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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備案

發布時間:2021-08-16 21:35:31

A.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 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並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准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並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 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第二十二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准;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准,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後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准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報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outhcn.com/law/fzzt/ninefljd/nineflfgqw/200509230546.htm

B. 從事水利項目必須先到建設廳備案嗎

是的,不然發生意外全算你的錯

C. 水利工程使用的商品砼需要備案嗎必須和建築一樣去質檢站備案嗎我們驗收並不通過建築質監站啊

沒聽說過水利工程的商砼需要備案,即使是建築工程也不需要備案。但是商砼的資料必須是齊全的,進廠檢驗資料是要有的,試塊是需要留置的並要進行試壓與各項指標的檢驗的。水利工程的混凝土抗滲等級要求較高。一般來說水利系統有它自己的檢驗實驗室(水利實驗室說白了現階段還屬於行政下屬部門,不像建築實驗室多少可以競爭)和水利工程監督部門,水利監督部門一般直屬水利局,與建築質監站(屬於建設局)是區別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要徵求水利局(建設單位)的意見,如果是水利局的要求那沒辦法,想法協調,如果是其他部門或單位那就可以斟酌處理了。

D. 水利工程資料要不要備案

需要的,也有的不需要,關鍵是看多大的項目,項目經理搞定了沒有。

E. 100萬以下水利工程招投標需要備案嗎

國家規定是單項施工合同額200萬元以上的,但一般省市的規定是50萬元以上,所以100萬元的需要招投標備案。

F.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項目法人
編輯

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
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有關資料
的真實、准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

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並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2]

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監測單位
編輯

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

第十二條

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准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並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

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施工單位
編輯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第二十二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監督管理
編輯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准;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准,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後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事故處理
編輯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准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附則
編輯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報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G.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措施方案備案怎麼寫

