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概算批復中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的使用范圍是什麼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指從工程籌建起到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止的整個建設期間,除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和設備、工器具購置費以外的費用,是為保證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後能夠正常發揮效用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的總和,包括土地使用費、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費、建設單位管理費、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監理費、工程保險費、工程質量監督費、施工圖審查費、招標代理費、聯合試運轉費、生產准備費、竣工驗收費等費用。
預備費指初步設計范圍內難以預料的工程和費用。一般包括:在批準的初步設計范圍內,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施工過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費用,設計變更、局部地基處理等增加的費用;一般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預防自然災害所採取的措施費用;竣工驗收時為鑒定工程質量對隱蔽工程進行的挖掘和修復費用。
❷ 工程預備費如何正確使用
基本預備費是針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難以預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預留的費用,又稱工程建設不可預見費。主要指設計變更及施工過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費用:
(1)在進行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在批準的初步設計范圍內,必須增加的工程和按規定需要增加的費用•(含相應增加的價差及稅金)。本項費用不含Ⅰ類變更設計增加的費用。
(2)•在建設過程中,工程遭受一般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和為預防自然災害所採取的措施費用。
(3)在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施工驗收時,驗收委員會(或小組)為鑒定工程質量,必須開挖和修復隱蔽工程的費用。
(4)•由於設計變更所引起的廢棄工程,但不包括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而造成的返工費用和廢棄工程;
(5)
征地、拆遷的價差
❸ 工程建設投資預備費什麼文件規定的
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貫徹「合理確
定投資,有效控制工程造價,規范工程計價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維護各方權益」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國務
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控制建設工
程造價的若干規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
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建設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造價是指水利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
付使用全過程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費、工
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和建設期融資利息。
第三條
水利工程造價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和水
利部等有關部委關於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水利
基本建設各階段科學的工程造價計價規則;
對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
設計概算、項目管理預算、工程量清單、竣工決算等造價文件的編
制和執行,進行規范指導和監督審查;實行工程造價編制、審查、
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格)管理;調解造價爭議;收集、
整理、發布有關工程造價信息;制訂工程造價管理長遠規劃,研究
❹ 工程預算中的預備費什麼情況下才能提取
施工中發生不可預見的情況,包括施工工程量增加,施工設計變更增加,施工措施項目增加。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使用預備金,其實和暫列金有相同的特點。
❺ 工程建設中,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基本預備費
基本預備費是指在初步設計及概算內難以預料的工程費用,費用內容包括:
(1)在批準的初步設計范圍內,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施工過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費用;設計變更、局部地基處理等增加的費用。
(2)一般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預防自然災害所採取的措施費用。
(3)竣工驗收時為鑒定工程質量對隱蔽工程進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復費用。
因此,當發生上述情況時就可以動用基本預備費。
❻ 財政預備費的動用有什麼規定嗎(除了預演算法)
【內容提要】預算執行制度改革是中國預演算法完善的重要內容,也是當前財政支出制度改革應當高度關注的議題。文章從強化預演算法律效力,嚴格控制預算的隨意變動;調整預算年度起訖時間,消除預算效力真空;統一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權,簡化撥款程序;推廣政府采購制度,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方面展開初步論證,形成了完善中國預演算法必須全面大力改革預算執行制度的基本結論。
【關 鍵 詞】預演算法/預算執行
