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利工程土石方施工應注意哪些規定
一、質量控制:
⑴ 提高測量技術,將測量誤差減少到最小;
⑵ 採用合適的開挖施工方法:
⑶ 石方開挖不斷調整爆破方案,確保最佳的爆破效果:
⑷ 土石方邊坡開挖完成後及時支護,確保邊坡的穩定。
⑸ 堅決執行質量控制的「三檢」制度,實行質檢人員一票否決制;
⑹ 每班安排兩名技術員進行現場指導,嚴格控制各個工序施工過程的質量,做好現場施工記錄。
二、安全措施
⑴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制訂安全管理細則,實施安全過程式控制制,落實以專職安全員為主的基層安全生產責任制,重獎重罰,確保施工安全。
⑵ 土石方開挖工程施工前,做好安全培訓工作,做好進場教育與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在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與個人防護用品解決和落實後進場施工,對於各種防護設施和設備,在投入使用前,認真檢測,經確認完好後,再投入使用。
⑶ 施工區域設專職安全員,班組設現場安全員,負責日常施工現場安全工作,堅決制止施工過程中的違規操作,堅決消除安全隱患。
⑷ 執行「班前五分鍾安全講話」制度,要求各施工人員增加安全意識,提高安全自覺性,班後進行總結學習,吸取經驗教訓。嚴格按各項工序和有關安全措施施工,任何作業時杜絕麻痹大意,時刻提高警惕,保護自己和他人。
⑸ 保證施工道路的暢通,派專人進行養護,危險路段限速行駛,在危險地帶設置警示牌、標志牌,臨邊部位設置防護欄桿。
⑹ 加強工地的火工產品管理,現場火工產品的運輸、保管和使用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對火工材料的管理嚴格遵循爆破安全規程,堅決做到多餘的火工材料要及時退庫,做好材料的使用記錄。
⑺ 石方明挖爆破施工時,在爆破安全警戒區(350m范圍)由安全人員手持紅旗站崗進行警戒,警戒系統採取預報(撤離)、爆破、解除三種警報信號。
⑻ 在爆破作業時,嚴格按爆破設計和安全操作規范進行操作,起爆前及時清退施工區域額外人員及機械設備,對不能撤出和移動的設備、建築物要進行安全防護;同時採取控制爆破方法,調整爆破方向,使爆破震動和飛石得到有效控制。起爆人員置身於絕對安全的避炮處。
⑼ 嚴格控制排炮的開挖進尺及爆破葯量,減少爆破對圍岩的擾動。為了不出現意外,爆破點火必須由兩個炮工進行,並由專職安全員作好安全警戒工作。在開挖過程中,須對每一梯段爆破面進行噴錨支護後才能進行下一梯段施工。
⑽ 認真做好排水工作,在開挖開口線以外利用截水溝截住地表水,防止地表水滲入工作面;在開挖工作面設置排水溝將雨水、施工用水導出工作面以外,按設計要求做好排水孔將地下水導入排水溝。如果某個區段地下水活動強烈,岩壁出現連續性滲水,則必須在鑽孔爆破之前沿開挖邊線施工超前排水孔釋放地下水;只有在滲水變為非連續性滴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鑽孔爆破施工。
Ⅱ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技術交底
盡量寫具體點吧
Ⅲ 土方開挖工程的全過程
我給你一個土方開挖技術交底: 本技術交底內容適用於工業和民用建築物、構築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場地等土方工程。 1.主要機具 (1)挖土機械有:挖土機、推土機、鏟運機、自卸汽車等。 (2)一般機具有:鐵鍬(尖頭與平頭兩種)、手推車、小白線或20#鉛絲和2m鋼捲尺、坡度尺等。 2.作業條件 (1)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准水平樁及開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並辦完預檢手續。 (3)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並要合理安排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4)開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採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於開挖面0.5m,然後才能開挖。 (5)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施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時要加固或加寬等准備工作。 (6)選擇土方機械,應根據施工區域的地形與作業條件,土壤類別與厚度、總工程量和工期綜合考慮,以能發揮施工機械效率來確定,編好施工方案。 (7)施工區域運行路線的布置,應根據作業區域工作的大小機械性能、運距和地形起伏等情況加以確定。 (8)在機械施工無法作業的部位和修整邊坡坡度和清理均應配備人工進行。 3.操作工藝 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順序和坡度 →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修邊和清底 (1)坡度的確定: 1)在天然濕度的土壤中,開挖基礎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時,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a)密實、中密的砂土或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 (b)硬塑、可塑的輕亞粘土及亞粘土—1.25m; (c)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d)堅硬性粘土—2.0m。 2)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311的規定。 3)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挖土方邊坡坡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和邊坡高度,結合當地同類土體的穩定坡度值確定。如地質條件好、土(岩)質較均勻、高度在10m以內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按表1--312確定。 4)挖方經過不同類別土(岩)層或深度超過10m時,其邊坡可作成折線形或台階形。 