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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變更新增單價確定

發布時間:2021-08-16 00:37:43

㈠ 4、工程變更的單價確定有幾種方法各是什麼

工程變更的單價確定有幾種方法:
A、工程量清單內單價 B、合同內規定的單價計算方法C、國家、部、省 市級機構頒布的概預算定額及價格參考書D、參考預算及實際支出證明協商單價E、計日工法。

㈡ 如何確定變更工程單價工程清單內的單價,合同內規定的單價計算方法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 )是這樣規定的:
4.7 工程價款調整
4.7.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7.2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4.7.3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 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4.7.4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
4.7.6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7.8 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已經確認。
4.7.9 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公路工程變更中如何確定變更單價

1)總承包對業主的變更工程費用以最終結算為准,結算辦法依照《施工總承包補充協議》相關條款執行,中期支付以暫定清單單價為依據,若清單中沒有相同或相近的工程項目單價可套用的變更工程單價,由業主、監理、總包三方協調確定;
2)總承包對承包人的變更半價的確定根據施工招標文件有關條款確定。變更做人的原則為:中標工程量清單有相同項目或相近項目單價且估價合理,可套用此單價;若清單中單價估價不合理不能套用,或既無相同項目亦無相近項目單價可套用,則承包人需編制單價分析表,由總包、監理、承包人三方協商而定,暫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採用暫定單價作為中期支付的依據,最終變更單價的確定待結算時依據合同條款辦理。

㈣ 公路工程標准施工招標文件2018版工程變更清單無單價的,一般優先採用哪種方式確定單價

工程變更清單無單價的,
建議簽訂合同時予以明確定價順序。
一般順序是:
1、可以清單報價中相同或
相似的綜合單價。
2、按施工期當地造價管理部門
發布的信息價格。(或行業發布)
3、乙方報采購價,甲方詢價後,
雙方協商確定。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㈤ 公路工程施工中新增項目的單價分析要和中標清單保持一致嗎(比如材料、機械台班、取費等)

不一定,因為投標時為了中標,有時自己在不賠錢的基礎上壓低單價,而新增項目不在原合同之內,尤其新增項目工程量不多,按照原來的低價可以不接受,因此不一定一致

㈥ 因工程量變更,施工合同中綜合單價應如何確定

合同中綜合單價因工程量變更,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由於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2、由於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部分,屬於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綜合單價;增減的工程量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6)公路工程變更新增單價確定擴展閱讀:

綜合單價法與工料單價法的對比:

1、工料單價法,是以分部分項工程量乘以單價後合計為直接工程費,直接工程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相應價格確定(只是人、材、機)`。直接工程費匯總後;另加間接費、利潤、稅金生成建、安工程造價。

2、綜合單價法的分部分項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經綜合計算後生成,其內容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風險因素、規費及稅金。非全費用綜合單價則不包括規費及稅金。

3、簡單的區分辦法是:從取費的先後次序去理解掌握。

綜合單價法是分部分項工程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經綜合計算後生成,其內容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措施費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費用價格)

工料單價法的分部分項工程單價只包括直接工程費。

工料單價法屬於定額計價法,而綜合單價法屬於工程量清單計價法。

不管是哪種方法,計算工程造價的公式都是:先求出各個分部分項工程量,然後乘以相應的分部分項單價,得出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然後求和得出工程的總費用。

這里工料單價法和綜合單價法的區別在於「分部分項工程單價」的構成不同!

在工料單價法中,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僅僅包括工、料、機的單價,我們稱之為此種單價為「不完全單價」。

而在國標綜合單價法中,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不僅僅包括工、料、機的單價,還包括為完成此種分部分項工程所消耗的間接費、利潤、風險費等,現在國內工民建行業所使用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綜合單價是不包含措施費的。這樣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我們稱之為「綜合單價或者完全單價」。

工料單價是基於定額基礎上的報價方法。包括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所耗人工、材料、機械等。匯總成為定額基價。在此基礎上。乘以相應的費率匯總得出直接工程費。再加上間接費、管理費、利潤、稅金得到工程造價。

綜合單價法是改革開放之後順應市場需求。包含分部分項工程的人、材、機,管理費、措施費、等。包含著這一分部分項工程的所有費用。

隨著定額的發展。工程量計算規則的進步。綜合單價與工料單價有了根本的不同。而且在體現成本和造價控制方面。綜合單價法能夠方便控制!

綜合單價法與工料單價法的區別 :在於結算時綜合單價法所含的個細目不能重復計量。

㈦ 如何確定工程變更價款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約定的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1]合同中綜合單價因工程量變更需調整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2)由於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約定的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FIDIC確定方法
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約定:各項工作.內容的適宜費率或價格,應為合同對此類工作內容規定的費率或價格,如合同中無某項內容,應取類似工作的費率或價格。但在以下情況下,宜對有關工作內容採用新的費率或價格。
(1)第一種情況:
①如果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於10%;
②工程量的變化與該項工作規定的費率的乘積超過了中標的合同金額的0.01%;
③此工程量的變化直接造成該項工作單位成本的變動超過1%;
④此項工作不是合同中規定的「固定費率項目」。
(2)第二種情況:
①此工作是根據變更與調整的指示進行的;
②合同沒有規定此項工作的費率或價格;
③由於該項工作與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沒有類似的性質或不在類似的條件下進行,故沒有一個規定的費率或價格適用。
每種新的費率或價格應考慮以上描述的有關事項對合同中相關費率或價格加以合理調整後得出。如果沒有相關的費率或價格可供推算新的費率或價格,應根據實施該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潤,並考慮其他相關事項後得出。
工程師應在商定或確定適宜費率或價格前,確定用於期中付款證書的臨時費率或價格。
4.其它確定方法
1.採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和價格
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和價格由承包商投標時提供,用於變更工程,容易被業主、承包商及監理工程師所接受,從合同意義上講也是比較公平的。
採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或價格有幾種情況:一是直接套用,即從工程量清單上直接拿來使用;二是間接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通過換算後採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取其價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2.協商單價和價格
2.協商單價和價格
協商單價和價格是基於合同中沒有或者有但不合適的情況而採取的一種方法。

㈧ 關於公路工程變更中單價調整的問題,請大神們指點一下,謝謝了。

調價所有的依據都來自合同,清單計價規范里的調價原則不是強制條款。如果是正常簽訂的合同,發生設計變更肯定是可以調整單價的,請查找合同相關條文。原清單無此單價的情況下,單價如何調整參照合同里的說明,單價分析當然是由施工單位來做,報業主批准後作為支付進度款和結算的依據。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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