6.4安全保證措施
6.4.1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⑴ 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選派具有建造師資質證書的項目經理擔任本合同段項目經理。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操作人員均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指示、決議,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負責制,各級單位第一管理者為本級第一責任人,逐級負責,確保萬無一失。做到領導認識到位、管理到位、責任到位。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任。明確規定各職能部門、各級人員在安全管理
工作中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和許可權,形成一個「人人講安全、事事為安全、時時想安全、處處要安全」的良好施工氛圍。
⑵ 建立持證上崗制度
安全員、質量員、試驗員等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操作工人佩帶胸牌並持證上崗。胸牌貼有本人照片並標明單位、崗位職務、姓名、編號。
⑶ 明確安全生產目標
在開工前,明確安全生產總目標,並根據總目標制定分階段、分項安全目標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目標的實現。
⑷ 建立安全獎懲制度
根據規定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於違章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並追查責任。
⑸ 堅持安全檢查制度
建立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安全檢查制度,查安全隱患、查事故苗頭,消除不安全因素。通過安全檢查增強廣大幹部職工的安全意識,促進企業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解決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
① 檢查組織
成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檢查組,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有計劃、有目的、有整改、有總結、有處理地進行檢查。
安全管理部每旬組織一次質量檢查,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總結分析會。
施工隊每天進行施工安全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提出保持或改進措施,並落實實行。
發現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時,各級安檢人員有權制止,必要時向主管領導提出暫停施工、進行整頓的建議。
② 檢查類型
採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施工隊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提出保持或改進措施,加以落實。項目總工程師和安全監察部每旬組織一次安全檢查。項目經理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分析總結會。不定期檢查:按照施工生產的不同階段安排不定期檢查,具體為施工准備工作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節假日前後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檢查和專職安全人員日常檢查進行。
③ 安全檢查內容
堅持以自查為主,互查為輔,邊查邊改的原則;主要查思想、查制度、查紀律、查領導、查隱患、查事故處理。結合季節特點,重點查防觸電、防墜落、防機械車輛事故、防火、防雷擊等措施的落實。
④ 檢查方法和手段
採取領導和員工相結合,自查和互查相結合,定期和經常性檢查相結合,專業和綜合檢查相結合及對照安全檢查表檢查等方法和手段進行安全檢查。
⑹ 堅持教育培訓制度
① 加強全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
施工前,按照「技規」、「行規」等有關施工安全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措施,組織全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使項目經理部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科學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令和規章制度,保證施工生產按計劃、有秩序的進行,確保施工安全。
② 加大安全教育培訓的力度
加強全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使各級幹部和廣大職工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掌握安全生產的科學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思想,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令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③ 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
④ 安全生產的經常性教育
在做好對新工人、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各級領導幹部、管理幹部的安全生產培訓的同時,把經常性的安全教育貫穿於生產管理工作的全過程,並根據接受教育對象的不同特點,採取多層次、多河堤、多方式進行。內容包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適時安全教育。
⑺ 堅持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管理活動
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形式組建安全管理TQC 小組,嚴格按照PDCA 循環的四個階段(即:計劃、實施、檢查、處理四個階段) 八個步驟(調查分析現狀,找出問題,分析各種影響因素,找出主要影響因素,針對主要影響因素制定措施;執行措施,檢查工作效果,鞏固措施、制定標准,將遺留問題轉入下一個循環等八個步驟),制定出每旬、每月的活動計劃,規定每次活動的時間、內容、目標等,並組織實施,直至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⑻ 事故申報制度
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和處理》的規定,認真做好意外職工傷亡、施工機具損壞等事故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所有事故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對事故進行詳細調查,並寫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6.4.2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針對工程特點、施工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變配電設施、以及各種安全防護設施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施工技術措施。
(1) 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開工前編制,並經過審批後實施。
(2) 經過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具有技術法規的作用,在施工中嚴格執行。
(3) 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各種安全設施、防護設置的實施列入施工任務單,責任落實到班組或個人,實行驗收制度。
(4) 技術負責人、安全技術人員經常深入工地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糾正違反安全技術措施的行為、問題。
(5) 各級安全部門以安全技術措施為依據,以安全法規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准則,經常性地對工地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監督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6) 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
