六)履約信譽分值范圍15-25。

第三十七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不明確之處,可通過招標人要求潛在投標人進行澄清,但不應作為資格審查不通過的理由。如潛在投標人不按照招標人的要求進行澄清,其資格審查可不予通過。澄清應以書面材料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觸潛在投標人。

第三十八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在審查潛在投標人的主要人員資歷和施工業績、信譽時,應當通過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交通行業施工企業信息網進行查詢;若潛在投標人所提供信息與企業信息網上的相關內容不符,經核實存在虛假、誇大的內容,不予通過資格審查。

第三十九條 對聯合體進行資格評審時,其施工能力為主辦人和各成員單位施工能力之和。對含分包人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評審時,其施工能力為潛在投標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

第四十條 對通過資格評審的潛在投標人明顯偏少的標段,在徵得潛在投標人同意的情況下,評審委員會可以對通過評審的潛在投標人申請的標段進行調整。經調整後,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仍少於三家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經有關部門批准採取邀請招標方式。

第五章 資格評審報告

第四十一條 資格評審工作結束後,由資格評審委員會編制資格評審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工程項目概述;

(二)資格審查工作簡介;

(三)資格審查結果;

(四)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主要理由及相關附件證明;

(五)資格評審表等附件。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在資格評審工作結束後15日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將資格評審報告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資格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向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審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資格預審工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負責組織重新評審。

(一)由於招標人提供給資格評審委員會的信息有誤或不完整,導致評審結果出現重大偏差的;

(二)由於評審委員會的原因導致評審結果出現重大偏差的;

(三)由於潛在投標人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評審結果無效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對於公路工程附屬設施以及工程規模較小、技術較簡單、工期特別緊的工程或潛在投標人數量較少的,招標人如採取資格後審的方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採用合資、合作、獨資方式融資的公路項目,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8月1日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交公路發[1997]451號)同時廢止。

②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招 標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已經確定,並符合項目法人資格標准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造價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二)具有組織編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事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
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發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3家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標。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技術要求,且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工程費用相比,所佔比例過大的。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標段,應當按照有利於對項目實施管理和規模化施工的原則,合理劃分。
施工工期應當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建設工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採用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二)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
(三)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採用邀請招標的,可直接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六)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招標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確定中標人。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並公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與中標人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公路工程施工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採用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二級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工程的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的格式和要求編制。
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屬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標文件,可參照《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的格式和內容編制,並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招標文件中關於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投標人,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條款;
(四)招標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投標文件格式,包括投標書格式及投標書附錄格式、投標書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單格式、投標擔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標人須知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標標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標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准、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
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於14日。
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技術復雜的特大橋梁、特長隧道不得少於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於20日。 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報交通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後的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招標人如需對已出售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應當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備案。
對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設定標底的,可自行編制標底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編制標底。
標底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並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以內。
招標人應當採取措施,在開標前做好標底的保密工作。 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報交通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③ 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有幾種招標方式各有什麼優缺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④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監控設施、通信設施、收費設施、綠化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公路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與安裝工程。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除外:
(一)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具備從事公路建設規定條件的企業法人都可以參加投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交通部依法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⑤ 公路工程招標程序有哪些

一、施工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1.招標單位應具備的條件招標單位應具備的條件為:
①具有法人資格;
②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③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④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的能力。
招標單位可以委託或指定符合上述條件的工程咨詢、工程管理、工程監理及其他相當機構,負責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組織工作。
2.施工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實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②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③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准手續的,已經核准;
④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⑤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二、施工招標的基本程序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由招標單位主持,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採用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
批;
②招標人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③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可直接發出投標邀請,發售招標文件;
④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將資格預審結果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⑤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⑥組織投標人考察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
⑦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⑧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⑨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並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⑩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⑩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按照招標工作程序安排招標工作,必須為每項工作留有足夠的時間間隔,以便招標人或投標人有合理的時間完成該項工作。有些工作涉及雙方,應在投標須知或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並在工作安排中考慮進去。以下列出招標工作流程,以供參考。 
三、招標機構
項目法人自行組織招標時,應建立相應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機構分為以下兩部分。
(1)評標委員會
自行組織招標或委託招標,均應成立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細則》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少於成員人數的2/3。評標專家按照交通部有關規定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應從事公路建設項目管理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熟悉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並具有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國道主幹線項目和國家交通部確定的重點公
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部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或根據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工程技術性一般的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可採取隨機抽取的辦法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因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2)招標辦事機構
主要負責招標評標的事務性工作,一般可在項目管理機構各部門確定部分人員,組成跨部門的招標工作組或另行成立招標辦事機構。考慮到招標工作涉及商務和技術等方面,為了保證招標工作質量和減少招標辦事機構的人員配備,應當首選委託具有招標資格的專業招標代理機構或咨詢公司承擔具體招標事務。委託招標時,招標事務由委託單位經辦,項目管理機構指派專人參加或指定專人與其聯絡即可。
與投標人有利益關系的項目主管部門或者監督部門的人員,以及曾在招標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分的人員,均不能進入評標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

⑥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5 號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5月8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⑦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嗎

我覺得是,部門規章的解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是部門規章。比比網小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交通部發布的,所以應該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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