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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規范

發布時間:2021-06-18 18:55:28

① 道路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有哪些

基本規定3.0.7施工中必須建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並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技術教育與培訓。作業前主管施工技術人員必須向作業人員進行詳盡的安全技術交底,並形成文件。3.0.9施工中,前一分項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嚴禁進行後一分項工程施工。6.3土方路基6.3.3人機配合土方作業,必須設專人指揮。機械作業時,配合作業人員嚴禁處在機械作業和走行范圍內。配合人員在機械走行范圍內作業時,機械必須停止作業。6.3.10挖方施工應條符合下列規定:1挖土時應自上向下分層開挖,嚴禁掏洞開挖。作業中斷或作業後,開挖面應做成穩定邊坡。2機械開挖作業時,必須避開構築物、管線,在距管道邊1m范圍內應採用人工開挖;在距直埋纜線2m范圍內必須採用人工開挖。3嚴禁挖掘機等機械在電力架空線路下作業。需在其一側作業時,垂直及水平安全距離應符合6.3.10的規定。瀝青混合料面層8.1.2瀝青混合料面層不得在雨、雪天氣及環境最高溫度低於5℃時施工。8.2.20熱拌瀝青混合料路面應待攤鋪層自然降溫至表面溫度低於50℃後,方可開放交通。面層養護與填縫10.7.6在面層混凝土彎拉強度達到設計強度,且填縫完成前,不得開放交通。冬雨期施工17.3.8當面層混凝土彎拉強度未達到1MPa或抗壓強度未達到5MPa時,必須採取防止混凝土受凍的措施,嚴禁混凝土受凍。

② 誰有公路工程技術施工規范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2 符號
3 施工前的准備
3.1 施工准備
3.2 施工測量
3.3 施工前的復查和試驗
3.4 場地清理
3.5 試驗路段。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規定
4.1 基本要求
4.2 路基施工排水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棄土
4.4 土方機械化施工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規定
5.2 土方路堤的填築
5.3 橋涵及其他構造物處的填築
5.4 填石路堤
5.5 土石路堤
5.6 高填方路堤
6 挖方路塹的施工
6.1 一般規定
6.2 土方路塹的開挖
6.3 石方的開挖
6.4 深挖路塹的施工
7 路基壓實
7.1 一般規定
7.2 填方地段基底的壓實
7.3 壓實機械的要求與選擇
7.4 填方路堤的壓實
7.5 路塹路基的壓實
7.6 橋涵及其他構造物處填土的壓實
7.7 填石路堤的壓實
7.8 土石路堤的壓實
7.9 高填方路堤的壓實
8 路基排水
8.1 一般規定
8.2 地面水的排除
8.3 地下水的排除
8.4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路基排水
9 特殊地區的路基施工
9.1 水稻田地區路基施工
9.2 河、塘、湖、海地區路基施工
9.3 軟土、沼澤地區路基施工
9.4 鹽漬土地區路基施工
9.5 風沙地區路基施工
9.6 黃土地區路基施工
9.7 多雨潮濕地區路基施工
9.8 季節性凍融翻漿地區路基施工
9.9 多年凍土地區路基施工
9.10 岩溶地區路基施工
9.1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9.12 崩坍岩堆地段路基施工
9.13 膨脹土地區路基施工
10 季節性路基施工
10.1 路基的冬季施工
10.2 路基的雨季施工
11 路基防護與加固
11.1 一般規定
11.2 坡面防護
11.3 路基沖刷防護
11.4 其他加固工程
12 公路綠化工程與環境保護
12.1 公路綠化工程
12.2 空氣污染的防治
12.3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
13 路基整修、檢查驗收及維修
13.1 路基整修
13.2 檢查及驗收
13.3 路基維修
13.4 質量標准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1 總 則
1.0.1 為適應我國公路交通發展的需要,確保公路路基的施工質量,特製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公路路基工程新建和改建的施工,其他道路路基工程,可參照執行。
1.0.3 公路路基是公路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足夠的穩定性和耐久性,應能承受行車的反復荷載作用和抗禦各種自然因素的影響。公路路基工程必須精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1.0.4 路基工程應推行機械化施工。只有在條件極其困難的三、四級公路,方可採用人工施工,但路基壓實,必須採用碾壓機械。
1.0.5 路基應按照設計要求施工,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原則下,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當地材料和工業廢料。
1.0.6 路基施工,應在符合工藝要求和質量標準的條件下積極採用經過鑒定的新材料、新技術、新機具和新的檢驗方法。
1.0.7 路基施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規,應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和農田水利設施。
1.0.8 公路路基施工應保護生態環境,盡量少破壞原有植被地貌。清除的雜物,必須分別情況,予以妥善處理,不得傾棄於河流水域中。
1.0.9 公路路基施工,必須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制定技術安全措施,加強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1.0.10 公路路基工程施工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遵守國家及部頒的有關規范和標准。
1.0.11 公路路基施工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如需變更設計或改變原定施工方案,或採用特殊施工方法時,應按施工管理程序,報請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審批。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1 路床
路床是路面的基礎,承受由路面傳來的荷載。它指的是路面結構層底面以下80cm范圍內的路基部分。路床在結構上分為上路床O~30cm和下路床30~8Ocm。
2.1.2 填石路堤
路基施工中利用石料(包括大卵石)填築的路堤稱為填石路堤。
2.1.3 水沉積法
在填石路堤施工中,採用灌水的辦法,使砂和細粒料充滿石塊之間的空隙,從而保證填石路堤的強度和穩定。
2.1.4 土石路堤
利用卵石土、塊石土等天然土石混合材料修築的路堤稱為土石路堤。
2.1.5 凍結溝
寒冷地區為了使地下水迅速凍結而開挖的溝槽。
2.1.6 保溫溝
在寒冷地區的排水溝槽頂部設置一定厚度的保溫覆蓋物,使水流在正溫下流動的溝槽。
2.1.7 濕陷性黃土
受水浸濕後土的結構迅速破壞而發生顯著附加下沉的黃土稱為濕陷性黃土,與之對應的稱為非濕陷性黃土。
2.1.8 微差爆破
在排炮起爆時間上預先設定一個較短的時間差,讓它們依次起爆的爆破方式稱為微差爆破。

