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項目法人
編輯
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
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有關資料
的真實、准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
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並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2]
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監測單位
編輯
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
第十二條
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准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並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
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施工單位
編輯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第二十二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監督管理
編輯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准;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准,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後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事故處理
編輯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准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附則
編輯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報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㈡ 如何加強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
在工程建設階段,安全問題直接影響到工程質量與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如近年來,有許多工地因施工人員的一小小的煙頭而引起大火,導致工程質量大受影響;因施工人員不系安全帶而發生墜落事件等。加強安管理是施工企業的第一等大事。
1、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監督網路,堅持以項目第一責任人為核心的安全委員會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制定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
2、安全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貫穿整個生產全過程,覆蓋工程項目部的所有人員。因施工人員的流動性大的特點,特別要對新進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3、安全檢查
施工企業根據工程特點選擇經常性安全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檢查等方式,通過檢查,發現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從而採取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產。
㈢ 水利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有哪些要求
一、施工道路及交通
1 .施工生產區內機動車輛臨時道路應符合道路縱坡不宜大於 8 % ,進人基坑等特殊部位的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縱坡不得超過 15 % ;道路最小轉變半徑不得小於 15m ;路面寬度不得小於施工車輛寬度的 1.5 倍,且雙車道路面寬度不宜窄於 7 . 0m ,單車道不宜窄於 4 . 0m 。單車道應在可視范圍內設有會車位置等要求。
2 .施工現場臨時性橋梁,應根據橋梁的用途、承重載荷和相應技術規范進行設計修建,並符合寬度應不小於施工車輛最大寬度的 1 . 5 倍;人行道寬度應不小於 1 . 0m ,並應設置防護欄桿等要求。
3 .施工現場架設臨時性跨越溝槽的便橋和邊坡棧橋,應符合以下要求:
( 1 )基礎穩固、平坦暢通;
( 2 )人行便橋、棧橋寬度不得小於 1.2m ;
( 3 )手推車便橋、棧橋寬度不得小於 1 . 5m;
( 4 )機動翻斗車便橋、棧橋,應根據荷載進行設計施工,其最小寬度不得小於 2 . 5m ;
( 5 )設有防護欄桿。
4 .施工現場工作面、固定生產設備及設施處所等應設置人行通道,並符合寬度不小於0.6m等要求。
二、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
1 .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工作地點雜訊聲級衛生限值應符合表 2 F313061 一 1 的規定。
生產性雜訊聲級衛生限值 表 2F313061 一 1
日接觸雜訊時間( h )
衛生限值〔 dB ( A ) ]
日接觸雜訊時間( h )
衛生限值〔 dB ( A ) ]
3 .粉塵、毒物、雜訊、輻射等定期監測可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實施,也可委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粉塵作業區至少每季度測定一次粉塵濃度,作業區濃度嚴重超標應及時監測;並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
( 2 )毒物作業點至少每半年測定一次,濃度超過最高允許濃度的測點應及時測定,直至濃度降至最高允許濃度以卞;
( 3 )雜訊作業點至少每季度測定一次 A 聲級,每半年進行一次頻譜分析;
㈣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 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並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准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並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 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第二十二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准;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准,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後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准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報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outhcn.com/law/fzzt/ninefljd/nineflfgqw/200509230546.htm
㈤ 一般水利工程建設現場安全工作會議主要有哪些
A類企業主要負責人
B類項目負責人
C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水利工程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水利工程建設也越來越多。而在水利工程建設當中現場安全管理一直是施工管理的重點和難點,而水利工程施工的復雜性和環境的復雜性也給現場安全管理帶來了許多可變因素,增加了施工管理的難度。
㈥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現場常見安全事故是什麼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現場常見安全事故是:
1、施工中土石塌方和結構坍塌安全事故。
2、特種設備或施工機械安全事故。
3、施工圍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場地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發生的各種重大質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設發生的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等時間。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現場常見安全事故對策:
1、搞好安全教育,從提高安全施工的意識思想
要想實現安全生產,提高企業上下員工的安全施工意識是關鍵。有關領導、管理人員應將安全生產放在各項工作之前進行考慮。搞好技術人員和一線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將安全納入到主要考核標准。在確定工程質量、工期、施工安全上的關繫上,一定要在確定施工安全的基礎上,來保證施工質量和工期,杜絕為了趕工期、趕進度而降低施工安全要求的情況發生,決不拿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去換所謂的效益。對於不同的工人和不同的項目、不同的環節採用不同的安全培訓方式,以適應安全生產的需要。要讓進入生產現場的每一個人懂得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技巧,了解相應的安全生產法規。對於特殊崗位的安全生產人員,一定要有國家頒發的相應上崗證。對於施工現場中不按相應生產法律法規指揮的管理人員要給予嚴厲處罰;對於違規違章操作的員工一律停工。
2、配備安全檢查儀器和裝備
水利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越來越高,過去普遍採用的安全檢查方法,已不適用,對大型起重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對漏電保護器的檢測,不能只靠看看、說說,要用加測設備和儀器,用檢測出來的數據來說話。在導流洞、井道、坑道的施工方面,對有毒化學氣體的檢測中,不能靠眼睛看、鼻子聞,同樣要拿出監測數據,用數據說話。對地基處理中的化學物品中的毒性也要用專業的設備進行監測,施工企業缺乏其中一些專業設備,從而導致其中的一些安全隱患無法預知,就不用說對隱患採取預防措施了。
3、加強現場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是安全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安全事故發生的發生點,因此,應嚴格按照生產規定,安全施工生產。同時應建立健全各種管理責任制和抽查制度,機械設備是否按照相關安全生產規定運行,加強安全生產紀律檢查,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用電制度,防火措施等。嚴禁非專業人員從事專業工作,嚴禁無證上崗,嚴禁閑雜人員進行高空作業,以免各種意外傷害的發生。抓好生產關鍵點,防止因工種更換、工序交替、作業交付等原因給安全施工帶來安全隱患。嚴禁將施工材料亂堆亂放,尤其是一些易燃易爆物品。總之加強巡視監督,實時控製作業現場狀態,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4、加強安全生產培訓
人是施工的主體,一切安全事故的發生幾乎都與人有關,一切的安全措施都要由人去落實,因此,要加強施工人員及管理人員的素質,加強對他們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消除違規操作習慣,從而減少安全事件發生的概率。同時應定時、定期、分批的組織相關的領導人員、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做到讓每個人都熟知自己所屬單位的法律法規制度。同時,對一線施工人員要加強安全技術培訓,使施工人員都能掌握本工種的安全生產技巧和相關技術操作規程。並且要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考核。
5、加強對重點施工部位的控制
加強對重點施工對象和施工工序的控制。加強導流洞和引水洞的襯砌施工;圍堰築堤施工;高空懸挑部位施工;土石爆破施工和深基坑開挖的支護施工等重點施工部位的布控。對於施工工序的監控包括:大體積的混凝土澆築,鋼筋焊接加工,腳手架工程,材料、構配件的吊裝運輸等。對於以上兩個關鍵問題,必須落實專門人員進行盯崗,保證各項安全制度和措施的切實落實,並且落實檢查制度,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從而保證施工安全。
總結:沒有安全就沒有企業效益,沒有安全就沒有員工小家和企業大家的安定,企業也就沒有社會信譽。只有參與水利工程施工的每一個人都重視安全生產,都負起責任來,在完善水利工程安全施工制度和規定的基礎上,加強自身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努力學習各種安全生產知識和技巧,並加大安全生產監督力度,加強現場管理。安全生產就一定能夠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