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道路工程質量量化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觀感質量量化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改革竣前檢查工程觀感質量的評價方式,提高建築工程觀感質量,根據國家《建築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准》(GB/T50375-2006)、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規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觀感質量,是指對一些不便用數據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澤、整體協調性、局部做法及使用方便等質量項目,由有資格的人員通過目測、體驗或輔以必要的量測,根據檢查項目的總體情況,綜合對其外在質量給出的評價。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觀感質量量化評價,是指建築工程在完成裝飾裝修、屋面、安裝等分部後,對工程外在有關檢查項目質量滿足規定要求的程度用數據表示出來,按各項目所佔工程量的大小及影響整體能力重要程度,分別對各檢查項目的外在質量規定所佔比例分值。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質量監督機構對企業申報竣前檢查的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所實施的量化評價。企業自檢和有施工合同約定情況下的工程驗收,亦可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量化評價
第四條 評價范圍與選點
(一)范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裝工程。
(二)選點要求:室外散水、台階、外牆面和屋面全數檢查;室內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套(間)抽查10%,但不應少於3套(間);樓梯、踏步按每層梯段為一處,抽查總處數的10%,但不少於3處;過道按10延長米,但不少於3處;禮堂、廠房等大間按兩軸線為1間,但不少於3間。
第五條 量化評價方法
(一)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量化評價:在各檢查項目分別量化評價的基礎上,通過加權平均方式得出單位(子單位)工程量化評價分值。
(二)檢查項目量化評價:檢查項目應根據各項目內檢查點的觀感狀況得出檢查項目量化評價分值。
(三)檢查點的評價:檢查點按觀感「好」、「一般」、「差」給出評價。
第六條 量化評價分值的確定
(一)單位(子單位)工程量化分值: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量化評價總分值為100分,按檢查項目進行分配,其中裝飾裝修工程的權重值為65分,屋面工程的權重值為10分,安裝工程的權重值為25分。單位(子單位)工程量化評價得分為裝飾裝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裝工程觀感質量評分累加。各檢查項目分值分配與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量化評分詳見附件《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量化評價表》。
(二)檢查項目量化評價分值:檢查點為「好」達到90%(含)以上,其餘檢查點為「一般」的,取100%的標准分值;檢查點為「好」達到80%(含)以上但不足90%,其餘檢查點為「一般」的,取90%的標准分值;檢查點為「好」達到50%(含)以上但不足80%,其餘檢查點為「一般」的,取80%的標准分值;檢查點為「好」達到30%(含)以上但不足50%,檢查點為「差」低於20%(含20%)但不影響安全和使用功能,其餘檢查點為「一般」的,取70%的標准分值;其他情況下則取0%的標准分值。
第七條 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的評價結論分為A、B、C三級:
A級:量化評價得分高於85分(含);
B級:量化評價得分高於70分(含),低於85分;
C級:量化評價得分低於70分或單位(子單位)工程存在一票否決項;
凡檢查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判為工程存在一票否決項:
1、外牆面滲漏;
2、衛生間地面滲漏;
3、屋面滲漏;
4、門窗滲漏;
5、欄桿、安全玻璃設置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條文;
6、室內凈高、凈開間超過最大負偏差、級差。
7、管道安裝存在滲漏;
8、風口、風閥安裝影響消防安全;
9、電氣線路敷設存在裸線、插座迴路串聯現象。
第三章 觀感質量量化評價與工程質量驗收
第八條 企業組織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時,應嚴格執行國家新的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系列標准,並對驗收結論負責。
第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對企業申報竣前檢查的單位(子單位)工程實施觀感質量量化評價。首次評價為初檢,存在問題經整改後的重新評價為復檢。
第十條 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前檢查觀感質量量化評價結論為C級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企業應對工程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後重新申報評價,復檢觀感質量量化評價應在相應表格內註明。
第四章 觀感質量量化評價與企業考核、評獎工程申報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建立年度竣前檢查工程質量量化評價台帳,工程竣前檢查小組將《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量化評價表》各項內容填寫完畢且簽字齊全後交工程監督員存檔。
第十二條 實行量化評價結果與企業年終考核掛鉤制度,具體指標是:
α; β
竣工工程總個數指企業年度內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竣工的工程總數。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每年指標α≥30%;甲級監理企業、本市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外地入青特級施工總承包企業每年指標α≥40%;乙級監理企業、本市二級施工總承包、其他外地入青施工總承包企業每年指標α≥30%;丙級監理企業、本市三級施工總承包每年指標α≥20%。
(二)企業應對同意申報竣前檢查的工程的外觀質量進行嚴格把關,每年度內指標β≤5%且初檢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量化評價C級工程數量不得超過二個。
(三)對未完成上述(一)、(二)款指標的企業,年終不得評為質量管理先進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青島市建築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對企業進行相應扣分。
第十三條 凡申報各類質量獎項的工程,觀感質量評價原則上應達到A級,其中申報「泰山杯」獎的工程,觀感質量原則上初檢得分不得低於86分;申報「魯班」獎的工程,觀感質量原則上初檢得分不得低於88分。當不同單位(子單位)工程得分相同時,優先推薦檢查項目不存在零分項、主要檢查項目標准分值在90%以上的工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五市三區質量監督機構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竣前檢查工程質量量化評價台帳報市建管局質監站辦公室。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⑵ 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章節目錄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公路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建立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貸款以及其它投資方式建設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橋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護、排水和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質量,是指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以及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對建設公路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設項目的質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根據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的許可權,代表交通主管部門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具體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六條公路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全面負責,監理單位控制,設計、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公路工程建設各方必須按有關規定向質監機構報告公路工程質量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質監機構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七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工程項目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工程技術方面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公路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八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建立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三級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年度工程質量檢查制度。