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哪些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此外,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工程,以及軍用房屋的建築工程也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1)水利工程施工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㈡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相關企業標准及操作規程目錄;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實際安全生產投入台帳、實物投入清單等);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等);
6、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8、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培訓教育計劃、培訓考核記錄等);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材料;
10、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1、企業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裝、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清單,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等檢測合格證明;
1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人員詳細名單及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受理材料時核對相關原件,並在申報材料上加蓋原件核對章。
㈢ 工商注冊經營范圍中的水利工程施工是否要辦理後置許可資質證書才能經營
是的!
沒有施工許可資質證書,是無法參加水利工程招投標的;既然無法參加招投標,當然就不能正常開展正常的水利工程施工經營活動了。
㈣ 水利工程附屬的且單獨招標的房建工程需要辦施工許可證嗎
當然需要。不過水利工程的不是向住建局申請,而是向水利局申請。
按照《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水利工程開工審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曾經有一個水利工程上我這里辦施工許可,我特意咨詢的我們縣水利局。
一、水利項目是否需要辦理施工許可
需要,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書復印件;
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5、招標(定標)備案書(附中標/定標通知書);
6、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依法出具的資金證明(工期一年內為投資額的50%,工期一年以上為投資額的30%);
7、已備案的施工(監理)合同;
8、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表、安全報監表;
9、施工組織設計;
10、有拆遷的,提供拆遷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二、施工許可證是什麼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以上是我為大家分享的水利項目是否需要辦理施工許可。我們國家要求工程質量必須受到嚴格把控,因此我們國家要求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都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㈤ 一個項目包水利和市政工程,怎麼辦理施工許可證
一、辦事程序 申請-受理-勘察-審批-發證
二、申報材料:(相關材料須提供原件核對)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2、建設用地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證明;
5、中標通知書(原件)、備案證明表及施工合同(原件)、項目經理證書(原件);
6、施工圖設計審查批准書、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審查證書;
7、施工組織設計;
8、監理合同及建設單位工作技術人員情況;
9、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10、建設資金證明;
11、有關繳費清單;
12、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13、其它與申請事項有關材料。
三、承諾時限 5個工作日 四、收費標准 勞動保險統籌費:合同總價÷1.07×1.36% 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費:合同總價÷1.07×0.04%工
㈥ 泵站及輸水總乾渠工程施工許可證需要嗎
低頭思故鄉。
㈦ 房屋建築工程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那麼水利水電工程、風電工程是否需要辦理依據是什麼
也要辦理,最起碼首先要有開工許可...水電、風電工程有專門的審核規范,沒有相關的許可證,最後的並網發電時不能被允許的。
㈧ 誰能提供水利工程「施工許可證」樣本謝謝!
做假證?
㈨ 請問移民水利工程是否不用辦理規劃許可證與施工許可證
1、需要,同時應報送相關的申請函件
2、需要,同時將相關材料報建委備案並由建委視情況派發施工許可證。
㈩ 水利工程施工許可證在什麼部門辦理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十一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3項規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1.大、中型水庫工程(含以發電、供水等為主的大、中型水庫);
2.Ⅰ、Ⅱ級防洪工程(含排澇泵站、海(河)堤防等工程,下同)及市級城區防洪工程;
3.其他大型水利工程;
4. 110 kV送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的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1.小(1)型水庫的樞紐工程(含以發電、供水等為主的小型水庫);;
2. Ⅲ、Ⅳ級防洪工程及縣級城市防洪工程;
3. 市級審批初步設計的農村飲水工程;
4. 其他中型水利工程;
5. 35 kV送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的工程)。
(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除自治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註:工程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不同行政區域的,由他們的共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按有關規定交納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3.已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廣西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桂經法規函〔2007〕1259號);
4.工程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已審查同意;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請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的項目法人。
六、申請材料(適用於市本級)
(一)廣西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二)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廉潔協議(原件,一式4份);
(三)附件材料(復印件一式1份,要求有目錄,按照順序裝訂成冊)
1.中標通知書;
2.項目法人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
3.建設資金到位證明(該工程項目的銀行撥款憑證或工程項目所在地財政局出具的證明,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4.初步設計批復文件(1份);
5.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該工程項目的民工工資保證金交付證明;
6.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證明材料;
7.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簽訂的設計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8.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9.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委託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10.組建項目法人的批准文件(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11.屬於新開工的項目,需增加下列材料:
(1)相關規劃許可批准文件;
(2)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批准文件;
(3)環評審批批准文件;
(4)水保審批批准文件;
(5)用地管理批准文件;
(四)申請人的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只驗看不收)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縣本級8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准及其依據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