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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技術要求

發布時間:2021-08-17 00:04:07

A. 14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僅適用於新建公路對嗎

經過將近4年的努力,《公路工程技術標准》(JTG B01-2014)(簡稱「新標准」)已於2014年9月30日正式簽發,並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技術標准》(JTG BOl-2003)及其英文版和法文版同時廢止。
現行的《公路工程技術標准》(JTG B01-2003)(簡稱「03版標准」)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來,適應了當時和其後一個時期社會、經濟發展和公路建設的需要,對指導全國公路工程建設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全國各地在公路建設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許多新的科研成果和新的技術。「新標准」在「03版標准」9章107個條文的基礎上,調整為10章135個條文,主要在12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以滿足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公路建設和管理的需要。
1、理念轉變:公路功能決定技術等級的選用
一直以來,在確定公路技術等級的諸多考慮因素中,由於交通量是唯一可以明確量化的指標,各地往往都以交通量作為技術等級選用的決定性要素,造成路網等級結構不合理,功能與需要脫節。
「新標准」打破了傳統觀念,明確公路功能作為確定技術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的主要依據。要求在公路建設時,首先要根據項目的地區特點、交通特性、路網結構,分析擬建項目在路網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公路功能及類別;然後以功能為主,結合交通量、地形條件選用技術等級;再以技術等級為主,結合地形條件選用設計速度,並由設計速度控制路線平縱設計;最後,根據公路功能、等級、設計速度,結合交通量、地形條件、通行能力等因素綜合考慮選用車道數、橫斷面各組成部分的尺寸、各類構造物的技術指標或參數、各類設施的配置水平等。這項調整將對路網結構的形成產生深遠影響。
2、顯著提升:調整設計車輛和車輛折算系數
大型化是載重車輛發展的方向之一,依據《公路設計車型與車輛折算系數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新標准」細化了設計車輛類型,增加了設計車輛總體尺寸。在「03版標准」的基礎上,新增大型客車、鉸接客車兩種車型,車輛類型由三類調增至五類;最大總長鉸接列車為18.1米,較「03版標准」增長4.1米,最大總寬由2.5米增至2.55米。
另外,針對近年來各地普遍反映車輛折算系數偏小的問題,「新標准」將大型車折算系數由2.0增至2.5,新增的汽車列車折算系數為4.0。該項調整將提高公路的經濟評價水平,提前最佳投資時機,延遲升級改造時機。
3、著眼基礎:服務水平分級進一步細化優化
公路設計交通量是基於服務水平的基礎確定的。「新標准」採用v/C值來衡量擁擠程度,並作為評價服務水平的主要指標,同時採用限速值與自由流速度之差作為次要評價指標。修訂後,服務水平由原四級調整為六級,主要變化為:將原二級劃分為兩個等級,即現二級與三級服務水平;將原四級服務水平上半段和下半段分為兩級,即現五級與六級服務水平。「新標准」仍維持技術等級決定設計服務水平,但增加了公路功能因素考慮設計服務水平的調整,總體來講,功能類別高的公路應該選用較高的服務水平,功能級別低的公路應選用較低的設計服務水平。
4、千錘百煉:應用運行速度檢驗與安全評價
運行速度綜合考慮了駕駛行為、心理、視覺需求、汽車性能特徵、線形幾何要素,顯著提升路線協調性、一致性和安全性,在歐美發達國家得到廣泛應用。我國經過十餘年的持續研究和實踐應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因此,本次修訂明確了路線設計應採用運行速度檢驗的規定。在安全評價方面,「新標准」規定「二級及二級以上的干線公路應在設計時進行交通安全評價,其他公路在有條件時也可進行交通安全評價」,另外,對特殊困難地段的隧道洞口線形以及縱坡值的確定,都提出了進行交通安全性評價的要求。
5、摒棄「一刀切」:功能主導橫斷面組成及指標
本次修訂主要按照功能主導原則調整橫斷面的主要指標值。「新標准」規定:8車道及以上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在內側一、二車道主要通行小型車輛時,其車道寬度可採用3.5米。對於以通行中、小型客運車輛為主的公路(如機場公路等)可論證採用3.5米的車道寬度。「新標准」不再規定中央分隔帶寬度推薦值,調整為「根據公路項目中央分隔帶功能確定」。另外,高速公路和承擔干線功能的一級公路其右側硬路肩寬度一般值為3米,最小值為1.5米,主要通行小客車時右側硬路肩也可採用2.5米。同時,「新標准」取消了路基總寬度指標值。
6、給出調整空間:路面設計軸載可根據項目需求確定
路面設計軸載標准關繫到建設成本、運營養護和路面使用壽命等重大問題,同時也關繫到汽車工業發展方向,因此該標準的任何調整和變化都十分敏感。從各省調研情況看,部分項目或路段有重載交通的需求,因此,本次修訂在綜合考慮原有標準的延續性、現行汽車荷載標准、工程建設和路網運營的基礎上,補充增加「對於重載交通路段,可採用分向、分道根據實際的軸載譜進行路面結構設計」的導向性規定,給重載路段軸載標準的確定,留出可靈活選擇的空間。