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組織公路工程質量檢查工作,公布檢查結果,對在公路工程質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嚴禁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將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轉包,嚴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且不得二次分包。設計和監理合同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須經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批准。
分包單位必須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全部工程質量向建設單位負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並在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設立,並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質量崗位責任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根據公路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確定合理標段、合理工期、合理造價,並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通過項目招投標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測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並應分別鑒定合同,實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各項工程和材料的質量標准和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三條承擔工程項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隸屬於同一管理單位,設計單位不得承擔本單位設計工程項目的監理任務,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參加工程投標。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質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程完工後,應由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依照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法章、技術標准、規范和合同文件,組織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開工前應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應及時組織交工驗收,並作好竣工驗收的准備工作。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加強檔案管理,所有建設項目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必須按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的勘測設計(含優化設計)任務,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承擔設計工作的資格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編制、復核、審核、會簽和批准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並對公路工程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計文件的編制應該符合有關公路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准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並符合結構安全要求;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要求,並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四)設計文件必須保證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綜合要求;
(五)設計文件選用的材料、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性能及技術標准,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但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條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開工前作好設計文件的交底工作;歸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項目,設計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派駐設計代表,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解決設計的有關問題。
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按資質、資信等級確定的業務范圍參加投標,承攬工程施工任務,並接受質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的規定,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並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施工質量保證體系,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指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建立工地實驗室,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自檢、互檢和交接檢工作。對交付監理簽認的工程,要落實質量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並保護現場接受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竣工的公路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有關公路工程標准及設計文件要求,並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必須是經工商注冊並持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或資信登記的專職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必須接受質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監理質量控制體系及監理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監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監理任務和監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現場派駐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和設備。
監理工程上崗必須持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其他監理人員上崗,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具有公正、有效開展監理業務的能力和責任。
第二十九條監理單位應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審查實驗工程施工工藝,批准特殊技術措施和特殊工藝;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准、要求的實施;糾正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為;提出或審查設計變更;進行工程質量檢測,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和工程驗收。 第三十條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單位,承擔相應的材料和設備質量責任,其所采購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公路工程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全部符合設計對材料、設備的要求。
