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介紹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於2007年2月14日以交通部令2007年第 1 號發布,根據2016年3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9號《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分總則、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責任、監督檢查、附則5章44條,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❷ 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XX省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安全直接關系高速公路安全暢通,不僅涉及施工管理和操作者的安全,而且涉及行駛車輛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為加強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事業科學、協調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制定本制度。
一、養護施工安全合同管理
養護工程的安全責任必須納入承包合同內容,運營管理單位要與所有進入高速公路養護市場的承包單位簽定安全合同,明確安全管理要求,落實安全責任。養護工程的施工設計應當兼顧安全措施。凡是拒不執行安全規定的承包單位,要適時取消其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准入資格。所有的養護責任單位都必須按規定為各自的勞動者辦理有關強制安全保險。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安全保險情況予以監督。
二、施工前期安全准備
養護責任單位要對養護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培訓。養護工程開工前,運營管理單位在召開技術和安全交底會議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工作明確具體要求,對進場施工的安全准備情況進行核查。承包單位要制定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崗位職責、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施工安全必需的設施、設備,辦理安全施工各項手續,繳納安全保證金。
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維修保養作業人員必須穿戴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統一設計式樣的安全制服,養護工程施工人員必須穿戴反光背心和安全帽。路面施工點要按規范規定合理布置,需要部分封閉車道時應保證過度區最小長度。施工現場要按照部頒規程設計的圖例規定擺設安全標志,傾倒的標志應及時扶正,破損的標志要隨時修復。施工作業點應當採取隔離措施,防止飛濺、灑落物件干擾行車;現場要有專人指揮,控制並盡量減少施工與交通的相互影響,配合有關部門維持現場交通秩序。需要過夜的施工現場,必須安放反游標志,並適當設置警示閃游標志。加強巡查,及時發現並清除路面影響行車的拋灑廢棄物件。路面施工需要進行交通分流、管制等措施時,必須事前與路政、交警部門密切協調配合。養護施工和搶修工程要盡快完成,嚴格執行質量和時效規定,並且認真清理施工現場,及時開放交通。凡是來不及安排處治並且直接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要採取緊急預案處理,對路面坑洞要採取臨時填補,對邊坡坍塌要採取圍欄隔離並清除等措施。
四、養護設備安全管理
養護單位的所有養護設備運行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規定。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格資質證書,應會基本知識,熟悉操作技能,養護管理單位要定期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考核。養護施工作業車輛不準帶病出車,不準隨意掉頭和逆向行駛,夜間行車必須保持高度警覺,嚴禁疲勞和違規駕駛。維修保養車輛必須配備電子情報板,路況巡查車、專用搶修車、高空作業車等要懸掛警示燈,路面清掃車要安裝電子方向指示牌。起重、發電、供電、管道等設備設施必須制定運行制度並按照規程操作。
五、突發緊急情況處置
高速公路養護系統的突發緊急情況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水災害、惡劣氣候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山火災害等。第二類是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第三類是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危害等。第四類是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經濟安全事件、社會治安事件等。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針對上述情況,分別制定處置預案措施,提前做好各項准備工作,提高處置突發緊急情況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情況造成的損害。
六、養護安全信息管理
運營管理單位必須堅持路況巡查制度、信息發布制度和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及時掌握所轄路段的路況和養護施工信息,凡是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施工作業情況,都應當及時將信息匯集至相關部門,通過電子情報板、廣播、電視、報紙等渠道向社會予以發布。突發緊急情況必須及時上報。養護單位應當將收集和轉發的養護信息認真予以記錄。
七、安全檢查考核
養護部門必須堅持安全檢查和督察,長抓不懈,警鍾長鳴。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將養護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責任管理,分級進行考核,嚴格獎懲。對管理不善、監督不為、執行不力導致的重大以上養護安全責任事故,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嚴重違反規定、且拒不整改的單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將依法報告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其停業整頓。
❸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高速公路暢通,規范作業現場的施工秩序,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保障養護、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道路(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結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進行的養護、施工作業及其它工程作業。
第三條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安全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和「安全為了生產、生產保證安全」的原則,堅持「嚴格管理,熱情服務」,確保養護施工安全。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四條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遵 守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做到安全與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條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的報批、審核及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中的行政執法機構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七條 本辦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佔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線(道)電纜的設置、道路養護、設施維修、綠化等活動的審批與管理。
第八條 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塗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養護施工人員應著安全標志服。
第九條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影響車輛進出收費站、服務區的,施工單位應完善標志標牌,告知司機行車路線;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制定中斷繞行方案,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工作規程
第一節 進場審批
第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在進入作業現場之前必須到執法機構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一)提交施工申請書、施工現場示意圖、施工管理方案及標志標牌設置示意圖、車輛明細及狀況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和其它施工作業數據(投入施工作業機具和人員的數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請方案需京珠管理處工程技術部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認可後,才能到執法部門辦理申請。
(二)路政、交警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安全設施數量和質量進行聯合審核審批,簽發聯合審批表。
(三)與路政部門簽訂《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將復印件及其它申請資料送交警部門備案。
(四)執法機構與養護部門在組織作業單位進場施工前,應與施工單位一起根據作業現場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作業方案,並現場指導作業現場交通安全標志設置。
(五)由路政部門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最少交納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隊每月將扣除保證金的數目上報支隊,支隊對施工單位及時通報並限期補齊保證金。
(六)由路政部門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後發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審批許可證》,將復印件送交警部門備案。
第九條 為方便施工單位,簡化辦事手續,實行一表審批制,行政執法機構雙方在聯合執法室設置供對方人員辦公的辦公席共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 安全管理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嚴格檢查落實。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進場之前,應在執法機構的統一安排下,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學習有關高速公路工程養護、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員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執法機構對其發放《安全員》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每個作業現場應配備專職作業安全員,維護現場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員數量:封閉施工路段2公里配備4名,封閉施工路段4公里配備6名;每段封閉施工路段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專職作業安全員應加強日常巡查,特別是惡劣天氣下應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標志或設施傾倒、移位、損壞,對傾倒、移位、損壞的標志或設施應及時扶正還原或更換。
