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於國家所有的灘
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
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
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
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築物兩側及其他建築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外緣線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
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
邊緣向外量起,乾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築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
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
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
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
站、渠道、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
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毀壞。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
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
續,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
第十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
他建築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河流
走勢,不得填堵和佔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
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
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
,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許可權,嚴
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
要。
第十七條 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
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於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
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按照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
,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
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准、流域規劃和防洪
工程狀況,制定防禦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
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
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禦洪水方案和調
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
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
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
據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及
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毀壞通訊、報汛線路、台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監測設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
、采礦、採石、鑽探、挖築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
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
築物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河灘造地
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台設置有礙安全
管理的建築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
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
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准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後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
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
措施,並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
、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並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清除,並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
⑵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有哪些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有:
1.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米。
2.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3.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⑶ 四川省河道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七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必須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條 計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建設項目時,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應當事先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建設單位需要對已批準的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條 因整治河道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一條 城市、集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灘地。城市、集鎮規劃的臨河界限,根據河道整治規劃和河道管護范圍,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劃定。城鎮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建設規劃時,應按河道管理許可權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二條 嚴禁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開口、埋設管道、暗涵。因特殊原因確需破堤開口、埋設管道、暗涵的,須事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批准,並按要求及時修復堤防;新建設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市(地、州)、縣(市、區)以河道為邊界的,以及跨市(地、州)縣(市、區)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河道主管機關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⑷ 四川省河道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河道管理與保護
第十四條 河道管理范圍:有堤防或護岸的河道。為兩岸堤防或護岸之間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護岸及護堤地、護岸地;無堤防的河道的按批準的河道規劃范圍確定;尚未批准規劃的河道可按歷史最高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劃定。
第十五條 護堤地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的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規定范圍劃定:
(一)保護城鎮或一萬畝以上(含一萬畝,下同)農田的堤防,護堤地自背水坡腳延伸十至二十米;
(二)保護一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護堤自背水坡腳延伸五至十米。
現有堤防尚未劃定護堤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第十六條 保護重要工礦企業的城鎮的護岸,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護岸地。護岸地范圍為:自護岸頂端延伸不超過十米。
第十七條 劃定的護堤地、護岸地,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不變,但應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防洪安全管理;國家專門徵用作為護堤地、護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機關管理使用,並按規定辦理土地確權手續。
第十八條 河道堤防、護岸工程管理實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護相結合的原則。
保護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成立河道專管機構,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保護一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當地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群眾管護組織,進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維護、檢查和管理。
第十九條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填堵、佔用、拆毀。
第二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為家庭自用的除外;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一條 在跨河橋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圍內,禁止攔河築壩,圍墾造田、採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設施。
(一)鐵路橋橋長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內;橋長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內:橋長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內。
(二)大型公路橋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內。
第二十二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域內土地權屬不變。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確需從事上述活動,應當徵得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⑸ 四川省水利廳關丁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
有水利部發的,各省也是根據水利部轉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