凡用於公路工程項目的材料和設備,均應按規定進行檢查。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第三十一條工程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正常采購工作。
第三十二條由建設單位按合同規定指定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對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施工單位有權拒絕使用。檢驗意見不一致時,由質監機構仲裁。
第三十三條在材料、設備的采購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計量標准,按照有關施工技術規范進行。 第三十四條公路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項目,均應由質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質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質監機構負責檢查、監督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負責對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在資質允許范圍內從事的公路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質監機構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並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糾正影響公路工程質量的建設行為。
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質監機構應按公路工程檢驗評定標准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鑒定。未經鑒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組織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質監機構應具有相應的監督、檢測條件和能力。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項目進行檢測。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是全國最終檢測數據;各省級質監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行業的最終檢測數據。 第三十九條對在工程質量檢查和中發現問題和公路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應嚴肅處理。
對責任單位予以警告、罰款或對設計、施工單位停止1-2年資信登記,對監理單位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建設項目分別給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撥付建設資金)、扣減中央對當年公路建設計劃投資的5-10%的處罰。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罰款、並應追究有關主管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一)造成工程質量低劣或發生質量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從事工程建設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交工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未按有關規定和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一條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罰款、停止資信登記1-2年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質監機構監督的;
(三)設計文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四)未按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施工的;
(五)未按合同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不執行工藝要求,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隱蔽工程缺陷不及時報告的;
(八)經質監機構認定工程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條檢測單位偽造檢驗報告或偽造檢驗結論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吊銷檢測資質。
第四十三條對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質監機構,由授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或上一級質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消授權並進行改組。
從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或裁決,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予罰款的,罰款限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實施。 第四十六條公路建設質量管理實行質量舉報和事故報告制度,《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見附件。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⑶ 市政道路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市政道路工程項目與日俱增,市政道路工程是城市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道路對於一個城市是不可缺少的,其意義不僅僅局限於使用價值層面,它是一個城市的形象,是城市賴以生存的基礎,直接反映了城市的管理水平,道路工程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影響的不只是道路的正常使用,還關乎著社會穩定,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⑷ 我要農村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和農村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如:河南省的:
:《河南省農村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試行)
為加強農村公路項目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部《縣際及農村公路改造工程實施意見》、《關於2005年農村公路建設的實施意見》、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的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河南省農村公路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納入全省農村公路建設規劃之內,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國債)資金、中央專項資金、交通規費、國內外貸款、地方財政撥款建設,及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捐資建設的縣道、鄉道、村道項目全部適用本規定。
一、責任主體
各市、縣、鄉人民政府分別作為縣道、鄉道、村道建設的主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領導,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認真抓好農村公路建設工作。各市、縣農村公路建設第一責任人為分管副市長、縣長,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負全部責任。各市、縣交通部門分別是縣道、鄉道和村道的直接責任單位,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二、建設標准和技術要求
縣道、鄉道一般採用三級或三級以上公路標准,重要縣道採用二級公路標准。路面結構一般採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選用水泥穩定類、石灰穩定類、石灰工業廢渣穩定類、級配碎(礫)石、填隙碎石等類型基層,水泥、石灰穩定細粒土不得用作二級及以下公路高級路面的基層;充分利用舊路資源改擴建,完善防護排水設施,做好道路綠化工作。
村道採用四級公路標准。路面結構一般採用瀝青混合料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砂石料豐富地區宜採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因地制宜選用穩固耐水基層;充分利用舊路資源改擴建,適當修築防護排水設施,做好道路綠化工作。
村道項目的施工圖簡易設計由縣(市、區)交通公路部門組織有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設計。
村道項目建設按照《河南省農村公路村道工程建設指導性原則和技術要求》執行。
三、項目招投標
項目法人應按照《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進行項目招投標,做到應招盡招,市、縣交通主管部門做好監督工作,保證招投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透明。