7、適應新政:提高了二級公路汽車荷載標准
在逐步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政策後,部分重載車輛為降低運輸成本轉向二級公路。另外,由於農村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四級公路和有些鄉村道路作為進村的唯一通道,也有較重的車輛通行。因此,本次修訂提高了二級公路和四級公路的荷載標准,修改後二級公路的汽車荷載等級改為公路—Ⅰ級,並取消了「四級公路重型車輛少時,其橋涵設計可採用公路—Ⅱ級車道荷載效應的0.8倍,車輛荷載效應可採用0.7倍」的規定。此外,除車道荷載和車輛荷載外,新標准還提出「對交通組成中重載交通比重較大的公路,宜採用與該公路交通組成相適應的汽車荷載模式進行結構整體和局部驗算」的規定。據測算,標准調整後,對於跨徑小於50米的橋梁,造價將增加1%左右。
8、造價與安全的平衡:調整隧道限界及相關安全規定
隧道建築限界是關繫到行車安全的重要技術要素。本次修訂的支撐研究課題「公路隧道建築限界指標研究」專門展開研究後提出:將時速100公里所對應的左側側向寬度由原標準的0.5米調整為0.75米;四車道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上的短隧道,城市出入口公路的中、短隧道,經技術經濟論證後可與路基同寬。
9、明確設計目標:規定工程設計使用壽命
如今,全社會越來越關注橋涵的安全和耐久,2008年,國家標准《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准(GB 50153-2008)》和《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GB/T50476-2008)》頒布,明確規定了各類工程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作為耐久性的總體性指標,設計使用年限是橋涵、隧道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體化。本次修訂依照以上兩個上位標准,並參考鐵路、市政、建築等行業的規定,針對橋涵和隧道的安全和耐久性,給出了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可保證橋涵與隧道結構的長期穩定,盡量避免頻繁的維修、拆除與重建。關於路面類型、路面結構形式選擇的原則以及路面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規定可以有效提高路面使用年限,滿足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求。
10、著眼未來:對改擴建作出原則規定
我國高速公路建設逐步進入改擴建的新階段,根據標准修訂課題「高速公路改擴建技術研究」以及部新近下發的《關於西部沙漠戈壁和草原地區高速公路建設執行技術標準的若干意見》,本次修訂按照「保證安全、功能主導、適度靈活,合理利用」的總原則,首次系統地針對公路橋涵、隧道和路基路面改擴建作出了原則規定,以保證行車安全和結構安全為底線,以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為主導,適度靈活地降低原有工程利用時的標准要求,合理利用原有工程,實現改擴建工程效果與經濟性的合理平衡。
11、因地制宜:給出特殊地區公路建設標准和指標
本次修訂,首次提出特殊地區高速公路建設標准和指標的概念,並規定:第一,特殊地區是指戈壁、沙漠、草原和交通末端的小交通量地區,小交通量是指年平均日交通量為1.5萬輛以下。第二,特殊地區分離式斷面的高速公路「可採用分期分幅修建,先期建成的一幅按雙向交通通車時,應按二級公路通車條件進行管理」。第三,西部沙漠、戈壁、草原地區的高速公路分離式斷面路段利用現有二級公路改建為一幅時,其設計洪水頻率可維持原標准不變,設計時速不應大於80公里,並應設置完善的標志、港灣式緊急停車帶等安全設施。第四,「沙漠、戈壁、草原地區硬路肩路面可分期修建」。第五,硬路肩寬度可論證採用「最小值」。第六,提出沿線城鎮分布稀疏,水、電等供給困難的高速公路,服務區間距可適當增大。第七,小交通量高速公路的監控設施,可以採用分段監控的模式,實施全線重點監控、動態信息發布和交通誘導。
12、細節決定成敗:調整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配置標准
本次修訂取消了原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的等級劃分,以公路的功能分類、技術等級和交通量為基礎,三大設施各自建立相對獨立的規模配置體系;按照公路功能類別提出了安全設施的配置標准,提高了低等級公路的安全保障水平;對服務設施提出了按功能需要配置的規定,總體上提高公路的服務水平和質量;對管理設施提出了與公路功能相適應配置規定,對監控設施根據公路功能劃分為四個等級並明確了適用范圍,對高速公路根據需求分為全程監控和分段監控兩種模式。對收費設施的交通量規劃年限、ETC收費系統的設置、通信管道的容量與使用效率、配電系統的負荷等級、照明設施的設置與技術要求等,做了修訂或補充規定。
標准修訂是實際工程經驗的高度總結,「新標准」與國外代表性國家的標准對比來看,技術指標的確定充分考慮了與我國國情、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土地資源現狀和建設條件的適應和協調,整體特點是安全、實用、經濟,在國際標准體系中屬於技術先進、特色突出的公路工程建設標准。