6.4.3 施工現場及臨時工程安全措施
6.4.3.1 施工現場
(1) 施工現場以有利於生產、方便職工生活為原則,符合防洪防汛、防火、防雷等安全要求,具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條件。
(2) 施工現場內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防火、防洪、防風及防雷擊等安全設施完備,且定期檢查,如有損壞,及時修理。
(3) 現場運輸道路平整、暢通、排水設施良好;特殊、危險地段設醒目的標志,夜間設有照明設施。
(4) 施工現場內各種材料分類碼放整齊穩固,拆除的模板、鋼管及其他廢舊物品及時清理,以保持現場的整潔有序。
(5) 發電機房、變電所,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6) 對環境有污染的設施和材料設置在遠離人員居住區的較為空曠的地點,必要時配有防污染設施。
6.4.3.2 場內交通及水電設施
(1) 施工便道與其他機動車道的平交道,應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設置路標及防護措施,另外派專人負責指揮。
(2) 施工便道在穿越現場區域的高壓線等電力通訊地段設置交通標志,大型施工機械及特種車輛通過時設有專人負責指揮。
(3) 施工便道平整無坑窪;路面高過自然地面500px,低窪地段適當加高;面層用碎石鋪墊,並派專人維護。
(4) 工地施工用水和飲用水在施工前對水質進行化驗鑒定,並採取相應的處理和防護措施。飲用水要經過凈化,達到現行衛生部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之規定。
(5) 工地內合理布置排水溝。排水溝不得妨礙工地內的交通。
6.4.3.3 臨時電力及照明線路
(1) 變壓器設在施工現場邊角處,並設圍欄;根據用電位置,在主幹線電桿上裝設分線箱。
(2) 在施工現場專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系統中,採用TZ-S 接零保護系統,電氣設備的外殼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中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3) 工地內架設的電力及照明線路,其懸吊高度及距工作地點的水平距離按當地電力部門的規定執行。
(4)工地內的電線按標准架設。不得將電線捆在無瓷瓶的鋼筋、樹木、腳手架上;露天設置的閘刀開關裝在專用配電箱里,不得用鋼絲或其他金屬絲替代保險絲。
(5) 生活區室內照明線路用瓷夾固定,電線接頭牢固,並用絕緣膠布包紮;保險絲按實際用電負荷量裝設。
(6) 電工在接近高壓線操作時,必須符合安全距離。
(7) 使用高溫燈具時,與易燃物的距離不得小於1m,一般電燈泡距易燃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1250px。
(8) 移動式電動機具設備用橡膠電纜供電,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埋入地下或穿管保護。
(9) 電器設備的傳動帶、轉輪、飛輪等外露部位必須安設防護罩。
6.4.4 高空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1)高空作業搭設安全架,安全架採用鋼棚架管,棚架管的強度滿足規范要求。
(2)安全架支撐、搭設連接牢固,承台和周圍設置安全網。
(3)操作人員在作業時綁安全帶、戴安全帽。
(4)高空作業時實行監護制度,作業過程派安全員在旁監護。安全架底部嚴禁站人。
(5)高空作業材料、工具、物品通過吊運傳輸,嚴禁通過拋擲傳輸,吊運綁扎牢固。
6.4.5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1)制定機械設備安全運行維護規程,落實崗位責任制,定機、定人、定期維護、保養。
(2)操作人員經過相應部門組織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有效上崗證。
(3)操作人員上崗前,經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有禁忌病症人員不準從事機械操作。
(4)機械操作人員經常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機械設備定期送到有關部門進行檢驗,並購買保險。
(5)機械在每次運行前都要經安全檢查,嚴禁帶病使用,操作手嚴禁酒後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離開機械設備,按規定將機械平穩停放在安全位置,拉上受動制動裝置、熄滅啟動裝置並取走啟動鑰匙,將駕駛室鎖好。
6.4.6行車安全措施
(1) 車輛運輸堅持「三個合理安排」、「五定」的方法。「三個合理安排」,即合理安排運輸計劃,合理安排車輛,合理安排裝卸。「五定」,即定人、定車、定任務、定行車路線、定物資類別。
(2) 做好司機的安全、管理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加強專業技術培訓,定期舉辦汽車駕駛員和汽車修理工培訓。在職司機人員堅持每周一次技術課,認真抓好安全行車和法紀教育,使司機養成遵章守紀、安全行車的好作風,落實安全責任制。做好各種工程車輛的檢修與維護、消除事故隱患。
(3) 堅持「四項車管制度」。
檢查制度:堅持日常檢查、途中檢查、修理保養質量檢查、安全檢查制度。保養制度:堅持定程保養、換季保養和四化保養制度。修舊利廢制度。車場日制度。
(4) 搞好配件管理,確保正常供應。
(5) 做好各種工程車輛的檢修與維護、消除事故隱患,不使用帶病設備。加強現場修理,對機械故障和配件損壞隨時進行修理和更換,保證現場的設備完好率。
(6) 嚴格執行「三定」保養制度。定人、定位、定項分工保養。合理確定保養周期,突出保養重點。及時清潔三濾(空氣濾芯、柴油濾芯、機油濾芯)和燃油油路,發現問題及時修理更換。
(7) 盡量減少機械設備的接地壓力,防止機械沉陷。
(8) 施工時,指派專人負責各種機械設備安全作業范圍監督、檢查,杜絕傷人事故的發生。
6.4.7電器設備安全操作措施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的要求進行設計、驗收和檢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防止誤觸帶電體、防止漏電、實行安全電壓」三項技術措施。使用高壓電器,採取加強外絕緣措施。其他電工產品均滿足施工要求。避雷器選用適於本地區的避雷器。低壓電器設備有足夠的的可靠性及提高分斷能力延長觸點壽命;空氣開關、熱繼電器注意確定恰當的額定電流值;控制電動設備溫升等。
(1) 施工用電採用「三相五線」制,按「一機一閘一漏保」防護。
(2)變壓器設在施工現場邊角處,並設圍欄;根據用電位置,在主幹線電桿上裝設分線箱。
(3) 在施工現場專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系統中,採用TZ-S 接零保護系統,電氣設備的外殼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中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4) 工地內的電線按標准架設。施工現場內電線與其所經過的建築物或工作地點保持安全距離,現場架空線與建築物水平距離不小於250px,跨越臨時設施時垂直距離不小於2.5m。同時,加大電線的安全系數,施工現場內不架裸線。不得將電線捆在無瓷瓶的鋼筋、樹木、腳手架上;露d 設置的閘刀開關裝在專用配電箱里,不得用鋼絲或其他金屬絲替代保險絲。
(5) 生活區室內照明線路用瓷夾固定,電線接頭牢固,並用絕緣膠布包紮;保險絲按實際用電負荷量裝設。使用高溫燈具時,與易燃物的距離不得小於1m,一般電燈泡距易燃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1250px。
(6) 電工在接近高壓線操作時,必須符合安全距離。
(7) 移動式電動機具設備用橡膠電纜供電,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埋入地下或穿管保護。電器設備的傳動輪、轉輪、飛輪等外露部位安設防護罩。
(8) 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均設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裝置,嚴禁非專業人員操作機電設備。每台電氣設備設開關和熔斷保險,嚴禁一閘多機,各種電器設備均要採取接零或接地保護。凡是移動式和手持電動工具均在配電箱內裝漏電保護裝置。
(9) 照明線路按標准架設,不準採用一根火線與一根地線的做法,不借用保護接地做照明零線。
(10) 對從事電焊工作的人員加強安全教育,懂得電焊機兩次電壓不是安全電壓等基本知識。各類電焊機的機殼設有良好的接地保護。電焊鉗設有可靠的絕緣,不準使用無絕緣的簡易焊鉗和絕緣把損壞的焊鉗。在狹小場地或金屬架上作業時,設絕緣襯墊將焊工與焊件絕緣。
(11) 施工中若有人觸電,不得用手拉觸電人,立即切斷電源,採取救護措施。
(12) 變配電室嚴禁使用易燃的材料修建,建築結構符合防火、防水、防漏、防盜、防小動物竄入及通風良好的要求。

