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09版《水利水電工程標准施工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第6條內容是什麼
6.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1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後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准。
6.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佔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並承擔相應費用。
6.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6.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於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於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6.4.2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
❷ 水利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是適用水利部的還是建設部的
自然是適用於水利工程項目,不適用於工民建的項目。
❸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 和招標文件示範文本》 GF-2000-0208 第48.2條(3)款的理解
我特意看了示範文本,根據48.1條規定,業主是要求你全部機械器具投保的,所以業主只承擔其已投保但保險公司未賠付的部分。
但你可以從未投保設備的原因上找找,如是不是臨時業主或監理要求增加的施工機具,趕進度增加的機具,增加工程量增加的機具,未來得及投保,這樣勉強可以歸入發包人原因。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1)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向發包人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投保的工程項目及其保險金額在簽訂協議書時由雙方協商確定。
(2)承包人應以承包人的名義投保施工設備險,投保項目及其保險金額由承包人根據其配備的施工設備狀況自行確定,但承包人應充分估計主要施工設備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災害造成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對工程的影響。
(3)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期限及其保險責任范圍為:
1)從承包人進點至頒發工程移交證書期間,除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2)在保修期內,由於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❹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五條開標時間、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工作人員至少有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時,應當檢查其密封性,進行登記並提供回執。已收投標文件應妥善保管,開標前不得開啟。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拒收。
第四十六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出席開標會議。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出席開標會議。
第四十七條開標人員應當在開標前檢查出席開標會議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文件或者授權代表人有關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在指定的登記表上簽名報到。
第四十八條開標一般按照《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九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拒絕或者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達;
(三)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者印鑒);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文件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涉及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
(六)投標文件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編制;
(七)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沒有確定的報價說明;
(八)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文件中含有虛假資料;
(十)投標人名稱與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一條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實行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主動提出迴避並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代理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在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關系;
(四)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過程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四條評標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並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的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准與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和響應性評定;
(七)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的算術錯誤進行更正;
(八)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與方法對有效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九)評標委員會聽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陳述;
(十)經評標委員會討論,並經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十一)投標人對需書面澄清的問題, 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後,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評標委員會;
(十二)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與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橫向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在全體成員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在評標報告上簽字。若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並由其本人簽字,方可作為評標報告附件。
第五十五條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對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的評價;
(三)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的評價;
(四)對資源配置的評價;
(五)對監理大綱的評價;
(六)對投標報價的評價;
(七)評標標准和方法;
(八)評審結果及推薦順序;
(九)廢標情況說明;
(十)問題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十一)其它說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改變投標文件提出的主要監理人員、監理大綱和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遵循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中標人應當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
第六十條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投標價格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自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招標人一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六十二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延長服務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三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十六條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六十七條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向他人轉讓。
第六十八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在確定中標人後15日之內,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書面總結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標前招標准備情況;
(二)開標記錄;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確定;
(五)附件:招標文件。
第七十條由於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照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