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計價方式有哪些
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的區分是計量的區分。在總價合同中,如實際施工內容與合同簽訂時的施工內容相同,且施工條件未發生變化,則視為實際施工的工程量等於合同簽訂時的工程量,工程價款不因量的改變發生變化,即量是不可調的。而單價合同中,合同簽訂時的工程量清單或工程范圍通常沒有強制約束性,最終結算是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單價確定總價,即量是可調的。
而固定價格和可調價格的區分是價的區分。在固定價格合同中,除發生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的情況,否則合同簽訂時候的價格即為結算時應使用的價格(無論是單價還是總價),即價是不可調的。而在可調價格合同中,價格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等進行調整,即價是可調的。
而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是指由業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固定價格合同和可調價格合同的區分是相對的,固定價格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格不予調整,但如果風險的發生超出了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則價格仍需調整。
1、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類型分析
總價合同
工程總承包模式更適合總價合同
工程總承包模式更適合選擇總價合同,原因在於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擔全部或大量的設計責任,承包商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的多寡有直接掌控能力,如采單價合同,合同完成時對實際完成工程量重新計量實際結算,則由於人類趨利的天性,承包商很可能在設計時就朝著工程結算有利於自己的方向進行設計,很容易產生糾紛,並導致工程造價超出發包人預期,也不能激勵承包人進行設計優化。且工程總承包模式對工程造價的確定性有著很高的要求(換句話說,工程總承包模式是在發包人追求固定價格、固定竣工日期的情況下產生的),總價合同顯然也更符合發包人的要求,易於進行造價控制。相較於單價合同,總價合同也更易於雙方結算。
而相對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最常見的合同類型為固定總價合同。
國際通行的EPC和DB通常為固定總價合同
國際工程中的DB合同和EPC合同通常使用固定總價合同。而相對來說,DB模式的總價是一個相對的總價,而EPC模式的總價則更純粹一些,是絕對的總價。原因在於DB模式承包商所承擔的設計責任比EPC模式下承包商所承擔的設計責任要少。
在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發布的黃皮書(DB合同的示範文本)中,合同價格雖然默認為固定總價,但部分工作仍可以採用單價計量的方式進行結算,黃皮書的通用條款以及專用條款編寫指南中都對此作出了說明。在1999黃皮書通用條款第14.1款中有這么一段話:「However,if any part of the Works is to be paid according to quantity supplied or work done, the provisions for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shall be as stated in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The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ly, subject to adjust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官方中文版翻譯為「但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提供的數量或已完成的工作進行支付,計量和估價應專用條款中的規定進行。應相應確定合同價格,並按照合同進行調整。」
而銀皮書(EPC合同的示範文本)則為嚴格的固定總價合同,除非發生變更、索賠和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再發生變化。相對的銀皮書中就沒有黃皮書中的那段話。
在黃皮書和銀皮書中沒有對工程量清單(或類似價格清單)的定義,工程量清單(或類似價格清單)僅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國內工程總承包試點中也常采固定總價模式
在國內房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試點中,各地也以各類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認可工程總承包固定總價的結算方式,例如《上海市工程總承包試點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合同形式)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宜採用總價包乾的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除招標文件或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一般不予調整。」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印發的《EPC工程總承包招標工作指導規則(試行)》規定:「建議採用總價包乾的計價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納入總價包干范圍,而是採用模擬工程量的單價合同,按實計量。」
而《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導則》的用語更加明確,該文件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採用固定總價合同。除發生本導則第十條規定的應當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以及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約定調價原則和方法外,在招標人需求不變的情況下,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不予調整。」
固定總價的EPC合同,除非發生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情形,否則結算時均應按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進行結算,不得以合同之外的理由調整工程價款。
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川民終字第138號判決法院認定事實:
2011年6月23日,西點公司與協鑫公司就協鑫公司110kv開關站及線路工程簽訂《四川協鑫硅業科技有限公司110kv開關站及供電線路工程EPC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合同價格:本工程承包商范圍內的合同價格為40833100元整;價格調整:本工程為包干價,合同期內不作調整。如部分項目取消,則需相應從承包總價中扣除,具體應按承包商報價(含報價原則)執行。
而上訴人認為:「合同約定不是固定總價合同,協鑫公司不應按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付款。其理由為合同中約定『如部分項目取消,應從承包總價中扣除』,實際上西點公司有價值約500萬元的項目沒有實施,應從合同承包總價中扣除。同時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有爭議時不是看合同的表面形式,而應看合同的具體內容,合同還約定最終結算以審計價格為准。所以,涉案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是可調整的。」
