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路工程監理是干什麼的
監理——為實施承包合同,由業主組建或選擇監理工程師單位依據合同對承包商的生產(進度、質量和投資)進行監督和管理工作。
公路局的監理日常工作負責隊工程各個施工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如:路基的開挖的深度?回填土的密度?等等。
其一般沒有休息日,工程只要有施工,就要在現場,有點累。
收入相對其他行業監理有點高。但公司不同,工資不等。
需要具有公路監理專業必須的理論和技能,能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或公路的質量、施工、合同管理等技術。
⑵ 淺談如何做好公路工程監理工作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前款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主要是:
(一)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二)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嚴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要求,設計文件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
(四)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監理和供應設備、材料;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公路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六)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設備是否合格,試驗方法是否規范,試驗數據是否准確,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監督檢查材料采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情況,並公布抽查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的性能情況; (八)對公路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發布質量動態信息;
(九)對完工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第八條 交通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未設置專職質監機構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有專職或者兼職質量監督人員,並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質監機構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 質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於職工總數的70%;
(二)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專業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制度;
(六)經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准備工作之後,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向公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質監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的申請等;
(二)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多個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集中統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並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公路工程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後,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並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意見。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並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質監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質監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託具備資格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對國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鑒定中的檢測工作,交通部可以委託質監機構跨地區選擇試驗檢測機構進行。 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項目質量監督費。 質量監督費應當由質監機構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專戶,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質監機構因工作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工、竣工驗收檢測依法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路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特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質量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被監督對 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質監機構的監督管理。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質監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路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以及質監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質監機構在委託事項的許可權內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發生重大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質監機構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質監機構不按照本規定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交公路發[1992]443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⑶ 公路監理是干什麼的
公路監理是指培養具有公路監理專業必須的理論和技能,能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或公路的質量、施工、合同管理等工作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公路監理培養具有良好的科學素養,掌握公路監理的基礎知識,熟悉公路工程監理的全過程,經過嚴格的培訓,擁有專業的技術高級技術應用型人才。
