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設單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十大禁令
一、嚴禁赤腳、穿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二、嚴禁一切人員在提升架、吊機的吊籃上落及要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三、嚴禁非專業人員私自開動任何施工機械及駁接、拆除電線、電器。
四、嚴禁在操作現場(包括在車間、工場)玩耍、吵鬧和從高空拋擲材料、工具、磚石及一切物資。
五、嚴禁土方工程的鑿岩取土及不按規定放坡或不加支撐的深基坑開挖施工。
六、嚴禁在不設欄桿或其它安全措施的高空作業和單表牆、磚牆上面行走。
七、嚴禁在未設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時進行上下交叉作業。
八、嚴禁帶小孩進入施工現場(包括車間、工場)作業。
九、嚴禁在高壓電源的危險區域進行冒險作業,不穿絕緣鞋進行機械操作,嚴禁用手直接提拿燈頭及電線移動照明。
十、嚴禁在有危險品、易燃品、木工棚場及現場倉庫吸煙、生火。
② 拜求《公路工程安全管理部門責任制度》。謝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強化激勵和自我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促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杜絕和減少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務於收費公路事業。
一、處長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並直接領導安全部門開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制度,定期檢查落實情況。
3、定期召開(每季度至少一次)會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4、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排落實技術措施經費,並組織力量保證計劃的實施。
5、組織制定和審定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貫徹執行。
6、定期檢查安全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並組織排除事故隱患,對各級管理人員進行一年一次的安全考核,做到職責明確,獎罰分明。
7、組織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8、組織好各收費站經常性的安全活動,推廣先進經驗,實施表彰獎勵和懲罰制度。
二、安全專職機構職責
1、協助領導組織推動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
2、匯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督促按期實現。
3、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或修改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章制度,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4、協助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經常地、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5、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分析、報告,按「三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並督促按期實現。
6、做好勞動保護工作,開展群眾監督檢查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三、各有關職能機構的職責
(一)工程養管科安全生產職責
1、在編制下達工程計劃時要同時編制下達安全與保護措施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時要同時檢查安全生產情況。
2、加強對各施工單位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崗位標准化作業,文明施工。
3、健全安全組織,強化安全機構,完善工作制度,每個施工現場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並充分發揮安全員的監督檢查作用。
4、抓好各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嚴禁違章指揮生產,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要首先保證安全。
5、做好施工現場的保通工作,確保各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暢通。
(二)財務科安全職責
按照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措施費用,並監督合理使用。
(三)辦公室安全職責
1、負責所有機械,動力設備,及安全裝置的管理,檢查和定期檢修,使其經常處於完好狀態。
2、教育司機嚴格執行車輛保養制度和交通規則,做到安全行駛。
3、對車輛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運行車輛技術狀態完好,參加車輛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切實搞好鍋爐房、配電室、監控室、車庫、食堂等重要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資的采購、運輸、儲存、發放的安全,防止發生爆炸、火災和中毒事故。
(四)組織人事、勞資、教育部門職責
1、協助安全技術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對上崗職工(包括臨時工)進行上崗前的培訓和安全技術教育,不合格者不準分配上崗。
2、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證》後方准上崗。
3、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注意勞逸結合,執行女工特殊保護規定。負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工作。
4、參與調查重大工傷及火災事故。
5、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工傷人員勞動鑒定以及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五)收費稽查科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票據管理規定,做好票據的安全存放。做到「三專」(專人、專房、專櫃)和「五防」(防火、防盜、防霉、防鼠、防丟)。
2、認真做好收費站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強保安人員的安全知識學習,在堵截沖卡車輛時,提高自我防範意識。
3、保安人員要注意對通行收費站超寬、超高車輛的引導,防止發生因超寬、超高引起碰、掛收費亭的事件。
4、收費站要加強收費亭票款的安全防範工作。隨時鎖好收費亭的門窗。未經站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出收費亭。
5、交接班時,保安和稽查要保護收費員的安全,以免票款發生意外。清點票款時,閑人不得進入財務室。
6、監控員要經常檢查設備的安全,消除隱患,做好錄像帶資料的安全存放,做到專人保管,造冊歸檔。對站區的錄像鏡頭,要定期檢查,防止損壞和丟失。
(六)保衛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規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2、開展防火、防爆技術知識教育,防止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3、對儲存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要害部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
4、參與重大工傷、火災、爆炸、交通事故、生產和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對破壞性事故和有嫌疑的事故要負責追查。
(七)工會組織職責
1、協助和督促行政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政策和各項規定,為搞好安全生產,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進行監督檢查工作。
2、協助和督促行政部門開展安全與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競賽。
3、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執行情況。
4、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有關部門落實防範措施。
5、參與勞動保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監督其貫徹執行情況。
6、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7、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工會報送有關安全與保護、傷亡事故情況報表。
(八)本制度於2009年9月10日討論通過,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