3 施工前的准備
3. 1 施工准備
3.1.1 路基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在全面熟悉設計文件和設計交底的基礎上,進行現場核對和施工調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根據有關程序提出修改意見報請變更設計。
3.1.2 根據現場收集到的情況、核實的工程數量,按工期要求、施工難易程度和人員、設備、材料准備情況,編制實施性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現場監理工程師或業主批准並及時提出開工報告。重要項目,應編路基施工網路計劃。
3.1.3 修建生活和工程用房,解決好通訊、電力和水的供應,修建供工程使用的臨時便道、便橋,確保施工設備、材料、生活用品的供應;設立必要的安全標志。
3.2 施工測量
3.2.1 路基開工前應做好施工測量工作,其內容包括導線、中線、水準點復測,橫斷面檢查與補測,增設水準點等。施工測量的精度應符合交通部頒布實施的《公路路線勘測規程》的要求。
3.2.2 導線復測
3.2.2.1 當原測的中線主要控制樁由導線控制時,施工單位必須根據設計資料認真搞好導線復測工作。
3.2.2.2 導線復測應採用紅外線測距儀或其它滿足測量精度的儀器。儀器使用前應進行檢驗、校正。
3.2.2.3 原有導線點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應進行加密,保證在道路施工的全過程中,相鄰導線點間能互相通視。

3.2.3 中線復測
3.2.3.1 路基開工前應全面恢復中線並固定路線主要控制樁,如交點、轉點、圓曲線和緩和曲線的起訖點等。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應採用坐標法恢復主要控制樁。
3.2.3.2 恢復中線時應注意與結構物中心、相鄰施工段的中線閉合,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現場監理工程師或業主。
3.2.3.3 如發現原設計中線長度丈量錯誤或需局部改線時,應作斷鏈處理,相應調整縱坡,並在設計圖表的相應部位註明斷鏈距離和樁號。
3.2.4 校對及增設水準基點

