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加強電氣工程施工現場管理
強化電氣工程施工管理的措施
(一)嚴格審核設計圖紙 電氣工程施工前期,電氣工程師需要對設計圖紙中的電氣 設計指標、電路布局圖、設備布置等內容進行嚴格審核,並審 查電氣工程相關規定和文件。首先要對設計圖紙的可行性進行 審核,電氣施工技術人員在完全熟悉施工圖紙的基礎上,可以 與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協商討論,確定設計圖紙和方案是否 可行,能否達到技術指標,在此過程中還要注意考慮設計的經 濟性。確定之後對工程施工的技術准備和工前准備進行審核, 包括電氣工程的線路布局、設備安裝位置、施工計劃和設備型。
(二)加強電氣工程施工的質量控制工程質量在建設工程中佔有重要地位,一旦出現質量問 題,就會影響整個工程項目的運行。加強電氣工程施工質量管 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質量保障機構。其次,電氣工程開工之 後,電氣施工工程管理人員需要定期到施工現場檢查並對施工 人員進行指導,特別是要對未驗收的隱藏工程和下道工序進行 檢查,把握好關鍵工程項目,對於電氣工程施工材料要嚴格把 好質量關。例如電氣管理人員對接地工程的把控,包括基礎底 板鋼筋的貫通,柱與底板主筋的焊接、防腐,測試接地地阻 值,必要時可以增加人工接地極,以降低接地電阻值。完善的文件資料和真實完整的數據,能夠准確反映 施工質量,是質量管理中的重要一環。
(三)加強電氣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 電氣工程施工應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對新進場員工要根據工程的特點進行上崗前的安全培訓工作, 應該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組織措施與安全技術措施,並且加 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設立專門的安全員持證上崗。
(四)嚴格控制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對於電氣工程安裝項目來說,所用到的材料、設備是決定 整個項目質量的關鍵因素,如果這些材料、設備的采購、檢測 和使用不嚴格把關的話,勢必會對項目質量造成嚴重影響。
Ⅱ 電氣工程施工要進行哪些必要的安全措施
電氣工程施工必要的安全措施:
1 .建築電氣工程安全性施工建設主要考慮的因素
建築電氣工程中的安全、質量、進度、成本等是工程施工建設研究的重要內容,其中安全尤為重要,具有「安全一票否決」的權利,以確保建築電氣工程具有較高的質量水平,保證用電的安全可靠性。
1.1 加強施工建設的過程管理,健全安全保證體系
對於建築電氣工程的質量監督員來講,應在工程開工前審查相關分包單位的資質等級,確保其滿足工程施工建設等級要求,為施工質量與安全提供保證; 同時要認真審查電氣工程有關材料、設備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對於一些特殊的機電設備,還需要當地政府報批通過文件證書,保證從源頭上杜絕工程安全隱患。
1.2 嚴格執行電氣工程原材料進場驗收程序質量
不合格的產品進入到施工現場,將給建築電氣工程建設埋下巨大的安全隱患。因此,首先要嚴格控制原材料的進貨渠道。工程施工建設全過程中所需的各種電氣材料、器具、機電設備等,均需從正規商業渠道進行采購; 其次,要嚴格執行進場驗收制度,對於進場的各種電氣設備、材料,要根據相關檢查制度和流程表格逐一對其出廠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等進行復核。對於國家實行強制許可證管理的電工產品等,廠商還必須提供安全認證等文件資料,並按要求在現場進行必要的抽檢,以確保進場的各種原材料和機電設備型號、規格、質量等特性指標均能滿足設計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對於不合格的產品,堅決不予驗收,杜絕進入施工現場。
1.3 嚴把分項工程質量驗收關
對於分項工程,尤其是像電氣器具、管線、電線端子等預埋件的隱蔽性工程的驗收,要嚴格按照驗收規范的要求逐一進行復核,以免出現漏埋、錯埋等問題,為後續工程的施工提供重要的質量保障。對於接地線、避雷網埋設、接地引上( 下) 線的連接,還應根據設計要求做好絕緣、接地測試等工作,當接地電阻不符合要求時,還需採取各種降阻措施,確保建築電氣工程具有較高的安全水平。
2 建築電氣工程中的主要安全隱患及危害
2.1 漏電及觸電
在建築電氣工程中,可能由於設計疏漏或安裝施工過程中的疏忽,使得電氣系統、機電設備、測控保護設備以及供電線路自身的絕緣性能下降或過熱,輕者可能引起設備損壞,重者會由於設備漏電而發生觸電傷亡事故,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失。
2.2 電氣事故引起火災
在建築電氣工程施工建設過程中,如果沒有從整體上對臨時用電進行規劃,亂拉亂接、隨地拖動電纜、超負荷運行等,造成施工現場的供電線路和電氣設備長期處於超載運行工況,致使其絕緣保護層性能不斷降低或破壞,在操作過電壓、雷擊過電壓等作用下,產生的大電流會引起火災事故,對施工人員和機電設備造成危害。
Ⅲ 如何做好電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一、臨時用電系統一般應採用TN-S供電系統
它是把工作零線N和專用保護線PE在總供電電源處嚴格分開的供電系統,也稱三相五線制。它的優點是正常情況下PE專用保護線上無電流,此線專門承接故障電流,確保其保護裝置動作。應該特別指出,PE線不許斷線。在距離較遠的供電干線末端應將PE線做重復接地。
二、設置漏電保護器
應堅持三級保護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原則。漏電保護器的選擇應符合國標GB6829―86《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的要求。施工現場的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應至少設置兩級漏電保護器,而且兩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級保護的功能。漏電保護器應裝設在配電箱電源隔離開關的負荷側和分配電箱電源隔離開關的負荷側。設備的機旁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於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於0.1s。使用潮濕和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採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於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於0.1s。且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
三、特殊場所應根據有關要求使用相應安全電壓等級供電
安全電壓指不戴任何防護設備,接觸時對人體各部位不造成損害的電壓。我國國家標准GB3805--83《安全電壓》中規定,安全電壓值的等級有42、36、24、12、6V五種。同時還規定:當電氣設備採用了超過24V時,必須採取防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四、電氣設備的製造、安裝及防護