XX公路管理處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公路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關於嚴格落實公路工程質量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及部、省廳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進一步提高工程質量和使用壽命,補充完善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督促公路項目建設各方主體嚴格貫徹落實公路工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技術標准,依法履行工程合同,確保工程質量,預防和遏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特製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路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由省交通廳(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交通運輸部(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依據《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及附件《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進行鑒別認定。
第三條 公路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四條 本制度是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的補充部分。
第二章 質量安全事故管理責任劃分
第五條 質量安全事故管理責任劃分
5.1省收費公路管理處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負領導責任。
5.2省收費公路管理處主管領導對本單位的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並重點檢查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實情況:
(1)工程建設項目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
(2)按有關法律法規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測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3)設計變更程序符合省廳及處相關規定;
(4)按《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條件》設置現場管理機構;
(5)在開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質量監督手續;
(6)對存在的質量安全事故按程序進行調查、上報和處理。
5.3工程養管科科長、項目辦主任對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並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
(2)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質量崗位責任制;
(3)按合同對施工、監理及設計單位進行履約檢查,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並督促違約單位對違約行為進行及時糾正;
(4)按合同文件及相關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現場施工、監理及設計單位進行施工中的檢查考核,並對違約行為進行及時糾正。
(5)組織設計單位對施工及監理隊伍進行技術交底;組織參建單位對設計文件進行現場核查,並對設計文件中的缺陷進行及時糾正。
(6)對施工工序、監理程序進行檢查,並對違規行為作出懲處和糾正。
(7)組織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對設計變更按規定程序進行現場的核實審查和報批,並對其准確性負責。
(8)業主中心實驗室對施工質量進行抽檢,對施工及監理單位數據進行抽查核實,及時糾正檢查出的問題。
5.4項目辦管理人員是建設項目直接責任人,根據質量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對其負責的項目負有直接責任。
第三章 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事故追究
第六條 在公路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由於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不清、瀆職、工作責任心不強等責任過失而導致現場監理簽認至工程項目通車後兩年內的道路工程中和設計年限內的結構工程,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因構造物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時,依據本制度第5條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劃分予以相應處罰。
6.1因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在20萬元以下的質量缺陷時,根據第二章責任劃分范圍,給予相關人員扣發當月獎金和效益工資。
6.2因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50萬元的三級一般質量事故時,根據第二章責任劃分范圍:
工程養管科科長處罰1000元;
項目辦主任處罰1500元;
項目辦直接責任人:處罰2000元。
6.3因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150萬元的二級一般質量事故時,根據第二章責任劃分范圍:
分管領導處罰1000元;
工程養管科科長處罰2000元;
項目辦主任處罰3000元;
項目辦直接責任人處罰4000元。
6.4因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准,需要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300萬元的一級一般質量事故時,根據第二章責任劃分范圍:
處法定代表人處罰2000元;
處主管領導處罰3000元;
工程養管科科長處罰4000元;
項目辦主任處罰5000元;
項目辦直接責任人處罰6000元。
6.5因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瀆職、失職,造成工程倒塌、報廢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質量事故,及時報省交通廳、國務院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處理。
6.6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特大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的一級重大質量事故時,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處理。
6.7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或大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的二級重大質量事故時,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處理。
6.8造成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或中小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的三級重大質量事故時,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處理。
第七條 項目管理人員不按有關設計變更管理程序對工程變更、增做進行認真核實,工程變更數量與實際數量出現10%以上的偏差時,給予責任人:
(1)通報批評;
(2)處罰2000~6000元。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追究規定
第八條 在本單位承擔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中,由於勘察深度不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相關規定要求,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不完整、錯誤、不可靠,設計方案欠妥,計算成果有誤等責任過失,導致依據施工圖設計建設的公路項目通車後兩年內的道路工程、設計年限內的結構工程,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因構造物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時,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8.1由於勘察設計過失,造成質量缺陷時,給予: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勘察設計人員通報批評。並根據損失大小,扣除相應直接經濟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用。
8.2由於勘察設計失誤,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時,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處理。
第五章 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追究
