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關鍵環節 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證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擴大再生產的關鍵。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水利工程質量。 首先,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先進的思想觀念是發展水利事業的強大推動力。進取爭先、自謀發展意識不強,就會妨礙工程管理,束縛水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要強化對水利工程管理的認識,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單位首先必須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做到有管理房屋、有辦公設備、有規章制度、有經濟實體和相對穩定的管理人員;再次,要加強對財務的監管工作。管理單位必須有財務自主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財務管理進行審計。最後要認真學習水法規,進一步落實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應在水法規的正確指引下,廣泛開展水利工程安全鑒定、大壩注冊登記、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項目社會經濟評價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規范化,確保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1 落實好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我國投資建設領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是全面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的可靠保證,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項目管理體制的根本前提。項目法人制是龍頭,是核心,如果項目法人責任制不落實,其它建設管理工作也將無法深入開展。我們認為,落實好項目法人制,一是要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針對目前水利建設多元化、多層次的投資體制,按照項目類別不同組建項目法人。二是要嚴格項目法人資質審查,在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階段就應明確項目法人,沒有按規定要求組建項目法人的不進行項目的各項審批工作。三是要嚴格項目法人單位人員配備,不僅專業齊全,而且人員素質要高,有經驗。 2 開展好建設監理工作 建設監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科學性與公開性,強調市場之間的合同關系及監督、制約與協調的機能,以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通過監理的有效工作,從而保證投資方投資效益的發揮,同時也通過監理的監督,來保證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損害,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我省的水利建設監理工作已經有了很好發展,監理人員的數量、質量都在不斷增長和提高,各項監理制度也正在不斷完善,監理制在水利建設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實,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監理人員老化、素質低、機構不完善、項目法人對監理工作不重視等。 為此,首先要繼續加大監理人員培訓力度,全面提高監理人員綜合業務素質、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監理工程師的培訓學習要著重以下幾個方面:通過學習《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能夠熟練掌握並通曉建設監理法規體系。通過學習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熟悉和掌握合同條款,通曉整個項目建設的合同文件體系。通過學習建設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識,提高組織協調和應變能力,能夠因人、因事、因時間、因空間、因環境、因目標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組織、管理方法和領導方式,使之與實際情況盡量保持協調,從而使監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過學習經濟知識,能夠准確地分析資金使用計劃和工程變更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准確地對概預算和工程結算進行分析審核。 其次,監理公司要加強自身建設。監理工作屬於服務行業,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擺正自己的位置;監理行為要控制在業主的授權范圍內,要以合同為准則,堅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監理工程師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現場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據主導地位。監理公司還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才密集,技術專業齊全的優勢,增添必要的檢測、試驗設備,拓寬服務范圍。 三是「實行小業主,大監理」,推行全方位監理。推行「小業主,大監理」除了監理單位自身的努力外,最關鍵的是業主必須轉變觀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監理單位的工程管理優勢和業務專長為工程建設服務。 四是建議水利部盡快出台監理規范、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的示範文本。還要出台監理取費標准、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政策性文件。這樣才能進一步促進監理工作的規范動作,進一步規范監理市場,促進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
㈡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法規全文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符合下列具體范圍並達到規模標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准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水利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三)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進行監督與管理;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六條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託,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三)受理管理許可權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建並管理省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二)可派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第九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第十一條的規定經批准後可採用邀請招標:
(一)屬於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的項目;
(二)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一條符合第十條規定,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准手續:
(一)國家重點水利項目經水利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其他中央項目報水利部或其委託的流域管理機構批准;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批准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四)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採用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
(六)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三條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經核准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四條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三條的條件時,應當委託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庫情況;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二)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監理所需資金已落實;
3、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三)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
3、監理單位已確定;
4、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
5、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四)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七條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九)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並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五)發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並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正式媒介發布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於10日。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在一個項目中,招標人應當以相同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應當少於20日。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應當按其製作成本確定售價,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幣標准控制。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可按以下標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價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至10000萬元人民幣之間,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於1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並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應當在其封面上註明「替代方案」字樣,供招標人選用,但不作為評標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資格)等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條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當遞交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質(資格)預審文件及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評標標准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在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准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三十四條評標標准分為技術標准和商務標准,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一)勘察設計評標標准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勘察總工程師、設計總工程師的經歷;
3、人力資源配備;
4、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5、質量標准及質量管理措施;
6、技術支持與保障;
7、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8、財務狀況;
9、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二)監理評標標准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經歷及主要監理人員情況;
3、監理規劃(大綱);
4、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5、財務狀況。
