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利工程管理都包括那些內容,以及技術措施,最好詳細
工程管理無外乎幾個方面:工期、質量、安全、成本。技術措施要具體到項目上,看不同的項目有哪些特殊的、難度比較大的工序,編制相應的專項技術措施。
Ⅱ 怎麼管理好一個水利工程項目
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證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擴大再生產的關鍵。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水利工程質量。
首先,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先進的思想觀念是發展水利事業的強大推動力。進取爭先、自謀發展意識不強,就會妨礙工程管理,束縛水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要強化對水利工程管理的認識,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單位首先必須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做到有管理房屋、有辦公設備、有規章制度、有經濟實體和相對穩定的管理人員;再次,要加強對財務的監管工作。管理單位必須有財務自主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財務管理進行審計。最後要認真學習水法規,進一步落實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應在水法規的正確指引下,廣泛開展水利工程安全鑒定、大壩注冊登記、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項目社會經濟評價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規范化,確保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1 落實好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我國投資建設領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是全面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的可靠保證,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項目管理體制的根本前提。項目法人制是龍頭,是核心,如果項目法人責任制不落實,其它建設管理工作也將無法深入開展。我們認為,落實好項目法人制,一是要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針對目前水利建設多元化、多層次的投資體制,按照項目類別不同組建項目法人。二是要嚴格項目法人資質審查,在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階段就應明確項目法人,沒有按規定要求組建項目法人的不進行項目的各項審批工作。三是要嚴格項目法人單位人員配備,不僅專業齊全,而且人員素質要高,有經驗。
2 開展好建設監理工作
建設監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科學性與公開性,強調市場之間的合同關系及監督、制約與協調的機能,以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通過監理的有效工作,從而保證投資方投資效益的發揮,同時也通過監理的監督,來保證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損害,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我省的水利建設監理工作已經有了很好發展,監理人員的數量、質量都在不斷增長和提高,各項監理制度也正在不斷完善,監理制在水利建設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實,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監理人員老化、素質低、機構不完善、項目法人對監理工作不重視等。
為此,首先要繼續加大監理人員培訓力度,全面提高監理人員綜合業務素質、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監理工程師的培訓學習要著重以下幾個方面:通過學習《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能夠熟練掌握並通曉建設監理法規體系。通過學習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熟悉和掌握合同條款,通曉整個項目建設的合同文件體系。通過學習建設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識,提高組織協調和應變能力,能夠因人、因事、因時間、因空間、因環境、因目標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組織、管理方法和領導方式,使之與實際情況盡量保持協調,從而使監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過學習經濟知識,能夠准確地分析資金使用計劃和工程變更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准確地對概預算和工程結算進行分析審核。
其次,監理公司要加強自身建設。監理工作屬於服務行業,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擺正自己的位置;監理行為要控制在業主的授權范圍內,要以合同為准則,堅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監理工程師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現場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據主導地位。監理公司還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才密集,技術專業齊全的優勢,增添必要的檢測、試驗設備,拓寬服務范圍。
三是「實行小業主,大監理」,推行全方位監理。推行「小業主,大監理」除了監理單位自身的努力外,最關鍵的是業主必須轉變觀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監理單位的工程管理優勢和業務專長為工程建設服務。
四是建議水利部盡快出台監理規范、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的示範文本。還要出台監理取費標准、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政策性文件。這樣才能進一步促進監理工作的規范動作,進一步規范監理市場,促進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
Ⅲ 優化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有哪些
1、 安全管理目標:實施施工現場標准化管理,施工現場無人身及其它事故,年工傷事故率零。
2、 進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3、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生產必須安全的原則,認真宣傳建設部有關安全規定,堅持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4、 施工前對參與本工程施工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組織職工學習國務院、市、部、公司頒發安全生產的「規定」「條例」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並要求職工在生產中嚴格遵守有關文件的規定,在季節轉換期間及節日前後或工人換崗時,均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5、 嚴格按照經公司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施工。操作工人必須遵守崗位職責,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特殊工種應經培訓,持證上崗,各級安全員每天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6、 項目部在施工前對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求各班組堅持開展班前安全教育活動。
7、 項目部必須堅持由項目經理親自帶隊組織每半個月一次的定期安全大檢查;現場安全員必須進行每日巡檢,檢查必須有書面記錄,對查出的問題做到定時、定人、定措施及時整改,必須有復查記錄。
8、 嚴格執行「三寶」制度,進入工地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要戴好安全帶,腳手架設置全封閉圍護。
9、 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要經常對施工現場所有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未經有關部門驗收的設備或設施不準使用,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地方要立即整改完善,並在施工現場設置必須的護欄和整告牌。
10、 腳手架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搭設,作到每一搭設前及拆除前均進行驗收,保證操作安全。
11、 四口及臨邊防護措施必須按以下要求進行:
a、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b、 樓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邊尺寸小於625px但大於62.5px的孔口(如衛生間、廚房管道井處),設置牢固的蓋板(採用竹膠板)。蓋板應能防止挪動移位,並漆以安全色標。
