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的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根據《關於印發、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58號)和《關於印發的通知》(國人廳發[2005]116號)文件精神,從2005年9月1日起,國家對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准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等五個專業方向選報。考生可根據工作實際選報一個專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英文譯:(Waterresources&Hydropower)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依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一、組織領導建設部、水利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考務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二、適用范圍適用於從事水力水電工程(包括水利樞紐、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引調水、灌溉排澇、城市防洪工程、圍墾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等)勘察、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三、考試時間及科目設置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組成。基礎考試合格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證書》。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個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為2個半天,每個半天均為3個小時。四、報考條件(一)基本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二)符合基本條件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1、取得本專業(指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與水資源工程、農業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指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土木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等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年。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年。(三)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3年。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5年。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7年。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8年。(四)截止2002年12月31目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7年。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8年。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勘察、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9年。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0年。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2年。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5年。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30年。註: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報考條件中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2007年年底。五、考試報名考試報名採用網上報名和現場審核相結合的法六、成績管理參加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考試人的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七、合格證書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設部、水利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和水利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證書》。八、注冊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建設部、水利部為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注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注冊的審查機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
Ⅱ 請問注冊土木工程師基礎考完了有效期多久
為2年。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經全國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審核後,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統一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2)注冊土木工程師的規定擴展閱讀:
注冊土木工程師的相關要求規定:
1、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報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
2、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類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3、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核、復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的原件。向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報送的各類證書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Ⅲ 注冊土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是這樣規定報考條件的
若報岩土,屬於其他專業,必須至少要畢業後且從事相關專業滿必須滿1年才能考基礎,考專業至少要畢業後且從事相關專業滿必須滿8年後才能報考。你的專業報考注冊電氣工程師屬於相近專業,考專業的時間年限要少很多。基礎畢業就能考,專業也是6年就能考了。如果你是從事岩土工作的話,可以考慮岩土。如果你是想掛靠的話,建議考電氣工程師,並且電氣工程師的價格也屬於上漲趨勢。
Ⅳ 注冊土木工程師
你是專科,明文規定的要從事本專業工作1年以後可以報考基礎考試,通過後,在從事5年的本專業工作可以報考專業考試。
你從事的是通信工程,按道理說是不符合條件的,但是報名卻可以報,就是你必須有相關專業的單位的印章蓋到你的報名表上就行,這個你自己想辦法,可以達到。.
希望對你有用。
Ⅳ 注冊岩土工程師的暫行規定
為順利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管理制度,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障岩土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對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及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資質標准》規定的甲級、乙級岩土工程項目,統一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
(二)《工程勘察資質標准》規定的丙級岩土工程項目是否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由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可在下列范圍內開展執業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質勘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環境岩土工程勘察、固體廢棄物堆填勘察、地質災害與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設計。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設計、岩土加固與改良設計、邊坡與支護工程設計、開挖與填方工程設計、地質災害防治設計、地下水控制設計(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設計及工程抗浮措施設計等)、土工結構設計、環境岩土工程設計、地下空間開發岩土工程設計以及與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相關其它技術設計。
(三)岩土工程檢驗、監測的分析與評價。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工程、岩土加固與改良工程、邊坡與支護工程、開挖與填方工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土工構築物工程、環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工程的施工、使用階段相關岩土工程質量檢驗及工程性狀監測;地下水水位、水壓力、水質、水量等的監測;建設工程對建設場地周邊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基礎設施、邊坡等的環境影響監測;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質量檢驗與工程性狀監測。
(四)岩土工程咨詢。上述各類岩土工程勘察、設計、檢驗、監測等方面的相關咨詢;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專項研究、論證和優化;施工圖文件審查;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管理咨詢;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風險管理咨詢;岩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招標文件編制與審查;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投標文件審查。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岩土工程專業規定的其它業務。 (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必須受聘並注冊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檢測、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方能執業。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名義從事岩土工程及相關業務活動。
(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可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以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名義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相關執業活動。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當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不符時,個人執業范圍應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
(三)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不實行代審、代簽制度。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甲、乙級岩土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須由本單位聘用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承擔。
(四)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應在規定的技術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以下統稱「簽章」)。凡未經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的技術文件,不得作為岩土工程項目實施的依據。
