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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項重大水利工程名單

發布時間:2021-08-13 16:02:15

❶ 請問,兩會有那些惠民政策

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的10個惠民政策

1、年內全部取消手機國內長途和漫遊費,大幅降低中小企業互聯網專線接入資費,降低國際長途電話費。

2、繼續適當降低「五險一金」有關繳費比例。

3、今年高校畢業生795萬人,再創歷史新高。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穩定就業。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兩免一補」政策。

4、三四線城市房地產庫存仍然較多,要支持居民自住和進城人員購房需求。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

5、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重點地區PM2.5濃度明顯下降。全部淘汰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燃煤小鍋爐。

6、今年要完成鐵路建設投資8000億元、公路水運投資1.8萬億元,再開工15項重大水利工程

7、城鄉居民醫保財政補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在全國推進醫保信息聯網,實現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全面推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全部取消葯品加成。

8、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今年實現進城落戶1300萬人以上。

9、今年再減少農村貧困人口1000萬以上,完成易地扶貧搬遷340萬人。

10、今年要再壓減鋼鐵產能5000萬噸左右,退出煤炭產能1.5億噸以上,要淘汰、停建、緩建煤電產能5000萬千瓦以上。要落實相關資金與措施,確保分流職工就業有出路、生活有保障。

❷ 內蒙古自治區有類似南水北調的特大水利工程嗎

中國的南水北調西線工程會涉及到內蒙古自治區區。中國的南水北調西線工程是「從長江上游的通天河、雅礱江、大渡河引水入黃河上游」,來解決黃河中、上游的青海、甘肅、寧夏、內蒙、陝西、山西等省份的用水問題。不過到目前為止,南水北調西線工程具體方案還未定稿,什麼時候動工還是一個未知數。

「引綽濟遼工程」是內蒙古迄今投資規模最大的水利工程,總投資252.16億元,建設征地涉及興安盟和通遼市兩個地級市、9個旗縣、27個鄉(鎮、場)、98個行政村(嘎查)、3個林場。征地土地總面積199136.68畝,其中永久征地169221.94畝,其餘為臨時征地。

引綽濟遼工程建成後,對蒙東地區乃至內蒙古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重大作用,將有效緩解內蒙古東部西遼河流域嚴重缺水狀況,對促進興安盟、通遼市地區水資源優化配置,改善提升水資源支撐保障能力,促進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築牢北疆生態安全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❸ 水利局是干什麼的

水利局就是現在的水務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所有的一個國家機關。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是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

水利局職能: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水利局功能: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 ,水利工程質量驗收管理,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管理 ,河道管理 ,水土保持管理。

(3)15項重大水利工程名單擴展閱讀:

水利局屬於行政單位

主持的活動有: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並監督實施。

3、負責本市供水、節約、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

4、負責本市河道、水庫、湖泊、堤防的管理與保護工作;組織水務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應急水源地管理。

5、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水務基本建設和管理。

❹ 水務局隸屬水利工程管理處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水務局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等,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民安全飲水工作;負責水文管理工作。

負責本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並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4)15項重大水利工程名單擴展閱讀:

水務局承擔本市水務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法負責水務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協調部門、區縣之間的水事糾紛。

參與水務資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有關水務方面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參與水價管理和改革的有關工作。

❺ 2011稅法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免什麼稅 有教育費附加么 要 確切依據!謝啦

你的理解有誤。
財稅【2010】44號文中,是指對重大水利工程 「建設基金」 免徵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是對此工程免徵。

❻ 水利部第四批安全一級標准化通過名單何時公布

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評審標准》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自主開展等級評定,形成自評報告。
自評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整改完成情況等。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策劃、實施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和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等級評定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咨詢提供支持。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按照下列規定提出評審書面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和自評報告:
(1)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2)地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准化一級的,經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3)上述兩款規定以外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准化一級的,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應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2)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在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評審期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三、 水利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開展評審評審。
評審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評審:
(1)評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以及《評審標准》,採用抽樣的方式,採取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察看等方法,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
(2)評審評審工作應在30日內完成(不含申請單位整改時間);
(3)評審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後1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評審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及得分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性評審意見,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
四、水利部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達到申請等級的,公示後由水利部公告、頒證授牌。
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限期整改後重新申請評審;對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可徵得其同意,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其安全生產標准化等級。

