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於國家所有的灘
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
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
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
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築物兩側及其他建築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外緣線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
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
邊緣向外量起,乾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築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
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
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
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
站、渠道、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
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毀壞。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
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
續,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
第十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
他建築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河流
走勢,不得填堵和佔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
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
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
,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許可權,嚴
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
要。
第十七條 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
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於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
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按照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
,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
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准、流域規劃和防洪
工程狀況,制定防禦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
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
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禦洪水方案和調
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
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
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
據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及
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毀壞通訊、報汛線路、台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監測設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
、采礦、採石、鑽探、挖築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
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
築物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河灘造地
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台設置有礙安全
管理的建築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
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
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准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後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
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
措施,並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
、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並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清除,並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
Ⅱ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內容
水利工程管理的管理內容:開展水利工程檢查觀測;組織進行水利工程養護修理;運用工程進行水利調度;更新工程設備,適當進行技術改造。
工作方法是:
一、制訂和貫徹有關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規;
二、制定、修訂和執行技術管理規范、規程,如:工程檢查觀測規范、工程養護修理規范、水利調度規程、閘門啟閉操作規程等;
三、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據以開展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制度有:計劃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經濟管理制度、財務器材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制度等。
(2)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要求擴展閱讀:
水利工程管理特點:
一、水利工程的各項蓄水、壅水、輸水或泄水建築物, 必須具有足夠的抗水壓、耐沖刷、防滲漏、抗凍融等特殊性能, 如果遭受破壞, 將會造成潰壩、決口、改道, 給國民經濟帶來巨大損失,甚至毀滅性的災害。因此, 在工程管理中, 首先要保證安全。
二、水利工程是調節、調配天然水資源的設施, 而天然水資源來量在時空分布上極不均勻, 具有隨機性, 影響效益的穩定性及連續性。水利工程在運行中, 需要專門的水利調度技術、測報系統、指揮調度通訊系統, 以便根據自然條件的變化, 靈活調度運用。
三、許多水利工程是多目標開發綜合利用的, 一項工程往往兼有防洪、灌溉、發電、航運、工業、城市供水、水產養殖和改善環境等多方面的功能, 各部門、各地區、上下游、左右岸之間對水的要求各不相同,彼此往往有利害沖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水利工程管理
Ⅲ 水利工程管理的原則
管理工作具體內容 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 水利工程管理的具體內容歸納為:①按設計標准,保證工程本身及保護范圍的防洪安全, 防止發生事故; ②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滿足國計民生需要; ③改善經營管理,取得最佳經濟效果; ④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加速向現代化管理過渡。
Ⅳ 淺談如何做好水利工程管理
1. 新時期水利規劃必須拓寬思路,適應發展
1.1全面把握本流域、本地區經濟、社會對水利提出的新要求。
1.2充分認識到新時期的水利規劃不僅是建設規劃,還是建設、管理、運行等全方位的規劃。
1.3新時期水利規劃還要重視解決水利工程存量和增量的關系。
2. 新時期水利規劃必須改進編制方法,提高科技含量
(1)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以及工情、水情的改變,新時期的水利規劃面臨很多新問題,與以往的水利規劃相比更加復雜,必須改進規劃編制方法、提高科技含量。
(2)編制新時期的水利規劃,必須充分了解現狀工情、水情,收集最新的社會經濟狀況資料,吸收多學科的人員共同開展規劃工作,綜合考慮防洪減災、水資源有效供給、水環境保護等多方面要求,綜合運用相關知識解決這些問題。
3. 新時期的水利規劃要注重實效,從多方面保障規劃的落實
3.1建立水利規劃法規,實現依法治水。
(1)規劃的落實實施,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來加以保障,特別是資源管理、環境保護、社會化減災,涉及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從水利規劃編制、審批到貫徹實施、監督檢查,都要有配套完善的法制來全面規范。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已明確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規劃同意書、防洪規劃保留區等,要盡快制訂實施辦法,以規范水利規劃和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3.2健全管理體制,明確職能分工。
3.3加強規劃理論研究,重視水利規劃指導。
(1)新形勢下的水利規劃,從內容、要求到方法,都有很大的發展變化,因此,迫切需要加強水利規劃理論和工作的研究和指導。
(2)對綜合規劃、專項規劃、計劃規劃、發展戰略研究等不同類型規劃,要分類指導。
3.4完善規章制度,規范規劃工作。
(1)分類規劃均應明確相應的編制、檢查、監督管理、實驗檢驗、信息反饋、後評估以及定期滾動修訂等制度。
(2)在規劃中要廣泛吸收運用有關社會研究成果。
3.5加強規劃隊伍建設,保證規劃經費投入。
Ⅳ 如何做好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參加過建造師考試的人都知道,項目的全壽命周期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即決策階段、實施階段和使用階段(或運營期)。決策階段主要是做項目報批、可研、立項等工作;使用階段不用說,項目已經移交,投入運行,需要運行管理。由於您的問題太寬泛,我主要針對項目實施階段為您解答。
項目實施階段的管理概括起來就是「三控三管一協調」,三控包括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和投資控制;三管包括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協調是參建各方關於現場工作關系的協調。
進度控制首先要根據建設項目工期要求做好工程進度計劃,然後在實施過程中實時監控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偏差,及時調整完成進度任務。
質量控制包括對工程材料設備的控制和施工過程式控制制,嚴執行三檢制度,確保使用在工程上的設備、材料合格;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程序建設,如混凝土的冷縫處理等。
投資控制主要還是先做好投資計劃,做投資計劃時必須預留一定的預備金用於處理工程在出現的特殊情況(如材料價格上漲、工程量增加等),簽訂分包合同時最好選擇固定總價合同,這樣您的風險相對較小。
安全管理,要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制,與本單位項目經理,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負責人;嚴格按照施工現場管理要求設立制度牌、安全標識牌等,給參建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繳納工傷保險等。
合同管理主要包括招投標,合同風險評估,合同簽訂,合同交底,合同跟蹤,合同變更與索賠及分包合同管理等。
信息管理和現場協調,要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工程例會制度,建立通訊錄,明確每類事項的具體負責人,以便參加單位遇到問題可以及時找對人協調解決。定期召開工程例會,及時協調解決工程中遇到的問題。
項目管理大致就這些,但是如果要再細化那就是一本厚厚的書了。希望以上回答能給您幫助。
Ⅵ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1、水工建築物日常巡視,觀測及數據分析整理、預測;隨時撐握建築物的運行狀態;
2、及時發現各設施、設備出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方案,待批准後組織實施;
3、水利工程效益記錄、分析;
4、水工建築運行管理等。
Ⅶ 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工作是什麼目的是什麼
調節水資源,為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的工作。水利工程建成以後,只有通過科學管理,才能發揮最佳的綜合效益,還可以驗證原來工程規劃、設計和施工質量的優劣;水利工程管理主要服務於防洪、排水、灌溉、發電、水運、水產、工業用水、生活用水和改善環境等方面,主要還是水利,不過具體的崗位有具體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