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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8-14 00:22:02

A. 道路施工安全規范

道路施工安全規范全文
1.目的和范圍
1.1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規范道路施工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確保道路施工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
1.2本規定適用於市政新建道路工程、道路改造工程及道路配套設施工程的施工。

2.安全管理的原則
2.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負責生產管理的經理、副經理在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將安全管理工作一並考慮進來,做到生產和安全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
2.2、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工程項目組織機構內的管理人員(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人、安全員、施工員)對職責范圍的內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2.3、預防為主的原則
安全管理工作重在預防,由於事故的不確定性的特點,使我們在時間、地點、規模上不能將其量化,只有將量化重點工作放在預防事故發生方面。
2.4、動態管理的原則
安全管理過程是一個動態的管理過程,隨著工程的進展,安全管理的內容和重點也在發生著變化,所以在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我們要堅持動態管理原則。
2.5、計劃性、系統性原則
安全管理的兩個顯著特點,即:計劃性和原則性。安全管理和其它管理大同小異,都是將其列入到年度或月度計劃中去。所以安全管理要堅持計劃性的原則;另外安全管理作為一種企業管理模式也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它包括在企業管理的大系統中,同時安全管理自身也是一個系統,本身具有一定的整體性、相關性、目的性等。
2.6、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在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當中既要採用獎勵的管理手段,同時也要採用懲罰的管理手段,做到獎勵和懲罰相結合。
2.7、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原則
在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中,要處處做到把人的安全放到第一位,關注安全、關愛生命。
2.8、堅持「五同時」的原則
建築施工企業新建、改建或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驗收。
2.9、「一票否決」的原則
對發生重大事故項目、部門和單位,將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評優和領導幹部晉職晉級的資格。

3.市政道路工程安全技術要求
3.1、路基工程土方施工安全要點
(1)市區內新建、改建及擴建工程需搭設現場圍檔,其材質為磚基礎(高500mm,寬240mm)內外抹灰刷白,鋼管立柱及壓型鋼板;市區主要街道高2.5m,一般道路高1.8m。要求美觀、整齊、刷漆顏色一致。
(2)開挖

B.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高速公路暢通,規范作業現場的施工秩序,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保障養護、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道路(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結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進行的養護、施工作業及其它工程作業。
第三條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安全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和「安全為了生產、生產保證安全」的原則,堅持「嚴格管理,熱情服務」,確保養護施工安全。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四條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遵 守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做到安全與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條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的報批、審核及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中的行政執法機構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七條  本辦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佔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線(道)電纜的設置、道路養護、設施維修、綠化等活動的審批與管理。
第八條  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塗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養護施工人員應著安全標志服。
第九條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影響車輛進出收費站、服務區的,施工單位應完善標志標牌,告知司機行車路線;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制定中斷繞行方案,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工作規程
第一節  進場審批
第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在進入作業現場之前必須到執法機構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一)提交施工申請書、施工現場示意圖、施工管理方案及標志標牌設置示意圖、車輛明細及狀況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和其它施工作業數據(投入施工作業機具和人員的數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請方案需京珠管理處工程技術部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認可後,才能到執法部門辦理申請。
(二)路政、交警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安全設施數量和質量進行聯合審核審批,簽發聯合審批表。
(三)與路政部門簽訂《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將復印件及其它申請資料送交警部門備案。
(四)執法機構與養護部門在組織作業單位進場施工前,應與施工單位一起根據作業現場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作業方案,並現場指導作業現場交通安全標志設置。
(五)由路政部門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最少交納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隊每月將扣除保證金的數目上報支隊,支隊對施工單位及時通報並限期補齊保證金。
(六)由路政部門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後發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審批許可證》,將復印件送交警部門備案。
第九條  為方便施工單位,簡化辦事手續,實行一表審批制,行政執法機構雙方在聯合執法室設置供對方人員辦公的辦公席共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  安全管理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嚴格檢查落實。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進場之前,應在執法機構的統一安排下,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學習有關高速公路工程養護、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員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執法機構對其發放《安全員》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每個作業現場應配備專職作業安全員,維護現場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員數量:封閉施工路段2公里配備4名,封閉施工路段4公里配備6名;每段封閉施工路段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專職作業安全員應加強日常巡查,特別是惡劣天氣下應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標志或設施傾倒、移位、損壞,對傾倒、移位、損壞的標志或設施應及時扶正還原或更換。
第三節  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  執法機構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對作業現場的標志設置、人員、車輛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作業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牌,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標准沒有規定的,按執法機構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業方案實施。施工作業夜間設置照明燈和紅黃頻閃改道燈。
第十七條  施工人員應嚴格服從管理,嚴禁酒後上路施工(特別是駕駛員),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著安全標志服,作業車輛配備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十八條  用於作業的工具、材料必須放置在作業區域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第十九條  作業車輛嚴禁在中央分隔帶調頭和逆行,如遇特殊情況須在中央分隔帶掉頭應經執法機構批准,同時必須有專職作業安全員在現場執紅綠旗指揮。作業車輛只能在開口兩端的最小視距為1000米的中間隔離帶調頭。調頭時,開口處的隔離柵應完全打開,在確認兩端1000米的范圍內無來往車輛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調頭後應及時關閉活動隔離柵。無專職安全員指揮,或無安全設施,或視距不足1000米的開口處嚴禁調頭。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作業現場要加強對車輛、機械、材料管理,禁止亂停亂靠、亂堆亂放,嚴禁在施工作業區外進行養護、施工作業。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無權在路上收取任何費用,通行車輛損壞作業單位工具、材料等情況的,必須報執法機構處理,有關費用由執法機構處理後撥付作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必須有專項安全日誌,由安全管理人員詳細記錄安全管理情況,以及發現的安全隱患和採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因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在規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實後,補辦延期許可證。
第四節  完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徹底清除作業現場施工垃圾,恢(修)復被移動或損壞的道路設施,執法機構進行完工後的安全設施驗收、簽字。
第二十五條  對於驗收不合格的,執法機構不予以驗收、簽字,工程技術部門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項。
 
