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水利工程開工前應該准備些什麼資料
申請質量監督;
向主管部門提交開工報告。
⑵ 水利工程開工施工單位去質監站備案都要准備哪些文件
1、在辦理水利工程開工備案之前,建設單位應先到有監督權的質量監督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2、水利工程開工備案應由建設單位到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⑶ 請問水利工程開工前應該准備些什麼資料
施工資料、工程資料、監理文件、水利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等。
具體內容包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的來源認識、施工資料整理與查驗、工程資料的裝訂、監理文件的形成與收集、水利工程竣工驗收文件的形成與收集等。在具體內容中以工作任務的完成為目標,以完成工作任務的過程為主線,選擇基本理論知識和能直接形成實踐能力的實用知識內容。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3)水利工程開工手續擴展閱讀:
水利工程施工要求規定:
1、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後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結論進行核備。未經質量核備的工程,項目法人不得報驗,工程主管部門不得驗收。
2、根據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採用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測。
⑷ 水利工程開工資料有那些
首先業主要辦理好采砂證、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後,才進入開工准備工作。
1、施工單位要提交東西:
2、企業資質、營業質照、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所有管理人員名單通訊錄,
4、安全生產專項方案,防颱防訊應急預案,
5、現場原材料送檢計劃,
6、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7、現場坐標點及高程點的移交給施工單位,
8、現場所有船舶的資料要齊全的,如適航證、船員證、所有權證、國籍證等等。一船一證的原則。
⑸ 水利工程資料怎麼做開工需要哪些資料
開個需要的東西還是蠻多的,首先得提供銀行保函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工程進場准備開工了需要:開工申請,原材料報驗,做配合比試驗並提供配合比報告,機械設備報驗,人員到位申報,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施工專項方案,建立安全台賬,進行項目劃分。這些全部做好後,監理部下達開工令就可以正式開工了,工程施工中主要資料就是聯系單,驗收單,評定資料,月進度報表,工程完工後需要竣工圖,評定匯總,決算,完工報告。前面說的這些都是最主要,項目不同一些細節方面會有點不同,大體上就是這樣~ 資料實際上是很系統的一套東西,等你熟悉了就明白了,只要根據那一套去做就行了,現在我說說也說不清楚的~
⑹ 水利工程開工需要填寫那些資料
開工申請、開工令、材料進場一套材料、施工人員准備情況等
⑺ 水利工程開工需要填寫那些資料
我有全套水利工程施工表格,但不知道怎麼做,以前一個朋友留下的資料,需要的話就留個qq.
⑻ 水利工程施工許可證在什麼部門辦理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十一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3項規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1.大、中型水庫工程(含以發電、供水等為主的大、中型水庫);
2.Ⅰ、Ⅱ級防洪工程(含排澇泵站、海(河)堤防等工程,下同)及市級城區防洪工程;
3.其他大型水利工程;
4. 110 kV送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的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1.小(1)型水庫的樞紐工程(含以發電、供水等為主的小型水庫);;
2. Ⅲ、Ⅳ級防洪工程及縣級城市防洪工程;
3. 市級審批初步設計的農村飲水工程;
4. 其他中型水利工程;
5. 35 kV送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的工程)。
(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除自治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註:工程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不同行政區域的,由他們的共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按有關規定交納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3.已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廣西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桂經法規函〔2007〕1259號);
4.工程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已審查同意;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請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的項目法人。
六、申請材料(適用於市本級)
(一)廣西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二)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廉潔協議(原件,一式4份);
(三)附件材料(復印件一式1份,要求有目錄,按照順序裝訂成冊)
1.中標通知書;
2.項目法人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
3.建設資金到位證明(該工程項目的銀行撥款憑證或工程項目所在地財政局出具的證明,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4.初步設計批復文件(1份);
5.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該工程項目的民工工資保證金交付證明;
6.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證明材料;
7.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簽訂的設計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8.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9.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委託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10.組建項目法人的批准文件(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11.屬於新開工的項目,需增加下列材料:
(1)相關規劃許可批准文件;
(2)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批准文件;
(3)環評審批批准文件;
(4)水保審批批准文件;
(5)用地管理批准文件;
(四)申請人的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只驗看不收)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縣本級8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准及其依據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