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路工程變更中如何確定變更單價
1)總承包對業主的變更工程費用以最終結算為准,結算辦法依照《施工總承包補充協議》相關條款執行,中期支付以暫定清單單價為依據,若清單中沒有相同或相近的工程項目單價可套用的變更工程單價,由業主、監理、總包三方協調確定;
2)總承包對承包人的變更半價的確定根據施工招標文件有關條款確定。變更做人的原則為:中標工程量清單有相同項目或相近項目單價且估價合理,可套用此單價;若清單中單價估價不合理不能套用,或既無相同項目亦無相近項目單價可套用,則承包人需編制單價分析表,由總包、監理、承包人三方協商而定,暫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採用暫定單價作為中期支付的依據,最終變更單價的確定待結算時依據合同條款辦理。
Ⅱ 關於公路工程變更中單價調整的問題,請大神們指點一下,謝謝了。
調價所有的依據都來自合同,清單計價規范里的調價原則不是強制條款。如果是正常簽訂的合同,發生設計變更肯定是可以調整單價的,請查找合同相關條文。原清單無此單價的情況下,單價如何調整參照合同里的說明,單價分析當然是由施工單位來做,報業主批准後作為支付進度款和結算的依據。請採納。
Ⅲ 工程變更估價的原則有哪些,工程變更
准施工招標文件對變更工程估價規定:
15.3.2 變更估價
(1)除專用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後的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報價內容應根據第15.4款約定的估價原則,詳細開列變更工作的價格組成及其依據,並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說明和有關圖紙。
(2)變更工作影響工期的,承包人應提出調整工期的具體細節。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長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及相應施工措施等詳細資料。
(3)除專用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後的14天內,根據第15.4款約定的估價原則,按照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
15.4 變更的估價原則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5.4.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子目的,採用該子目的單價。
15.4.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5.4.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NRB對變更工程估價規定:13.3變更程序
如果業主在發出變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議書,承包商應盡快做出書面回應,或提出他不能照辦的理由(如果情況如此),或提交:
(a) 對建議的設計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說明,以及實施的進度計劃;
(b) 根據第8.3款[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的要求,承包商對進度計劃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議書;
(c) 承包商對調整價格的建議書。
業主收到此類(根據第13.2款[價值工程]的規定或其他規定提出的)建議書後,應盡快給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見的回復。在等待答復期間,承包商不應延誤任何工作。
應由業主向承包商發出執行每項變更並附做好各項費用記錄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應確認收到該指示。
為指示或批准一項變更,業主應按照第3.5款[確定]的要求,商定或確定對價格和付款計劃表的調整。這些調整應包括合理的利潤,如果適用,並應考慮承包商根據第13.2款[價值工程]提交的建議。
變更因素:包括如下幾方面: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中約定的工程量; (3)增減中約定的工程內容; (4)改變工程質量、性質或工程類型;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6)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實施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各自優缺點:國內的工程變更管理,盡管也有很詳細的規定和相應的工作流程,但是在實際 操作中卻總是差強人意。 除了現行法制和體制的不完善以及承包商意識的不足的外 部客觀因素以外,作為發包人自身研究和探討工程變更管理改革的目標模式及實現途 徑,對於有效地促進工程階段管理的深化和細化,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保證合 同的順利,有效實現工程階段的成本控制具有重大意義。
Ⅳ 工程變更的原則
1.設計文件是安排建設項目和組織施工的主要依據,設計一經批准,不得任意變更。只有當工程變更按本辦法的審批許可權得到批准後,才可組織施工;
2.工程變更必須堅持高度負責的精神與嚴格的科學態度,在確保工程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對於降低工程造價、節約用地、加快施工進度等方面有顯著效益時,應考慮工程變更;
3.工程變更,事先應周密調查,備有圖文資料,其要求與現設計相同,以滿足施工需要,並填寫「變更設計報告單」,詳細申述變更設計理由(軟基處理類應附土樣分析、彎沉檢測或承載力試驗數據)、變更方案(附上簡圖及現場圖片)、與原設計的技術經濟比較(無單價的填寫估算費用),按照本辦法的審批許可權,報請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按變更設計施工;
