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是指承擔防洪、排澇等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管單位,稱為純公益性水管單位,定性為事業單位。
第二類是指承擔既有防洪、排澇等公益性任務,又有供水、水力發電等經營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管單位,稱為准公益性水管單位。准公益性水管單位依其經營收益情況確定性質,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事業單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企業。目前已轉制為企業的,維持企業性質不變。
第三類是指承擔城市供水、水力發電等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管單位,稱為經營性水管單位,定性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