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單位工程中分包工程驗收有何規定
單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後,分包單位應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自檢(,並 應按本標准規定的程序進行驗收。
驗收時,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
分包單位應將所分包工程的質量控制資料整理完整後,交總包單位,並應由總包單 位統一歸入工程竣工檔案。
2. 工程驗收合格後,專業分包人是否還對工程負責
不管工程有沒有驗收,分包隊伍都不對業主負責,沒有合同關系。所以,工程驗收合格後出現的質量問題,專業隊伍要不要負責,就看專業分包隊伍和承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條款了。
項目負責制就是以項目的策劃到實施的全過程為工作核心,以項目預期目標的實際完成情況為考核內容,根據考核結果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團隊予以評價和獎懲的一種管理模式,或可稱之為一種運行機制。
盡管推行項目負責制有著多方面的積極意義,但對多數出版社而言,如果將每一種圖書的出版都納入項目負責制的范疇,不僅會使日常業務工作變得煩瑣,增加管理成本,而且有可能使這一先進的管理模式失之過濫。因而,必須設定門檻,符合既定標準的出版工程才能予以立項。從另一方面看,立項標準的制定又必須實事求是,要從本社的實際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寬嚴適度。大體說,制定立項標准時應掌握以下原則:
1.為鼓勵創新,項目的選題最好來源於本社人員的自主策劃和自主開發,並在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如內容、體例、形式等)具有一定的創新性,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和較好的市場前景。
2.項目本身必須具有確定的可操作性和可監控性,在實施的過程中,各個環節應具有較大的創新空間和經營空間,便於項目團隊施展才能,能夠較充分地體現項目團隊的創造性勞動
工程項目負責制採用工程項目主管
。
3.立項項目應不限於新產品的開發,要提倡並鼓勵在對本社已有產品資源進行多方位整合的基礎上,對產品進行二次開發。
4.經可行性分析與論證,項目必須具有明確的社會效益目標(如獎項)或較高的經濟效益目標。
5.立項項目應包括但不限於已列入本社出版計劃的選題。
3. 分包單位竣工驗收報告需要幾方簽字
工程竣工的地基驗槽記錄、分部工程驗收記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需要五方簽字,其中五方為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等驗收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4. 專業分包的竣工驗收,只要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分包人交工之日。 這句話為什麼不對造價員習題集里
專業分包只是單位建築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驗收只是一個分部或者子分部的驗收,通常只要建設方代表、監理方總監及專業監理工程師、承包方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參加即可完成。專業分包的完成與否不能說明整個工程都完成了,工程實際中很少有整體竣工驗收沒有完成時就有專業分包已經完成了的。
5. 分包工程分項的竣工驗收需要發包人組織嗎
需要組織
《規范》第16.4.3條規定:「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標准,可由發包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間竣工並已辦理移交手續的單項工程,不再重復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是一項法律制度,《合同法》、《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竣工驗收已做了明確的規定。為了保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順利進行,必須遵循項目一次性基本特徵,按施工的客觀規律和竣工的先後順序進行竣工驗收。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實踐中,因承包的范圍不同,交工的形式也會有所不同。從承包人的角度看,交付竣工驗收,意味著項目經理部任務的完成,可以承擔新項目。工程交付竣工驗收一般按三種情況分別進行:
1.單位工程(或專業:工程)竣工驗收
以單位工程或某專業工程內容為對象,獨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達到竣工條件後,承包人可單獨進行交工,發包人根據竣工驗收的依據和標准,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組織竣工驗收,比較靈活地適應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按照現行建設工程項目劃分標准,單位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有獨立的施工圖紙,承包人施工完畢,徵得發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約定的,可進行分階段驗收。這種驗收方式,在一些較大型的、群體式的、技術較復雜的建設工程中比較普遍地存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建設工程領域利用外資或合作搞建設的會越來越多,採用國際慣例的做法也會日益增多。分段驗收或中間驗收的做法也符合國際慣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的質量,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系統目標的實現。我國近幾年來也借鑒了國際上的一些經驗和做法,修訂了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增加了中間交工的條款。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l「通用條款」32.6款規定:「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4款辦理」。
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雙方一旦約定了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如群體工程中,哪個(些)單位工程先行交工,再如公路工程的哪個合同段先行交工等,則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分階段的竣工驗收。
2.單項工程竣工驗收
指在一個總體建設項目中,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車間,已按設計圖紙規定的工程內容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報驗單」經簽認後,應向發包人發出「交付竣工驗收通知書」,說明工程完工情況,竣工驗收准備情況,設備無負荷單機試車情況,具體約定交付竣工驗收的有關事宜。
對於投標競爭承包的單項工程施工項目,則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仍由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交工通知書請予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前,承包人要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全部竣工資料並完成現場竣工驗收的准備工作,明確提出交工要求,發包人應按約定的程序及時組織正式驗收。對於工業設備安裝工程的竣工驗收,則要根據設備技術規范說明書和單機試車方案,逐級進行設備的試運行。驗收合格後應簽署設備安裝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
3.全部工程竣工驗收
指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並已符合竣工驗收標准,應由發包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檔案部門進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一般是在單位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上進行。對已經交付竣工驗收的單位工程(中間交工)或單項工程並已辦理了移交手續的,原則上不再重復辦理驗收手續,但應將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作為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附件加以說明。
對一個建設項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驗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驗收基礎工作已在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中進行。實際上,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大多由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主要是為竣工驗收創造必要的條件。
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審查建設工程的各個環節驗收情況;聽取各有關單位(設計、施工、監理等)的工作報告;審閱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情況;實地察驗工程並對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質量、試車情況等做綜合全面評價。承包人作為建設工程的承包(施工)主體,應全過程參加有關的工程竣工驗收。
6. 分包工程的竣工時間是以分包工程的竣工時間來確定還是以整個工程的竣工時間來確定
一般情況下以雙方簽定的合同來定,如果沒有合同的話,以分包工程的竣工時間來定,而不應以整個工程的竣工時間來定。
7. 分包單位如何填寫竣工驗收單
分包公司承保了某個項目的單位工程,竣工後「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由總包填寫還是分包填寫,施工單位蓋章的地方是蓋總包的章還是分包的章?==工程竣工的驗收,肯定是總包。
工程竣工驗收單和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是一張單子嗎?==不是。
8. 關於分包工程驗收的程序問題
所有正規工程驗收都不能低於三方人員(施工方,監理,甲方),分包工程驗收是由分包方,總承包方和甲方或監理還有相關單位驗收,施工方自己驗收只能算驗前自檢或自評。
9. 分包工程其中一個專業工程可以單獨申請竣工驗收么
不能,比如樁基礎是分包的,但是竣工驗收是要等這棟房子完成後才能一起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