預算執行是預演算法的中心和歸宿。無論是預算編制,還是預算審批,擬或是預算監督,都是為了保證預算執行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效率。然而我國目前的預算執行狀況難以令人滿意,預演算法的約束由於現實困難和法律本身的缺陷而十分軟弱。有鑒於此,本文抓住預算執行中的幾個主要問題展開論述,希望以一孔之見,而奏拋磚引玉之功效。
一、強化預演算法律效力,嚴格控制預算的隨意變動
預算通過生效以後,即具有法律上的執行力。對於這種執行力,採用立法程序審批預算的國家和地區是通過直接將預算等同於法律的形式而實現的。其他不採用立法程序審批預算的國家或地區則一般在憲法或預演算法中將預算作為一個法律文件賦予其執行力。(註:關於預算的法律性質不僅實踐上做法不一,學理上也頗多爭論。有的將其理解為國會監督下的行政命令,有的將其理解為一種法律。目前域外的通說是將其定位在由行政與立法共同籍立法形式做成的「指引國家的整體行為」。參見蘇永欽:《走向憲政主義》,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4年版, 第261—262頁。我國則是將其僅僅理解為一個法律文件, 審批程序也不同於立法程序。)如我國《預演算法》第9 條規定:「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此外,該法第6 章「預算執行」也分別從預算執行領導部門、收入徵收部門、支出劃撥部門、撥款使用部門、預算監督部門的角度對預算的執行力作了更細致的規定。但在預算實踐中,由於法律本身的漏洞及不合理性,由於預算編制過於倉促和粗放,也由於預算必須嚴格執行的觀念從未深入人心。因此,預算執行的隨意性非常大,給某些機構和人員濫用權力謀取私利創造了十分便利的條件。如預算收入執行部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減征、免徵或者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截留、佔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政府財政部門不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資金,預算資金使用單位不按預算規定的數額和用途使用資金,甚至將預算內資金轉化為預算外資金,或者乾脆以「小金庫」的形式侵吞預算資金,這些都不是十分罕見的現象。
筆者認為,增強預算的執行力不是某一項制度孤軍奮戰能夠奏效的,應當從許多方面加強努力,形成一個系統工程。如完善預算編制制度、加強預算監督、落實對預算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等都是其中的應有之義。除此以外,嚴格控制預算變動更是完善預算執行制度、增強預算執行力的必要舉措。
從廣義的角度而言,預算執行過程中的預算變動大致包括如下情形:(註:參見劉劍文主編:《財稅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頁。)( 1)預算的追加和追減。這是在原核定的總額以外,按規定程序增加或減少收入、增加或減少支出的過程。增加預算收入或支出數額為追加預算,減少預算收入或支出數額為追減預算。(2 )動用預備費。預算預備費是指預算中一筆不規定具體用途的備用金,如果在預算年度中發生意外事件而可能使原定預算收支失衡時,即可由政府依程序酌情動用。( 3)科目流用。科目流用是指在保證完成各項建設事業計劃,又不超過原定預算支出總額的情況下,由於預算科目之間調入、調出和改變資金用途而形成的預算資金的再分配。(4)預算劃轉。 預算劃轉是指由於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的改變,以及行政區劃的變更等原因,必須同時改變預算隸屬關系,及時將相關預算劃歸新的預算管理部門或接管單位的一種預算調整方法。
我國《預演算法》認可的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大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人大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是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註:《預演算法》第53條。)即只承認預算追加為預算調整,而追減預算、動用預備費、科目流用和預算劃轉等不在其列。
預算收支內容的變動及項目的調整是否構成我國《預演算法》上的預算調整,關鍵之處在於是否需要履行向權力機關的報送審批手續。各級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鄉、民族鄉、鎮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大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註:《預演算法》第54條。)而預算其他內容的變動,除追減預算未有法律規定外,都只需履行內部報批程序後由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自行決定,無需預算審批部門同意。(註:如《預演算法》第51條規定:「各級政府預算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批,報本級政府決定。」第56條規定:「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第57條規定:「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審批。」)
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常識進行分析,都不難發現,預算的編制和審批應建立在合理的假定和預期的基礎上。在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過程中,如果經濟形勢發生了變化,致使預算制定的前提條件不復存在,就不可避免要對預算的內容作一定的調整,以保持預算在本財政年度的平衡。目前,世界各國對何種預算變動屬於預算調整,以及預算調整的法定程序,都因國體、政體的不同而各異。一般來說,追加預算是典型的需要經過預算審批部門審批的行為,而其餘的變動則可以由政府自行決定。如在日本,預備費管理者是大藏大臣,各省、廳長官如要使用預備費時,必須請求大藏大臣批准,並且,當已經支出預備費時,必須在下次國會例會上得到追認批准。當預備費支出不足,需要追加時,可編制補充預算經立法機關批准。又如聯邦德國,在預算執行中如需調整收支,聯邦政府可在9月份提出追加預算報告,要求聯邦議會批准執行。 年度終了後,財政決算需經賬目法庭或審計局審核,然後才能提交聯邦議會審批。(註:參見孫尚清、於中一等主編:《國際商務慣例總覽(財政稅收卷)》,中國發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頁。)
本篇論文轉自論文下載網 www.Lunwenda.com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原文鏈接: http://www.lunwenda.com/faxue200804/33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