3.2.4.2 水準點間距不宜大於1km,在人工結構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復雜地段宜增設臨時水準點。臨時水準點必須符合精度要求,並與相鄰路段水準點閉合。
3.2.4.3 如發現個別水準點受施工影響時,應將其移出影響范圍之外,其標高應與原水準點閉合。
3.2.4.4 增設的水準點應設在便於觀測的堅硬基岩上或永久性建築物的牢固處,也可設在埋入土中至少1m深的混凝土樁上。
3.2.5 路基施工前,應詳細檢查、核對縱橫斷面圖,發現問題時應進行復測。若設計單位未提供橫斷面圖,應全部補測。
3.2.6 路基放樣
3.2.6.1 路基施工前,應根據恢復的路線中樁、設計圖表、施工工藝和有關規定釘出路基用地界樁和路堤坡腳、路塹塹頂、邊溝、取土坑、護坡道、棄土堆等的具體位置樁。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離處設立控制樁,其間隔不宜大於5Om。樁上標明極號與路中心填挖高,用(+)表示填方,用(一)表示挖方。
3.2.6.2 在放完邊樁後,應進行邊坡放樣,對深挖高填地段,每挖填5m應復測中線樁,測定其標高及寬度,以控制邊坡的大小。
3.2.6.3 路基施工期間每半年至少應復測一次水準點,季節凍融地區,在凍融以後也應進行復測。
3.2.6.4 機械施工中,應在邊樁處設立明顯的填挖標志,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在施工中,宜在不大於200m的段落內,距中心樁一定距離處埋設能控制標高的控制樁,進行施工控制。發現樁被碰倒或丟失時應及時補上。
3.2.6.5 取土坑放樣時,應在坑的邊緣設立明顯標志,註明土場供應里程樁號及挖掘深度;作為排水用的取土坑,當挖至距坑底 O.2~O.3m時,應按設計修整坑底縱坡。
3.2.6.6 邊溝、截水溝和排水溝放樣時,宜先做成樣板架檢查,也可每隔1O~20m在溝內外邊緣釘木樁並註明裡程及挖深。
3.2.6.7 施工過程中,應保護所有標志,特別是一些原始控制點。

3.3 施工前的復查和試驗
3.3.1 路基施工前,施工人員應對路基工程范圍內的地質、水文情況進行詳細調查,通過取樣、試驗確定其性質和范圍,並了解附近既有建築物對特殊土的處理方法。
3.3.2 施工人員應根據設計文件提供的資料,對取自挖方、借土場、料場的路堤填料進行復查和取樣試驗。如設計文件提供的料場填料不足時,應自行勘查尋找。
3.3.3 挖方、借土場和料場用作填料的土應進行下列試驗項目,其試驗方法按《公路土工試驗規程》辦理。
a.液限、塑限、塑性指數、天然調度或液性指數;
b.顆粒大小分析試驗;
C.含水量試驗;
d.密度試驗;
e.相對密度試驗;
f.土的擊實試驗;
g.土的強度試驗(CBR值);
h.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應作有機質含量試驗及易溶鹽含量試驗。
對特殊土,除進行以上試驗外,還應結合對各種土定名的需要,輔以相應的專門鑒別試驗,以確定其種類及處治方法。
3.3.4 使用新材料(如工業廢渣等)填築路堤時,除應按相關規范作有關試驗外,還應作對環衛有害成份的試驗,同時提出報告,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3.4 場地清理
3.4.1 施工前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公路用地放樣,由業主辦理徵用土地手續。施工單位可根據施工需要提出增加臨時用地計劃,並對增加部分進行公路用地測量,繪制用地平面圖及用地劃界表,送交有關單位辦理拆遷及臨時佔用土地手續。
3.4.2 路基用地范圍內的既有房屋、道路、河溝、通訊、電力設施、上下水道、墳墓及其它建築物,均應協助有關部門事先拆遷或改造;對於路基附近的危險建築應予以適當加固;對文物古跡應妥善保護。
3.4.3 路基用地范圍內的樹木、灌木叢等均應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清理,砍伐的樹木應移置於路基用地之外,進行妥善處理。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填方高度小於1m的其它公路應將路基范圍內的樹根全部挖除並將坑穴填平夯實;填方高度大於1m的其它公路允許保留樹根但根部露出地面不得超過20cm。取土坑范圍內的樹根也應全部挖除。
3.4.4 在填方和借方地段的原地面應進行表面清理,清理深度應根據種植土厚度決定,清出的種植土應集中堆放。填方地段在清理完地表面後,應整平壓實到規定要求,才可進行填方作業。