安裝位置、配電分級、導線選擇及布線、接線等均要符合臨時用電規范要求。電氣設備應由專人操作及負責維護保養檢查。並留有記錄。
五、電氣設備的操作與維修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後取得上崗證書的專業電工完成
各類用電人員均應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
六、臨時安全用電組織措施
1)建立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用電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制度,並建立相應的技術檔案。
2)建立技術交底制度。向專業電工、各類用電人員介紹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用電技術措施的總體意圖、技術內容和注意事項,並應在技術交底文字資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簽字手續,註明交底日期。
3)建立安全檢測制度。從臨時用電工程竣工開始,定期對臨時用電工程進行檢測,主要內容是:接地電阻值,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值,漏電保護器動作參數等,以監視臨時用電工程是否安全可靠,並做好檢測記錄。
4)建立電氣維修制度。加強日常和定期維修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並建立維修工作記錄,記載維修時間、地點、設備、內容、技術措施、處理結果、維修人員、驗收人員等。
Ⅳ 施工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用電管理,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保證電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電力行業技術標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用電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用電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制止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第五條 電力管理部門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宣傳、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
(二)監督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政策、方針的執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監督供電企業和用戶制定與完善安全用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三)對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加強電氣設備安全用電管理,督促用戶消除用電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電水平。
(四)依法查處危害電力安全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並作出行政處罰或限期整改。
第六條 供電企業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頒布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准中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和管理。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制訂安全用電管理規章制度及宣傳、普及安全用電知識。
(三)依法開展安全用電檢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隱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電工作的基礎資料、用戶檔案和保障安全用電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 用戶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准以及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和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的用電檢查和對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驗收。
(三)做好預防事故工作,制定並落實反事故措施。若發生事故必須保護事故現場,配合做好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四)在用戶的受電裝置或送電裝置上從事電氣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件。
(五)用戶應加強對用電設備的安全管理,嚴格按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進行設計、安裝、試驗、檢修和運行管理,以保證用電的安全。
第三章 受電工程安全質量管理
第八條 本章中所稱受電工程是指用戶自行投資建設並與電力系統有直接電聯系的電力設施工程。
第九條 新裝、增容和改建的用戶必須向供電企業進行申請,按規定辦理手續,經審核同意後,方能組織施工,經中間檢查、竣工驗收合格後方能接入配電網。
第十條 接入供電企業電網的供電設計和安裝委託應報供電企業認可。受用戶委託進行受電工程設計和安裝的單位應具備規定的等級資質,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電力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安裝單位應具備《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用戶委託的承裝(修、試)單位在辦理工程委託時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給 供電企業核對。