B. 公路工程技術標准

公路工程技術標准
1 總 則

1.0.1 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新建和改建公路。
新建公路,必須按本標准執行。
改建公路,當利用現有公路的局部路段受條件限制時,對本標准規定的個別技術指標,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可作合理變動;對於改線路段,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1.0.2 公路分級
公路根據使用任務、功能和適用的交通量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五個等級。
高速公路為專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並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線公路。
四車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25000~55000輛;
六車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45000~80000輛 ;
八車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60000~100000輛。
其它公路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干線公路、集散公路、地方公路,分四個等級。
一級公路為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的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15000~30000輛。
二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3000~7500輛。
三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1000~4000輛。
四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雙車道1500車以下;單車道200輛以下。

1.0.3 公路等級的選用
公路等級應根據公路網的規劃,從全局出發,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務、功能和遠景交通量綜合確定。
一條公路,可根據交通量等情況分段採用不同的車道數或不同的公路等級。
各級公路遠景設計年限: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為20年;二級公路為15年;三級公路為10年;四級公路一般為10年,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對於不符合本標准規定的已有公路,應根據需要與可能的原則,按照公路網發展規劃,有計劃地進行改建,提高通行能力及使用質量,以達到相關等級公路標準的規定。
採用分期修建和公路,必須進行總體設計,使前其工程在後期仍能充分利用。

1.0.4 環境保護
公路建設必須重視環境保護。修建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公路時,應做出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保護設計。
2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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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設計車輛
公路設計所採用的各種設計車輛外廓尺寸,應符合表2.0.1的規定。

表2.0.1 設計車輛外廓尺寸(單位:m)

註:自行車的外廓尺寸採用寬0.75m,高2.00m。

2.0.2 計算行車速度
各級公路的計算行車速度,應按表2.0.2的規定採用。

表2.0.2 各級公路計算行車速度

高速公路一般選用120km/h的計算行車速度,當受條件限制時,可選用100km/h或80km/h的計算行車速度。對個別特殊困難路段,允許採用60km/h的計算行車速度,但應經過技術經濟論證。
在平原微丘地區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公路的計算行車速度應分別採用表2.0.2所到100km/h、80km/h、60km/h、40km/h;山嶺重丘地區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公路的計算行車速度分別採用表列60km/h、40km/h、30km/h、20km/h。
按不同計算行車速度設計的各路段長度不宜過短,高速公路 不宜小於15km;一級、二級公路不宜小於10km。
各級公路需要改變計算行車速度時,應設置過渡段。計算行車速度變更點的位置,應選擇在駕駛人員能夠明顯判斷路況發生變化而需要改變行畫速度的地點,如村鎮、車站、交叉道口或地地形明顯變化行處,並應設置相應的標志。

2.0.3 公路用地
新建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緣(無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護坡道坡腳)以外,路塹坡頂截水溝外邊緣(無截水溝為坡頂)以外不小於1m的土地為公路用地范圍;在有條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不小於3m,二級公路不小於2m的土地為公路用地范圍。高真深挖路段,為保證路基的穩定,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用地范圍。
公路用地還包括立體交叉、服務設施、安全設施、交通管理設施、停車設施、公路養護管理及綠化和苗圃等工程的用地范圍。

2.0.4 公路建築限界
公路建築限界一般規定如圖2.0.4。在建築限界內,不得有任何部件侵入。

圖2.0.4 建築限界(尺寸單位:m)

其它各級公路的側向寬度為路肩寬度減去0.25m。
註:①當橋梁、隧道設置的人行道寬度大於側向寬度時,建築限界應包括所增加的寬度;
②人行道、自行車道與行車道分開設置時,其凈高一般為2.5m。