3.5 試驗路段
3.5.1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以及在特殊地區或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路基施工時,應採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做試驗路段,從中選出路基施工的最佳方案指導全線施工。
3.5.2 試驗路段位置應選擇在地質條件、斷面型式均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路段長度不宜小於100m。
3.5.3 試驗所用的材料和機具應當與將來全線施工所用的材料和機具相同。通過試驗來確定不同機具壓實不同填料的最佳含水量、適宜的松鋪厚度和相應的碾壓遍數、最佳的機械配套和施工組織。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應按松鋪厚度30Cm進行試驗,以確保壓實層的勻質性。
3.5.4 試驗路段施工中及完成以後,應加強對有關指標的檢測;完工後,應及時寫出試驗報告。如發現路基設計有缺陷時,應提出變更設計意見報審。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規定
4. 1 基本要求
4.1.1 路基施工應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並把試驗檢測作為主要技術手段,指導施工。
4.1.2 特殊地區的路基施工,應按第9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4.1.3 石質挖方路基的施工,不宜採用大爆破方法,必須採用時,應作出專門設計,並按大爆破規定執行。
4.1.4 路基施工宜以挖作填,減少土地佔用和環境污染。

4. 2 路基施工排水
4.2.1 路基施工中,各施工層表面不應有積水,填方路堤應根據土質情況和施工時氣候狀況,做成2%~4%的排水橫坡。挖方施工中路基各層頂面的縱、橫坡,應根據路塹橫斷面形狀,路線縱坡的大小,路塹施工斷面長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確定,確保在施工過程中,能及時使雨水排走。
4.2.2 雨季施工或因故中斷施工時,必須將施工層表面及時修理平整並壓實。
4.2.3 當地下水位較高而設計未做出具體方案時,應採取疏導、堵截、隔離等工程措施。
4.2.4 施工過程中,當路塹或邊坡內發生地下水滲流時,應根據滲流水的位置及流量大小採取設置排水溝、集水井、滲溝等設施降低地下水位或將地下水排定。
4.2.5 路基施工前應先做好截水溝、排水溝等排水及防滲設施,特別是多雨地區和雨季施工更應加強這方面的工作。排水溝的出口應通至橋涵進出口處;排、截水溝挖出的廢土應堆置在溝與路塹邊坡頂一側,並予以夯實。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棄土
4.3.1 路線兩側的取土坑,應按設計規定的位置設置。取土深度可根據用土量和取土坑面積確定。取土坑應有規則的形狀,坑底應設置縱、橫向坡度和完整的排水系統。取土時不得使作業面積水。
4.3.2 取土坑原地面的草皮、腐殖土或其他不宜用作填料的土均應廢棄、處理。如系耕地種植上,宜先挖出堆置一邊備用。
4.3.3 當設計未規定取土坑位置或規定的取土坑的貯土量不能滿足要求須另尋土源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4.3.3.l 線外設置集中取土坑取土時,其土質應符合填築路基的技術要求,同時考慮土方運輸經濟合理和利用沿線荒山、高地取土的可能性,力求少佔農田和改地造田。
4.3.3.2 沿線兩側或單側設置取土坑時,應全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當地面橫坡陡於1:10時,路測取土坑應設在路基上側。
在橋頭兩側不宜設置取土坑。特殊情況下,可在下游一側設置,但應留有寬度不小於4.0m的護坡道。
河灘上取土坑的位置應與調治構造物的位置相適應,取土坑排出的水,不得影響調治構造物的穩定。
4.3.3.3 取土坑的邊坡,內側宜為1:1.5,外側不宜小於1:1。
沿線取土坑的坑底縱坡不宜小於0.2%,沿河地段的坑底縱坡可減小至0.1%。坑底除特別規定外,宜高出附近水域的常年水位或附近橋涵進水口處標高,並與路基排水系統相銜接。
取土坑坑底橫坡可做成向路線外側傾斜的單向坡,坡度為2%~3%,當取土坑坑底寬度大於6m時,可做成向中間傾斜的雙向橫坡,並在中部設置底寬O.4m的縱向排水溝。當坑底縱坡大於0.5%時,可以不設排水溝。
4.3.4 護坡道應嚴格按設計規定施工,設計無規定時,路基邊緣與取土坑底之高差大於2m時,對於一般公路,應設置1~2m的護坡道;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應設置寬度不小於3m的護坡道。護坡道應平整密實,並做成1%~2%向外傾斜的橫坡。
4.3.5 棄土堆應少佔耕地,除設計圖規定位置外,可設於就近的低地和路塹山腳的一側。當地面橫坡緩干1:5時,可設於路塹的兩側。
4.3.6 當沿河棄土時,不得阻塞河流、擠壓橋孔和造成河岸沖刷。