第十一條 用戶辦理新裝申請時,涉及有新建建築物的施工臨時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環保部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等證明;正式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和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十二條 對於住宅小區等配網規劃應與城市規劃相符,並報行政規劃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的線路走向和供電設施位置不能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進 行公示。嚴禁將臨時基建用電轉供給住宅用電戶使用。為防止爛尾樓轉供電現象的出現,應同時落實住宅小區的臨時基建供電方案和永久供電方案,對臨時基建用電 進行嚴格管理,供電企業可視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停止轉供電。
第十三條 受電設備裝置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產品技術標准,適合電網和用戶用電發展的需要,選用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維護方便、經濟適用、節能的設備和產品,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產品。
為確保安全生產,受電工程的技術標准及設備選型應符合江門供電營業區的電網運行要求以及規劃、建設、消防和環保等部門要求。結合江門實際,受電工程的設計標准不宜低於省電力行業協會制定的典型設計標准。
用戶應健全受電設備管理制度,制定運行管理規定,包括現場操作規定,設備日常巡視檢查規定,設備運行維護檢修規定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的檢驗、維護和消缺,確保設備健康。
第十四條 在供電企業擁有產權或維護管理的電氣設施(設備)上進行作業的,按國家規程規定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須經供電企業認定方為有效),嚴禁無票作業。
第十五條 受電工程施工單位應有施工組織方案(含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過程中應按市政要求設置圍欄和警告標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作業。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應隨時對受電工程作業現場進行抽查。當檢查發現有事故隱患的、無證上崗的或不按規程操作的,檢查人員應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要求施工單位糾正。
凡隱蔽工程部分,必須提出中間查驗,且中間查驗合格後才能進行後續工程施工。否則,供電企業不予對竣工工程查驗。
用戶受電工程施工、試驗完工後,應向供電企業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報告除條文規定的以外,還應包括: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驗收證明、試驗單位的承試資 質、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試驗設備的年檢合格證書;現場作業人員的作業證書;承裝(修、試)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監理資料。如有不符合規定 的,改正後予以檢驗,直至合格。
查驗時,要根據規劃、建設、環保和消防等部門的要求進行綜合查驗。
第十七條 供電單位要統籌安排受電工程接入電網時間,以減少停電對廣大用戶的影響。裝表接電業務由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增強社會公德和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共同維護本市電力設施,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人身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保證電力線廊道暢通,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規劃院基、建築房屋、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樹木,不得堆放穀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傾倒酸、鹼、鹽及其它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不得燒窯、燒荒。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中需開挖路面的,應事先知會供電企業,並採取安全措施,確保地下電纜管線不受損壞。
第二十二條 輸(配)電線路附近的建築工地應嚴格做好安全監護工作,在靠近導線側安裝嚴密的防護設施,懸掛警示牌,防止觸碰導線、桿塔而發生事故。
大型車輛、吊車、吊機在線路下通過或在線路附近進行搬運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預防措施,防止觸碰導線、桿塔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行駛在江河的船隻應嚴格按航道行駛,避免觸碰過河架空輸電線,不得在有過江電纜的河面上拋錨,船隻通過跨河電力線路時,應及早放下桅欄桿;機動車輛行駛或田間作業時,不得碰撞電桿和拉線。
第二十四條 有關管理機構或經營單位,應對本機構或本單位在電力高壓線經過的道路兩旁設置的各類廣告牌進行安全檢查,避免發生倒塌而損壞電力線路。不得以廣告牌等裝修物覆蓋低壓電力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力高壓線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蓋物和薄膜類物件應綁扎牢固,防止脫落後被風卷至導線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條 廣播線路、電訊網路線、電視天線等不得與電力線同桿架設或混線。為避免人身觸電、財產損壞等事故,已同桿架設者應拆除。通信線、廣播線和電力線進戶時要明顯分開。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輸電線路附近放風箏和航空模型等;在輸電線路附近售賣、飄放氫氣球或飄掛綵帶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拋擲物體。
(三)在距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500米以內的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四)靠近電桿挖坑或取土,在電桿上栓牲畜。
(五)在電力線路上掛曬衣物。
(六)攀爬、跨越電力設施的保護圍牆或遮欄。擅自攀爬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或安裝廣播喇叭。
(七)利用桿塔、拉線作重牽引地錨。
(八)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築道路。
第二十八條 嚴禁盜竊和破壞電力設施,危及電力安全運行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