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於國家所有的灘
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
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
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
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築物兩側及其他建築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外緣線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
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
邊緣向外量起,乾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築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
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
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
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
站、渠道、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
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毀壞。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
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
續,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
第十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
他建築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河流
走勢,不得填堵和佔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
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
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
,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許可權,嚴
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
要。
第十七條 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
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於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
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按照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
,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
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准、流域規劃和防洪
工程狀況,制定防禦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
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
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禦洪水方案和調
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
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
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
據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及
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毀壞通訊、報汛線路、台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監測設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
、采礦、採石、鑽探、挖築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
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
築物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河灘造地
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台設置有礙安全
管理的建築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
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
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准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後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
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
措施,並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
、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並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清除,並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
『貳』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有哪些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有:
1.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米。
2.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3.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叄』 怎樣保護水資源
1、大力發展綠化,增加森林面積涵養水源。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有便器水箱近4000萬套和大量的其它衛生器具,每年因馬桶水箱漏水損失水量上億立方米。
『肆』 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的第四章 水利工程保護
國有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標准,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一)保護農田5萬畝以上的圩堤,其管理范圍為迎水面堤腳外30—50米(水平距離,下同),背水面距堤腳外(其中險段為壓浸台腳外)不少於30米;在堤內外的管理范圍邊緣各延伸80—200米為保護范圍。
(二)水庫庫區設計洪水位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大壩兩端周邊和下游壩腳外,大型水庫不少於100米,中型水庫不少於50米(非主要副壩可適當減少),水電站大壩兩端、下游壩腳外,廠房周邊不少於50米,溢洪道、泄水閘兩側各10—20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邊緣外延100-500米為保護范圍。