第三節 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 執法機構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對作業現場的標志設置、人員、車輛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作業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牌,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標准沒有規定的,按執法機構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業方案實施。施工作業夜間設置照明燈和紅黃頻閃改道燈。
第十七條 施工人員應嚴格服從管理,嚴禁酒後上路施工(特別是駕駛員),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著安全標志服,作業車輛配備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十八條 用於作業的工具、材料必須放置在作業區域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第十九條 作業車輛嚴禁在中央分隔帶調頭和逆行,如遇特殊情況須在中央分隔帶掉頭應經執法機構批准,同時必須有專職作業安全員在現場執紅綠旗指揮。作業車輛只能在開口兩端的最小視距為1000米的中間隔離帶調頭。調頭時,開口處的隔離柵應完全打開,在確認兩端1000米的范圍內無來往車輛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調頭後應及時關閉活動隔離柵。無專職安全員指揮,或無安全設施,或視距不足1000米的開口處嚴禁調頭。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作業現場要加強對車輛、機械、材料管理,禁止亂停亂靠、亂堆亂放,嚴禁在施工作業區外進行養護、施工作業。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無權在路上收取任何費用,通行車輛損壞作業單位工具、材料等情況的,必須報執法機構處理,有關費用由執法機構處理後撥付作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必須有專項安全日誌,由安全管理人員詳細記錄安全管理情況,以及發現的安全隱患和採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因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在規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實後,補辦延期許可證。
第四節 完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徹底清除作業現場施工垃圾,恢(修)復被移動或損壞的道路設施,執法機構進行完工後的安全設施驗收、簽字。
第二十五條 對於驗收不合格的,執法機構不予以驗收、簽字,工程技術部門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項。
第三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對在作業過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發生的輕微違章、一般違章、重大違章行為,執法機構應開具《違章施工處理單》,並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輕微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第二次發現類似情況,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
(一)未穿標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或攔截過往車輛的;
(三)施工標志、標牌歪倒、傾斜、損壞而未及時扶正的或更換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一般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並責今停工整改:
(一)車輛亂停亂放、隨意調頭的;
(二)不按規定擺放標志、標牌或標志、標牌數量距離不足的;
(三)經過執法機構批准需要打開中央分隔帶作業,但打開後施工單位管理不嚴,無人看守、指揮的;
(四)施工現場亂堆亂扔廢料的;
(五)施工時損壞路產不及時上報執法部門的;
(六)施工工期結束後施工現場不及時恢復原狀的;
(七)不服從執法人員現場指揮和調度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重大違章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機具)一律強制停工並整改,直至消除隱患,經執法機構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工:
(一)未辦理許可證上路施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開啟中央分隔帶的;
(三)未獲得延期許可證,超過施工期限仍在繼續施工的(按未辦許可證論處);
(四)對違章施工行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處理的;
(五)作業車輛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駛的;
(六)安全保證金已扣除沒有補全的,《安全管理協議書》、《施工許可證》已失效的;
(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或不按規定、不聽指揮設置道路作業標志和設施等情況,視情節給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或引發安全責任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❹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16年3月7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幹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設在長江幹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運輸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託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准;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布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後30日內,應當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並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 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准。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於尚無相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於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牆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並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於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並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後,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 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四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迴避。
第四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❺ 公路橋梁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涉及公路、橋梁安全生產的法律規章重要約束條件?
2007-07-30 09: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部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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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配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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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消原批准。
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有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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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部分: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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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造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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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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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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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建立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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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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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有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造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料、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出入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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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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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11-01起施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02-01起施行
《公路水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07-03-01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 076-95
《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
❻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6年第9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2016年3月2日經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3月7日
❼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二、將第十條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修改為「考核合格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三、將條文中所有「交通部」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