項次 土的類別 邊坡坡度(高:寬) 坡頂無荷載 坡頂有靜載 坡頂有運載 1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2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 1:0.75 1:1.00 1:1.25 3 硬塑的輕亞粘土 1:0.67 1:0.75 1:1.00 4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 1:0.50 1:0.67 1:0.75 5 硬塑的亞粘土、粘土 1:0.33 1:0.50 1:0.67 6 老黃土 1:0.10 1:0.25 1:0.33 7 軟土(經井點降水後) 1:1.00 — — 註:當有成熟施工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各類土的挖方邊坡坡度 表1—312 項次 土的類別 邊坡坡度(高:寬) 1 砂土(不包括細砂、粉砂): 堅硬 1:1.25~1:1.5 1:0.75~1:1.00 2 一般粘性土; 硬塑 充填堅硬、硬塑粘性土 1:1.00~1:1.15 1:0.50~1:1.00 3 碎石類土: 充填砂土 1:1.00~1:1.50 註:當有成熟施工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2)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路線及開挖深度,然後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3)採用推土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一般應從兩端或頂端開始(縱向)推土,把土推向中部或頂端;暫時堆積,然後再橫向將土推離坑(槽)的兩側。 (4)採用鏟運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應縱向分行、分層按照坡度線向下鏟挖,但每層的中心地段應比兩邊稍高一些,以防積水。 (5)採用反鏟、拉鏟挖土機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其施工方法有兩種: 1)端頭挖土法:挖土機從坑(槽)或管溝的端頭,以倒退行駛的方法進行開挖。自卸汽車配置在挖土機的兩側裝運土。 2)側向挖土法:挖土機一面沿著坑(槽)邊或管溝的一側移動自卸汽車在另一側裝運土。 (6)挖土機沿挖方邊緣移動時,機械距離邊坡上緣的寬度不得小於基坑(槽)和管溝深度的1/2。如挖土深度超過5m時,應按專業性施工方案來確定。 (7)在開挖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槽壁和邊坡的狀態。深度大於1.5m時的基坑(槽)或管溝,根據土質情況,應作好支撐的准備,以防坍塌。 (8)開挖基坑(槽)和管溝,不得挖至設計標高以下,如不能准確地挖至設計地基標高時,可在設計標高以上暫留一層土不挖,以便在找平後,由人工挖出。 暫留土層:一般鏟運機、挖土機挖土時,為20cm左右;挖土機用反鏟、正鏟和拉鏟挖土時為30cm左右為宜。 (9)在機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應配合人工隨時進行挖掘,並用手推車把土方運到機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時挖走。 (10)修幫和清底。在距槽底設計標高50cm槽幫處,找出水平線,釘上小木橛,然後用人工將暫留土層挖走。同時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用小線或鉛絲),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准。以此修整槽邊,最後清除槽底土方。槽底修理鏟平後進行質量檢查驗收。 (11)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餘的土方,應一次運走,避免二次搬運。 (12)雨、冬期施工: 1)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分期完成。 2)雨期施工在開挖的基坑(槽 )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經常對邊坡、支撐、土堤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4)採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以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不小於30cm。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鬆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採取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措施。 4.質量標准 (1)保證項目 柱基、基坑、基槽、管溝和場地的基土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並嚴禁擾動。 (2)允許偏差項目(表1—313) 土方工程的挖方和場地平整允許偏差 表1—313 項次 項目 允許偏差(mm) 檢驗方法 1 表面標高 +0、-50 用水準儀檢查 2 長度、寬度 -0 由設計中心線向兩邊量,用經緯儀、拉線或尺量檢查 3 邊坡偏陡 不允許 坡度尺檢查 5.成品保護 (1)對定位標准樁、軸線引樁、標准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碰撞,也不得在龍門板上休息。並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標准樁和標准水準點應定期復測和檢查是否正確。 (2)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應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採取防護措施,並在施工中進行沉降或位移觀測。 (3)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並應及時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有地上或地下管線、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損壞管線,造成嚴重事故。 6.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1)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管溝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2)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後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果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30cm土層不挖,待做基礎時再挖。 (3)施工順序不合理:應嚴格按施工方案規定的施工順序進行開挖土方,應注意宜先從低處開挖,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4)施工機械下沉:施工時必須了解土質和地下水位情況。推土機、鏟土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m以上推鏟土;挖土機一般需在地下水位0.8m以上挖土,以防機械自身下沉。正鏟挖土機挖方的台階高度,不得超過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5)開挖尺寸不足,邊坡過陡: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和坡度,除應考慮結構尺寸要求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等所需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