(三)大型水閘上下遊河道各200—500米、左右邊墩翼牆外50—200米,中型水閘上下遊河道各100—250米、左右邊墩翼牆外25—100米,大型泵房及進出水池口外50米,中型泵房及進出水池口外30—50米為上述工程的管理范圍。以上工程根據實際需要劃定保護范圍。
(四)5萬畝以上灌區的干支渠的設計開挖邊線或者堤腳外設計邊坡1—5米(邊山渠道開挖線外5—10米),渠道配套的建築物邊線外5—10米為管理范圍。渠道根據實際需要劃定保護范圍。
(五)其他圩堤、小型水庫、涵閘、泵站、5萬畝以下灌區渠道工程等,可參照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標准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水利工程經營管理者依照前款規定報請縣級人民政府劃定。
城市規劃區內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劃定。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方案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的書面決定。
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工程竣工後,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因建設需要,並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利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拆除的費用和損失補償費用。
因建設需要,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設施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責任單位負責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繳納開發補償費。開發補償費應當專項用於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開發項目和灌排技術設備更新改造。 除執行防汛搶險、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的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輛在堤頂、壩頂及水閘工作橋上通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禁行標志。
確需利用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兼做公路的,須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路通車後,由公路管理單位負責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維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利工程狀況提出車輛限制通行的要求。因公路維護不善等原因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暫停通車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單位應當負責修復,消除安全隱患。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行洪、排澇的河道和渠道內設置影響行洪和輸水的障礙物或者種植林木和高稈作物;
(二)傾倒、堆放影響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運行的廢棄物;
(三)開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墳、採石、取土、開采地下資源;
(四)在水庫內築壩攔汊或者填占水庫;
(五)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
(六)其他影響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運行的行為。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開展爆破、採石、取土等活動的,必須採取保護措施,確保水利工程的運行和安全,並報經有管轄權的設區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
『伍』 水利工程維護養護過程中常見的病害及處理的方法有哪些
裂縫:
(1)土壩或土堤的非滑動性裂縫可採用翻鬆夯壓灌土封口、開挖回填和灌漿等處理方法;
(2)堆石壩的縱向裂縫採用向裂縫內填充砂石或碎石的方法;斜牆或心牆的橫向裂縫則在開挖清除後用原材料回填進行修復。
滲漏:
(1)裂縫漏水,先進行導滲,在進行裂縫處理;
(2)若屬其他原因,如施工質量差、大面積散滲和伸縮縫滲漏等,應按照規范要求,進行方案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由專業施工隊伍進行處理。
護坡損壞:
(1)臨時性保護措施有砂袋壓蓋、拋石壓蓋等。臨時處理趨於穩定後,採取填補翻修、加混凝土蓋面或框格加固的方法進行處理;
(2)混凝土結構物、漿砌塊石體發生松動
脫落後,首先清除松動和破碎部分,沖洗干凈,再用混凝土或砂漿和塊石重新填(砌)築。
土壩(堤)的蟻害治理:
(1)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白蟻危害普查,對已發現的蟻患及時採取滅治措施阻止蔓延;
(2)每年春秋兩季採用滅蟻靈或挖穴取巢辦法滅殺白蟻,最後對蟻穴、蟻道進行灌漿封堵,以免留下滲漏通道。
『陸』 保護水資源的措施
一、積極推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益。
1、是嚴格用水管理。依法推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對建設項目取水、用水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強化取水許可審批,從源頭上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按照國務院批復的分水方案,在黃河流域實行了取水總量控制。全國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了用水定額,實行計劃用水。
2、是加強農業節水。1998年以來,各級財政投入資金200多億元,社會和農民投入600多億元,重點開展灌區節水改造,發展節水農業。全國建設600個節水增產重點縣和1000多個節水示範項目,節水灌溉面積已達到3.2億畝,形成300多億立方米的年節水能力,新增糧食綜合生產能力400多億公斤。建立了近300個旱作節水農業示範基地,在近3億畝農田中推廣非工程節水技術措施。全國農田灌溉面積畝均用水量從1993年的529立方米降至2003年的430立方米。
3、是推進工業和城市節水。出台了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有關政策,原國家經貿委、水利部等六部委於2000年10月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工業節水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了工業節水的目標和具體政策措施。先後發布了兩批《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節水技術、設備(產品)目錄》,禁止引進高耗水、高污染工業項目,鼓勵發展節水高效、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升級換代,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由1998年的55%提高到2002年的62%。全國各城市加快了城鎮供水管網改造,積極推廣使用節水器具,開展了各類節水示範區建設,城市年節水量約38億立方米。
4、是深化水價改革。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聯合頒布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完善了水價的形成機制和管理手段。2003年全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達到每立方米3.3分,比1991年提高2.3倍,促進了節約用水,供水成本得到一定補償。城市供水初步實現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轉變。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征水資源費,60多個城市實行階梯式水價,300多個城市開征污水處理費。
