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是什麼意思
發包方與承包方結合具體工程,經協商一致,可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要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對通用條款的某一條款作出修改,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後的專用條款執行。
在工程招標中,通用條款是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無論是否執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都應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應只把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作為全部合同內容。
(1)公路工程通用條款擴展閱讀:
工期和施工進度:
1、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2、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① 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② 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有什麼區別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③ 通用條款內容格式
按合同範本的格式,合同內容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附件,在專用條款內還有補充條款的內容。因此,通用條款和合同協議書不是一回事。
協議書:是合同雙方就工程項目達成的協議,主要內容包括:工期、價款、合同支付方式等。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因此,通用條款是格式條款,不容許修改,但允許在專用條款中進行補充和修改。
按合同範本規定的解釋順序,合同協議書效力最高,其次是專用條款,最後是通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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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專用合同條款和通用合同條款有什麼區別
1、用途不同:
專用條款是對一般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這是一個必要的補充條款,不能缺少。否則,公路行業的通用條款和准專用合同條款將不完善。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的需要制定的,在建設工程中通用。
2、內容不同:
承包商認為需要進一步規定的,或根據當地特點或做法需要增加或刪除的規定,如優質工程獎勵條款、承包商人員規定、設備不到位時處理違約的規定,也列在特殊合同條款。
一般條款是同一版本所有施工合同的共同內容。專用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就本合同項下的工程或項目所訂立的與本通用條款不同或對本通用條款作了修改的專用協議。
3、解釋不同:
特殊條款的解釋順序優於一般條款。只有經雙方特別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能作為和解的依據。
項目專用合同的條款在通用合同條款和公路行業專用合同的標准條款中有規定。項目專用條款數據表是合同條款和條件的組成部分,如異常氣候條件,應在專用條款或數據表中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