法院認為:「本案中,通過雙方簽訂《承包合同》約定可看出合同是固定總價承包合同……合同中關於『承包方提交竣工結算書並完成合同竣工結算審計後15天之內付款到合同價格的95%』及『在業主確認竣工結算書並完成合同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後15天之內,承包商應向業主代表提出最終付款申請……』表述的『審計』從合同全文內容及含義理解,雙方並不是以進行竣工審計結算來作為支付價款的最終依據以及以此確定案涉工程的最終價款,因此,協鑫公司關於涉案工程要以審計部門審計的價格作為結算工程款依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以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確認工程應付款數額。
總價合同在國內法律制度下的缺陷
總價合同雖然有著上述優勢,但在我國工程總承包推廣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采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計算出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控制價經常與實際造價差距過大,存在審計風險和腐敗風險。二是工程總承包固定總價所要求的招投標准備、磋商時間過長,不適用於投標期緊張的項目。三是排斥發包人對工程的監管與變更。
單價合同
在我國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實踐摸索中,由於審計監督等各方面的原因,也有部分項目採用了模式工程量清單或定額下浮計價的價格類型,這些價格類型的本質都是單價合同。
模擬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單價合同
所謂模擬工程量清單是發包人以初步設計(或可研、方案設計)和類似項目為依據,編制工程量清單,清單中的項目和數量均為估算,沒有實際約束力,是虛擬的,投標人針對各項報出相應單價,在此基礎上形成最終的合同簽約價。如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模擬清單相近,則結算按照合同簽約價進行支付,若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模擬清單差距過大,則竣工結算時按實際完整工程量進行結算。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重新計量的單價合同。
如福建省住建廳《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辦築函〔2019〕42號)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模擬清單計價模式。模擬清單列出項目實施過程中實際要發生的和可能要發生的各類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與工程內容、計量單位及綜合單價等,招標人不提供工程量,投標人根據招標要求填報工程量與綜合單價。省廳組織編制工程總承包模擬清單計價與計量規則,並另行發布。「
這種合同類型相較於固定總價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有一定的優勢:
1
一是避免了審計風險,以及決策者的腐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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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可以減少招投標的時間,適合於項目招投標時間不足的工程總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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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並不像EPC總價合同那樣絕對排斥發包人對項目的過多干預,可以適用於工程指標比較復雜的項目。
但這種方式也有其缺點:
1
其一是人性趨利的原因,單價合同的情況下,承包商通常會向著最終造價更有利於自身的方向進行設計,工程造價風險中量的風險又由承包商轉移回了發包人,工程造價難以控制;
2
其二是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優化的積極性;其三是單價合同下,發包人對工程投入的管理成本較高,需要對承包商實際完成工程量進行計量,結算也比較復雜。
定額計價形式的單價合同
也有部分項目採取定額計價的方式,即按照特定的定額和取費標准在工程完工後據實結算,承包商在報價時需報相應的下浮率。
這種形式的工程總承包優缺點與前一種方式基本相同,而額外的,定額下浮方式計價又回歸了政府定價的價格形式,更難以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更難以調動承包商的積極性。
限額設計和目標激勵合同
針對單價合同下合同造價難以控制的風險,部分項目採用限額設計的方式,即以某種標准計算出投資上限作為合同價格的上限,在上限范圍內的工程造價據實結算,超出此范圍的造價風險由承包商承擔,工程結算價格不再增加。
部分項目采目標激勵的方式,即以特定價格作為工程造價的目標,結算時據實結算,總價低於目標的情況下,差額由發包人和承包商按約定比例分享,總價高於目標的情況下,差額也由發包人和承包商按照約定比例分擔。該種合同相應分享或承擔比例的確定較為重要,需根據項目特徵進行確定。
德陽中院(2018)川06民初29號案件中,工程學院(發包人)與川渝公司、自力公司(聯合體承包人)簽訂的《四川工程職業技術學院高端裝備智能製造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及施工總承包(EPC)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合同暫定總價(含暫列金)6000萬元,依據承包人圖紙編制的設計概算、財評控制價及政府最終審計造價(指最終EPC總包合同價款)均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6895萬元(含暫列金125萬元),即是典型的限額設計的單價合同。
這兩種方式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審計壓力以及承包商趨利設計的風險,但不能避免發包人對工程過度控制帶來的爭議風險,且在發包人要求變更過多的情況下難以確定限額及目標應當如何變化,存在一定局限性,適用於投標准備期不足、審計壓力大、工程評價指標比較單一的項目。
2、關於如何選擇合同價格類型的建議
通過之前的對比可以看出,不同的價格類型都有其優缺點,而國際通行的EPC和DB通常采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單價合同據實結算的工程總承包合同類型在國內是一種嘗試,主要是為了應對國內投標時間准備不足、發包人審計壓力大及發包人對工程普遍介入較多的情況,因此更適用於這類工程。
對於企業投資項目來講,通常不會存在審計壓力,因此更適合使用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如此類項目選擇總價合同形式,應保證招投標時間的充裕,以給予承包商更多的時間,分析項目風險,並盡量減少對發包人對工程的過程式控制制。但如招投標時間不充足,項目評價指標復雜,如民用住宅、商用寫字樓等,可適當考慮選擇單價合同。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來講,由於該類項目通常存在審計壓力,且項目進程會受到各監管部門的監管,因此相對來說,不適合總價形式,評價指標較多、投標期短的項目,尤其不適合總價形式,如學校、醫院等項目。而評價指標單一、投標期充裕的項目,如庫房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總價形式。
如選擇單價合同,不建議使用定額下浮形式的單價合同,建議使用模擬工程量清單計價並根據項目特徵輔以目標激勵的單價合同。