2.0.5 抗震設防
地震基本烈度為7度、8度、9度地區的公路工程,應進行抗震設計;基本烈度大於9度地區的公路工程,抗震設計應進行專門研究;基本烈度為6度地區的公路工程,除特別規定者外,可采簡易設防。
3、路線
4、路基
5、路面
6、橋涵
7、荷載
8、隧道
9、路線交叉
10、沿線設施

C. 公路工程技術標准中什麼是最重要的指標

有路線,路基路面,橋梁,汽車及人群荷載,隧道,路線交叉,附屬工程

D. 現在《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對公路是如何分級的確定公路等級應考慮哪些主要因素

公路根據使用任務、功能和適應的交通量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五個等級。
高速公路為專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並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線公路。
四車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2500~55000輛;
六車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45000~80000輛;
八車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人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60000~100000輛。
其它公路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干線公路、集散公路、地方公路,分四個等級。
一級公路為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的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1500~30000輛。
二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3000~7500輛。
三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1000~4000輛。
四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雙車道1500輛以下;單車道200輛以下。
公路等級的選用公路等級應根據公路網的規劃,從全局出發,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務、功能和遠景交通量綜合確定。
一條公路,可根據交通量等情況分段採用不同的車疲乏數或不同的公路等級。
各級公路遠景設計年限: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為20年;二級公路為15年;三級公路為10年;四級公路一般為10年,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對於不符合本標准規定的已有公路,應根據需要與可能的原則,按照公路網發展規劃,有計劃地進行改建,提高通行能力及使用質量,以達到相關等級公路標準的規定。
採用分期修建的公路,必須進行總體設計,使前期工程在後期仍能充分利用。

E. 我國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測量,安全,環保等。勘察技術規范,路基設計技術規范,橋梁設計技術規范,路基,橋梁,路面基層,底基層,面層施工技術規范,監理規范,檢驗評定標准,土工試驗規范,材料試驗規范等,技術範本等等一系列的技術規范。望有所幫助,希採納。

F. 誰有公路工程技術施工規范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2 符號
3 施工前的准備
3.1 施工准備
3.2 施工測量
3.3 施工前的復查和試驗
3.4 場地清理
3.5 試驗路段。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規定
4.1 基本要求
4.2 路基施工排水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棄土
4.4 土方機械化施工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規定
5.2 土方路堤的填築
5.3 橋涵及其他構造物處的填築
5.4 填石路堤
5.5 土石路堤
5.6 高填方路堤
6 挖方路塹的施工
6.1 一般規定
6.2 土方路塹的開挖
6.3 石方的開挖
6.4 深挖路塹的施工
7 路基壓實
7.1 一般規定
7.2 填方地段基底的壓實
7.3 壓實機械的要求與選擇
7.4 填方路堤的壓實
7.5 路塹路基的壓實
7.6 橋涵及其他構造物處填土的壓實
7.7 填石路堤的壓實
7.8 土石路堤的壓實
7.9 高填方路堤的壓實
8 路基排水
8.1 一般規定
8.2 地面水的排除
8.3 地下水的排除
8.4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的路基排水
9 特殊地區的路基施工
9.1 水稻田地區路基施工
9.2 河、塘、湖、海地區路基施工
9.3 軟土、沼澤地區路基施工
9.4 鹽漬土地區路基施工
9.5 風沙地區路基施工
9.6 黃土地區路基施工
9.7 多雨潮濕地區路基施工
9.8 季節性凍融翻漿地區路基施工
9.9 多年凍土地區路基施工
9.10 岩溶地區路基施工
9.1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9.12 崩坍岩堆地段路基施工
9.13 膨脹土地區路基施工
10 季節性路基施工
10.1 路基的冬季施工
10.2 路基的雨季施工
11 路基防護與加固
11.1 一般規定
11.2 坡面防護
11.3 路基沖刷防護
11.4 其他加固工程
12 公路綠化工程與環境保護
12.1 公路綠化工程
12.2 空氣污染的防治
12.3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
13 路基整修、檢查驗收及維修
13.1 路基整修
13.2 檢查及驗收
13.3 路基維修
13.4 質量標准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1 總 則
1.0.1 為適應我國公路交通發展的需要,確保公路路基的施工質量,特製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公路路基工程新建和改建的施工,其他道路路基工程,可參照執行。
1.0.3 公路路基是公路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足夠的穩定性和耐久性,應能承受行車的反復荷載作用和抗禦各種自然因素的影響。公路路基工程必須精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1.0.4 路基工程應推行機械化施工。只有在條件極其困難的三、四級公路,方可採用人工施工,但路基壓實,必須採用碾壓機械。
1.0.5 路基應按照設計要求施工,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原則下,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當地材料和工業廢料。
1.0.6 路基施工,應在符合工藝要求和質量標準的條件下積極採用經過鑒定的新材料、新技術、新機具和新的檢驗方法。
1.0.7 路基施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規,應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和農田水利設施。
1.0.8 公路路基施工應保護生態環境,盡量少破壞原有植被地貌。清除的雜物,必須分別情況,予以妥善處理,不得傾棄於河流水域中。
1.0.9 公路路基施工,必須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制定技術安全措施,加強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1.0.10 公路路基工程施工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遵守國家及部頒的有關規范和標准。
1.0.11 公路路基施工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如需變更設計或改變原定施工方案,或採用特殊施工方法時,應按施工管理程序,報請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審批。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1 路床
路床是路面的基礎,承受由路面傳來的荷載。它指的是路面結構層底面以下80cm范圍內的路基部分。路床在結構上分為上路床O~30cm和下路床30~8Ocm。
2.1.2 填石路堤
路基施工中利用石料(包括大卵石)填築的路堤稱為填石路堤。
2.1.3 水沉積法
在填石路堤施工中,採用灌水的辦法,使砂和細粒料充滿石塊之間的空隙,從而保證填石路堤的強度和穩定。
2.1.4 土石路堤
利用卵石土、塊石土等天然土石混合材料修築的路堤稱為土石路堤。
2.1.5 凍結溝
寒冷地區為了使地下水迅速凍結而開挖的溝槽。
2.1.6 保溫溝
在寒冷地區的排水溝槽頂部設置一定厚度的保溫覆蓋物,使水流在正溫下流動的溝槽。
2.1.7 濕陷性黃土
受水浸濕後土的結構迅速破壞而發生顯著附加下沉的黃土稱為濕陷性黃土,與之對應的稱為非濕陷性黃土。
2.1.8 微差爆破
在排炮起爆時間上預先設定一個較短的時間差,讓它們依次起爆的爆破方式稱為微差爆破。

