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暫估價計入綜合單價計取管理,利潤,規費,稅金嗎
清單中的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價,工程設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其中材料和工程設備按暫估單價(不含可抵扣進項稅),計入相關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參與記取安全文明措施費(若取費基數為定額基價時有,如取費基數為定額人工或定額人工加機械則不參與記取安全文明措施費),還應參與記取稅金(銷項稅)。專業工程暫估價為一筆錢,應計入投標總價,由於無法分析出人,材,機,所以只參與記取稅金(銷項稅)。但無論何種形式的暫估價都不會作為記取管理費(分情況,記取基數為人材機或人工費或人工加機械,大部分情況採用後2種基數,主要看當地規范要求),利潤(記取基數為人工費或人工費加機械費)和規費(記取基數為人工費,其中工程排污費按實記取)的基數,因為不符合清單計價規范的要求,望採納。
Ⅱ 材料暫估價進入總價嗎
你的問題是關於工程的嗎?工程的材料暫估單價應該計入總價,這一塊結算時是據實調整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規定的。
Ⅲ 專業工程暫估價怎麼取費
暫估價是招投標時無法確定的(材料或成品構件)價格,施工中對暫估價(材料或成品構件)要進行詢價定價,結算時調整差價即可。甲方分包工程,施工方應計取總包服務費。
Ⅳ 造價工程師中暫列金額和暫估價哪個不能計入總價
暫列金額只是在招標時,由業主對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但招標時,不能確定)作的一個估計數,在結算時,以實際發生為准。暫估價,是對不能確定的材料(主要是品牌等),在招標時,只能以一個暫定的價進入,實際施工時,會進行核價。結算時,以核價進入。
Ⅳ 專業分包項目中不能包含暫估價在哪個文件中規定的
關於進一步規范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承包活動的通知
文號為:京建發〔2011〕130號
十一、建設工程設計中已經明確要求,且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經發布市場價格信息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已經進行認價或限價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將其列
為暫估價。
根據這條規定可以得知專業分包項目中不能包含暫估價。
Ⅵ 關於建築工程中專業工程暫估價和暫列金額的問題
根據你提供的信息,本人只能初步推斷:
專業遷改工程最高限價為520000元,其中暫列金額為400000元,包含了工程量清單上列出了分部分項工程量,暫列金額不是工程項目,而是專業遷改工程的暫時初定的金額,所以你應嚴格按照工程量清單進行報價,只列暫列金額400000元。
Ⅶ 暫列金額,暫估價,要不要計入工程總造價中
如果是做招標控制價的話這兩部分是需要計入總造價的;如果是已經到結算階段了這兩部分都不能計入。
Ⅷ 清單計價中暫估價如何計算 如何取費
清單中的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價,工程設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其中材料和工程設備按暫估單價(不含可抵扣進項稅),計入相關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
參與記取安全文明措施費(若取費基數為定額基價時有,如取費基數為定額人工或定額人工加機械則不參與記取安全文明措施費),還應參與記取稅金(銷項稅)。
通用條款中關於「暫估價」的規定得出以下的理解和結論:
1、是否適用暫估價及適用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的范圍以及所給定的暫估價的金額,決定權完全在發包人;
2、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對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給定暫定價的,該暫定價構成簽約合同價的組成部分,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所給定的暫估價簽訂合同;
理解通用條款15.8款關於暫估價的規定,需要結合通用條款中關於「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的定義的規定。
通用條款1.1.5.1目規定「簽約合同價」是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1.1.5.2目規定「合同價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暫估價是《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中的新增術語,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以下簡稱「通用條款」)1.1.5.5目的規定,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根據1.1.5.1目的規定,簽約合同價包括暫估價。在《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發布試行之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8年7月9日發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關於「暫估價」的相關規定。
Ⅸ 專業暫估價在清單計價時怎麼弄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招標投標中的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由於暫估價為《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中的新增術語,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採用之前的標准(或示範)文本簽訂合同之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會發生一些爭議和糾紛。
因適用暫估價的主動權和決定權在發包人,發包人可以利用有關暫估價的規定,在合同中將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以暫估價的形式確定下來,並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及時根據合同中所約定的程序和方式確定適用暫估價的實際價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
清單中的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價,工程設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其中材料和工程設備按暫估單價(不含可抵扣進項稅),計入相關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
參與記取安全文明措施費(若取費基數為定額基價時有,如取費基數為定額人工或定額人工加機械則不參與記取安全文明措施費),還應參與記取稅金(銷項稅)。
專業工程暫估價為一筆錢,應計入投標總價,由於無法分析出人,材,機,所以只參與記取稅金(銷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