(三)施工評標標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與工期;
2、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3、施工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經歷;
4、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
5、主要施工設備;
6、質量標准、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標人的業績、類似工程經歷和資信;
8、財務狀況。
(四)設備、材料評標標准
1、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2、質量標准及質量管理措施;
3、組織供應計劃;
4、售後服務;
5、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6、財務狀況。
第三十五條評標方法可採用綜合評分法、綜合最低評標價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議法及兩階段評標法。
第三十六條施工招標設有標底的,評標標底可採用:
(一)招標人組織編制的標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作為標底B;
(三)以標底A和標底B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底;
(四)以標底A值作為確定有效標的標准,以進入有效標內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作為標底。
施工招標未設標底的,按不低於成本價的有效標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三十九條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並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條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中央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地方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也可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四十二條評標專家的選擇應當採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工程特殊專業技術需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或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四條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並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准和方法;
(六)經評標委員會討論,並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八)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九)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可以拒絕或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的;
(五)招標文件規定不得標明投標人名稱,但投標文件上標明投標人名稱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標人名稱的標記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或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的;
(七)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對已參加本次投標的單位,重新參加投標不應當再收取招標文件費。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秘密評審,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採取書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從合格的投標人中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合理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在15日之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四條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由於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建〔1994〕130號1995年4月21日頒發,水政資〔1998〕51號1998年2月9日修正)同時廢止。
㈢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必須具有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等級和類似項目的監理經驗與業績;
(二)與招標項目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三)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項目監理招標時,該代理機構不得參加或代理該項目監理的投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報價書;
(二)投標保證金;
(三)委託投標時,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四)投標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五)監理大綱;
(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簡歷、業績、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以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等證明文件;
(七)擬用於本工程的設施設備、儀器;
(八)近3~5年完成的類似工程、有關方面對投標人的評價意見、以及獲獎證明;
(九)投標人近3年財務狀況;
(十)投標報價的計算和說明;
(十一)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監理大綱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理范圍、監理目標、監理措施、對工程的理解、項目監理機構組織機構、監理人員等。
第三十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人。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應當分別包裝,包裝封套上加貼封條,加蓋「正本」或「副本」標記。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可以書面方式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撤回,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三條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並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徵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後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准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四條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並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三十五條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㈣ 水利工程ABC三類投標辦法是怎麼規定
ABC證書僅限於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即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施工資質,分別由不同部門頒發。鐵道、交通、水利工程施工資質,分別由鐵道部、交通部和水利部頒發。除此以外的資質,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㈤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並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應當在其封面上註明替代方案字樣,供招標人選用,但不作為評標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資格)等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當遞交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質(資格)預審文件及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㈥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第十一條的規定經批准後可採用邀請招標:
(一)屬於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的項目;
(二)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一條 符合第十條規定,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准手續:
(一)國家重點水利項目經水利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其他中央項目報水利部或其委託的流域管理機構批准;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批准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四)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採用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
(六)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三條 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經核准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四條 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三條的條件時,應當委託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 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庫情況;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二)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監理所需資金已落實;
3、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三)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
3、監理單位已確定;
4、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
5、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四)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七條 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九)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並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五)發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並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正式媒介發布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於10日。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在一個項目中,招標人應當以相同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應當少於20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應當按其製作成本確定售價,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幣標准控制。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可按以下標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價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至10000萬元人民幣之間,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於1萬元人民幣。
㈦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並達到規模標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准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