監理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
一、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與許可權:
1、 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公司委派履行監理合同的全權負責人,行使監理合同授予的許可權。對監理工作有最後的決定權。
2、執行監理公司的指令和交辦的任務,組織領導監理工程師開展監理工作。負責編制監理工作計劃,組織實施,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3、保持與建設單位的密切聯系,弄清其要求與願望,並負責與施工單位負責人聯系,確定工作中相互配合問題及有關需提供的資料或需協商解決的問題。
4、審查施工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的資質。
5、審查施工單位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
6、督促、檢查施工單位開工准備工作,審簽開工報告。
7、參加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的技術交底會議。
8、參加與所建項目有關的生產、技術、安全、質量、進度等會議或檢查。
9、簽發工程質量通知單、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及處理報告、返工或停工命令,審簽往來公文函件及報送的各類綜合報表。
10、按監理合同許可權簽署Ⅰ——Ⅲ類變更設計審查意見。
11、審查、簽署月、季、年驗工計價匯總表及備用費使用情況。
12、檢查駐地監理組對簽署隱蔽工程檢查證的執行情況。
13、參加竣工驗收,審查工程初驗報告。
14、督促整理各種技術檔案資料。
15、審查工期決算。
16、定期、及時向業主報告上述事實。
17、分析監理工作狀況,不斷總結經驗,按時完成半年、一年、工程竣工各階段的監理工作總結。
二、各專業監理組主任職責與許可權:
1、專業監理組主任是監理站派駐施工現場的|考試大|專業負責人,在總監理工程師領導下,對本組監理工作進行管理。
2、執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和交辦的任務,編制本組監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領導、組織本組專業監理工程師開展工作,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3、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質量監督、檢查,要求根據各類工程施工規范和驗標定期檢查施工單位執行承包合同情況。提出限期改進的督導意見,避免影響驗工。
4、組織研究處理本段監理工作問題;歸口審查各類變更設計,提出審查意見後呈報監理站。
5、提出本段范圍內的返工、停工命令報告,報總監審批。
6、對分項、分部工程進行抽驗和參加監理站組織的竣工初驗。
7、組織本組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監理技術業務學習及交流經驗。
8、參加有關例會、會議,每月小結監理組工作,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做工作匯報。
9、檢查監理工作日誌,執行監理總站擬訂的管理制度。
10、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供「監理月報」、「工作總結」素材。
三、駐地監理員職責與許可權:
1、駐地監理員在監理組主任的領導下,負責作好個人分管段范圍內一切有關監理工作及總站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2、現場檢查工|考試大|程質量、進度,復測、檢測試驗數據,核實所有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購供應情況,檢查進場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檢查施工工藝是否存在缺陷,提出意見。
4、關鍵部位作好旁站監理工作。
5、收集施工過程中的資料,對標檢查,作好記錄。
6、作好監理工作的計劃、小結、匯總及報表、資料、文件 <收起
無知無形 |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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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和全國監理工程師的區別是什麼
公路監理是交通部內部的考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實際上它是一種非法的考試名目,是清理的對象之一。但鑒於國家各部自成一體的傳統與現狀,交通部的監理證書目前還可以在交通部內部使用。
目前國內監理工程師考試分為國證、部證及省證。
國證由建設部聯合人事部組織,部證目前主要指交通部或鐵道部內部組織的考試,省證是省內某個部門組織。
部證在全國的某個領域內(如公路、水運、鐵路等)通用,省證只有省內的各個部門承認,國證通用性最強。首先,建設部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簡稱,故國證在房建領域大行其道,同時,目前各省也逐漸放寬了國證的適用范圍,國證在交通、鐵路領域也舉足輕重。國證與部證均要中級以上職稱(0~3年不等)方可報考。
下面簡述一下國證與部證的考試科目對專業的要求。
國證只考4門監理通用課,不考專業課,只需在注冊時要根據工作經歷上報注冊專業。
交通部監理考試分公路與水運兩類,公路與水運內部均有兩個級別的考試:監理工程師(總監資格,共5門課)與專業監理工程師(共3門課),其中兩個級別的考試均只要報考一門專業課即可。交通部監理專業課從以下專業中任選一門:港口、航道、機電、道路與橋梁、隧道。
鐵道部共考3門,其中要報一門專業課,可從鐵道工程、工民建、通信信號、電力電氣化中任選一門。
從考試難度上說,國證難度最大,也最正規最嚴肅,交通部考試也具有一定難度,以上兩個考試需要自己抽出時間復習。鐵道部考試難度最低,鐵道部一般是擇地集中培訓兩周後即可參加考試。
⑸ 公路監理工程師
公路監理工程師考試分為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兩種;共由5個科目組成。
監理理論科目考試內容涵蓋《工程進度監理》、《工程費用監理》、《工程質量監理》;
合同管理科目考試內容主要在《合同管理》教材中;
公路工程經濟科目考試內容主要在《工程費用監理》教材中;
道路與橋梁、公路工程機電、隧道工程(任選一種)等科目考試內容主要在公路工程專業課教材中,沒有單獨的教材;
綜合考試相當於其他考試中的《案例分析》,內容綜合了監理教材的全部並結合專業知識,考察考生對專業知識和監理理論的掌握和熟練運用情況。
⑹ 什麼是公路工程監理我國目前為什麼要推行公路工程監理制度
你好,公路工程監理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並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和派遣,對工程建設的質量、投資、工期等進行全面的監督與管理。
實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是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提高投資效益和施工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為了保證公路工程施工質量,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和工期,所以要在公路工程建設中全面執行工程施工監理制度。
⑺ 如何做好公路工程監理
監理,顧名思義,監督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是強化質量管理、控制工程進度和造價投資的有效辦法。監理是介於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按監理合同進行工作,必須對業主和承包商都負責。 工程質量的好壞,與監理水平的高低有很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