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水利工程上建設的交通橋梁管理職責劃分
職責劃分主要看產權歸屬,存在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公路(含橋梁)在水利樞紐內的場內公路一般屬水利樞紐管理部門;二是在場外的進場公路(含橋梁)專為樞紐服務且地方未予接收,產權仍屬樞紐管理部門的,公路的管養職責也就屬樞紐管理部門。三是進場公路與國、省、縣道重合時,該段公路除作為水利工程對外交通功能外,還承擔相應等級公路的交通功能,對這種情形,大都由水利投資建成後移交出去,由交通部門的公路管理段進行管養,當然,在管養資金有缺口時,也可能需要水利部門給予一定資金支持。具體細節了解不多,只能按一般情況來說,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B. 我國現行水利工程管理法規有哪些,越詳細越好,謝啦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31號)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2008年4月9日)
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水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水利部令第24號 2005.7.8
水利部關於修改或廢止部分水行政許可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水利部令第25號 2005.7.8
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辦法》(2011.12.2)
關於開展2012年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審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辦公廳辦水保函【2012】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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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新).
1.貴州花溪磊庄部隊轉業到貴州水利部門兵渣吳林,大毒梟直系親屬吳林家族中,賣淫嫖娼離異的;吸毒販毒 斃命的; 不贍養老人, 群渣家族成員公眾場合拿磚拿棍扯住頭發血淋淋廝打的;小偷小摸行竊的;設局下套 詐騙人的; 腦膜炎腦殘家族性標志的典型人物聲名狼藉的;這就是群渣中魁首,吃著人血饅頭的施陰謀,設置 圈套,坑蒙拐騙欺詐嫖吸販幫凶吳林,低素質劣品德的「特殊身份」吳林身邊的人和事,披著「軍人幹部」 外衣,陰險的兩面人性,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不能正己,何以正人? 作為我黨鮮明的正能量共產黨員 旗號,兵渣吳林不配!典型就在身邊,要弘揚正能量,由身邊人說身邊事,用身邊事衡量身邊人!
2.貴州花溪磊庄部隊轉業到貴州水利部門兵痞吳林,素質太差,品德太壞。虛偽的外表滲透了卑鄙, 暗箱操作著寡廉鮮恥的蠅營狗苟的群渣,不擇手段的小丑演繹著坑蒙拐騙偷詐騙吸販精彩的「故事」, 披著「黨員」的外衣隱藏著操縱販毒團伙「作惡的行跡」,這樣的逆社會人性的兵渣,大毒梟家中的吳林, 危害社會的主謀,吃著人血饅頭的陰謀家,難道還怕被戳破?還怕被公之於眾?
3.貴州花溪磊庄部隊轉業到水利部門的兵渣吳林,陰險的人渣,詭計多端,包藏禍心,素質太差,品德太壞。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吳林這個綠頭蒼蠅身邊裹的一層一層臭味相投的蛆,這群骯臟的蛆不知羞恥,不知所謂! 社會渣滓!吳林是群渣中的魁首,眾蛆中綠頭蒼蠅!做著禍害家庭,危害社會的事情!吳林是寡婦堆香品, 極品!社會渣滓,做人一輩子,人品做底子!
D.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是否適用於鐵路、公路、水利等工程
關於這個問題,要從國務院組織框架大處來看。國務院下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交通運輸部等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最新文本是《住建部(2018)31號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很明顯,鐵路、公路、水利有自己的對應的垂直領導,可以不執行這個文件。但國務院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室應根據條例制定各部相應的危大清單。當然,水利部和交通運輸部應該根據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即使沒制定,作為施工單位,你肯定是建築施工企業!肯定是屬於住建部、省建設廳管,也肯定是要執行的。所以,如果你是業主,肯定是要執行國務院安全生產條例、但可以不執行《危大...辦法》。但作為施工單位,你不光屬於業主管,自己公司還屬於住建部建設廳、建設局管,你說你執行不執行?所以,答案是:水利部、交通運輸部下面的業主可以不執行,但施工單位,不能說不執行!只是說在現實中,聽業主的准沒錯!
E. 水利工程項目部管理條例及規章制度
必須從開工到竣工對工程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嚴格實行三檢制...工人之間的互檢和專職檢驗人員的專檢相結合的一種檢驗制度。這種三結合的...
F. 請問,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中提到「築壩攔漢」,「攔漢」是什麼意思
如你確認引用的「築壩攔漢」這幾個字沒錯,那麼「攔漢」是指築大壩截攔漢水、漢江或漢河
G. 與水利工程管理有關的規范,標准有哪些
以下法律、法規及規范均適用於水利工程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招標投標法》
《合同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
《水利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農田排水工程技術規范》、
《灌溉與排水工程技術管理規程》SL/T246-1999
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民辦公助」專項資金管理試點辦法》
水庫工程管理通則
水閘工程管理通則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
灌區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定員試行標准》
《關於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職責劃分的若干規定》。
《關於修好管好小型水庫的幾項規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水辦〔2005〕480號)
國家檔案局、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的《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檔發〔2006〕2號)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水辦〔2008〕366號。
H.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於國家所有的灘
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
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
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
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築物兩側及其他建築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外緣線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
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
邊緣向外量起,乾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築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
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
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
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
站、渠道、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
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毀壞。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
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
續,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
第十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
他建築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河流
走勢,不得填堵和佔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
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
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
,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許可權,嚴
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
要。
第十七條 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
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於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
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按照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
,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
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准、流域規劃和防洪
工程狀況,制定防禦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
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
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禦洪水方案和調
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
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
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
據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及
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毀壞通訊、報汛線路、台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監測設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
、采礦、採石、鑽探、挖築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
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
築物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河灘造地
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台設置有礙安全
管理的建築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
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
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准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後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
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
措施,並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
、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並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清除,並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