第九條 由於施工單位所承擔的公路工程建設中,不按公路工程有關質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強制性技術標准以及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所采購的材料和設備不符合有關公路工程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及設計對材料、設備的要求。弄虛作假、偷工減料、謊編試驗檢測數據等不法行為導致工程項目通車後兩年內的道路工程、設計年限內的結構工程,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因構造物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時,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9.1因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在20萬元以下的質量缺陷時,給予:
項目部主要人員通報批評;
施工單位在合同期內無償返工至合格標准。
9.2因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50萬元的三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項目部主要人員通報批評;
施工單位在合同期內無償返工至合格標准,賠償直接損失費用的30%。
9.3因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150萬元的二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項目部主要人員通報批評,主要責任人清除出場;
施工單位在合同期內無償返工至合格標准,並處罰相應損失費用的25%。
9.4因施工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准,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300萬元的一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項目部主要人員通報批評,責任人清除出場;
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記入誠信登記,施工單位在合同期內無償返工至合格標准,並處罰直接損失費的20%。
9.5施工單位瀆職、失職等行為,造成工程倒塌、報廢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質量事故時,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主管安全監督部門處理並承擔傷亡人員家屬撫恤等善後處理費用,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等,建議政府主管部門降低或吊銷其施工資質。
第六章 監理單位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追究
第十條 監理單位在所承擔的公路工程監理項目中,未規范執行公路工程有關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強制性技術標准及監理合同。監理工作不到位等行為導致工程項目通車後兩年的道路工程、設計年限內的結構工程,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因構造物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時,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10.1因監理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較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在20萬元以下的質量缺陷時,給予:
直接責任人清除出場,賠償相應損失部分的監理費用。
10.2因監理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50萬元的三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總監通報批評,駐地監理通報批評,旁站及相關人員清除出場;
監理單位賠償相應損失部分監理費用。
10.3因監理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准,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150萬元的二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總監理工程師通報批評,駐地監理及負責人清除出場;
監理單位賠償相應損失部分監理費用的200%費用。
10.4因監理單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過失,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准,需加固補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300萬元的一級一般質量事故時,給予:
清除總監、駐地監理及相關責任人出場。
監理單位賠償相應損失部分監理費用的300%費用。
10.5因監理單位瀆職、失職,造成工程倒塌、報廢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質量事故時,應及時報告省交通廳、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處理。
本制度於2009年9月10日討論通過,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
以上是一份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③ 公路橋梁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涉及公路、橋梁安全生產的法律規章重要約束條件?
2007-07-30 09: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部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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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配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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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消原批准。
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有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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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部分: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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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造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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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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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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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建立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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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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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有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造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料、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出入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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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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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11-01起施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02-01起施行
《公路水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07-03-01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 076-95
《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