第三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對在作業過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發生的輕微違章、一般違章、重大違章行為,執法機構應開具《違章施工處理單》,並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輕微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第二次發現類似情況,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
    (一)未穿標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或攔截過往車輛的;
    (三)施工標志、標牌歪倒、傾斜、損壞而未及時扶正的或更換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一般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並責今停工整改:
(一)車輛亂停亂放、隨意調頭的;
(二)不按規定擺放標志、標牌或標志、標牌數量距離不足的;
(三)經過執法機構批准需要打開中央分隔帶作業,但打開後施工單位管理不嚴,無人看守、指揮的;
(四)施工現場亂堆亂扔廢料的;
(五)施工時損壞路產不及時上報執法部門的;
(六)施工工期結束後施工現場不及時恢復原狀的;
(七)不服從執法人員現場指揮和調度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重大違章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機具)一律強制停工並整改,直至消除隱患,經執法機構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工:
(一)未辦理許可證上路施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開啟中央分隔帶的;
(三)未獲得延期許可證,超過施工期限仍在繼續施工的(按未辦許可證論處);
(四)對違章施工行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處理的;
(五)作業車輛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駛的;
(六)安全保證金已扣除沒有補全的,《安全管理協議書》、《施工許可證》已失效的;
(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或不按規定、不聽指揮設置道路作業標志和設施等情況,視情節給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或引發安全責任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6年第9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2016年3月2日經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3月7日