H. 水利工程開工施工單位去質監站備案都要准備哪些文件

1、在辦理水利工程開工備案之前,建設單位應先到有監督權的質量監督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2、水利工程開工備案應由建設單位到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I. 水利工程施工許可證在什麼部門辦理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水利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十一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3項規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1.大、中型水庫工程(含以發電、供水等為主的大、中型水庫);
2.Ⅰ、Ⅱ級防洪工程(含排澇泵站、海(河)堤防等工程,下同)及市級城區防洪工程;
3.其他大型水利工程;
4. 110 kV送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的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1.小(1)型水庫的樞紐工程(含以發電、供水等為主的小型水庫);;
2. Ⅲ、Ⅳ級防洪工程及縣級城市防洪工程;
3. 市級審批初步設計的農村飲水工程;
4. 其他中型水利工程;
5. 35 kV送變電工程(水利系統管理的工程)。
(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的下列工程項目:
除自治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註:工程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不同行政區域的,由他們的共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按有關規定交納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3.已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廣西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桂經法規函〔2007〕1259號);
4.工程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已審查同意;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請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的項目法人。
六、申請材料(適用於市本級)
(一)廣西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二)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廉潔協議(原件,一式4份);
(三)附件材料(復印件一式1份,要求有目錄,按照順序裝訂成冊)
1.中標通知書;
2.項目法人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
3.建設資金到位證明(該工程項目的銀行撥款憑證或工程項目所在地財政局出具的證明,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4.初步設計批復文件(1份);
5.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該工程項目的民工工資保證金交付證明;
6.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證明材料;
7.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簽訂的設計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8.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9.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委託合同(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10.組建項目法人的批准文件(無財政資金的可免交)。
11.屬於新開工的項目,需增加下列材料:
(1)相關規劃許可批准文件;
(2)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批准文件;
(3)環評審批批准文件;
(4)水保審批批准文件;
(5)用地管理批准文件;
(四)申請人的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只驗看不收)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縣本級8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准及其依據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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