4.4 土方機械化施工
4.4.1 土方機械化施工,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管理:
4.4.1.1 制訂機械使用與管理制度和油料供應制度。
4.4.1.2 規定土方機械調運的措施。
4.4.1.3 編制機械施工組織技術方案和綜合機械流水作業程序,按不同的工程內容,指導機械施工。
4.4.1.4 制訂機械的日常保養、定期檢修和機械保修的制度,保證機械的正常運轉,充分發揮機械的作用。
4.4.1.5 設置臨時機修廠房和機械修理場地,安裝安全防護設施,並按機械的數量和完好程度,恰當配備檢修人員。
4.4.2 綜合機械化修築路基的機械配備,應根據實施性的施工組織計劃按就地取土填築、短距離運土填築、遠距離運土填築及就地棄土及短距離棄土等原則予以配置。
(1)就地取土填築。如果工程不大,取土和平整工序可由平地機完成;壓實和土的潤濕工作,可分別由壓路機和酒水車完成。機械配備數量,宜視須完成的工程量、工期和設備的能力而定。
(2)短距離取土填築路基,宜劃段分層以推土機和鏟運機擔任運土工作,平地機和壓路機分別擔任整平和壓實工作。機械的配備數量,宜最大限度地滿足機械產量的要求,充分發揮機械效率。
(3)遠距離取土填築的士一般來源於取土場或路塹。宜以推土機完成挖土工序,裝載機或挖掘機完成裝土工序(當土質不堅時,亦可不用推土機,而直接用裝土設備裝土),以自卸汽車完成運土的工序。汽車數量應按裝車設備能力和運距的長短而定,其餘各工序可按(1)和(2)的規定辦理。
(4)就地棄土或短距離棄土可用推土機或鏟運機完成。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規定
5.1.1 填方路堤施工前的原地面,應按照3.4節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對其基底,還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5.1.1.1 應做好原地面臨時排水設施,並與永久排水設施相結合。排走的雨水,不得流入農田、耕地;亦不得引起水溝淤積和路基沖刷。
5.1.1.2 路堤修築范圍內,原地面的坑、洞、墓穴等,應用原地的土或砂性土回填,並按規定進行壓實。
5.1.1.3 路堤基底為耕地或鬆土時,應先清除有機土、種植土,平整後按規定要求壓實。在深耕地段,必要時,應將鬆土翻挖,土塊打碎,然後回填、整平、壓實。
5.1.1.4 路堤基底原狀土的強度不符合要求時,應進行換填,換填深度,應不小於30cm,並予以分層壓實,壓實度應符合7.2的規定。
5.1.2 加寬舊路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5.1.2.1 所用填土宜與舊路相同或選用透水性較好的土。
5.1.2.2 清除地基上的雜草,並沿舊路邊坡挖成向內傾斜的台階,台階寬度應不小於1m。
5.1.3 當路堤穩定受到地下水位影響時,應在路堤底部填以水穩性優良、不易風化的砂、砂礫、碎石等材料或採用無機結合料(生石灰粉、水泥等固化材料)進行加固處理,使基底形成水穩性好、厚約30cm的穩定層,或按8.3節設置隔離層。
5.1.4 路堤填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5.1.4.1 路堤填料,不得使用淤泥、沼澤土、凍土、有機土、含草皮土、生活垃圾、樹根和含有腐朽物質的土。採用鹽漬土、黃土、膨脹土填築路堤時,應遵照9.4節、9.6節及9.13節的規定。
5.1.4.2 液限大於50、塑性指數大於26的土,以及含水量超過規定的土,不得直接作為路堤填料。需要應用時,必須採取滿足設計要求的技術措施,經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5.1.4.3 鋼渣、粉煤灰等材料,可用作路堤填料,其他工業廢渣在使用前應進行有害物質的含量試驗,避免有害物質超標,污染環境。
5.1.4.4 搗碎後的種植土,可用於路堤邊坡表層。
5.1.5 路基填方材料,應有一定的強度。高速公路及一級公路的路基填方材料,應經野外取土試驗,符合表5.1.5的規定時,方可使用;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公路路基填方材料,亦宜按表5.1.5的規定選用。