D. 拜求《公路工程安全管理部門責任制度》。謝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強化激勵和自我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促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杜絕和減少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務於收費公路事業。
一、處長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並直接領導安全部門開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制度,定期檢查落實情況。
3、定期召開(每季度至少一次)會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4、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排落實技術措施經費,並組織力量保證計劃的實施。
5、組織制定和審定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貫徹執行。
6、定期檢查安全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並組織排除事故隱患,對各級管理人員進行一年一次的安全考核,做到職責明確,獎罰分明。
7、組織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8、組織好各收費站經常性的安全活動,推廣先進經驗,實施表彰獎勵和懲罰制度。
二、安全專職機構職責
1、協助領導組織推動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
2、匯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督促按期實現。
3、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或修改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章制度,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4、協助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經常地、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5、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分析、報告,按「三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並督促按期實現。
6、做好勞動保護工作,開展群眾監督檢查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三、各有關職能機構的職責
(一)工程養管科安全生產職責
1、在編制下達工程計劃時要同時編制下達安全與保護措施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時要同時檢查安全生產情況。
2、加強對各施工單位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崗位標准化作業,文明施工。
3、健全安全組織,強化安全機構,完善工作制度,每個施工現場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並充分發揮安全員的監督檢查作用。
4、抓好各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嚴禁違章指揮生產,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要首先保證安全。
5、做好施工現場的保通工作,確保各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暢通。
(二)財務科安全職責
按照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措施費用,並監督合理使用。
(三)辦公室安全職責
1、負責所有機械,動力設備,及安全裝置的管理,檢查和定期檢修,使其經常處於完好狀態。
2、教育司機嚴格執行車輛保養制度和交通規則,做到安全行駛。
3、對車輛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運行車輛技術狀態完好,參加車輛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切實搞好鍋爐房、配電室、監控室、車庫、食堂等重要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資的采購、運輸、儲存、發放的安全,防止發生爆炸、火災和中毒事故。
(四)組織人事、勞資、教育部門職責
1、協助安全技術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對上崗職工(包括臨時工)進行上崗前的培訓和安全技術教育,不合格者不準分配上崗。
2、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證》後方准上崗。
3、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注意勞逸結合,執行女工特殊保護規定。負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工作。
4、參與調查重大工傷及火災事故。
5、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工傷人員勞動鑒定以及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五)收費稽查科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票據管理規定,做好票據的安全存放。做到「三專」(專人、專房、專櫃)和「五防」(防火、防盜、防霉、防鼠、防丟)。
2、認真做好收費站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強保安人員的安全知識學習,在堵截沖卡車輛時,提高自我防範意識。
3、保安人員要注意對通行收費站超寬、超高車輛的引導,防止發生因超寬、超高引起碰、掛收費亭的事件。
4、收費站要加強收費亭票款的安全防範工作。隨時鎖好收費亭的門窗。未經站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出收費亭。
5、交接班時,保安和稽查要保護收費員的安全,以免票款發生意外。清點票款時,閑人不得進入財務室。
6、監控員要經常檢查設備的安全,消除隱患,做好錄像帶資料的安全存放,做到專人保管,造冊歸檔。對站區的錄像鏡頭,要定期檢查,防止損壞和丟失。
(六)保衛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規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2、開展防火、防爆技術知識教育,防止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3、對儲存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要害部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
4、參與重大工傷、火災、爆炸、交通事故、生產和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對破壞性事故和有嫌疑的事故要負責追查。
(七)工會組織職責
1、協助和督促行政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政策和各項規定,為搞好安全生產,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進行監督檢查工作。
2、協助和督促行政部門開展安全與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競賽。
3、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執行情況。
4、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有關部門落實防範措施。
5、參與勞動保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監督其貫徹執行情況。
6、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7、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工會報送有關安全與保護、傷亡事故情況報表。
(八)本制度於2009年9月10日討論通過,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