3 施工前的准備
3. 1 施工准備
3.1.1 路基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在全面熟悉設計文件和設計交底的基礎上,進行現場核對和施工調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根據有關程序提出修改意見報請變更設計。
3.1.2 根據現場收集到的情況、核實的工程數量,按工期要求、施工難易程度和人員、設備、材料准備情況,編制實施性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現場監理工程師或業主批准並及時提出開工報告。重要項目,應編路基施工網路計劃。
3.1.3 修建生活和工程用房,解決好通訊、電力和水的供應,修建供工程使用的臨時便道、便橋,確保施工設備、材料、生活用品的供應;設立必要的安全標志。
3.2 施工測量
3.2.1 路基開工前應做好施工測量工作,其內容包括導線、中線、水準點復測,橫斷面檢查與補測,增設水準點等。施工測量的精度應符合交通部頒布實施的《公路路線勘測規程》的要求。
3.2.2 導線復測
3.2.2.1 當原測的中線主要控制樁由導線控制時,施工單位必須根據設計資料認真搞好導線復測工作。
3.2.2.2 導線復測應採用紅外線測距儀或其它滿足測量精度的儀器。儀器使用前應進行檢驗、校正。
3.2.2.3 原有導線點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應進行加密,保證在道路施工的全過程中,相鄰導線點間能互相通視。

3.2.3 中線復測
3.2.3.1 路基開工前應全面恢復中線並固定路線主要控制樁,如交點、轉點、圓曲線和緩和曲線的起訖點等。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應採用坐標法恢復主要控制樁。
3.2.3.2 恢復中線時應注意與結構物中心、相鄰施工段的中線閉合,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現場監理工程師或業主。
3.2.3.3 如發現原設計中線長度丈量錯誤或需局部改線時,應作斷鏈處理,相應調整縱坡,並在設計圖表的相應部位註明斷鏈距離和樁號。
3.2.4 校對及增設水準基點