c、 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6m。
12、 作好模板支撐系統的驗收工作。以砼齡期度驗報告為依據,保證砼達到設計及規范要求的強度後,方進行支撐系統的拆除。
13、 易燃易爆物品堆放處要符合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明火審批制度,一、二、三級明火作業須經有關部門審批。
14、 作好防雨、防雷、防風等自然因素的預防工作。
15、 夏季抓好防暑降溫工作,設置醫療室、配備葯品。
16、 工程採用臨時用電為TN-S配電系統,要求做到三級配電二級保護。根據工程特點,編制詳細的《施工用電組織設計》,並嚴格按方案進行臨時用電施工。
17、 設專人管理工地的機電設備和電器線路,實得掛牌制,並根據公司的維修制度對機民設備進行保養。
18、 作好施工現場的文明管理,以中天集團CIS形象識別系統為標准,進行各項文明標識牌的設置。
19、 嚴格項目部獎罰制度,對安全生產過程中所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人員進行經濟、和為處罰,對項目部工作有突出貢獻或表現良好的員工給予獎勵。並保證獎罰分明、公正、落實。
Ⅳ 淺談如何做好水利工程管理
1. 新時期水利規劃必須拓寬思路,適應發展
1.1全面把握本流域、本地區經濟、社會對水利提出的新要求。
1.2充分認識到新時期的水利規劃不僅是建設規劃,還是建設、管理、運行等全方位的規劃。
1.3新時期水利規劃還要重視解決水利工程存量和增量的關系。
2. 新時期水利規劃必須改進編制方法,提高科技含量
(1)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以及工情、水情的改變,新時期的水利規劃面臨很多新問題,與以往的水利規劃相比更加復雜,必須改進規劃編制方法、提高科技含量。
(2)編制新時期的水利規劃,必須充分了解現狀工情、水情,收集最新的社會經濟狀況資料,吸收多學科的人員共同開展規劃工作,綜合考慮防洪減災、水資源有效供給、水環境保護等多方面要求,綜合運用相關知識解決這些問題。
3. 新時期的水利規劃要注重實效,從多方面保障規劃的落實
3.1建立水利規劃法規,實現依法治水。
(1)規劃的落實實施,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來加以保障,特別是資源管理、環境保護、社會化減災,涉及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從水利規劃編制、審批到貫徹實施、監督檢查,都要有配套完善的法制來全面規范。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已明確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規劃同意書、防洪規劃保留區等,要盡快制訂實施辦法,以規范水利規劃和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3.2健全管理體制,明確職能分工。
3.3加強規劃理論研究,重視水利規劃指導。
(1)新形勢下的水利規劃,從內容、要求到方法,都有很大的發展變化,因此,迫切需要加強水利規劃理論和工作的研究和指導。
(2)對綜合規劃、專項規劃、計劃規劃、發展戰略研究等不同類型規劃,要分類指導。
3.4完善規章制度,規范規劃工作。
(1)分類規劃均應明確相應的編制、檢查、監督管理、實驗檢驗、信息反饋、後評估以及定期滾動修訂等制度。
(2)在規劃中要廣泛吸收運用有關社會研究成果。
3.5加強規劃隊伍建設,保證規劃經費投入。
Ⅳ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於國家所有的灘
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
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
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
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築物兩側及其他建築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外緣線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
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
邊緣向外量起,乾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築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
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
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
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
站、渠道、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
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毀壞。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
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
續,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
第十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
他建築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河流
走勢,不得填堵和佔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
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
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
,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許可權,嚴
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
要。
第十七條 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
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於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
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按照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
,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
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准、流域規劃和防洪
工程狀況,制定防禦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
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
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禦洪水方案和調
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
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
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
據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及
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毀壞通訊、報汛線路、台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監測設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
、采礦、採石、鑽探、挖築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
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
築物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河灘造地
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台設置有礙安全
管理的建築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
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
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准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後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
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
措施,並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
、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並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清除,並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