XX公路管理處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公路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關於嚴格落實公路工程質量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及部、省廳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進一步提高工程質量和使用壽命,補充完善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督促公路項目建設各方主體嚴格貫徹落實公路工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技術標准,依法履行工程合同,確保工程質量,預防和遏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特製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路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由省交通廳(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交通運輸部(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依據《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及附件《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進行鑒別認定。
第三條 公路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四條 本制度是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的補充部分。
第二章 質量安全事故管理責任劃分
第五條 質量安全事故管理責任劃分
5.1省收費公路管理處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負領導責任。
5.2省收費公路管理處主管領導對本單位的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並重點檢查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實情況:
(1)工程建設項目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
(2)按有關法律法規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測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3)設計變更程序符合省廳及處相關規定;
(4)按《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條件》設置現場管理機構;
(5)在開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質量監督手續;
(6)對存在的質量安全事故按程序進行調查、上報和處理。
5.3工程養管科科長、項目辦主任對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並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
(2)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質量崗位責任制;
(3)按合同對施工、監理及設計單位進行履約檢查,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並督促違約單位對違約行為進行及時糾正;
(4)按合同文件及相關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現場施工、監理及設計單位進行施工中的檢查考核,並對違約行為進行及時糾正。
(5)組織設計單位對施工及監理隊伍進行技術交底;組織參建單位對設計文件進行現場核查,並對設計文件中的缺陷進行及時糾正。
(6)對施工工序、監理程序進行檢查,並對違規行為作出懲處和糾正。
(7)組織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對設計變更按規定程序進行現場的核實審查和報批,並對其准確性負責。
(8)業主中心實驗室對施工質量進行抽檢,對施工及監理單位數據進行抽查核實,及時糾正檢查出的問題。
5.4項目辦管理人員是建設項目直接責任人,根據質量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對其負責的項目負有直接責任。
第三章 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事故追究
第六條 在公路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由於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不清、瀆職、工作責任心不強等責任過失而導致現場監理簽認至工程項目通車後兩年內的道路工程中和設計年限內的結構工程,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因構造物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時,依據本制度第5條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劃分予以相應處罰。
6.1因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在20萬元以下的質量缺陷時,根據第二章責任劃分范圍,給予相關人員扣發當月獎金和效益工資。
6.2因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50萬元的三級一般質量事故時,根據第二章責任劃分范圍:
工程養管科科長處罰1000元;
項目辦主任處罰1500元;
項目辦直接責任人:處罰2000元。
6.3因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150萬元的二級一般質量事故時,根據第二章責任劃分范圍:
分管領導處罰1000元;
工程養管科科長處罰2000元;
項目辦主任處罰3000元;
項目辦直接責任人處罰4000元。
6.4因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准,需要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300萬元的一級一般質量事故時,根據第二章責任劃分范圍:
處法定代表人處罰2000元;
處主管領導處罰3000元;
工程養管科科長處罰4000元;
項目辦主任處罰5000元;
項目辦直接責任人處罰6000元。
6.5因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瀆職、失職,造成工程倒塌、報廢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質量事故,及時報省交通廳、國務院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處理。
6.6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特大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的一級重大質量事故時,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處理。
6.7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或大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的二級重大質量事故時,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處理。
6.8造成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或中小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的三級重大質量事故時,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處理。
第七條 項目管理人員不按有關設計變更管理程序對工程變更、增做進行認真核實,工程變更數量與實際數量出現10%以上的偏差時,給予責任人:
(1)通報批評;
(2)處罰2000~6000元。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追究規定
第八條 在本單位承擔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中,由於勘察深度不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相關規定要求,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不完整、錯誤、不可靠,設計方案欠妥,計算成果有誤等責任過失,導致依據施工圖設計建設的公路項目通車後兩年內的道路工程、設計年限內的結構工程,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因構造物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時,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8.1由於勘察設計過失,造成質量缺陷時,給予: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勘察設計人員通報批評。並根據損失大小,扣除相應直接經濟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用。
8.2由於勘察設計失誤,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時,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處理。
第五章 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追究
第九條 由於施工單位所承擔的公路工程建設中,不按公路工程有關質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強制性技術標准以及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所采購的材料和設備不符合有關公路工程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及設計對材料、設備的要求。弄虛作假、偷工減料、謊編試驗檢測數據等不法行為導致工程項目通車後兩年內的道路工程、設計年限內的結構工程,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因構造物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時,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9.1因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在20萬元以下的質量缺陷時,給予:
項目部主要人員通報批評;
施工單位在合同期內無償返工至合格標准。
9.2因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50萬元的三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項目部主要人員通報批評;
施工單位在合同期內無償返工至合格標准,賠償直接損失費用的30%。
9.3因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150萬元的二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項目部主要人員通報批評,主要責任人清除出場;
施工單位在合同期內無償返工至合格標准,並處罰相應損失費用的25%。
9.4因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准,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300萬元的一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項目部主要人員通報批評,責任人清除出場;
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記入誠信登記,施工單位在合同期內無償返工至合格標准,並處罰直接損失費的20%。
9.5施工單位瀆職、失職等行為,造成工程倒塌、報廢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質量事故時,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主管安全監督部門處理並承擔傷亡人員家屬撫恤等善後處理費用,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等,建議政府主管部門降低或吊銷其施工資質。
第六章 監理單位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追究
第十條 監理單位在所承擔的公路工程監理項目中,未規范執行公路工程有關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強制性技術標准及監理合同。監理工作不到位等行為導致工程項目通車後兩年的道路工程、設計年限內的結構工程,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因構造物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時,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10.1因監理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較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在20萬元以下的質量缺陷時,給予:
直接責任人清除出場,賠償相應損失部分的監理費用。
10.2因監理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50萬元的三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總監通報批評,駐地監理通報批評,旁站及相關人員清除出場;
監理單位賠償相應損失部分監理費用。
10.3因監理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准,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150萬元的二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總監理工程師通報批評,駐地監理及負責人清除出場;
監理單位賠償相應損失部分監理費用的200%費用。
10.4因監理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准,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300萬元的一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清除總監、駐地監理及相關責任人出場。
監理單位賠償相應損失部分監理費用的300%費用。
10.5因監理單位瀆職、失職,造成工程倒塌、報廢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質量事故時,應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處理。
本制度於2009年9月10日討論通過,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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