3.2.4.2 水準點間距不宜大於1km,在人工結構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復雜地段宜增設臨時水準點。臨時水準點必須符合精度要求,並與相鄰路段水準點閉合。
3.2.4.3 如發現個別水準點受施工影響時,應將其移出影響范圍之外,其標高應與原水準點閉合。
3.2.4.4 增設的水準點應設在便於觀測的堅硬基岩上或永久性建築物的牢固處,也可設在埋入土中至少1m深的混凝土樁上。
3.2.5 路基施工前,應詳細檢查、核對縱橫斷面圖,發現問題時應進行復測。若設計單位未提供橫斷面圖,應全部補測。
3.2.6 路基放樣
3.2.6.1 路基施工前,應根據恢復的路線中樁、設計圖表、施工工藝和有關規定釘出路基用地界樁和路堤坡腳、路塹塹頂、邊溝、取土坑、護坡道、棄土堆等的具體位置樁。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離處設立控制樁,其間隔不宜大於5Om。樁上標明極號與路中心填挖高,用(+)表示填方,用(一)表示挖方。
3.2.6.2 在放完邊樁後,應進行邊坡放樣,對深挖高填地段,每挖填5m應復測中線樁,測定其標高及寬度,以控制邊坡的大小。
3.2.6.3 路基施工期間每半年至少應復測一次水準點,季節凍融地區,在凍融以後也應進行復測。
3.2.6.4 機械施工中,應在邊樁處設立明顯的填挖標志,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在施工中,宜在不大於200m的段落內,距中心樁一定距離處埋設能控制標高的控制樁,進行施工控制。發現樁被碰倒或丟失時應及時補上。
3.2.6.5 取土坑放樣時,應在坑的邊緣設立明顯標志,註明土場供應里程樁號及挖掘深度;作為排水用的取土坑,當挖至距坑底 O.2~O.3m時,應按設計修整坑底縱坡。
3.2.6.6 邊溝、截水溝和排水溝放樣時,宜先做成樣板架檢查,也可每隔1O~20m在溝內外邊緣釘木樁並註明裡程及挖深。
3.2.6.7 施工過程中,應保護所有標志,特別是一些原始控制點。

3.3 施工前的復查和試驗
3.3.1 路基施工前,施工人員應對路基工程范圍內的地質、水文情況進行詳細調查,通過取樣、試驗確定其性質和范圍,並了解附近既有建築物對特殊土的處理方法。
3.3.2 施工人員應根據設計文件提供的資料,對取自挖方、借土場、料場的路堤填料進行復查和取樣試驗。如設計文件提供的料場填料不足時,應自行勘查尋找。
3.3.3 挖方、借土場和料場用作填料的土應進行下列試驗項目,其試驗方法按《公路土工試驗規程》辦理。
a.液限、塑限、塑性指數、天然調度或液性指數;
b.顆粒大小分析試驗;
C.含水量試驗;
d.密度試驗;
e.相對密度試驗;
f.土的擊實試驗;
g.土的強度試驗(CBR值);
h.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應作有機質含量試驗及易溶鹽含量試驗。
對特殊土,除進行以上試驗外,還應結合對各種土定名的需要,輔以相應的專門鑒別試驗,以確定其種類及處治方法。
3.3.4 使用新材料(如工業廢渣等)填築路堤時,除應按相關規范作有關試驗外,還應作對環衛有害成份的試驗,同時提出報告,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3.4 場地清理
3.4.1 施工前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公路用地放樣,由業主辦理徵用土地手續。施工單位可根據施工需要提出增加臨時用地計劃,並對增加部分進行公路用地測量,繪制用地平面圖及用地劃界表,送交有關單位辦理拆遷及臨時佔用土地手續。
3.4.2 路基用地范圍內的既有房屋、道路、河溝、通訊、電力設施、上下水道、墳墓及其它建築物,均應協助有關部門事先拆遷或改造;對於路基附近的危險建築應予以適當加固;對文物古跡應妥善保護。
3.4.3 路基用地范圍內的樹木、灌木叢等均應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清理,砍伐的樹木應移置於路基用地之外,進行妥善處理。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填方高度小於1m的其它公路應將路基范圍內的樹根全部挖除並將坑穴填平夯實;填方高度大於1m的其它公路允許保留樹根但根部露出地面不得超過20cm。取土坑范圍內的樹根也應全部挖除。
3.4.4 在填方和借方地段的原地面應進行表面清理,清理深度應根據種植土厚度決定,清出的種植土應集中堆放。填方地段在清理完地表面後,應整平壓實到規定要求,才可進行填方作業。

