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規定工程變更不能超過預算的多少
一般來說預算金額不得超過設計概算,但當一個工程有超出原設計范圍的重大變更;超出基本預備費規定范圍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引起的工程變動和費用增加;超出工程造價價差預備費的國家重大政策性的調整時。可以調整一次設計概算,且一個工程只能調整一次。
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設計變更增加費用超過200萬元的,應當將設計變更處理意見報省交通集團、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變更申請與變更指令: 工程變更牽涉的范圍非常復雜,與公司內的所有部門如研究開發、生產工藝、市場營銷、生產計劃及物料管理、生產部門、采購與外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售後服務管理部門等都有關系。
因此,變更申請與變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就顯得特別重要,務必確定所有部門都了解狀況並進行相關的配合工作,使變更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PLM系統能夠提供工程變更申請與變更指令的單據,讓用戶錄入後以電子或書面的方式知會各單位,待單據經過電子核准後,應該自動將變更信息寫入產品料表內,以節省用戶錄入的時間,並確保設變數據的一致性。
❷ 公路工程變更,有四方會議紀要,但變更金額較大,業主一定會審批同意嗎
基本都會同意吧,只不過關於金額方面可能業主再會壓一壓,同意基本肯定同意的
❸ 公路工程中工程變更有那些具體流程
1.一般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
所謂一般工程變更,通常指一些小型的監理工程師有權直接批準的工程變更工作。其審批程序大致如下:
(1)工程變更的提出人向駐地監理工程師提出工程變更的申請,包括變更的原因、工程變更對造價的影響等分析,必要時附上有關的變更設計資料。
(2)駐地監理工程師對變更申請的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寫出初步的審查意見。
(3)總監理工程師對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查的變更申請進行進一步的審定,並簽署審批意見。 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變更令。
(4)承包單位組織變更工程的施工(包括可能的設計工作)。
(5)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工程的造價及辦理有關的結算工作。
2.重要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
重要工程變更通常指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需要業主批準的工程變更工作。其審批程序是:監理工程師在下達工程變更令之前,一是要報業主批准,二是要同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工程的價格不超過業主批準的范圍。如果超過業主批準的總額, 監理工程師應在下達工程變更令之前請求業主作進一步的批准或授權。
3.重大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
重大工程變更通常指一些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很大、可能超出設計概算(甚至投資估算)的工程變更。對這些工程變更工作,業主在審批工程變更之前應事先取得國家計劃主管部門的批准。
各省對工程變更的審批程序會有所不同。
❹ 公路工程哪些變更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各地的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有一定的出入,但是根據交通部2015年第5號令公布並於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屬於重大設計變更的有以下幾種:
(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
❺ 工程量變更超過25%,金額超過2%
重新計算綜合單價。
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4.7.5條: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
就是說,超出以後需要承包人,重新報價。報價的依據主要是,原單價中包含的管理費等的分攤,工程量增加造成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增加的額度是較少的(相比於工程量的變動),需要重新計取後,重新計算單價。
減少,同理。造成管理費用等的減少,但是管理費用的減少會比工程量的減少比例少(就是說管理費等一般減少的很少),需要重新計價後,調整。
所以,正常情況下,工程量增加,綜合單價要降低。工程量降低,綜合單價要提高。
知道了上面調整的原理,就知道應該調整綜合單價了。
另外,國際慣例將超出25%(或約定)的工程量,認為是超出附加工作范圍,因此要重新議定單價。在國際工程承包界叫做BART處理原則,重新調整有效合同價。
具體操作中,一般因為工程量增加,對承包人有利。因此承包方,不會對超出部分提議變更單價。只有在減少工程量時,承包方才提議變更單價。
在具體操作時,一般只對超出的部分進行計價和議定單價。合同約定范圍內的,一般不再進行調整綜合單價,按照合同原單價進行計算。(通常承包方對工程量增加後的綜合單價是不會提出異議的)
❻ 公路工程哪些變更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1、連續2公里以上的路線調整。
2、連接線的標准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3、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理方案發生變化的。
4、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厚度發生變化的。
5、大中橋的結構形式或數量發生變化的。
6、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7、互通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8、分離式立交數量發生變化的。
9、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10、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11、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超過500萬的。
12、超過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
❼ 公路工程變更分為哪幾類
1、小變更
(1)涵洞(人機孔)位置、交角、進出水口形式、涵洞標高、基礎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礎基底處理。
(2)排水系統中邊溝、截水溝、急流槽等位置、長度、縱坡、斷面尺寸的變化。
(3)工程數量的核實確定和增減,路基工程個別不良地質地段的砂礫,碎石墊層處理。 (4)其他每一項工程增減在2萬元以內(含2萬元)的小變更。
2、一般變更
(1)路基開挖後,土石分界線與原設計不符的變更。
(2)小橋、人行天橋及通道位置、交角、進出水口形式,接線工程,基礎埋置深度的變更及其明挖基礎基底處理。 (3)擋牆、護坡、護岸及導流堤等調治構造物的長度,基礎埋置深度的變化及其基底處理。 (4)單項工程採用新工藝,新技術等產生的變更。
(5)其他一般性質的變更和小變更所列變更一次變更增減金額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
3、重要變更
(1)路線復測原設計地面高程發生變化。
(2)路線長度500米以內平面、縱面指標的變化。 (3)改變局部路基橫斷面形式。
(4)變更擋牆、護坡、護岸及導流堤等調治構造物的結構形式及平面位置。 (5)變更大、中橋基礎深度,中橋橋位、橋型、跨徑和局部結構。 (6)變更局部段落路面結構形式、厚度。
(7)路基軟土處理的范圍,設計方案及數量的調整。
(8)沿線主要設施及特殊工程,如互通,隧道等工程的改變或增減,交通工程重大改變。 (9)一般變更中所列各項變更內容,其一次變更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者。
4、重大變更
重要變更以外的各類變更,其一次變更金額在50萬元以上者。
❽ 在工程變更過程中,有關於區分一般變更,較大變更,重大變更的問題
主要以費用來定義區分。
單項工程變更費用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屬於一般變更;
較大變更:
1、連續長度2公里以下的路線方案調整泊;
2、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3、分離式立交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4、單項工程變更費用在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
重大變更:
1、路基寬度發生變化的;
2、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3、連接線的標准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3、特殊不良地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4、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5、特大橋、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6、互通式立交的數量或位置發生變化的;
7、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8、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9、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10、單項工程變更費用在200萬元以上的;
11、超過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控制單位工程)。
變更是指承包人根據監理簽發設計文件及監理變更指令進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圍內各種類型的變更,包括合同工作內容的增減、合同工程量的變化、因地質原因引起的設計更改、根據實際情況引起的結構物尺寸、標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8)公路工程重大變更的額度擴展閱讀
工程變更的原則:
1.設計文件是安排建設項目和組織施工的主要依據,設計一經批准,不得任意變更。只有當工程變更按本辦法的審批許可權得到批准後,才可組織施工;
2.工程變更必須堅持高度負責的精神與嚴格的科學態度,在確保工程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對於降低工程造價、節約用地、加快施工進度等方面有顯著效益時,應考慮工程變更;
3.工程變更,事先應周密調查,備有圖文資料,其要求與現設計相同,以滿足施工需要,並填寫「變更設計報告單」,詳細申述變更設計理由、變更方案、與原設計的技術經濟比較,按照本辦法的審批許可權,報請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按變更設計施工;
4.工程變更的圖紙設計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設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