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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關於水利工程質量管理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和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機構受水利部的委託負責本流域由流域機構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水利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
建設各方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七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採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提高工程質量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第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條 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設立,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方可承擔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質量法規、規范情況的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十二條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准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後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可委託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採用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測。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是全國
水利系統的最終檢測。各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
第三章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實行合同管理。在合
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准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第四章 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范圍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准,嚴格履行監理合同。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項目要求。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一般監理人員上崗要經過崗前培訓。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指導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准、要求的實施;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章 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並應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
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准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第二十七條 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准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並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對大中型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
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六章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並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進行轉包。對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並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分包必須經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認可。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理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式控制制。
第三十四條 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並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 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准及設計文件要求,並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七章 建築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條 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於工程。
第三十七條 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 建築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要求;
(四)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
證書。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於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條 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
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嚴肅處理。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或收繳資質證書;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
有關規定,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第四十三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通
報批評或其它紀律處理。
(一)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已完工程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或階段
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
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八)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換負責人或撤銷授權並進行機構改組。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淺議小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
縣(區)以下(簡稱基層)水利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工程多以小型為主,參與建設的各方資質較低或根本無資質,許多工程由村或農民自營,工程質量管理常常不被重視,其做法多數欠妥。雖然這類工程單項規模小,但總體數量多,我們也不可忽視其質量。
水利工程質量是對水利工程「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安全」是指工程滿足運行穩定,「適用」是指工程滿足使用功能,「經濟」是指工程投入的費用較少,「美觀」是指工程形象符合美學要求。
1.國家的有關規定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的管理,控制工程質量、工期、造價,提高經濟效益,國家自八十年代中期起,先後出台了一系列針對大中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的改革措施,已顯示出較強的優越性和生命力,其核心內容可歸納為:
1.1工程建設質量分工負責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部門監督。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監理、設計、施工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
1.2注重科技進步和質量管理
有關工程建設的單位都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採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
1.3工程建設實行招投標制
大中型水利工程以及配套和附屬工程,要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地方小型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 基層水利常見的問題
基層水利部門是實施小型水利工程的主體,肩負的任務既虛又實,常見存在的問題有:
2.1技術力量單薄業務水平偏低
設計或監理工作多由縣(區)級以上相應單位負責,基層水利人員從思想上有了靠山並產生了惰性,致使整體技術水平徘徊不前,有的還出現下降趨勢。
另一方面,基層水利技術人員從事上傳下達等事物性工作較多,沒有或很少有時間進行深造,技術水平提高的速度慢,更缺乏深層次的實踐經驗,難於承擔有一定深度的工作。