3.5 試驗路段
3.5.1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以及在特殊地區或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路基施工時,應採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做試驗路段,從中選出路基施工的最佳方案指導全線施工。
3.5.2 試驗路段位置應選擇在地質條件、斷面型式均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路段長度不宜小於100m。
3.5.3 試驗所用的材料和機具應當與將來全線施工所用的材料和機具相同。通過試驗來確定不同機具壓實不同填料的最佳含水量、適宜的松鋪厚度和相應的碾壓遍數、最佳的機械配套和施工組織。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應按松鋪厚度30Cm進行試驗,以確保壓實層的勻質性。
3.5.4 試驗路段施工中及完成以後,應加強對有關指標的檢測;完工後,應及時寫出試驗報告。如發現路基設計有缺陷時,應提出變更設計意見報審。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規定
4. 1 基本要求
4.1.1 路基施工應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並把試驗檢測作為主要技術手段,指導施工。
4.1.2 特殊地區的路基施工,應按第9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4.1.3 石質挖方路基的施工,不宜採用大爆破方法,必須採用時,應作出專門設計,並按大爆破規定執行。
4.1.4 路基施工宜以挖作填,減少土地佔用和環境污染。

4. 2 路基施工排水
4.2.1 路基施工中,各施工層表面不應有積水,填方路堤應根據土質情況和施工時氣候狀況,做成2%~4%的排水橫坡。挖方施工中路基各層頂面的縱、橫坡,應根據路塹橫斷面形狀,路線縱坡的大小,路塹施工斷面長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確定,確保在施工過程中,能及時使雨水排走。
4.2.2 雨季施工或因故中斷施工時,必須將施工層表面及時修理平整並壓實。
4.2.3 當地下水位較高而設計未做出具體方案時,應採取疏導、堵截、隔離等工程措施。
4.2.4 施工過程中,當路塹或邊坡內發生地下水滲流時,應根據滲流水的位置及流量大小採取設置排水溝、集水井、滲溝等設施降低地下水位或將地下水排定。
4.2.5 路基施工前應先做好截水溝、排水溝等排水及防滲設施,特別是多雨地區和雨季施工更應加強這方面的工作。排水溝的出口應通至橋涵進出口處;排、截水溝挖出的廢土應堆置在溝與路塹邊坡頂一側,並予以夯實。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棄土
4.3.1 路線兩側的取土坑,應按設計規定的位置設置。取土深度可根據用土量和取土坑面積確定。取土坑應有規則的形狀,坑底應設置縱、橫向坡度和完整的排水系統。取土時不得使作業面積水。
4.3.2 取土坑原地面的草皮、腐殖土或其他不宜用作填料的土均應廢棄、處理。如系耕地種植上,宜先挖出堆置一邊備用。
4.3.3 當設計未規定取土坑位置或規定的取土坑的貯土量不能滿足要求須另尋土源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4.3.3.l 線外設置集中取土坑取土時,其土質應符合填築路基的技術要求,同時考慮土方運輸經濟合理和利用沿線荒山、高地取土的可能性,力求少佔農田和改地造田。
4.3.3.2 沿線兩側或單側設置取土坑時,應全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當地面橫坡陡於1:10時,路測取土坑應設在路基上側。
在橋頭兩側不宜設置取土坑。特殊情況下,可在下游一側設置,但應留有寬度不小於4.0m的護坡道。
河灘上取土坑的位置應與調治構造物的位置相適應,取土坑排出的水,不得影響調治構造物的穩定。
4.3.3.3 取土坑的邊坡,內側宜為1:1.5,外側不宜小於1:1。
沿線取土坑的坑底縱坡不宜小於0.2%,沿河地段的坑底縱坡可減小至0.1%。坑底除特別規定外,宜高出附近水域的常年水位或附近橋涵進水口處標高,並與路基排水系統相銜接。
取土坑坑底橫坡可做成向路線外側傾斜的單向坡,坡度為2%~3%,當取土坑坑底寬度大於6m時,可做成向中間傾斜的雙向橫坡,並在中部設置底寬O.4m的縱向排水溝。當坑底縱坡大於0.5%時,可以不設排水溝。
4.3.4 護坡道應嚴格按設計規定施工,設計無規定時,路基邊緣與取土坑底之高差大於2m時,對於一般公路,應設置1~2m的護坡道;對於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應設置寬度不小於3m的護坡道。護坡道應平整密實,並做成1%~2%向外傾斜的橫坡。
4.3.5 棄土堆應少佔耕地,除設計圖規定位置外,可設於就近的低地和路塹山腳的一側。當地面橫坡緩干1:5時,可設於路塹的兩側。
4.3.6 當沿河棄土時,不得阻塞河流、擠壓橋孔和造成河岸沖刷。