(五)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簽章的有關技術文件按照「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目錄(試行)」(詳見附件1)的要求執行。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補充目錄。
(六)勘察設計單位內部質量管理可繼續採用國家推行和單位現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實行法人負責的技術管理責任制。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承擔《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的責任與義務,對其簽章技術文件的技術質量負責。
(七)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執業過程中,應及時、獨立地在規定的岩土工程技術文件上簽章,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內容的技術文件上簽章。聘用單位不得強迫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工程技術文件上簽章。
(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代為保管。
(九)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注冊有效期內完成的主要項目須填寫《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詳見附件2),在申請延續注冊時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注冊有效期內調離聘用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注冊後方可執業。
(十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注冊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對超過70歲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注冊部門原則上不再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個別年齡達到70歲,但身體狀況良好、能完全勝任工作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由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繼續受聘執業。
(十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辦理退休手續後,可受聘於一個單位繼續執業。受聘於原單位的,原執業印章繼續有效;受聘於其它單位的,須提供退休證明和同新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並辦理變更注冊後方可執業。
(十三)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十四)執業管理其它有關規定按照《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執行。 為穩妥推進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管理制度的實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可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勘察設計單位從事的甲級、乙級岩土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審核人或審定人等崗位中,至少須有1人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資格,並在規定的技術文件上簽章。
(二)暫未聘用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可與能滿足單位資質與個人注冊執業資格要求的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簽訂《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人員外聘協議書》(以下簡稱《外聘協議書》),由協作單位指派其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對相關岩土工程項目進行執業活動。外聘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不得以個人名義與外聘單位簽訂《外聘協議書》。
凡規定的技術文件須經協作單位指派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後方可生效和交付。上述項目在提交技術成果文件時,應同時提交《外聘協議書》復印件。
聘用單位必須依法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並對岩土工程項目的質量負責,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對其簽章的岩土工程項目承擔執業責任。
(三)對於已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工程勘察資質標准》、《工程設計資質標准》中規定配備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資質審核時可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數量要求進行認定。首次申請資質、增項資質和升級資質的單位,須滿足《工程勘察資質標准》、《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個人注冊執業人員標准條件。
附件:1.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目錄(試行)
2.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目錄(試行)
一、岩土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報告書責任頁;
2.岩土工程勘察補充、變更成果報告(文件)責任頁。
二、岩土工程設計
1.岩土工程設計文件責任頁及其設計圖紙的責任欄;
2.規定簽字的岩土工程設計變更文件責任頁。
三、岩土工程咨詢
1.項目咨詢報告書責任頁;
2.施工圖審查報告書責任頁。
四、岩土工程檢驗、監測的分析與評價
1.岩土工程檢驗與監測分析評價報告書責任頁;
2.岩土工程檢驗與監測分析評價補充報告責任頁。
註:1.本附件1所稱「責任頁」是指蓋有成果交付單位勘察文件專用章並有相關主要責任人簽章的專頁。
2.其中岩土工程設計文件已有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字的,可不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字。
3.按委託合同僅提供勘探、檢測、監測數據資料,但不承擔分析、評價、建議責任的項目技術成果,可不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字。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
單位名稱:(蓋章)
填表日期: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性 別 注冊證書號 是否離退休 執業印章號 本人所完成執業范圍內的主要項目概況 序號 項目名稱 項目規模及技術指標 起 止
時 間 本人在項目中所起的作用 項目
完成
情況 證明人
及電話 本人承諾以上填寫內容真實有效。我知道虛假的聲明與資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以上
關於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業績如有虛假,本人願接受注冊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依法
給予的處罰。
本人簽字:
註:蓋章單位必須對此材料真實性負責。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0日實施日期:2009年06月10日(中央法規)
Ⅵ 報考注冊土木工程師有哪些要求
(一)取得本專業(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見附表)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見附表)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岩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Ⅶ 注冊土木工程師的注冊管理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全國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經全國岩土工程專業委員會審核後,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統一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Ⅷ 注冊土木工程師多少分合格
考試以國家標准為准,在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用行業標准。共計48分。
1、注冊岩土工程師 基礎考試:
上、下午分數合計滿132分(試卷滿分240分)。
2、 注冊岩土工程師 專業知識考試:
上、下午分數合計滿120分(試卷滿分200分)。
3、注冊岩土工程師 專業案例考試:
上、下午分數合計滿60分(試卷滿分100分)。
(8)注冊土木工程師的規定擴展閱讀:
第一階段是基礎考試,在考生大學本科畢業後按相應規定的年限進行,其目的是測試考生是否基本掌握進入岩土工程實踐所必須具備的基礎及專業理論知識。
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上午段主要測試考生對基礎科學的掌握程度,設120道單選題,每題1分,分9個科目:高等數學、普通物理、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建築材料、電工學、工程經濟。
下午段主要測試考生對岩土工程直接有關專業理論知識的掌握程度,設60道題,每題2分,分7個科目:工程地質、土力學與地基基礎、彈性力學結構力學與結構設計、工程測量、計算機與數值方法、建築施工與管理、職業法規。
第二階段是專業考試,在考生通過基礎考試,並在岩土工程工作崗位實踐了規定年限的基礎上進行,其目的是測試考生是否已具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進行岩土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的能力和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
Ⅸ 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的提出申請條件
1、申請條件:1)取得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的任職資格;2)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3)申請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處罰期結束;
2、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是國家注冊工程師的一種,其資格的取得必須參加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通過僅僅取得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的任職資格。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申請通過後,才能進行執業工作。
3、《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本人或聘用單位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會同交通部審核批准後,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申請注銷注冊的;3)注冊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注冊的;4)被依法撤銷注冊的;5)受到刑事處罰的;6)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7)聘用單位破產的;8)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9)聘用單位被吊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10)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4、第十九條規定:注冊工程師的執業范圍:1)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2)本專業工程技術咨詢;3)本專業工程招標、采購咨詢;4)本專業工程的項目管理;5)對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6)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Ⅹ 注冊土木工程師的資格制度
2002年4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35號),決定在我國實行注冊土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