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主體結構不能分包是否合理
施工總承包企業被要求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目前在我國對施工總承包企業提出這一規定無疑是較高、較嚴的要求,對企業增強競爭力是有好處的,使其必須有某一方面的強項和特長來自己實施。但隨著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的推廣和發展,有能力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向這一模式轉變和發展,這一規定就不符合國際分工合作的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了。這是對我國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管理,盡快佔領國際國內市場的嚴重製約。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擔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由該規定可知:工程承包人不能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任務全部轉包或分包出去,必須至少有一部分工程要自行完成。這對工程總承包、設計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含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和勞務分包企業都提出了要求,都起約束作用。
由此可知,《合同法》的規定呼應了《建築法》對施工總承包的主體結構必須自行完成的規定。並且比建築法更原則,涵蓋面更大,可推演到工程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等企業中。而建築法的規定只是針對建築工程即主要指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將許多土木工程排除在規定以外了。這是一個法律規定的盲點。同時在對主體結構的理解上也多是以磚混結構、混凝土結構為基點,而把木結構、鋼結構等主體結構型式排除在規定之外了,如規定雖未明確,但在建築市場上各方主體都形成了認同默契,把主體鋼結構看成是專業工程不看作主體結構工程,就如同把主體結構工程不看作專業工程一樣都是錯誤的。人為的認識差距割裂了它們的關系,帶來了法律執行中的許多矛盾。例如按照建築法的這個規定,能完成主體鋼結構的企業,如果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它就能作為施工總承包方出現在建築市場上,但事實是鋼結構企業一直處於分包商地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鋼結構產業的發展。
② 主體結構不允許分包,那基礎呢,樁基礎基礎結構哪個不能分包
除了主體結構工程不允許分包,基礎屬於主體結構工程,不可以分包,其他的專業工程都可以分包,但是需要經過甲方的同意,方能分包。
③ 主體結構混凝土施工能夠分包嗎
我國的《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固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但是《建築法》並沒有明確指出主體結構的施工包括什麼,以前的專業分包可能包括幕牆、電梯、門窗這些專業的非主體結構的項目,但是現在又出現了很多更細分的專業,以主體結構混凝土施工為例,又會細分為模板工程、鋼筋工程、混凝土工程。
目前實際工程中,為了滿足《建築法》的要求,主體結構混凝土施工是不能整體分包的,但是可以進行專業的勞務分包,模板、鋼筋、混凝土等原材料都是總包單位采購,然後僱傭專業的勞務公司進行施工,總包單位派人在現場進行質量監督。而且,總包單位必須對主體結構的工程質量承擔全部責任。
④ 主體鋼結構施工是否允許專業分包
允許。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如果鋼結構不是主體結構工程,則可以作為專業分包與總承包簽訂合同。此外,還要看總合同和招標文件是怎樣規定的。
焊鉗工件短路時閉合電源開關或正在操作時拉開電源開關,開關起弧傷手;未戴個人防護用品焊接作業,電弧傷手傷眼或傷其他裸露皮膚。
(4)主體結構中的專業工程不能分包擴展閱讀:
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各項專業工程分包的總量超過承包人合同工程總量的30%的,或者專業工程分包管理費超過30%的(招標文件規定的稅費除外),這是底線,逾越底線均認定為違法分包。該辦法還強調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認定為違法分包。
專業分包條件下,總承包方履行的職責主要是專業分包項目(分部分項)施工過程、施工資料、進場材料設備質量狀況的監督檢查,即符合性管理;勞務分包管理,則是施工期間的全方位管理(提供臨設。
提供測量放線、施工技術和安全技術交底;檢查施工作業與交底的符合性;提供工程施工和防護材料和施工機具設備;組織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編制質量控制記錄,收集質量保證資料;編制竣工資料等),即實施性管理。
⑤ 鋼結構主體工程是不能分包的,那為什麼存在鋼結構施工專業資質的企業
鋼結構是屬於特例,鋼結構專業承包可以負責主體材料供應和鋼結構施工,且鋼結構可以進行勞務分包。原因是總承包企業大多數不僅沒有製造條件,他還沒有專業施工技術。但是說明一下,在一建中沒有說明鋼結構是特例,所以答題時不要考慮鋼結構分包的問題。
⑥ 建設部門備案合同中的主體工程(不可分包)具體是哪些工程(要求具體)
《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據建築法的規定房屋建築工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部分。
第一,在磚混結構中,主體結構是基礎\梁\圈樑\柱\構造柱\牆\樓梯\板\屋面板;第二,在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剪結構或框支結構工程中,主體結構是基礎\梁\板\柱\砼牆\樓梯工程。
僅供參考。
⑦ 市政工程裡面哪些是主體工程不能分包
主體工程的組成部分包括混凝土工程、砌體工程、鋼結構工程。
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7)主體結構中的專業工程不能分包擴展閱讀:
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都屬於市政工程范疇,比如常見的城市道路,橋梁,地鐵,比如與生活緊密相關的各種管線:雨水,污水,上水,中水,電力(紅線以外部分),電信,熱力,燃氣等,還有廣場,城市綠化等的建設,都屬於市政工程范疇。
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廠、站工程均應以工期定額為依據,確定施工工期。工期定額是加強市政工程建設管理,科學地制定工資和考核工期的依據。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以工期定額的工期為基礎確定合同工期,以保證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
⑧ 哪些「建築工程」不可以分包單位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其它分項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此,建築工程主體結構部分不可以分包給其它施工單位。
(8)主體結構中的專業工程不能分包擴展閱讀
主體結構工程是指在地基基礎之上,承擔、傳遞所有上部荷載,維護上部結構主體性和穩定性的承重結構系統體系,包括混凝土結構工程、砌體結構工程、鋼結構工程等。
磚混結構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是由豎向承重結構的牆、柱等採用磚或者砌塊砌築,橫向承重的梁、樓板、屋面板等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柱、構造柱、梁、圈樑、磚牆、樓梯、板。
框架、剪力牆、框剪或框支等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柱、梁、板、牆、樓梯和後砌的填充牆。其施工順序為:柱、牆鋼筋綁扎柱、牆模板施工梁、板、梯模板施工梁、板梯鋼筋綁扎、柱牆梁板混凝土澆築、填充牆砌築。
鋼結構廠房工程主體結構包括鋼柱、鋼梁、鋼屋架、彩鋼板牆等。鋼結構的牆也可以採用磚牆維護。
目前,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建築最多,主要包括鋼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和填充牆工程。
⑨ 主體結構不允許分包是怎樣理解的
主體結構就得自己干,如果自己幹不了那就說明單位根本不具備承攬該工程的能力,說明資質有問題。所以承包工程的單位主體部分是不能分包出去的。
建築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9)主體結構中的專業工程不能分包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
主體結構是基於地基基礎之上,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系的系統體系,它和地基基礎一起共同構成的建設工程完整的結構系統,是建設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礎,是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穩定、可靠的載體和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