③ 道路工程的施工規范有那些驗收規范有那些

⑴項目經理:

①在企業法人授權下負責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計劃、組織、統籌、安排工程所需人力、物力、資金,對其進行管理;

②負責協調項目施工相關方關系;

③領導、監督項目按計劃施工,審批簽署各類計劃、合同、協議和收支;

④組織職工政治業務學習和培訓,組織施工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處理;

⑤對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成本盈虧負責,對企業負責。

⑵項目技術負責人:

①協助項目經理工作;

②負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核,參與項目施工各類計劃的編制,並指導、監督各類計劃的實施;

③負責處理工程施工中發生的技術問題和疑難問題;

④負責監督、指導項目管理各項技術、質量、安全等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審核、簽署工程資料;

⑤領導項目施工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實施;

⑥負責組織項目進場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交底。

⑶工長(項目副經理):

①在項目經理領導和項目負責技術人指導下,負責施工現場的施工質量、進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指揮和調度,按施工計劃對各工種、班組每日工作進行安排;

②主持工地會議和職工政治業務學習;

③簽署各工種、班組施工勞務協議,參與各類施工計劃編制,參加項目各項檢查驗收;

④參加處理施工中發生的技術問題和疑難問題;

⑤負責工程施工後勤供應和管理。

⑷施工員:

①負責項目現場施工;

②負責項目施工方案和相關計劃的編制、調整、修訂;

④ 公路工程規范有哪些

這個有挺多的,下面具體介紹一下:

JTG F40-2004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范
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術標准
JTG D62-2004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
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現場測試規程 J
TG F30-200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規范
JTGD50-2004瀝青路面設計規范
JTGF80(1)-2004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拓展資料:

公路工程(highway engineering),指公路構造物的勘察、測量、設計、施工、養護、管理等工作。 公路工程構造物包括: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系統、安全防護設施、綠化和交通監控設施,以及施工、養護和監控使用的房屋、車間和其他服務性設施。

參考資料:公路工程網路

⑤ 《公路工程施工技術規范》

沒有這本書,如果想知道都有什麼規范和規范的具體名稱,可以找本規范,最後幾頁會有關於公路工程的所有規范的名稱,規范主要涉及的是具體的分類,如路基、路面、橋涵,這些都是關於施工的技術規范,提高施工方法及要求指標。所有的試驗方面都叫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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