4.4 土方機械化施工
4.4.1 土方機械化施工,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管理:
4.4.1.1 制訂機械使用與管理制度和油料供應制度。
4.4.1.2 規定土方機械調運的措施。
4.4.1.3 編制機械施工組織技術方案和綜合機械流水作業程序,按不同的工程內容,指導機械施工。
4.4.1.4 制訂機械的日常保養、定期檢修和機械保修的制度,保證機械的正常運轉,充分發揮機械的作用。
4.4.1.5 設置臨時機修廠房和機械修理場地,安裝安全防護設施,並按機械的數量和完好程度,恰當配備檢修人員。
4.4.2 綜合機械化修築路基的機械配備,應根據實施性的施工組織計劃按就地取土填築、短距離運土填築、遠距離運土填築及就地棄土及短距離棄土等原則予以配置。
(1)就地取土填築。如果工程不大,取土和平整工序可由平地機完成;壓實和土的潤濕工作,可分別由壓路機和酒水車完成。機械配備數量,宜視須完成的工程量、工期和設備的能力而定。
(2)短距離取土填築路基,宜劃段分層以推土機和鏟運機擔任運土工作,平地機和壓路機分別擔任整平和壓實工作。機械的配備數量,宜最大限度地滿足機械產量的要求,充分發揮機械效率。
(3)遠距離取土填築的士一般來源於取土場或路塹。宜以推土機完成挖土工序,裝載機或挖掘機完成裝土工序(當土質不堅時,亦可不用推土機,而直接用裝土設備裝土),以自卸汽車完成運土的工序。汽車數量應按裝車設備能力和運距的長短而定,其餘各工序可按(1)和(2)的規定辦理。
(4)就地棄土或短距離棄土可用推土機或鏟運機完成。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規定
5.1.1 填方路堤施工前的原地面,應按照3.4節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對其基底,還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5.1.1.1 應做好原地面臨時排水設施,並與永久排水設施相結合。排走的雨水,不得流入農田、耕地;亦不得引起水溝淤積和路基沖刷。
5.1.1.2 路堤修築范圍內,原地面的坑、洞、墓穴等,應用原地的土或砂性土回填,並按規定進行壓實。
5.1.1.3 路堤基底為耕地或鬆土時,應先清除有機土、種植土,平整後按規定要求壓實。在深耕地段,必要時,應將鬆土翻挖,土塊打碎,然後回填、整平、壓實。
5.1.1.4 路堤基底原狀土的強度不符合要求時,應進行換填,換填深度,應不小於30cm,並予以分層壓實,壓實度應符合7.2的規定。
5.1.2 加寬舊路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5.1.2.1 所用填土宜與舊路相同或選用透水性較好的土。
5.1.2.2 清除地基上的雜草,並沿舊路邊坡挖成向內傾斜的台階,台階寬度應不小於1m。
5.1.3 當路堤穩定受到地下水位影響時,應在路堤底部填以水穩性優良、不易風化的砂、砂礫、碎石等材料或採用無機結合料(生石灰粉、水泥等固化材料)進行加固處理,使基底形成水穩性好、厚約30cm的穩定層,或按8.3節設置隔離層。
5.1.4 路堤填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5.1.4.1 路堤填料,不得使用淤泥、沼澤土、凍土、有機土、含草皮土、生活垃圾、樹根和含有腐朽物質的土。採用鹽漬土、黃土、膨脹土填築路堤時,應遵照9.4節、9.6節及9.13節的規定。
5.1.4.2 液限大於50、塑性指數大於26的土,以及含水量超過規定的土,不得直接作為路堤填料。需要應用時,必須採取滿足設計要求的技術措施,經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5.1.4.3 鋼渣、粉煤灰等材料,可用作路堤填料,其他工業廢渣在使用前應進行有害物質的含量試驗,避免有害物質超標,污染環境。
5.1.4.4 搗碎後的種植土,可用於路堤邊坡表層。
5.1.5 路基填方材料,應有一定的強度。高速公路及一級公路的路基填方材料,應經野外取土試驗,符合表5.1.5的規定時,方可使用;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公路路基填方材料,亦宜按表5.1.5的規定選用。

G. 公路工程規范有哪些

這個有挺多的,下面具體介紹一下:

JTG F40-2004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范
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術標准
JTG D62-2004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
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現場測試規程 J
TG F30-200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規范
JTGD50-2004瀝青路面設計規范
JTGF80(1)-2004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拓展資料:

公路工程(highway engineering),指公路構造物的勘察、測量、設計、施工、養護、管理等工作。 公路工程構造物包括: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系統、安全防護設施、綠化和交通監控設施,以及施工、養護和監控使用的房屋、車間和其他服務性設施。

參考資料:公路工程網路

與公路工程技術要求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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