縣道、鄉道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採取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施工單位;勘察、設計、監理單價合同在3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招標方式確定勘察、設計、監理單位。
村道項目,採取將多個項目打捆後以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施工單位;當項目合同估算價低於招標限額時,採取議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也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願的前提下,由村委會組織,經村民充分討論,自願投工投勞修建。
四、參建單位的資質要求
對縣道、鄉道項目:要求設計單位資質公路工程必須達到丙級以上,大橋以上橋梁工作必須達到乙級以上;施工單位資質公路工程必須達到三級以上,大橋以上橋梁工程必須達到二級以上;監理單位資質公路工程必須達到丙級以上,大橋以上橋梁工作必須達到乙級以上。
對村道項目:參建單位的資質要求由省轄市交通部門制定,以能夠與其承擔的設計、監理、施工任務相適應為宜。
五、質量管理和監督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理、監督覆蓋率必須達到100%,認真落實「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四級質量保證體系。
縣道、鄉道項目,由市級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工程質量監督;項目法人要建立相應的工程管理機構,成立質量管理組,管理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活動,及時檢查、處理參建各方的質量管理不規范行為;社會專業監理單位以合同方式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理;施工單位要建立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對原材料、工序、分項工程進行各項自檢。
村道項目,在市級質量監督機構指導下由縣級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工程質量監督;項目法人組織由接受公路工程培訓、掌握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質量管理組,對項目進行管理;由縣交通公路部門作為監理單位,對本轄區工程進行質量監理,或有條件時採取社會專業監理單位以合同方式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理;施工單位不具有質量檢測能力時,可委託具有相應試驗資質的機構對原材料、工序、分項工程進行質量檢驗。
市、縣交通部門應根據農村公路項目的規模、等級制定相應的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設計文件、相應技術規范和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等為工作依據,加強重點部位、重點工序質量監督檢查,有效規范參建單位和人員的質量行為。
市、縣交通部門應根據農村公路項目的規模、等級制定相應的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設計文件、相應技術規范和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等為工作依據,加強重點部位、重點工序質量監督檢查,有效規范參建單位和人員的質量行為。
市縣交通公路部門要監督項目法人按批準的建設規模、技術標准組織施工,加大對村道項目的技術指導,保證工程質量。
農村公路項目實行「路基、路面基層、路面面層」三階段質量驗收制度,控制各階段工程質量。各市交通部門應根據農村公路項目建設的不同性質、項目大小制定相應的三階段質量驗收實施細則。縣道、鄉道項目,由市級交通部門負責三階段質量驗收;村道項目,由縣級交通部門負責三階段質量驗收。
加強技術檔案管理。各參檢單位要做好技術資料的編制、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對上報申請文件、批復文件、設計圖、招投標書、合同書、開工報告、質量檢驗單、質量評定單、工程款申請支付書、驗收鑒定證書等技術資料要分門別類裝訂成冊,在竣(交)工驗收前上報交通部門。參建各方要存檔備查。
省實行農村公路督導員制度,派出督導工作組對全省農村公路項目的質量、進度、資金等進行督導。
在全省實行義務監督員制度,由省、市、縣(市、區)有關部門人員擔任義務監督員,發揮其監督作用。對村道項目,在各項目所在地行政村村民中選擇一些熱心公益事業、有責任心、原則性強的黨員、村民擔任義務質量檢查員,縣(市、區)交通公路部門對義務檢查員進行集中培訓、印發技術手冊。
六、工程驗收和質量要求
農村公路項目交、竣工驗收合並進行。
縣道、鄉道、村道項目由項目法人申請,市交通部門組織竣(交)工驗收,省交通部門按不少於10%比例抽查,並對驗收成果予以確認。
各市農村公路項目工程合格率必須達到100%,優良率必須達到80%以上。對工程質量達不到以上要求、忽視工程質量管理、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市,給予通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七、責任制度
建立健全並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質量責任制、質量責任終身負責制、工程質量鑒定製、質量舉報制和公開公示制等制度。交通部門要按照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和程序,監督、指導項目法人全過程的質量工作,做好行業管理;對違背以上制度、造成質量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通報並嚴肅處理。
明確職責,嚴格執行質量責任追究制。項目法人對整個工程質量負總責,設計單位負設計直接責任,施工單位依照合同負施工直接責任,監理單位依照合同負監理直接責任,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負具體監督責任。
附件2:河南省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規定(試行)
為保證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實施質量,規范農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根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2004年3號令),結合河南省農村公路實際,制定本規定。
農村公路項目交、竣工驗收可合並進行。國債、世行貸款項目按有關規定進行竣(交)工驗收。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真實和科學。
一、縣、鄉公路項目的驗收。
(一)驗收的依據是:
1.下達的工程年度建設計劃;
2.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
3.核備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批示文件;
5.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技術標准、規范、規程及國家、省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驗收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項目必須按設計圖紙全部完成;
2.施工、監理資料齊全;
3.已完成工程決算並通過審計;
4.工程質量必須自評合格。
(三)驗收辦法按照(交公路發〔2004〕446號)的規定進行。
二、村村通項目的驗收
(一)驗收的依據是:
1.下達的工程年度建設計劃;
2.簡易設計的批復;
3.開工報告。
(二)驗收必須具備的條件:
1.工程項目必須按設計圖紙全部完成;
2.施工、監理資料齊全;
3.已完成工程決算並通過審計;
4.工程質量必須自評合格。
(三)驗收的程序:
1.建設項目符合以上條件後,建設單位向市交通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2.市交通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報告後,應及時檢查驗收的工程和文件,對符合驗收條件的應及時組織驗收。
3. 市交通部門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竣(交)工驗收;驗收委員會由市交通部門、建設單位、接管養護、質量監督、設計等單位的代表組成。
4.通過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由竣(交)工驗收委員會議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主管部門發文確認。質量監督機構依據竣工驗收結論對參建單位簽發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
5.《竣(交)工驗收報告》報送省交通部門、省交通部門按不少於10%的比例抽查,並對驗收成果予以確認。
(四)工程質量評定辦法:
工程實體檢測以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及頻率為基礎,按下面項目的得分之和為本項目工程的得分。得分大於或等於90分,質量等級為優良;得分大於或等於75分,小於90分,質量等級為合格;小於70分為不合格。
水泥混凝土路面實測項目及評定要求和分值見附件2:附表1。
瀝青路面實測項目及評定要求和分值見附件2:附表2。
(五)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1.包括各項目的計劃、設計、招標、施工、驗收等資料;
2.有專門的人員管理村村通項目的檔案;
3.有專門的地方保存村村通項目的檔案;
當年下達的「村村通」計劃項目必須當年完成,各市必須於11月底前驗收完成並將全市「村村通」項目的執行及驗收情況報省交通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