❼ 衡南縣水利局人員名單

衡南縣水利局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及上級規定要求,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政務(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本局政務(黨務)信息公開工作,研究決定本局政務(黨務)信息公開工作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負責我局政務(黨務)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公開政務(黨務)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公開的政務(黨務)信息應當真實、准確。本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務(黨務)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條 本局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主動公開下列政務(黨務)信息:
(一) 本局機構設置、職能范圍、聯系方式;
(二) 由本局負責實施和監督執行的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本局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文件。
(三) 本局負責編制或組織實施的技術標准;
(四) 本局負責的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的受理部門、依據、條件、程序、標准、辦理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 由本局負責組織實施的規則;
(六) 本局制定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七) 全縣水資源狀況及開發利用情況、水土流失及治理情況、水旱災害情況,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八) 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和重大政府采購項目的有關情況;
(九)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十) 本局考試錄用公務員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十一) 其他應當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五條 局辦公室會同局機關各部門編制《衡南縣水利局政務(黨務)信息公開目錄》及本局政務(黨務)信息公開指南,經局政務(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發布。
第六條 本局政務(黨務)信息發布依據以下程序進行:
(一)局機關各部門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核;
(二) 局機關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不能確定的,報局保密委員會進行保密審查;
(三) 擬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由局機關相關部門向該機關進行協調確認。
(四) 局機關各部門商局辦公室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五) 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按上述程序進行更新。
第七條 屬於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處信息形成、變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因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公開的,最遲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可以通過政府(水利)網站、公報、公告、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設置信息查閱場所。
第九條 下列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公開後將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機關內部正在研究或者審議中的;
(四) 與水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執法活動正常進行或公平公正的;
(五)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公開的。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並冊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條 政務(黨務)信息應當在其形成、變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因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公開的,最遲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水利局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受理申請窗口,統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務(黨務)信息的申請。
申請人可在衡南水利門戶網站下載或在縣政務服務中心免費獲取申請書。
申請人向本局申請獲取政務(黨務)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提出口頭申請,由工作人員當場記錄,並經申請人確認,工作人員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不得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或拒絕提供身份證明,否則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對獲取政務(黨務)信息的申請。受理申請窗口予以及時登記。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補自;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三條 對受理的申請,本局工作人員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根據不同情況並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須經局政務(黨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一)已經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或者向申請人提供;
(二)符合公開條件尚未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其中應當向社會公開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三)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不屬於本局公開或者該政務(黨務)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對能夠確定該政務(黨務)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公開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條例實施前的政務(黨務)信息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告知申請人該檔案或者檔案工作機構的名稱、聯系方式。
對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復答復。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本局公開或者保存的政務(黨務)信息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本局予以更正;本局無權更正的,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本局不更正與申請人自身有關的政務(黨務)信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並在該信息後附註申請人認為准確的信息及理由、證據。
對申請人的更正申請,應當當場處理。當場不能處理的,最遲不能超過10個工作日處得,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局政務(黨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制本局政務(黨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於次年的3月21日前對外公布。
第十六條 本局政務(黨務)信息公開工作接受社會各界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局紀委監察、人事股、辦公室對本局政務(黨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局紀委監察、人事股、局辦公室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20日內調查處理並書面答復舉報人。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❽ 水利部下面有哪些部門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規劃計劃司。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中央水利建設投資計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部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四)財務司。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提出中央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五)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六)水資源管理司。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

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國家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

(七)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設司。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指導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九)運行管理司。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十二)農村水利水電司。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

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協調牧區水利工作。

(十三)水庫移民司。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協調推動對口支援工作。

(十四)監督司。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五)水旱災害防禦司。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

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十六)水文司。組織指導全國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含水位、流量、水質等要素)監測工作,負責國家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

(十七)三峽工程管理司。組織提出三峽工程運行的有關政策建議,組織指導三峽工程運行調度規程規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三峽工程運行安全。組織三峽工程驗收有關工作。承擔三峽後續工作規劃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司。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有關重大政策和措施。組織南水北調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和工程驗收有關工作。制定南水北調年度供水計劃並組織調度實施。指導監督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南水北調後續工程前期和建設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十九)調水管理司。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承辦國際合作和外事工作,擬訂水利行業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8)15項重大水利工程名單擴展閱讀:

歷史沿革: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決定撤銷電力工業部和水利工業部,設水利電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決定撤銷水利電力部,分別設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

1982年機構改革將水利部和電力工業部合並設水利電力部。

1988年4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組建。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水利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水利部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水利部的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將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為優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並入水利部。

❾ 為什麼要交水利建設基金,計稅依據是什麼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其計稅依據是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

根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9)15項重大水利工程名單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第一條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二條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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