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履約保證金比例是多少,哪個文件有規定
對於履約保證金比例一般是5%-25%,國內一般是交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8條規定,招標文件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9條均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水利工程履約保證金腿還申請擴展閱讀: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准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1、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准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貳』 水利水電工程中的履約保證金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2007年版《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4.2條規定: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這條規定說明的是: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後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9條均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叄』 如何理解招投標中的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如果投標人按照合同規定履約,那麼到期時履約保證金就全額退還,否則,可以根據違約程度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
『肆』 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
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一般是在合同完成後退還的,如果給付履約保證金的一方不按合約要求履行的,將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水利工程履約保證金腿還申請擴展閱讀:
另外,需注意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採用銀行保函的,則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與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現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還沒滿的情況。
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采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准。
『伍』 工程履約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退還
工程履約保證金在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可以退還。
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 performance security)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陸』 水利工程怎麼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
合同履行完後,根據合同規定的條件,完全符合退還履約保證金時,向發包人提交書面申請,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
『柒』 招投標中的履約保證金應否雙倍返還
一、對於履約保證金應否雙倍返還,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因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A公司的訴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的規定,理應駁回。
二、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主要原因在於:
1、《辦法》第八十五條因與《招投標法》、《合同法》抵觸而無效。
A公司起訴的主要依據是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制定的《辦法》。該《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招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根據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的原則,當《辦法》中的條款與《招投標法》、《合同法》抵觸時,相關條款即歸於無效。
《招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可見,《招投標法》中履約保證金的作用是單向的:當中標人違約時,招標人可不予返還;而在招標人違約時,中標人卻無權要求雙倍返還。
《合同法》奉行等額賠償原則,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當事人只能就自己的實際損失數額要求賠償。A公司要求甲公司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實際是要求法院在不考慮實際損失的情況下,適用定金規則。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這種背離《合同法》一般原則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履約保證金的適用以施工合同的生效為前提。
有觀點認為,即使《辦法》第八十五條因與《招投標法》、《合同法》抵觸而無效,但該條規定可以視為建設工程領域的交易習慣,從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這種觀點也是不成立的。在招投標法律關系中,通常存在著兩個合同: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時,雙方所成立的預備合同;在規定時間內,招標人與中標人所簽訂的正式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的適用必須以施工合同的生效為前提。履約保證金中的「履約」二字專指施工合同的履行,而並不包括預備合同的履行。盡管預備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也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應當獲得履行,但由於該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施工合同的訂立,因此,對預備合同的保證金應稱為「訂約」保證金,而非履約保證金。本案中,甲公司在向A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後,並未與A公司簽訂正式的施工合同。招標人違反的是預備合同,而並未違反施工合同。因此,即使《辦法》第八十五條被視為建設工程領域的交易習慣,本案也不屬於其規定的適用情形。
三、甲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不支持A公司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的請求,並不等於A公司就不能獲得任何賠償。A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向法院提交證據以證明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甲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A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賠償既得利益的損失,而不能要求甲公司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由於施工合同沒有簽訂,A公司無權要求甲公司賠償履行該合同所可能帶來的利潤。A公司只能就其實際支出和所喪失的締約機會提出索賠,且其數額不應超出如施工合同履行時所獲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