5、是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水利部在甘肅張掖、四川綿陽、遼寧大連、陝西西安開展了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開展了94個省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張掖市通過積極探索,形成了「總量控制、定額管理、以水定產(地)、配水到戶、公眾參與、水量交易、水票流轉、城鄉一體」的節水型社會建設運行機制和體制,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推廣各項節水技術,提高了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幅度削減了用水量,完成了黑河分水任務,實現了當地經濟增長和促進下游生態修復的雙贏。
二、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工作力度,修復生態環境。
1、是加強水污染防治。「九五」以來,國家大力調整產業結構,推進清潔生產,淘汰關閉浪費水資源、污染水環境的小企業,僅淮河流域1994年以來就先後關停了近5000家污染嚴重的小企業和生產線。組織開展了「三河三湖」、三峽庫區、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區及東線工程沿線、北京市、環渤海等重點流域、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國共設置了760多個監測斷面,組成了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網,建成了117個水質自動監測站,實現了監測數據實時傳輸。在重點流域、敏感水域初步建立了環境應急體系,提高了對突發性污染事件的應變能力。到2003年底,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安排的工程項目已完成32%,全國污水處理總能力達到6626萬立方米/日,城鎮污水處理率為42.3%。在經濟快速增長、人口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重點流域水質急劇惡化的勢頭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2、是強化水資源保護。全國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水法》規定批准實施了水功能區管理制度,七大流域和部分省份按照水功能區定期公布水資源質量狀況報告。核定了三峽庫區、黃河幹流、淮河流域、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沿線及中線水源區等水域納污能力和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完成了全國入河排污口普查,加強了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組織淮河等流域水污染聯防,開展淮河水質監測預報、閘壩防污調度等工作。
3、是採取積極措施,修復生態環境。從1999年起,對黃河流域實施水資源統一調度,在連續5年來水偏枯的情況下,實現幹流不斷流。國務院批復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規劃》、《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綜合治理規劃》,這兩個規劃實施以來取得顯著成效。黑河連續幾年向下游輸水,乾涸多年的終端湖泊東居延海出現了36平方公里的水面。我國最大的內陸河塔里木河,斷流20多年的下遊河道,從2001年起恢復過流,尾閭台特瑪湖水域面積最大達200多平方公里,兩岸大片胡楊林復甦,兩大沙漠中間的綠色走廊重現生機。實施引江(長江)濟太(太湖)工程,緩解了太湖流域生態環境急劇惡化的趨勢。組織實施了南四湖應急生態補水、扎龍濕地補水、引察(察爾森水庫)濟向(向海濕地)、引岳(岳城水庫)濟淀(白洋淀)等水資源調配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態和社會效益。組織開展了全國牧區水利、小水電代燃料、黃土高原淤地壩等工程建設,加強了水土保持工作,鞏固了退耕還林成果。啟動了全國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強化了對地下水的保護和超采區的治理。濟南市停涌多年的趵突泉實現復涌。蘇錫常等超采區實現全面禁采,地下水位開始止降回升,地面沉降速率顯著降低。
三、優化配置水資源,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1、是農村飲水解困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困難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00年,國家啟動了全國農村飲水解困項目。5年來,中央安排國債資金98億元,地方各級政府配套和農民自籌資金90多億元,累計解決了5700多萬人的飲水困難,提前完成「十五」計劃中解決農村人口飲水困難的任務。人民群眾把這項工程稱為「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2、是加強了水資源配置和防洪減災工程建設。國務院批准實施了南水北調工程總體規劃,南水北調東線、中線一期工程已開工建設。國家「十五」計劃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相繼開工建設。完成了甘肅引大入秦、青海黑泉水庫、四川大橋水庫、寧夏扶貧揚黃等一大批西部地區重點水利工程,新增供水能力500億立方米。全國年供水能力達到近6000億立方米。1998年以來,加強了以大江大河堤防為重點的防洪體系建設,長江干堤加固基本實現預定目標,全面加快了淮河災後重建工作和治淮骨幹工程建設,黃河和其他大江大河大湖重要堤防、重點海堤、清淤疏浚等項目建設進展順利。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第一批1191座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
3、是加強流域、區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調度。依據《水法》,進一步明確了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職能。各地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深化水管理體制改革,北京、上海、黑龍江、海南實現了涉水事務的統一管理。先後9次實施引黃濟津,2次實施從山西、河北向北京集中輸水等應急措施,保障了連續5年乾旱的京、津地區供水安全。針對近年來乾旱缺水的嚴峻形勢,各地加強了水資源統一調配和抗旱工作,保證了群眾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的正常用水,維護了社會穩定。
4、是加大了非傳統水源開發利用力度。2003年全國工業循環冷卻海水利用量達330億立方米,海水淡化年產量1130萬立方米。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回用量每年達6億立方米。北方和西北缺水地區普遍加強了雨水集蓄利用。按照人水和諧的理念,積極探索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的轉變,通過完善防洪和抗旱調度方案,科學調度,運用河道、窪淀蓄滯洪水,開發利用洪水資源,回灌地下水。
拓展資料:
全球淡水資源不僅短缺而且地區分布極不平衡。按地區分布,巴西、俄羅斯、加拿大、中國、美國、印度尼西亞、印度、哥倫比亞和剛果9個國家的淡水資源佔了世界淡水資源的60%。約佔世界人口總數40%的80個國家和地區約15億人口淡水不足,其中26個國家約3億人極度缺水。更可怕的是,預計到2025年,世界上缺水人口將增長一倍,40個國家和地區將面臨淡水匱乏。我國人口眾多,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國,雖然我國也是水資源大國,但人均淡水資源只佔世界人均淡水資源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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