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與程序,相應法律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規定,主要還是靠合同約束,並受《合同法》、《建築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及地方政府的規定調整。
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四)、《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後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貳』 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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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找法網 時間:2021-03-01 09:34:45
相關標簽: FIDIC工程支付方式 工程進度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新模式 工程款支付制度
對於工程款的支付要尋找正確的方法,建築工程施工雙方在約定好之後,要根據具體的協議來進行工程款的支付,這樣才能夠保證施工單位的利益不受到影響。那麼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找法網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
一、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工程款支付方式具體有哪些
1、按月結算。即實行旬末預支或月中預支,月終按工程師確認的當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進行結算,竣工後辦理竣工結算。
2、分段結算。即雙方約定按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如對一般工業民用建築可以劃分為基礎、結構、裝飾、設備安裝幾個階段。每階段工程完工後,進行結算。高層建築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層作為一個結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為基礎層和面層兩個結算段等。
3、竣工後一次結算。建設項目較少,工期較短(如在12月以內)的工程,可以實行在施工過程中分幾次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的方法。
4、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結合具體工程的建設規模、工期長短,合同價款多少,選擇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應的結算時間。
三、如何索要工程款
1、考慮由合同雙方達成協議補充,以確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在合同對支付工程款期限問題約定不明時,首先應當尊重當事人就該問題達成的補充協議。如果當事人就支付工程款期限問題達成補充協議,則補充協議也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承包人可以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主張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結合解釋合同其他條款確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根據其他條款補充支付期限條款的內容,應當從合同的文意出發,盡可能尊重合同的本意,結合相關條款,使得合同內容逐步具體和明確。施工合同中關於施工進度、工期等條款與工程款支付期限聯系最為密切,除了結合《專用條款》中關於施工進度、工期等約定內容,還要結合《通用條款》中約定的內容。
根據《通用條款》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約定,可以順利確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若一直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以上就是關於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介紹,對於建築工程的施工,我們要了解一下相關的流程,雙方當事人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進行協議的履行,保證施工的質量和工程款的及時支付,對此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一下找法網的律師。
『叄』 完善水利建設基金政策可以採取以下哪些方式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充實完善水利建設基金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
(二)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經財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四)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提取辦法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提取和劃轉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財政部要進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政策。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按下列規定安排使用: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及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中央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防汛應急度汛。資金使用結構為:55%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修養護;15%用於應急度汛,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八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緩征、停徵,或者侵佔、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肆』 水利基金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中央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內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全國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地方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解釋。
『伍』 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對支付工程預付款作了哪些規定
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32.預付款
32.1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10%~2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方。第一次預付的金額應不低於工程預付款的5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由發包方通過編制本合同資金流計劃予以測定,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簽署後21天內,並在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了經發包方認可的預付款保函後支付。發包方應在支付前將上述預付款保函復印件送監理單位,由監理單位出具付款證書交發包方作為支付憑證。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發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額為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後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方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後,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單位核實後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方,發包方收到監理單位出具的付款證書後的14天內支付給承包方。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方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
格的比例;
F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
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32.2永久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1)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到達工地並滿足以下條件後,承包方可向監理單位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應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並以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④到達工地的材料應由承包方保管,若發生損壞、遺失或變質,應由承包方負責。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單位審核後的實際材料價的90%,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後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六分之一平均扣還。
『陸』 水利工程的付款方式一般是怎樣的
小型項目(100萬以下)一般是總價支付,即完工驗收後一次性支付(扣留質保金);
中型項目有分節點或形象進度支付,大部分是分月按上月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支付;
大型項目一般都是分月按上月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