4.工程變更的圖紙設計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設計文件。
Ⅳ 工程變更的計價原則是什麼
先考慮合同中,有沒有相似的條款,和計價規則,參考合同給出變更的單價,計算工程量就可以了
合同中沒有的就參考行情,協商定價
Ⅵ 工程變更的原則有哪些
一是為嚴肅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加強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必須明確工程設計文件,一經批准,不得任意變更。除非確實需要,才能根據工程變更分級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並嚴格遵循部、省各有關規定。
二是各級工程變更設計的管理與審批必須以確實需要、符合工程技術標准和規范、有利工程進展、節約工程成本、保證工程質量與進度、兼顧建設各方利益等為基本原則。
三是工程變更項目不得將同一工程細化分解成多次、多項小額工程變更設計上報審批。
四是在工程變更設計過程中,不得相互串通作弊,不得通過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變更設計的審批,杜絕工程變更設計中的各項腐敗行為。
五是提出變更設計申請時,必須隨附完整的工程變更設計資料,即申請報告、變更理由、原始記錄、變更設計圖紙、變更工程造價計劃書等。
六是對於工程變更設計,駐地監理人員必須嚴格把好第一關,根據工程現場實際數據、資料嚴格審查所提工程變更理由的充分性與變更的必要性,合理、准確地做好工程變更的核實、計量與估價,切實做到公平、合理並按規定程序正確受理。
七是為避免影響工程進度,工程變更的審批應規定嚴格的時間周期,一般在7~15天內批復。
八是工程變更設計經審查批准後,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批復下達工程變更令,承包人應按變更令及批准下達的變更設計文件施工,並相應增減有關工程費用。
Ⅶ 簡述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中工程變更的估價原則是什麼
准施工招標文件對變更工程估價規定:
15.3.2 變更估價
(1)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後的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報價內容應根據第15.4款約定的估價原則,詳細開列變更工作的價格組成及其依據,並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說明和有關圖紙。
(2)變更工作影響工期的,承包人應提出調整工期的具體細節。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長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及相應施工措施等詳細資料。
(3)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後的14天內,根據第15.4款約定的估價原則,按照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
15.4 變更的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5.4.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子目的,採用該子目的單價。
15.4.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5.4.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NRB對變更工程估價規定:13.3變更程序
如果業主在發出變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議書,承包商應盡快做出書面回應,或提出他不能照辦的理由(如果情況如此),或提交:
(a) 對建議的設計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說明,以及實施的進度計劃;
(b) 根據第8.3款[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的要求,承包商對進度計劃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議書;
(c) 承包商對調整合同價格的建議書。
業主收到此類(根據第13.2款[價值工程]的規定或其他規定提出的)建議書後,應盡快給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見的回復。在等待答復期間,承包商不應延誤任何工作。
應由業主向承包商發出執行每項變更並附做好各項費用記錄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應確認收到該指示。
為指示或批准一項變更,業主應按照第3.5款[確定]的要求,商定或確定對合同價格和付款計劃表的調整。這些調整應包括合理的利潤,如果適用,並應考慮承包商根據第13.2款[價值工程]提交的建議。
變更因素:包括如下幾方面: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內容; (4)改變工程質量、性質或工程類型;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6)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實施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各自優缺點:國內的工程變更管理,盡管也有很詳細的規定和相應的工作流程,但是在實際 操作中卻總是差強人意。 除了現行法制和體制的不完善以及承包商合同意識的不足的外 部客觀因素以外,作為發包人自身研究和探討工程變更管理改革的目標模式及實現途 徑,對於有效地促進企業工程階段合同管理的深化和細化,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保證合 同的順利,有效實現工程階段的成本控制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