但仍需強調的一點是,單價合同形式的工程總承包無法將工程造價的風險與收益真正轉嫁給承包商,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優化的積極性,無法發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勢,且該種工程總承包並非國際通行的模式,無法與國際真正接軌,僅是國內現行法律制度限制下的一種妥協形式,經常被稱為假的工程總承包,也因此本文並不推薦單價合同。國家層面應盡快引導改變國內法律制度和國內市場的現狀,以促進工程總承包項目總價合同形式的推廣,發揮工程總承包的優勢,培養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工程總承包公司。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聯合發改委共同發布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大力推動我國工程總承包模式制度發展。可以預見,未來工程總承包市場將迎來進一步的快速擴張,因此,准確認識了解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類型,並有針對性作出選擇十分必要。
Ⅱ 建設工程合同按計價方式如何分類
按計價方式分類
合同按計價方式分類:
1.總價合同。
2.計量估價合同。通常是由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出較為詳細的工程清單,由承包人填報單價,再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依據計算出總造價。目前施工圖預算就是屬於這種方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如果招標工程的標底價、招標報價和施工圖預算的幾家方法可分為:
一、工料單價估價法。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為直接成本單價,按現行計價定額的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預算價格確定。其他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稅金等按現行計算方法計算。
二、綜合單價估價法。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是全部費用單價,既包括按計價定額和預算價格計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間接成本、利潤、稅金等一切費用。
Ⅲ 採用《公路工程標准施工招標文件》承包工程計價方式的劃分問題
最簡單有效的方法是書面形式要求甲方澄清承包方式及結算辦法。
這個專用條款確實是按總價合同來制定的,例如他描述的結算方式。
不過還是建議澄清比較穩妥,不扯皮。
Ⅳ 施工承包合同按計價方式哪幾種,它們分別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1、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3、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計價方式。
Ⅳ 工程承包合同的計價方式有哪幾種
主要有三種: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單價合同的特點是單價優先,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變動單價合同;總價合同的特點是總價優先,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變動總價合同。
Ⅵ 工程的計價方式有哪些,工程的計價方式有哪些知識
2、關於如何選擇合同價格類型的建議
通過之前的對比可以看出,不同的價格類型都有其優缺點,而國際通行的EPC和DB通常采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單價合同據實結算的工程總承包合同類型在國內是一種嘗試,主要是為了應對國內投標時間准備不足、發包人審計壓力大及發包人對工程普遍介入較多的情況,因此更適用於這類工程。
對於企業投資項目來講,通常不會存在審計壓力,因此更適合使用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如此類項目選擇總價合同形式,應保證招投標時間的充裕,以給予承包商更多的時間,分析項目風險,並盡量減少對發包人對工程的過程式控制制。但如招投標時間不充足,項目評價指標復雜,如民用住宅、商用寫字樓等,可適當考慮選擇單價合同。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來講,由於該類項目通常存在審計壓力,且項目進程會受到各監管部門的監管,因此相對來說,不適合總價形式,評價指標較多、投標期短的項目,尤其不適合總價形式,如學校、醫院等項目。而評價指標單一、投標期充裕的項目,如庫房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總價形式。
如選擇單價合同,不建議使用定額下浮形式的單價合同,建議使用模擬工程量清單計價並根據項目特徵輔以目標激勵的單價合同。
但仍需強調的一點是,單價合同形式的工程總承包無法將工程造價的風險與收益真正轉嫁給承包商,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優化的積極性,無法發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勢,且該種工程總承包並非國際通行的模式,無法與國際真正接軌,僅是國內現行法律制度限制下的一種妥協形式,經常被稱為假的工程總承包,也因此本文並不推薦單價合同。國家層面應盡快引導改變國內法律制度和國內市場的現狀,以促進工程總承包項目總價合同形式的推廣,發揮工程總承包的優勢,培養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工程總承包公司。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聯合發改委共同發布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大力推動我國工程總承包模式制度發展。可以預見,未來工程總承包市場將迎來進一步的快速擴張,因此,准確認識了解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類型,並有針對性作出選擇十分必要。
Ⅶ 合同計價方式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的各種計價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計價方式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分為三大類型,即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合同又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額酬金合同、成本加獎罰合同、最高限額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第六款「合同價款與支付」中對於合同價款的三種方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適用於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通過直接發包、施工圖招標選擇施工單位的工程,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許多條款不大適用。有的同志以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於只要把它拿來填上就行了,這顯然是對合同的誤解,合同計價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一個「示範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從政府、合格的中介機構到訂約各方面所必須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從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對建築市場建設各方來說,弄清各種類型的計價方法、優缺點和使用時機是非常必要的。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各種計價方式。
一、總價合同:
所謂總價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項在合同中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總價。總價合同的主要特徵:一是價格根據確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二是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確商定。總價合同又可分可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兩種形式。、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施工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採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只有在設計和工程范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做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變動的。因此,作為合同價格計算依據的圖紙及規定、規范應對工程作出詳盡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均不能因為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工資等變動和地質條件惡劣、氣候惡劣等理由,提出對合同總價調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標時對一切費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計並包含在投標報價之中。因此,這種形式的合同適用於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對最終產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確的工程項目,這就要求項目的內涵清楚,項目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工作范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確切。
可調值總價合同的總價一般也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計算基礎,但它是按「時價」進行計算的,這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值,即合同總價依然不變,只是增加調值條款。因此可謂值總價合同均明確列出有關調值的特定條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別說明書中列明。調值工作必須按照這些特定的調值條款進行。這種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不同在於,它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風險做了分攤,發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測費用因素的風險,而承包方只承擔了實施中實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風險。可調值總價合同適用於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規定很明確的項目,由於合同中列明調值條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項目較適於採用這種合同形式。
二、單價合同:
施工圖不完整或當准備發包的工程項目內容、技術經濟指標一時還不能明確、具體地予以規定時,往往要採用單價合同形式。這樣在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的情況下,可以避免憑運氣而使發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工程單價合同可細分為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兩種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為基礎和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的。通常是由發包方委託招標代理單位或造價工程師提出總工程量估算表,即「暫估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為基礎填報單價。最後工程的總價應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項工程單價乘以實際工程量,得出工程結算的總價。採用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對其投標的工程范圍有一個明確的概念。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性質比較清楚,但任務及其要求標准不能完全確定的情況。採用這種合同時,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適當的單價就可以了,承擔風險比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在實際中運用較多,目前國內推行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實施這種合同的標的工程施工時要求施工過程中及時計量並建立月份明細賬目,以便確定實際工程量。 純單價合同是發包方只向承包方給出發包工程的有關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工程范圍,不需對工程量做任何規定。承包方在投標時只需要對這種給定范圍的分部分項工程作出報價即可,而工程量則按實際完成的數量結算。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卻急需開工的緊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工程內容及其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全面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和經驗的工程。以這種形式簽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有兩個明顯缺點:一是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實際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也不大感興趣。因此,這種合同形式在建設工程中很少採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示範文本」,但這只是一種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適用於單價合同。而且從整個示範文本的結構來看,工程量清單始終貫穿於整個示範文本,參照這個示範文本簽定合同的工程應該是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工程。更何況,「示範文本」中的三種合同計價方式,比如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此「價格」是總價還是單價,概念不嚴格,容易引起誤解,有可能引起合同經濟糾紛。
不同的招標方式決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計價方式。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或者純單價合同,可以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而通過施工圖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及通過直接發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因此,從政府、中介機構到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應重視選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計價形式,弄清各種計價方式的優缺點、使用時機,從而減少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經濟糾紛
Ⅷ 關於建設工程合同採用何種計價方式,一般在哪明確
合同協議書第一頁與合同專用條款(結算方式條款)兩處都要明確。