2.2技術資質不具備多種職能融一身
設計單位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監理單位依照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的監理任務。
基層水利部門管理范圍窄、級別低、直接面向農村,其職能不單純是行政管理,技術服務也是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兼有設計、監理、施工、政府監督等多種職能,但一般不具備相應資質。
2.3設計施工不規范因陋就簡意識濃
小型水利工程立項很少組織可行性論證,工程建設常常不合理或不規范。國家或水利部已經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規范,但很多水利基層單位和個人並沒有掌握並付諸實施。小型水利工程多以民辦公助為主,建設資金較為緊張,存在能省則省、因陋就簡的意識。
基層水利技術人員由於缺乏足夠的建築學知識和藝術訓練,往往只注重功能的需求而甚少涉及藝術和美觀的需要,使得大部分水利建築給人們的印象是粗老本重。
2.4監控措施不完善檢測手段太落後
多數基層水利部門沒有建立起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也沒有行之有效的質量監控措施,有的甚至從思想意識上就根本沒有這根弦,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也就在所難免了。
對小型工程施工質量的監控多停留在目測上,憑直觀印象下結論,很少有先進的監測設備、儀器,更缺乏監測人才,在實施質量監控活動時沒有強有力的說服力。
3.幾點建議
鑒於基層水利部門的現狀,短期內在縣(區)內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水利設計、水利監理單位也有難度,但實行全面質量管理是大勢所趨,不能含糊,小型水利工程也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全程質量監控工作。
3.1開發人力資源培養行家裡手
高度重視基層水利行業整體人力資源的開發。要有計劃、按步驟地選拔人才去深造,以適應崗位需要和市場需求;鼓勵職工在職學習,不斷提高整體素質,使基層水利人力資源切實得到保值和增值。
對縣(區)現有水利技術人員進行適當分工,明確每個人的業務主攻方向,盡早造就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資源管理、地質及地下水、水行政執法、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行家裡手,並能統攬全局,承擔起相應的工作。同時,加強對鄉鎮水利技術人員的培訓,並向其做好技術交底工作,使他們也能獨當一面。
3.2加強質量教育建立保證體系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要加強對全體水利職工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培訓,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國家興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前要組織專家審查論證,我們在小型工程立項時也應組織專家進行技術方案討論,及時彌補設計中的不足,將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
俗話說「麻雀雖小,五臟俱全」,質量管理決不能因小而不為。如果因陋就簡,雖然一次投入較少,但將來的運行費用高,使用壽命短,結果並不節省投資,反而有可能勞民傷財。
縣(區)級水利部門需要綜合監督、設計、監理、施工等多種職能,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自己的質量保證體系。工程設計要符合國家及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規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准制度。在工程施工時,做好「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工作,用經濟手段制約建設各方,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優質的目的。
3.3改進監控方法提高檢測水平
為了提高質量檢測水平,需購置必要的檢驗、測試儀器和設備,對工程所用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全面檢查或抽樣檢查。通過實測、實量、實敲、實彈等手段,獲得准確、客觀、公正的監控數據。該好就好,該孬就孬,增加質量監控的說服力和威懾力,減少或避免工程質量評價中的錯誤、糾紛和矛盾,減少「人情工程」、「關系工程」的弊端。
首先,嚴把材料、設備的進貨關。批量購置的材料、設備等,要根據國家、部頒技術標准先檢測後使用,不合格的不使用。
其次,加強施工質量監測。對重點工序和部位,設置質量監控重點;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嚴格監控施工質量;技術人員在施工現場要做到「腿勤、手勤、眼勤、嘴勤」。
3.4注重美學研究營造景觀工程
水利工程與其它建築工程一樣,要注重美學研究與景觀設計,這將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人類已經從原始水利階段、工程經濟水利階段進入生態經濟水利階段,水工建築物的建設必須與維護生態和保護環境相協調。
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飛速發展的現代社會中,各種建築越來越多地開始注意視角效果,水利建築也不應該例外,其外表形態應成為人類美學的載體。
3.5進行科學管理確保永續利用
要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作為一門科學來對待,注重向管理要效益,扭轉重建輕管的局面。建後形成的小型水利資產要及時移交給有關單位和個人,向他們頒發產權或使用權證書,採取專業管護、拍賣經營、個人承包等形式,以便形成切實有效、適合當地社會情況和不同工程類型的運行管護模式,使新老水利工程都進入良性運行軌道。
4.結語
水利工程質量包括「安全、適用、經濟、美觀」四個方面,只有四者全優,才是真正的優質工程,小型水利工程也必須遵照執行。
上級對水利工程質量管理的要求越來越細、越來越嚴,而基層水利技術現狀遠遠不適應形勢的變化。
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包括「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縱向」即自始至終(全過程),「橫向」即全面覆蓋(大、中、小型),小型水利也不例外。
小型水利工程須從項目的論證、設計、建設、監理、管理等環節抓起,做好質量全程監控工作。
基層水利部門多數集監督、設計、監理、施工等職能於一體,應注重開發人力資源、加強質量教育、提高檢測水平、搞好建後管護等,建立起適合自身情況的質量保證體系。
㈢ 水利工程什麼叫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實行 「設計、施工保證,監理控制,質量監督站監督,項目法人負總責」 的質量管理體系。 是不是很別扭 ! 質量就應是設計、施工單位負責。設計負設計方案、圖紙、施工質量控制指標的責任;施工單位對實施中的質量負主要責任。
㈣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的目的和作用是什麼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作用:
是質量監督,質量檢查和質量評定,驗收的重要手段。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目的:
是工程質量評定,質量糾紛評判,進行質量事故處理,改進工程質量和工程驗收的重要依據。
㈤ 水利工程質量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的水利工程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和國民用水用電以及防洪工程等都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這前提必須是水利工程修建完成以後,所有的工程質量標准都是檢驗合格的,否則如果水利工程發生了什麼意外的話,會釀成重大的安全事故,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水利工程質量標準是怎樣的?
一、水利工程質量標準是怎樣的?
為加強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統一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方法,使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工作標准化、規范化,特製定本規程。水利水電工程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優劣,不僅影響工程效益的發揮,而且直接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利水電工程涉及專業眾多,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過程繁復,必須統一施工質量檢驗評定方法,因此制定本辦法。(註:斜體字為條文說明,為了更直觀,移置於對應條目後。以下均同)
本規程適用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及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參照執行。
1、壩高30m以上的水利樞紐工程
2、4級以上的堤防工程
3、總裝機10mw以上的水電站
4、小型水閘工程。
本規程適用范圍是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及部分規模雖小但失事後影響較大的小型工程的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其它小型工程可參照本標準的規定,由項目法人組織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研究,提出其施工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辦法,上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條文中「壩高30m以上」
含30m,「4級以上」含4級,「10mw以上」含10mw。)4級堤防:防洪標准
㈥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它的水利工程質量涵義是什麼
滿足水利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功能要求、經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